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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分工合作模式的经验及启示——基

2015-12-15 11: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泛珠三角区域自成立以来,合作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成为我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的里程碑。文章通过对泛珠三角区域分工合作模式的研究得出一些经验性的结论,为“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 泛珠三角 泛长三角 投资 东盟
一、区域合作概述及在中国的发展
    区域合作是指以行政区划为主要划分标准的区域之间或区域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主体,包括政府、团体、自然人等,依据一定的目标、原则和制度,将不同的系统要素在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整合与优化,形成规模更大、结构更佳的组织体系,以便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个体和集体相互协作的行为。在中国,泛珠三角和泛长三角正建立并努力改进区域合作的模式。
  2004 年 6 月,内地 9 省区与香港、澳门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正式启动,成为我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的里程碑。泛珠三角区域的范围简称“9+2”,即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 9 个省( 区) 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横跨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不同地区产业发展差异明显,经济互补性强,为区域合作提供了良好基础,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其具有两大平台: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2008 年底,国务院正式将泛珠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2010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进一步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向了更大的空间。
  2008年初,在视察安徽时胡锦涛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泛长三角”和“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与合作”问题。随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于9月7日颁行;首届泛长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于7月底在上海举办。“泛长三角”正在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外延扩张、沪苏浙三地及周围省份部分地区业已存在的紧密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而形成的跨行政区划的经济区域概念。
二、泛珠三角区域分工合作模式
  (1)“优势互补、区域成员共赢”合作理念的树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得以顺利建立并进行是由该区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资源和经济结构之间的互补性所决定的。要实现泛珠三角区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要通过各方合作,使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梯度转移,降低交易成本,在这个范围内获得较大的规模效益,实现区域合作成员的共赢。泛珠三角优势互补模式是以粤港澳的市场优势结合其他省区的资源优势,以粤港澳的经济带动能力促进其他省区的发展,以实现区域内部的资源配置优势,在增强粤港澳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加快其他省区的工业化进程。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自成立以来,合作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9+2”各省区的总体经济水平都得到了提高
  (2)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建立。首先,《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五条阐述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协调机制,“9+2”各省区共同签署了这个协议。这一协议确立了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办公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作为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并将该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设在了广东。其次,合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这两大平台,以论坛和洽谈会的形式确立了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基本原则、合作思路和合作重点,开展广泛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为各方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
  (3)把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作为区域合作的主线。由于区域内部产业发展水平不平衡使得在客观上存在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的需求。粤港经济产业发展较为成熟,以此为基础,加大与粤港产业的对接力度,实现粤港与其他省区的产业合作是泛珠三角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的主线。在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上,各方达成新的共识,即研究合作共建跨省区产业园区的财税、金融、土地、环保等配套政策,联手推行企业和产品资格互认制度和检测报告互认制度;各方将加强沟通对接,建立产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产业合作专责小组;建立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区域产业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各方融入泛珠区域产业合作中去。
三、对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的启示 
  如何开展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与发展,泛珠三角的实践带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明确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宗旨是在已达成的各项成果基础上,解决各项问题,实现地区全面发展。其核心价值观包括: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维护地区稳定与发展。
  (2)打破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设立统一的区域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借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应当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发挥中央所特有的作用,即主要解决区域发展与国家全局发展、成员之间发展的不协调性,发挥手段的灵活性、稳定性、权威性,避免区域发展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区域发展与特定成员实际发展状况的冲突;避免区域合作与中央政策规划相矛盾。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域发展的自主协商,防止政府权力对泛长三角区域合作的过度干预。同时,召开泛长三角区域合作联席会议,分层次分级别的定期举行,各司其职,使其能够保证该区域的发展得到顺利的运行。
  (3)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建立统一市场体系。泛长三角是一个经济区域的概念,而不是行政区域。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产业梯度转移都要以统一的市场体系为基础。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区域内的综合交通网络;另一方面进一步消除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障碍,使经济要素在范围内能够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各区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提升区域综合竞争能力。同时要尽量消除限制地区流通的障碍,实现区域一体化,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区域统一大市场。
  (4)努力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的关键就是要实施区域创新战略,通过科技上的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为增长提供新的动力。同时要发挥科教优势,加大科技合作,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信息网络等 新兴产业,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让科技引领区域可持续发展。
  (5)加快产业转移,加强产业合作。区域一体化的实质是产业结构的整合与产业一体化。泛长三角的提出,使产业链向周边地区延伸,在更大空间范围培育产业集群。一方面,长三角经过近 30 年高速发展,已经导致土地、人力、能源等资源供给紧张,成本及劳工价格上涨,这就要求有一个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市场容量大的经济腹地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层次;另一方面,随着长三角产业区域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各区必须遵循产业转移的规律,抓住发展机遇,将产业转移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借助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平台,集中建设,为优化整个泛长三角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发挥积极作用。
  在追求整合和共赢的时代,合作机制的构建将使泛长三角区域合作这一宏大构想缔造出新世纪的辉煌。合作机制的构建,不仅对泛长三角地区整体实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有力推动中国在新时期、新阶段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艳:《欧盟、泛珠三角区域分工合作模式的经验及启示》,《经济师》2010年第6期
[2] 齐峰:《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之探讨》,《三江论坛》2009年第1期
[3] 朱敏炎等:《21世纪初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曹明园、尤宏兵:《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创新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1)
[5] 朱国栋:《泛长三角呼声渐起》,瞭望东方周刊,2005(35)
[6] 左学金:《泛长三角产业转移与区域合作》,“第二届泛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论坛”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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