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审计独立性的概念,以及审计独立性对审计结果的影响。 2、公众对审计结果的高关注度和高要求,对地方政府审计部门带来的压力。 3、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难以保障的原因。 4、对如何保障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审计的独立性、地方政府审计、垂直管理
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而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二千多年前的周朝政府审计的萌芽就已经形成了。在当今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政府部门是人民委托的管理者。我们依法对政府部门进行审计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公众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如何使用的,其经济效益如何。
政府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政府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对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政府部门对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所进行审计。审计部门担负着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重要职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业务和责任的认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弊病。但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活动及其在会计核算上的反映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给审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风险在所难免。随着修订后《审计法》的出台,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形成,它在维护财政资金的完整性和效益性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人民群众对政府审计部门的期望值日益增高。现代政府审计是为了适应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社会公共责任的需要而存在的,对社会公共责任负责是现代政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深刻地影响着政府审计职责的确定。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根据1996年12月审计署发文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审计机构却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状态。部分地方审计部门在监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蜻蜓点水”、“避重就轻”,这不是说地方政府在资金的使用上不存在问题,而是由于审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难以实现,导致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存在的各类问题难以以真实的面目暴露在公众面前,有违规违法使用用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人也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知情权遭到亵渎,公众难免会对政府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这就极大影响了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形象。
2011年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就引发了公众对政府审计结果真实性的质疑。在数据披露上无法以专业、严谨示人的红十字会,它的审计是缺位的。红十字会作为一个半官方的慈善机构,一方面受政府的主管,一方面向公众负责,其财务状况自然要接受审计。虽然红十字会已经接受了政府的审计,没有任何问题,但事实上所暴露出来情况却让公众难以对审计结果表示认同,降低了政府实施经济监督的威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的审计授权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审计关系错位使审计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审计关系的错位则造成了审计人在地位、经济和工作上的不独立。所谓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他们不依附于被审计单位和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他们具有组织上、职能上和观念上的超然独立性,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与有关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在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方面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审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及商业正义的一道有力防线,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是该防线的基石。丧失独立性,审计意见价值甚微,审计职业的社会功效就不复存在。
我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是一种比较高层次的监督,我国审计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宪法中明文指出:“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就是审计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地方审计部门在组织上、经济上、委托关系上都隶属于各地方政府,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障,所以在监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组织体制上来看,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地方审计机关的组织关系是隶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各地方审计部门相对应的对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监督是一种 “自己监督自己”的同体监督。如果违规违法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其所隶属的同一级政府上时,那么这时的地方审计工作就是下级监督上级,可想而知其监督职能就难以实施。从这个角度来看,体制上的率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审计部门执法的力度和审计的独立性。只有通过理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组织架构以及强化保障地方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地方审计部门的职能与作用。
二、从经济来源看, 目前我国地方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论是审计的经费,还是审计人员的工资薪酬都来自于本级地方政府。经济上的依赖性使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职权时,就必须要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当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侯,审计部门考虑得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而可能使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流于形式,难以做到公正客观地评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经济行为结果。由此意义上来看,正因为经济上对地方财政的依赖,使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行驶审计职权时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形象,这样就难以保持审计真正的独立。
三、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机构授权及委托制度来看,同级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 其接受的审计授权委托是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作为地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不得不考虑领导者,也就是当地政府的利益,而领导者的利益只能是政绩,不能出现差和错。地方政府领导出于对本地方利益的考虑,或出于对出现问题会给自己政绩带来不良影响的顾虑,地方政府领导者的主观意志会左右审计部门的意志,审计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就难以维持,不仅难以反映真实问题反而很可能成为维护地方政府利益
,遮掩经济问题的工具。由此可见审计授权及委托制度的不科学不完善是造成审计关系错位而使审计独立性得不到保证的重要原因。
个人认为要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就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授权及委托制度,也就是说需要理顺审计关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关系上由原来率属于地方政府变更为直接隶属上级审计机关, 在审计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而审计授权也应来自上级审计机关,这样才能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一个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也独立于当地政府,具有超然地位的行政主体, 行使审计业务所需经费及支出直接由中央财政给予保证,实现审计业务权限上的真正独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运行方式、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公共媒体的监督力大大加强。一些经济和社会事务,如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等,公众对这些事件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那么对这些事件的审计需要审计部门谨慎为之,需要采取非常规的方式进行。例如对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的审计,审计部门明确公众对事件处置的结果关注度高,如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伤害人民的感情。国家审计署采取了派驻机构和地方审计机构混合编组的形式。这样国家审计署特派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使得此次审计在防范赈灾腐败问题上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也为审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提供了可行依据。
其实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出现,关键在于法制的健全以及公民奉公守纪意识加强。在很多法制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根本无需考虑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否能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因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不仅能有效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而且还能使审计工作按规范制度执行。例如日本“3.11”大地震的赈灾款项和物资的调配和使用就没有公众质疑的声音出现。而公民意识和奉公守纪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有关政府部门人员素质的提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审计基础知识》2011年8月第三版宫相荣耿金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和对策》 刘冬梅 《学术探索》2006第五期
[3]《审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唐秀文 zhonggongchengdushiweidangxiaoxuebao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701
[4]《如何提高我国独立审计质量 》李奉林 《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