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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策略

2015-08-04 09: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当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尽快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以数据和实例较为全面的分析了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就如何完善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金融体系 农村经济 对策建议
  一、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农村经济在国家的支持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缺少金融中介机构
  辽宁省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分布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很少。目前,辽宁省多数农村金融市场中只有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大存款类金融机构。到目前为止,辽宁有204家小额贷款公司居全国第二,但是其中涉农的公司却很少,在辽宁省的大多数农村几乎都没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的空缺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与农业发展现状不匹配
  辽宁省农村地区的金融覆盖面较高,几乎每个乡镇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金融机构,但是现有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却很少,商业银行的新兴金融业务在农村还未普及,像商业银行这样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主要集中在了存贷款业务上,但即使如此,农村金融服务在存贷款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在存款方面,满足农民投资需要的金融工具种类少。在贷款方面,现有的农业贷款情况不能满足各种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三)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
  农业保险和一般保险不同,农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大多是农作物及农户饲养的家禽家畜,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其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的大自然和人力带来的风险。由于辽宁省农村的现代化发展缓慢,大多数以种植为主的农户还是“靠天吃饭”,一旦遇上比较严重难以控制的自然灾害,农户的损失就会很大,例如2010年的涝灾导致许多地方绝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了,其也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商业保险不愿意涉足农业,辽宁省的农业保险目前仍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四)农村金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辽宁省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法制环境,相关法制法规很不健全,还没有实行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水平远远落后于农村金融的实际发展水平。辽宁省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金融的法制体系还处于空白期,个别地区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农村借款人因逃避、拖欠银行债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制度,那些故意失信的企业、农户得不到严惩。
  二、完善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建议
  (一)放宽准入制度,建立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的建立可以有效帮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所以政府应该放宽民间金融组织的准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民间金融组织建立的门槛。根据国内其他省份,例如浙江、广东等相对比较发达省份的促进民间金融组织建立的经验以及结合辽宁省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来看,辽宁省目前应该注重建立民间金融协作组织、信用评级机构、促进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
  (二)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补偿,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
  第一,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带走了大量的农村资金,为了防止农村资金的外流,对于仍然在农村的农业银行支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减少其向城市转移存款的数量,鼓励其将所获得的存款再次流向农村。政府也应该改变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程序及其复杂的现象,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户的存款以高于存款利率的利率转移给那些向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二,政府帮助现存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层改革,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淘汰制,对能力强的员工进行提拔,对那些不负责任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进行严惩,并且为有创新头脑的员工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的素质,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在政策的指导和允许下,相关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金融服务进行创新,例如适当增加存款种类、延长短期贷款的时间、增加适合当地农户的贷款种类等。
  (三)完善农村保险体系
  在商业性保险不愿涉足的领域,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为农户提供生产保障。同时,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地区。由于农户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职工的收入水平,再加上农业保险风险较大,商业性保险不愿意涉足农业。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村,例如对进入农村地区的保险公司可以降低其营业税、增加政府直接补贴等方式进行财政补贴。还应该为农户普及保险知识。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完善,增加有效需求,当地政府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帮助农户普及保险和金融相关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农户了解投保的益处,增加农户的投保意识。村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当地政府也应该对金融创新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农村金融的法制监管
  基于辽宁省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缺乏的现状,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系列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关于促进辽宁省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辽宁省农村金融法》等法律,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制约金融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停止为其继续提供信贷或者降低信用记录等金融手段,必要时可以给予其法律处分,为农村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则祥.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农业经济问题[J],2002,(4).
  [2]曹佃军.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陈时兴,蔡祖森.关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观点综述.求知[J],2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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