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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思考

2015-11-07 10: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宅基地是国家无偿给予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仅对其拥有使用权。由于其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为了显示公平,同时保证国家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不至于大面积流失于个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流转进行了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已经申请宅基地后出租出让的不得再申请等。然而,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经济也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节奏不断加快,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分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当前法律法规是否与现实状况相契合,是否应该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实现自由流转,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进行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土地所有权

  一、我国宅基地流转的现实状况

  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流转,但现实中宅基地流转的现象并不罕见。如今的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高速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时期。随着城乡人口的不断互通,很多农村居民在城市站稳脚跟,成家立业,也有很多城市人口回迁至农村,城市与农村的界限不再如从前那般分明,城里人和乡下人的标签也不再那么明显。广大农村人口的眼界越发开阔,他们产生了诸如自主创业或者进城买房的要求,他们中的很多人也确实有了这样的实力。此时,宅基地既不能为其创业筹集资金也不能为其进城买房筹集房款,反而是在其离开农村以后成为空屋一间,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收益。从另一角度来讲,由于宅基地属于无偿取得的集体土地,即使其不能转化为经济收益也无法再产生实际效用,农村居民也不可能随便放弃其使用权,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此同时,有定居农村想法的城市居民,却由于受到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限制,很难合理拥有一块宅基地——个人私下订立的合同,无法真正保障双方的利益,并且容易在后期造成纠纷。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些许负面效应,例如我国当前的高房价。由于房价过高,城市土地开发速度过快,目前城市内部已然少有可供开发的国有土地,但是当前所有建筑用地却依然满足不了人民对于住房的需求,于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位的农村土地便成为了开发商建筑商品房的新目标。开发于城郊或者城市中偏离中心区的“小产权房”,由于价格相对较便宜,也很受经济实力较弱的购房者的青睐。此种住房也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合约来维护彼此的权益,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乱、分散无序,粗放利用现象严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高达16.4万平方公里,接近于河南省的总面积,人均用地面积185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然而走进农村我们却会发现,很多房屋已然破旧无人打理,空屋空宅随处可见;或者房屋建造的十分美观大气,然而却只有一两个老人在家独居。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已然进入城市生活并融入到所在之处,但是由于宅基地的取得并不需要付出何种代价,所以他们也不愿意放弃,如此造成大量的宅基地处于闲置的状态。据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数据中心于2013年10月27日发布的“城镇化全国入户调查数据”显示:80后新生代农民工中逾70%不打算回乡就业,他们中只有7.3%的人愿意回乡务农;在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中,21.6%的家庭已经在城镇买房。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可能带来的风险分析

  (一)集体丧失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而,我国当前法律除对宅基地自由流转做出限制以外,对于附着于宅基地的其他权利,例如占有使用的权利、继承权等,并未多作限制。在实践当中,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带有亲缘性质,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并不规范,也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实施。人们普遍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概念十分模糊,理所当然认为分给我建房的土地即归我所有,我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所以由于继承或者私下交易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现象十分普遍。国土资源部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7年十年间,我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3%,而村庄用地却增长了约4%,呈人减地增的逆向发展趋势,人均用地高达229平方米。另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通过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变相流转的占比在10%-40%之间。
  种种现实表明,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集体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宅基地的控制力正呈现此消彼长的不良趋势,集体所有权对宅基地的影响力越来越弱,宅基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私有财产进行处置。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土地作为一国之根基,其所有权必须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控制之下。如若在没有相应的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极易造成宅基地性质属性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归个人所有,从公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
  (二)失地农民成为社会的负担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使用,而并不享有例如抵押贷款、出租收取租金以及出卖获得价款的权利。于当前法律法规之下,宅基地作为实质上的偏重于私人性质的财产,并不具有很多私人财产可以发挥的效用,而最主要的即体现为它不具有融资的功能。它的效用单一而直接——用于建房居住。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社会资源,它是国家给予相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居民走投无路之时最后的避难之所和安身之处。基于此前提,如若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而不对允许出卖的对象以及情形进行限制,那么,失去最后避难场所的农民极有可能成为新型的社会负担以及不安定因素。首先是本身道德品质低下的农村居民,极有可能出卖宅基地换取赌资或将价款挥霍一空;另一类是确属走投无路不得不出卖宅基地换取例如治病费用、学生学费等合理支出的农村居民,上述两类都有可能在失去宅基地后因为找不到生路而不得不依靠国家和社会救济生活。而此两种情况在主观因素方面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那么如若开放流转,如何做到公平公正?是应该一应不允许出卖还是区别对待,如何区别对待?这都是特别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三)因为宅基地无偿取得,允许流转不公平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基于其特殊身份无偿取得的,它的取得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只需凭借当地农村户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证。宅基证一经取得,即使暂时不在土地上建房,仍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与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证的取得方式完全不同,城市居民需购买经国家许可建造的商品房才能取得“双证”,相对来讲,代价要大得多。因为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且取得方式相对简单,对比城市居民而言,允许宅基地流转似乎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因素。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城市与农村的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条件、社会福利水平等均不可同日而语。虽然国家近几年来十分重视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村社保水平,缩小农村与城市间的差距,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数十年发展的差距,短时间内要追赶到同一水平并不容易,特别是在医疗和教育方面。城市优越的生活条件以及农村免费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具有等价性?试问,又有多少人愿意彻底放弃城市优越的生活条件定居农村呢?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出售宅基地也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并不是一个纯获利益的行为。例如迁入城市生活则要面临城市生活的巨大压力,宅基地一经出售便不得再申请等。与此同时,允许宅基地流转对于城市居民而言,是否也是有益的?在当前高房价的大背景下,若将宅基地也加入到流通市场内,能够大大缓解城市居民的购房压力。想远离城市喧嚣定居安宁农村的人,也不用再因为宅基地确权的问题而感到苦恼。
  三、允许宅基地流转可获得的现实效益

  (一)增加农民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现今农村居民的素质不断提高,他们已然不像祖辈那样的只向土地讨生活,谋生渠道呈现多样化趋势,他们中的很多人,有了创业的能力和技术,也产生了自主创业的需求。农民发展需要筹集资金,房屋作为农民重要的私有财产,是融资的重要途径,然而却不能自由流转,限制宅基地交易也就限制了农民融资的渠道。且不谈创业融资,当人生病受灾时无所依时,往往想到的最后一条道路便是卖房子换钱救急,现金必然比住房更具有保障性,然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住房却不能变卖为现金以解燃眉之急,这相当于也是切断的他们融资救急的渠道。如若开放宅基地流转,那么宅基地便可转化为实际可获得收益的资产,相当于为农民开放出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由于农民无法通过变卖宅基地融资,无法筹集在城市内购得住房的房款,也无法集齐创业资金,在城市无立足之道,只能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因此无法完全脱离农村而融入到城市。对于这一点,我认为也可以从心理的角度来理解,由于有宅基地作为后盾,农村居民总有退路,于是缺乏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动力,总想着挣点钱回家盖房子,没有想过要凭借自己的不懈努力真正融入这个城市,成为城市的主人。因为在老家有房子有地,进城农民总觉得自己是城市里的外来人,老家才是真正的家,这也是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
  一座城市总是有阳光也有阴影,在每个城市里,都有大量的低收入弱势群体,他们或无谋生本领,或因突遭变故而生存困难,于他们而言,离开消费水平较高,生存成本较大的城市,转向各种物资相对便宜,且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的生活,是改变困窘生活的不错选择之一,他们出现了向农村转移的利益要求,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阻碍了他们以更广泛的方式改变生活的可能性,使得他们只能继续委身于这个不接纳他们的城市过不如意的生活。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如若开放宅基地进入市场流转,是否可以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呢?
  (三)节约土地资源
  农村存在大量闲置的宅基地,既浪费资源又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允许宅基地流转可增加宅基地整理资金,有利于宅基地管理。我国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宅基地流转收益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另一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后从集体所有的一份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宅基地整理的专项费用,在对允许流转的原因进行分析时简要提到了流转收益的分配方式。”我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既体现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性质,又兼顾了农民的利益。开放宅基地进入市场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宅基地转移到对其有更强烈的现实需求的人手中,他们对于宅基地的利用,定然要比现在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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