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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完善

2015-11-03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社会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养老保险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覆盖面狭窄、基金筹集难、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简要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针对问题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提出措施,以期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论文关键词 养老保险 现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传统养老保险阶段(1950-1986)、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2000)、养老保险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传统养老保险阶段始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文革等因素的影响,一直到文革结束后十年(1986年),单位保险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
  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自1986年开始。这个阶段里,要求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与企业一起组成养老金的来源,最终建立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规范发展阶段自2001年开始至今,发展越来越规范和完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的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后确定的,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一种新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否认已经取得了不小成就,例如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连年提高,而且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面临经济转型与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的情况下,该制度也暴露出种种问题。
  1.空帐问题仍悬而未决,隐性债务巨大。“空帐”实质上是对个人账户预筹和累计资金的提前动用,包括两部分:一是“老人”和“中人”这部分人个人账户的空帐;二是社会统筹挪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导致的“新人”的空帐。“空帐”问题会导致这种名为部分积累,实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崩溃。养老金隐性债务是指“老人”由于没有过去的积累,但是却按照新的制度来领取养老金,他们应该得到而实际中却没有得到的“积累”部分。一方面,在现行条件和政策下,从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的过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数额巨大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空帐”问题由于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想要彻底解决肯定是任重而道远,需要以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制度改革完善作为条件。
  2.保险费征缴困难,养老金缺口较大。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力度显著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却没有普遍的强制措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带来的养老保险经费支出飞速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了很大压力;养老保险费限定缴纳期限短;空账和隐形债务的影响。综上几个因素,导致了养老金缺口较大,部分省份尤其明显,基金一直入不敷出,需要国家大量补贴。
  3.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将要形成社会性的老龄化趋势,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支付退休金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除去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规定在在目前金融法治不健全条件下的确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基金安全,但是,随着金融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基金保值与增值有可行性也有必行性。
  4.覆盖人群的范围具有很大的限性,各阶层人员养老收入差距大。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在附则规定:“进城务工的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一规定未分明农民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措施。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和城镇职工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享受待遇也应该做相应规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等未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从侧面证明了公务员及其群体较好的福利待遇,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5.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面临风险。《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如果同时并列三个主管部门,实际上就模糊淡化了,最后导致没有办法问责。
  6.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即2009年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首次明确了政府责任,而且设计了不同的缴费档次,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较低的统筹层次,对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难题、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互济性作用、解决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以及有效解决劳动力跨省、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换问题,带来一定的局限性。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解决“空帐”和隐形债务问题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已社会保障为先为重,适当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其所占比例;二是开征征缴专项税种,例如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收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三是政府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对于“空帐”和隐形债务问题,政府方面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取相应一部分补漏充缺;二是国家财政应划拨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援助。各级政府应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财政“越位”支出和不合理支出,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设计,才可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征缴费困难
  只一方面在加大对逃费行为处罚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加快开征社会保险税。现在热议的延迟退休年龄和增加缴费年限势在必行,可由此也会对个人缴费者造成困难。在合适的缓冲期内逐步推行这两项政策需要慎之又慎。
  (三)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市场法制逐渐发展完善的条件下,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参考西方国家的作法,允许投资项目多样化,国家通过立法将风险控制在比较安全的范围内。完善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是防范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长效机制的根本对策。另外政府必须加强干预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
  (四)加快养老保险并轨
  如今社会上养老并轨呼声越来越大,并轨刻不容缓。参照1986年开始的传统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变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把公务员养老制度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考虑到公务员的职业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当的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于企业年金,这样不会导致现任职公务员与已退休公务员养老金差距过大,既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又充分考虑到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
  (五)统一管理,分权明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一些改革比较成功国家的经验,如爱尔兰、挪威、法国和新西兰等,通过立法对储备基金的性质、资金来源、用途都很清楚,管理架构、管理机构的职责、投资运作模式也有明确规定,从而避免了管理上的混乱。首先应该集中权力,明确主管部门,此外主管部门的责任界定及其后果的承担应该在社会保险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此外立法应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管理和运营。
  (六)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
  一是明确制定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全方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和转化;三是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调动参保积极性;四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缩小与城镇养老待遇差距;五是重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综上,养老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首要工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社会向前发展过程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改革。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建立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切入点,从政策的地方化到全国化,从政策的短期化到长期化,最终从政策上升到法律,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趋势所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对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具体成果如何,改革道路是否进一步调整,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相信通过改革会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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