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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看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综述

2015-08-04 09: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通过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具体表现在土地证券化和土地银行。
  【关键词】
  土地金融制度 创新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但究其根本原因都集中在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上。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主导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让粮食产量大增。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用基本释放之后,生产力不增反降。并且,随着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进城打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荒地,这进一步家居了粮食产量增长率下降的问题。
  在2008年10月19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势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体会的巨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央仍不允许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不能抵押就无法发挥土地资源配置、经营融资的功能,长久困扰农村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问题上一直十分谨慎,主要是担心因此而产生的失地农民问题。的确,在当前我国农村尚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放开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经营权的的抵押,也许并不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不过,国家还是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如2002年,江苏省政府确定海门市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发放集体土地抵押贷款。2008年10月、12月,成都和重庆先后成立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2009年,浙江温州试点进行农房抵押贷款,截至2009年4月底,已为2.65万户提供农房抵押贷款62亿元。这一连串的试点改革让我们看见了希望。
  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设立了农村土地金融机构,纷纷获得了成功。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让我非常感兴趣。这个机构设立于战火纷纷的18世纪70年代,当时由想借款的大地主组成,由政府授权发行公债,以社员的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获得长期低利资金借给社员。慢慢的,合作社的成员和宗旨都发生了变化,普通农民成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的主体,土地抵押贷款成为农民可利用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这种体制,对于抑制农村高利贷,为农村金融融资有很大的益处。
  美国的农地金融制度较之设立农村金融机构最早的德国要迟140多年,虽然起步较迟,但由于受到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初的美国农业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体系,农业金融管理局担负着监管的职责,本身并不发放贷款。美国在12个农业信用区都设立联邦土地银行,而基层则是由农业贷款合作社充当农民与联邦土地银行之间的桥梁,直接面向农户办理各项贷款。由于农地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不可能像其它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因此农地金融机构采取吸收股金、发行土地债券、提取盈余公积金等方式。当然,美国也不忘从法律上规范农地贷操作方式。美国先后研究并制定了《联邦农业贷款法》、《农业信用法》、《农业抵押公司法》、《紧急农业抵押贷款法》等。依据这些法律,最大限度得降低了农地金融机构运作的风险,并保障了各金融机构与借款农户的相关利益。
  综合各国的经验,我认为在农村开展土地证券化、发行土地债券或者土地银行是可取且可行性较高的方案。对于一直以来都有较多试点——北京郑各庄、南海、昆山、重庆长寿区麒麟村等的土地股份制模式,我呈不赞同的态度。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认可了土地股份化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规定农地入股的法人机构的形式。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首先隐名股东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能运营的亩数就有限制,这显然不利于规模经营。其次,农地入股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现在无法抵押,因此土地入股并不适合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我认为在这些方案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是十分大胆的方案。从事农业生产的各个经营主体,为了筹集资金,可以将一些未来的可评估的收益出售给金融机构。资产被估价后,进行破产隔离,并组建资产池。政府或者担保机构担保及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以后,设计出相应的证券化产品并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以融资。通过信用升级环节,土地债券成为一种风险偏低而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工具,保证了农业发展充足的资金来源,克服了长期困扰国家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土地银行则是另一种十分具有可行性的方案。美国和台湾在这方面都做得很好。美国在其12个农业信用区都设有联邦土地银行,这是美国农村土地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主体。而在台湾,土地银行的作用发挥的更为淋漓尽致。一般的文献都把其分为四个阶段。以1953年为分界点,之前银行的经营目标主要是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的盘剥, 重点发放农业短期贷款和水利建设贷款。之后的目标则转而更加侧重于服务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当前,台湾土地银行慢慢转变为商业性的土地金融机构,并向综合化发展, 成为提供长期信用的专业银行。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情况比较复杂,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采取由高到低的机构设置办法,将其组织架构设定为,在全国设置中国农村土地银行总行,在各省、市设置农村土地银行分行,各县级城市设置支行,乡、镇、村继续保留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展工作。
  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帮助解决三农问题,有助于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一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的问题,推进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体的现代一元社会经济结构转变。
  参考文献:
  [1]张笑寒. 美国早期农地金融制度及其经验启示[J].农村经济,2007(4):126—129.
  [2]李延敏,罗剑朝. 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的比较及启示[J].2005(2).
  [3]郭步超. 农村土地证券化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构建新论[J].生产力研究,2009(2):23—25.
  作者简介:
  李琦(1991.7—),女,汉族,重庆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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