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虽然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但有效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已经成为大众日常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有效的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保证。本文在通过阐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以期指导实践。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监管模式 监管措施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比较晚,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何增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有效性,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科学化、规范化地发展,是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前提是对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正确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 “政府监管”和以 “行业自律”两种,就“政府监管”模式而言,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由于证券市场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其涉及面广、难度高和监管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单靠政府管理机构而缺少自律性组织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平衡。而“行业自律”模式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由于没有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目前基金市场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一种完善的诚信体系,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高度关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时,不能单纯依靠某一监管主体,采用政府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应以政府监管为牵引,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适度政策扶持,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内外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其中,内部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设计,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等等;而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层次主要是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法律。而《证券法》作为证券行业的基本法,是对基金业市场主体及其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涉及证券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粗放,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衔接不够紧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做出明确规定,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难以从立法角度全面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而且其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发生利害冲突的行为形态万千,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
2.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是指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和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方面,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仍然不足。主要是由于对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在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方面。目前证券业的自律机构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现行体制中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基本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二是由于我国自律监管的立法不完备,自律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规则的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3.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体制,董事会处于基金治理的核心,受监事会的监督,两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使得股东大会的决策和监督无法达到最佳的水平。二元结构体制构架下监事会监督作用非常薄弱,在我国,经常出现基金托管人反而与基金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场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国的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而且高度分散,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偏好于短线操作以博取差价利润,由于持有人监管成本太高、不具备专业知识因而无从发挥投资基金的专家理财优势等,使得持有人大会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减弱了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功能。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水平,针对上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可以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和加强内部监管建设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正面临一个大发展时期,必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制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加强对管理人本身的信息披露。与此同时,我国应在借鉴基金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相适应的基金法律体系,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另外,加强基金监管中的法律保障,应在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必须健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体系内容,以维护基金主体的合法权益。
2.完善外部监管机制
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要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二是要强化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监管。在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应保持监管的适应性,维护监管的公信力,对监管当局实施监管行为的人员应进行约束和激励。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将一定的违规罚款作为奖励给予证监会,以此提高监管人员对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在进行奖励的同时,
还要建立基金监管责任制度,使监管人员意识到监管资金人人有责。对于监管不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应给予严厉处罚,以改善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在强化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监管方面,应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加快自律性监管机构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监管趋势的监管机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加强内部监管建设
加强内部监管建设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增强基金持有人监督的主动性。在证券投资监管过程中,针对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的特点,在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监督成本因素,尽量减少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成本,使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赋予托管人更多的权利,保证基金托管人严格履行义务。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则应考虑建立受托人委员会, 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 可以较好发挥监督作用。最后,加强内部监管建设,应完善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管理人,要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经营和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同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进行合理性和风险性监测,进而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 语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利于促进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也只有在实施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才能促进基金行业的发展。相信通过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和加强内部监管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可以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平稳运行,使证券投资基金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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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简介:姓名:宋小玲 出身年月(1973.03.05),性别:女,湖南省株洲市(籍贯),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