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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15-12-15 12: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不同地区有它不同的发展历史,在一些地区它走过了从兴到衰,现在又兴起的发展历史,但在大部地区它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型行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方面的优惠政策都从中得到了体现,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落实,如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等等。国家倡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许多一度衰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建立,这类合作社他们已经有了曾经运营的经验,现在又有了政策法规的支持,所以前景看好。但更多的合作社的兴办者都是以前对合作社没有丝毫认识的农民,各地通过宣传、鼓励和引导,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诞生了,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并不尽如人愿,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就我县来看截止目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00余家,不但数量少,而且规模小,合作社入股社员1000余人,每家合作社注册资金多数只有3万元;发展势头不足,就2008年已建立的102家合作社,无论从规模的扩展上,还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上都没有什么明显的进展。主要原因还在于:   
  (一)、农民对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认识。据了解通过广泛宣传,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更多的还仅仅停留在国家政策的优惠和资金的扶持上,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宗旨,以及为什么要建立合作社,建立合作社后如何来为社员提供服务,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等等实质性的知识还缺乏真正的认识。
  (二)、办理合作社手续繁琐。仅一套完整的手续办下来就得跑好几个单位,再加上申请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对于大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很少与外界打交道的农民来说,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此即使他们对合作社有了一定认识,但创办合作社还在起步阶段,将来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会有多大受益尚不可知,也就懒得去办理了。
  二、所建立起来的合作社缺乏示范带动作用。多数已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宗旨不明确,缺乏服务意识和合作双赢的理念,即服务社员共同受益。合作社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受益者,社员之间应当各自拿出自己的一技之长作为合作社的共有资源去向成员们提供服务同时利用服务。如一个合作社中有的成员有足够的采集信息的能力,有的对农产品的生产有技术指导能力,有的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因此而建立的合作社就组成了一个信息、技术、销售人才齐备的完整的服务体系,带领社员进入市场,产品更升级,销售有市场,价格更看好,农民增加收入就会成为必然。然而就目前所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来看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新建的合作社原本就是一个小型企业,现在是又挂了一个某某合作社的""头衔"",经营项目范围、机构、人马可以说原封未动,所增加的是争取到国家一笔扶持资金。
  (二)、合作社的创办者是某地季节性农产品的销售者之一。该合作社的创办完全可以在原先销售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愿联合共同应对市场价格的变动,抵御市场风险,从而维护农民的利益,尽可能增加农民收入。然而由于缺乏足够认识,这类合作社也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真正地起到服务于社员的作用。
  (三)、最不规范的一类合作社则是,创办者随便找来几个身份证、户口簿、自编一套文件到相关部门设立登记,办理一套完整的手续,只为争得国家扶持资金。其结果可想而知,国家对合作社资金的扶持,政策的优惠,多数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而是让少数人钻了空子。
  三、透过种种问题的现象,笔者认为,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引起重视:
  (一)、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
  1、对于指导、扶持和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国家大力倡导、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农民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职能部门我们不仅要在数量上求发展,更应该在质量上下功夫,要按照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要求严格把关验收,方可拨付资金,特别要对合作社的运营提供足够的引导和服务。
  2、合作社及其成员以及尚未加入合作社的广大农民群众更应该充分认识合作社。鼓励、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又一明确体现,是国家给农民送上门来的政策优惠,只要农民充分地认识,认真地去把握,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增加更多的收入。还可以形象地说,原先农民一家一户地闯市场与现在的以合作社的方式闯市场的结果,正如一根筷子很容易被折断而一把筷子捆在一起就很难被折断一样。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就会进一步增强。
  (二)、各地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服务大厅。主要为农民提供有关合作社方面的政策咨询,办理程序等各方面的指导。同时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相关手续可在服务大厅一并办齐;或者委托职能部门,对合作社验收合格后,指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收费,为农民创办合作社敞开第一道大门。
  (三)、正确宣传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
  1、在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将一些国内外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经验及运营模式打印成资料,让农民选择性参考,为自己寻找合适的合作社项目。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应深入掌握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创办合作社的条件及要求,正确宣传,鼓励和引导农民兴办合作社。
  (四)、鼓励兴办""以县带乡,以乡带村""的典型示范合作社。首先各县要集中力量支持、引导、规范创办一个能够在全县作为示范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重点突出它的合作理念,服务宗旨,运营模式,能够明白地核算出,社员入社后能够从收入、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得到哪些更大的实惠,尤其是区别于非社员。典型树起来后再通过报纸、电视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同时还可以进行冬县市区典型交流,加深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更主要的是增强农民对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变别人鼓动农民去办合作社,为农民自愿创办合作社。从而形成""以城带乡,以乡带村""的辐射效应,既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还能扩大合作社的规模,使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将为农民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增加收入,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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