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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者、劳动合同及其生效问题

2015-11-07 10: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劳动力是生产力三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但是我国劳动法律并未对劳动力的所有人“劳动者”给出明确的定义。劳动者含义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之间关系的模糊不清,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 劳动者 劳动合同 合法权益

  一、我国学者对劳动者定义的研究和法律对劳动者的界定

  (一)学者对劳动者定义的研究
  劳动者的概念是劳动法学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解决劳动者的定义问题。我国《宪法》7次使用“劳动者”的概念,将劳动者泛指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学奠基人史尚宽先生在《劳动法原论》中提出,“劳动者”是指“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的人。
  从1994年7月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至2012年12月28日修改《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劳动者”下任何定义。有学者指出我国劳动立法中存在的“劳动者”原型选择不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准确定义“劳动者”的法律概念。
  (二)我国劳动法律中的“劳动者”
  1.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和国内各个企业与经济团体还有非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务关系,已经达到法律规定年龄的公民都是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受法律约束的用人组织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的公民也是劳动者。
  2.我国劳动法律没有定义劳动者的涵义,只是规定了年龄条件及与用人单位的对应关系。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关系,就具有了劳动者的身份。“劳动者”身份的取得具有私法和公法两方面的意义。从私法意义上讲,“劳动者”身份的取得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标志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公法意义上讲,取得“劳动者”身份即启动了劳动法律保护机制,劳动者将依法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和休假制度、工会与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的保护。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下来,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属性确定了劳务关系具有独特的性质。因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仍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了反映法律的干预作用,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劳动合同制度,在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和内容,以及劳动合同法律行为方面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特定要求。依据法律,国内企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等都是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他们可以用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作为依据来与求职者订立合同,没有上述两个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与求职者签订合同。
  2.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概念做出定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另一方主体劳动者的资格,采用的是确定用人单位相对方事实和适用禁止性规定的办法,间接明确了劳动者的范围。
  劳动法是自民法分离出来的特别法,独立的劳动者个体无疑具有民法中自然人的共性。我国通说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签订合同的方式步骤,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劳动法》中作出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指出,确立劳务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规中还又提出用人组织与求职者应该每人都有一份一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
  书面要式合同能够最大限度的清晰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察权的法律依据。对缺乏话语权的劳动者而言,具有较强的证据意义。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定为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求职者与用人组织达成协议,签订合同,那么他们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就开始进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求职者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担起应负的责任,享有应有的权利。
  为了确保求职者与用人组织的劳务行为能够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规定劳动合同中不仅要有求职者与用人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该注明劳动关系维持期限、劳动地点、场所、内容、薪资、福利待遇等、劳动保护等问题。另外求职者与用人组织也可以就实习期、培训、社保等问题进行协商,纳入合同范围内,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求职者的在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约定,如果求职者没能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旅行义务,那么他就要依法对用人组织赔偿损失。
  (四)劳动合同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该项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调整、解除和终止诸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劳动关系形成的时候仍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必须在劳务关系开始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中提出,劳务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择业权、获得劳动薪资权、劳动休息权、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该项法律还对求职者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求职者应该按时完成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以自身亲历行为完成安排的工作,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或使得用人单位整个工作流程得到延续,实现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
  (二)劳动者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
  劳动者应当参加知识学习、培训和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从而提高生产力,促进技术进步。
  (三)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维护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等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求职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禁止违章操作。
  (四)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司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劳动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求职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也在相同的条款做了相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组织、维护社会劳动和用人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是保障正常生产的有力措施。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附件。确保每一个求职者都已经知道其中的内容,另外这个附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会用到的重要文件。

  四、劳动者必须依法作出劳动合同法律行为

  (一)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1.《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与求职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将公平、合法、资源、协商一致以及守信作为合同签订的原则。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在信息和地位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还提出:在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工会有义务为其提供帮助与指导以确定合同的依法签订,以及权力与义务的落实。
  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告知企业情况、合同内容的义务,劳动者也有将自身与合同有关的信息讲清楚的义务。
  2.只有在求职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之后自愿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之后,该份劳动合同才开始有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是只有部分内容拥有法律效力。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通过威胁、欺骗或者是设计陷害等方式在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作出更改的合同;
  (2)用人单位推卸掉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取消求职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合同;
  (3)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受行政法规严格禁止的合同条款。
  3.签订合同的双方有一方对合同内容有质疑时,在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宣告部分条款的失效,在同时,依旧保证其它条款的有效。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与终止中的行为
  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依赖于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遵循全部履行的规定。这就要求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要各自根据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职责,同时受法律保护享受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具有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法定情形出现时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是违反合同条款,泄露用人单位信息,给单位造成不好影响的要支付一定的赔偿。《劳动合同法》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违约时应当给付违约金。

  五、《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生效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律将用人单位用工视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令人费解的是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商议,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开始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劳动关系并未形成。这与传统的合同理论相矛盾,造成了同一个法规的相关条文法律意义的不一致,也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造成较大困难。
  综上所述,科学定义劳动者概念和设定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是劳动立法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对理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避免纷争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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