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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2016-04-11 17: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现行执法经济发展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理论起源于美国,目前已成为一种十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称为法律经济学。该流派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因资源的稀缺而发挥着分配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以效率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

 

  执法成本(Costof Enforcement,简称CE),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范畴在法律执法领域中的运用,它指的是国家政府为了保障法律正常运行所支付出的所有费用。

 

  从纵向方面来看是为了法律准确实施进行的前期宣传、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执法监督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的投入。从横向方面来看是指从侦破、逮捕到惩罚,即罚款、监禁过程的投入之间的成本。经济学所研究的主要核心是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这两者于成本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使得人们在对资源的投入和产出间需要合理的计划和分配,倾向于更少的资源投入创造出更多的资源产出。因此,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是研究成本问题特别是执法成本问题的基本前提。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执法是投入不到位,成本较高,投入不到位也是成本较高的一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较少,执法力度较差

 

  一方面,在我国的经济条件基础上,法律法规在不断地更新,有些法律法规甚至没有被人们所熟知,就被更新的法律法规给代替了。人们对之知之甚少,更别提执行法律法规了。

 

  另一方面,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使当事人更优选择遵守执行。例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十分严格,有些企业对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比,发现尽管违反某些法律法规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处罚、罚款等,但是相比之下,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话会更加消耗资金和精力。所以有些企业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宁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愿意遵守执行。这也是对法律法规宣传较少的缘故,导致执法力度差。

 

  (二)有些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相对主体积极性目前的法律法规有着一个显著地特点,那就是立法成本高。高的立法成本也许会反映出立法者的精心细酌、思考全面,但是立法成本高会带来一个人们普遍认为的事情,那就是执法成本相应也高。这样人们就会觉得高的立法成本有了回报,会执行的更好。如此往复,会产生恶性循环,高的立法成本导致了高的执法成本,相对的,髙的执法成本促进高的立法成本的实现。

 

  于是,就会引起有些当事人用投入产出的比例衡量,觉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会比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的价值还要低。因此,为了经济的考虑,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就屡禁不止了。相对主体没有了积极性,那么立法和执法的最初的目的也就没有了意义。

 

  (三)违反法律法规后的控制监察手段相对薄弱因为有些主体会认为执法的成本很高,而违法的成本较低,于是纷纷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后来说,也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后的控制监察手段相对薄弱所导致的。违反法律法规后的监察控制手段相对薄弱,会使相对行为主体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他们会想即使自己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不会被监察出来,可以装作没有干过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别人也不会察觉,自己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所以会有越来越多大胆的人们违反法律法规,为自己的个人眼前细小利益着想,触犯更大的利益。

 

  二、运用科斯定理对执法成本的研究

 

  (一)科斯定理简介

 

  科斯定理是用经济学来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框架基础,它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性原理。

 

  结合科斯本人的著作《社会成本问题》以及一些知名法经济学家如施蒂格勒、波兰斯基、张五常等对科斯定理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科斯定理是一个定理组,其表述大体如下:

 

  定理一: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或者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也就是说,当没有交易成本,并且当事人相互之间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

 

  定理二:当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交易行为,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定理三: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即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交易成本为零时对执法成本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用科斯定理解释执法成本,笔者先从一个例子入手:醉驾。

 

  醉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因为过量饮用酒而导致的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个人的控制、辨认行为意志,在这种丧失正常人的控制、辨认行为意志下驾驶机动车而违反了我国法律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宄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时的一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律和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另一方主体是普通民众,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

 

  按照科斯定理一的分析,在醉驾中,就是指当出现了醉驾的情况下,违法人员违反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暂扣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这就是违法成本。国家行政机关由于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例如侦査、记录、仪器检测、录音录像等,这是执法成本,是国家为了保障正常的驾驶机动车,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付出的成本。

 

  如果假设当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经济价值是一模一样,相互可以抵消为零的情况下,即出现了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并且同时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违法人员双方都清楚明白的了解法律法规中关于醉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法律法规该有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而双方相互进行合作的时候,根据科斯定理一的结果就是完成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违法人员即行政相对人来说,他们从中都得到了利益,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二者处于平衡的关系中。

 

  同样的将科斯定理一扩展到整个社会法制体系中,假设当整个法制体系存在于完全市场经济之下,法制的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或者为了保证合法的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所有,如精力、时间、材料等精神和物质成本,它们的经济价值是一样的,用经济衡量没有任何的区别,并且可以进行数则运算,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差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和被执法人员都非常熟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法规了解的透彻,清楚明白国家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缘由,对整个社会的安定赋有强烈的责任心。故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协商合作,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为了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这样的社会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完美发展。

 

  反过来分析,如果社会的确是和谐发展向前,那么则可以证明社会中双方的力量是平衡的,两者都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或都没有得到利益,但是两者自己的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失。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侵犯,二者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己的路线前进,则不会产生执法成本,也不会产生违法成本,也就是说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都为零,那么它们的交易成本也是为零的。这也从反面论证了科斯定理一的内容。

 

  综上所述,想要这种和谐完美的社会情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执法成本和被执法成本的经济价值和为零;第二,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相互理解;第三,当达到以上的两个条件时,社会的权利分配和资源配置将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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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交易行为时对执法成本的影响

 

  为了更详细的分析科斯定理二,笔者还是从醉驾来分析:

 

  当存在交易成本的意思是指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醉驾的执法成本和行政相对人醉驾的违法成本,且两者的经济价值之和并不为零,这样就不会产生科斯定理一的情况。

 

  假设虽然还存在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醉驾的处理办法,但是并没有人违法此项规定。具体来说,是指没有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过量饮用酒,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而导致的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个人的控制、辨认行为意志,在这种丧失正常人的控制、辨认行为意志下驾驶机动车,所以违反法律。既然没有这样一方的当事人,那么另一方的当事人,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也不会独自产生法律效应。这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有交易的行为,两者没有交集。

 

  则因为具有醉驾的法律条文,但是却没有醉驾行为的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醉驾者没有任何的互动行为。此时,会因为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不同的权利分配而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将科斯定理二扩展到整个社会法制体系当中,如果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很详细、完备,它们的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或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成本之间的经济价值是可以衡量出相对高低的。但是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产生,如没有被执法者,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没有交集,没有产生交易行动。可以说,这是个非常好的、理想的社会环境。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产生出影响的,就是国家对权利的不同分配就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执法权是一种国家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行使的强制性的职权。执法权的界定和分配,从横向来说,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对国家整体的权利资源的调整和分配,也是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平行的内部权利的界定和分配;从纵向来说,是对上下级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资源调整和配置,也是各个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权利资源的界定和分配。

 

  根据科斯定理二,可以得出,有效的、合理的、积极的权利能够使交易的费用降低,甚至降到最低点。所以,有效的、合理的、积极的执法权的界定、调整和分配对执法成本起着重要的、条件性的作用。

 

  反过来,如果国家的整体权利资源的分配是合理有效地,那么这个国家公民会十分满意国家的制度,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者会越来越少,社会风气会越来越好,公序良俗得到很好的融会贯通,这亦是一个和谐完美的社会。

 

  综上所述,想要达成这种和谐完美的社会情况,必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执法成本和被执法成本的经济价值有差异,它们的和不为零;第二,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没有交易、互动、交流,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第三,当达到以上的两个条件时,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关键是看权利之间的如何分配,只有合理、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执法成本的建成和完善。

 

  (四)不同的权利分配对执法成本的影响

 

  科斯所说的产权制度即是指权利分配制度。根据笔者以上对科斯定理一和科斯定理二的详细分析,在此,简单的对科斯定理三做下阐述。

 

  假设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它们的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或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成本之间有可以转换成经济价值的数据,并且这些经济价值的数据之间是可以进行对比、相对衡量出高低的,这就形成了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对整体的国家权利界定和分配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产生不同的效益,执法成本会有大有小。

 

  科斯认为,初始产权权利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对纠正性交易的需要进行节约、甚至消除,这会大大降低执法成本。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和分配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所以,政府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降低成本,包括执法成本等。

 

  所以权利制度的合理有效分配、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这是最理想的社会状态。

 

  三、执法成本的合理化对策和建议

 

  在经济学的视野中,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认为人的思考和行为都具有完全理性,唯一的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国家、社会是人的集合,因此,国家和社会所希望做出的也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相应的要付出的成本越小越好,但也不能小的离谱。所以,将成本规范在合理的范围是十分恰当的。.

 

  在本文中,执法机关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用尽量小的执法成本就可以达到尽量大的执法利益,既节约了成本,又达到了目的。在此用的“尽量”一词,为的就是要突出它的合理性,即是执法成本的范畴规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中,又称执法成本的合理化。

 

  (一)法律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

 

  从法律本身来说,法律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

 

  科斯本人也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念:如果要从交易成本等于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即是从科斯定理一转向科斯定理二表述的情况。那么,立即便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可以说,法律制度对于执法成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并且良法的执法成本应当小于良法本身所产生效益。所以,加强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明智之举。与时倶进,时刻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变化,积极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时的根据社会、国家的变迁,制定、修改、遵守法律,必要时废除不必要的法律法规。促进整个社会、国家的法制公平、公正发展,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繁荣作出贡献。

 

  (二)执法权需要适当界定和分配

 

  从权利本身来说,执法权需要适当界定和分配。

 

  科斯定理二和科斯定理三都说明了对执法权的准确界定和分配是合理分配整个社会资源的前提。执法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利,对其适当、合理的界定和分配有利于社会权利的配置和稳定,不同的权利资源所代表的国家机关的执法权的行动和范围都是不一样的。不同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相同的国家行政机关里不同上下级的部门、机构的执法权都是不一样的,代表国家所行驶的权利也是不同范围、程度的。

 

  因此,对各种权利的界定和分配是相当慎重的。首先,权利间的明确,为了在执法的时候不会出现无人无部门执法、或多人多部门执法的局面,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国家行政效率。其次,机关、部门间权利的分配,重则重权,使有权机关最大限度的提供自己的力量,不会出现“杀鸡焉用牛刀”的局面;轻则轻权,更加仔细,充分使用自己的职权,做好分内之事。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拥有特定的职权,分配给特定的机关或机构,使职权和机关或机构相匹配,能够集中力量行使权力,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提髙效率,缩短时间,更加专业,有利于是执法成本的合理化。

 

  (三)执法者需要更大的财政投入

 

  从执法人员本身来说,执法者需要更大的财政投入。

 

  财政投入不足,无法培养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素质得不到提高甚至下降,会导致行政执法能力的下降。行政能力的下降,使得更多的公众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产生怀疑,进而越来越少的人关注行政执法这一方面,执法工作偏离了热门。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只有放宽招聘执法人员的条件,反面导致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髙,影响行政效率。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财政投入不足,装备不精良,使得执法人员在面对被执法人员时,可能会造成财产、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威胁。这样,执法人员没有积极性,行政能力不高,行政效率也相应的不高,导致可能会失去了优势和主动。长此下去,严重到威胁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威胁到法律的尊严,甚至于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所以,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执法成本的合理化,对执法者和国家都是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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