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计量经济学论文

试析“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的模式

2015-05-14 14: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入,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过程,创新的目的即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结构机制,以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组织变革方面,“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

  一、“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运营方式

  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中,农户分工生产农副产品,公司分工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基地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某些服务(技术服务、物资采购)、生产中的日常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也为公司提供服务(收购)。论文参考。在运作上,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对价格进行预测,通过签定契约与基地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农户,而且和基地也签订协议。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基地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产前、产中、产后对每个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集中并作最终加工和销售。

  二、“基地”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主要原因

  1.基地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进行检验、收购,而后由公司集中并作最终加工和销售。公司支付给基地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对于公司来说,基地在当地农户中有很强的信用作用,不仅能减小了公司与农户在合同签订、履行等操作上的难度,降低了公司的运作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杜绝原料生产及收购等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

  2.基地的存在,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如果基地按照与公司的契约规定,在完成了对农户的农副产品的收购后,公司发生了违约行为,那么基地作为农户的利益集体,有责任对公司进行起诉。虽然诉讼成本同样高昂,但是分摊在各个农户身上的诉讼成本比单个农户提起诉讼要小得多,因此,公司在违约后很难逃脱对农户、基地的赔偿,违约成本相对较大。

  3.基地可集中农户个人的有限剩余形成批量交易,实现规模效应

  在基地的作用下,农户的生产经营由分散变得相对集中,生产的集中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同时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经营的集中使各产权独立的交易者能有组织、高效率地进行交易,同时有助于农户争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享受折扣、送货上门、技术服务等。论文参考。大批量交易还能够降低流通费用,享受规模流通的优势。

  4.基地在谈判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

  分散的农户与交易对手谈判地位不对等,迫使农户成为农产品出售的低价接受者,农业生产资料的高价接受者。而以基地作为整体有组织地与交易对手谈判,可增强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农户在市场、工商企业、政府、消费者前的谈判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面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

  三、“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局限性

  “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然而,它仍然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市场和信息是不完全的,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如果合约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违约的契机。 [1]

  从公司一方来看,由于其直接对接市场,所以对农副产品质量的最终的检验一般是由公司集中确定的。由于公司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内容,所以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它可以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用事先无法规定的一些事项进行事后压级压价。并且,作为不完全契约的另一方的中介组织没有办法制止它的这种行为。论文参考。按照博弈论,如果契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被预见到时,契约的另一方就会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不能通过契约规制各方的行为时,组织将会解体。这实际说明了,只有在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

  从基地一方来看,在“公司+基地+农户”组织中,基地组织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明确。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部门利益不断强化的情况下,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处于被盘剥的地位,难以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且基地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极其有限,加之农民一般进退自由,这使得其资产数量很不稳定。没有资金和资产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基地一方违约和毁约时,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基地因没有资产而无法承担法律义务。

  从农户一方来看,当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的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市场价格出卖;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的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以从市场购买,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

  四、互补性制度安排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消除“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互补性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既有可能是内生的,也可能是外生的。

  1.声誉机制。声誉是在“重复博弈”中建立起来的。根据无名氏定理,当合作将无限期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任何追逐短时期利益、背离合作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双方会谋求不断的合作,以建立自己的声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只要是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并不需要契约双方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2]。只要有一方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其他人又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观察到对方的商业行为,就足以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任何人都可以与“长寿”的一方签约并接受它的“权威”指导。因此,可以借助于声誉机制来弥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制度缺陷。首先,应该营造一定的机制条件来维持农户和公司交易关系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带来短期的利益,但它同时也会带来长期的利益损失,两者相互抵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由此引起的交易成本。其次,应该鼓励公司创立品牌并且完善相应的信息显示机制,让农民在签约之前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了解公司的情况。

  2.政府行为空间。公司、基地、农户选择的关键在于市场价格对契约价格的偏离程度和违约成本,而市场价格的波动使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于是交易需要第三方的规制,即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进行维权行动,获得补偿。在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对合约的违背,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增加风险,而导致另一方对将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使合作难以进行。故建立对契约的规制机制,对违背契约或利用合同的不完全性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政府和法律的介入。政府和法律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从而改变选择的结果。政府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参与进来,不仅可以表现在它以法官或仲裁人的身份出现,它还可以通过信息的供给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制定交易产品或技术的标准等方式来减少合作双方的“公共空间”,[2]降低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契约和组织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