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键词:
一、改革的方向
改革的方向。二轻多种经营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广,产业跨度较大,经营规模较小,生产集中度较低,因而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放开搞活。通过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将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分别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建立起一套与其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基本思路
1、基本思路。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对少数具备相当规模、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符合产业定位的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将考虑适当参股;对一般中小型集体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逐步退出,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放开搞活;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集体企业,将进行整体拍卖或兼并重组,能够依法破产的申请破产。
2、企业改制的模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对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有一定数量净资产的集体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3、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并形成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个人兼任。
4、股权结构。凡是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要求在股权结构的设置上,不能搞平均持股,可适当拉开档次,允许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持股比例在企业设立时以2--5倍为宜。为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可以设立期权股作为经营者薪酬的一部分,但经营者最终的持股比例应控制在5到15倍为宜。在实行买配或入配等方式募集增量资金时,要坚持自愿为主,不能搞绝对化的强迫入股;在募集总量上可根据集体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不同,实行分期、分批扩股,实行配股时,一次性配额比例原则上不突破l:3。原主办单位、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在改制企业投资入股应控制一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0——20%为宜。
5、职工与改制企业的关系。企业改制时,对集体职工应首先使用应付工资、福利费或净资产作为补偿,解除与原企业的集体职工身份。对已解除身份的职工的使用,实行双向选择。自愿到改制企业工作并按改制企业定员定编择优录用的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自愿放弃或未被录用的职工,应按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原企业将不再安置。
改制企业与原主办单位的关系。通过改制设立的新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改制后,原主办单位有产权关系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股权化管理,并纳入到二轻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当中。允许原主办单位通过专业化重组方式,收购或兼并改制后的集体企业。
对于完全融入社会的改制企业,其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移交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故不能同步移交的,可按照契约方式由原主办单位继续提供管理服务。
三、有关政策规定
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界定。对拟改制企业首先要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弄清真实资产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搞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产评估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要按照规定程序通报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并上报多种经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确认,以多种经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结果为准,制定股权设置方案。按照“债随资产走和业务走”的原则,凡是与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和业务有关的债务必须一同列入改制范围。改制完成后,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终止,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清算结果与原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转移手续,落实债权债务责任。
1、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资产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是整体带资改制。这种模式是将企业全部净资产用作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按照职工工龄年限进行补偿,职工以此作资入股,组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模式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小、净资产较少的集体企业。
二是部分带资、部分购买。此模式适合于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先将部分净资产作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按一定标准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或预留的净资产可由职工购买,一并作资入股。为了鼓励购买,也可采取买配结合的方式。买配的比例视企业净资产情况,经职工民主协商确定,职工有同等的购买权和等量的份额,放弃购买权份额可由企业其他职工购买。买配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一比三,即“买一配三”。
三是部分带资、部分入配。所谓入配就是将企业的大部分净资产按一定标准作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偿给职工后,为了以增量带动存量,对于预留或剩余的净资产,采取现金入股配送的方式。一般以自愿为原则,先入后配、多入多配、不入不配,但入配比例不超过三倍,即“入一配三”。
2、国有资产的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时除参股企业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外,其他国有资本,通过不同方式逐步退出。鼓励改制企业职工集体或个人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出资购买。对暂时不能完全退出的国有资本,经双方协商,可按租赁的方式或先获得使用权,后通过分期付款购买所有权等方式处理。
3、内部债务的处置。对于集体企业过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原主办单位形成的债务,区分不同成因,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置。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长期债务,视不同企业情况,在企业改制时,或继续履行原协议义务,或进行全部或部分债转股,或比照资产租赁等方式处理;对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流动债务,如原料欠款、动力能源欠款等,本着有利和促进企业经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还款方式、期限、比例。
4、改制企业的名称。对于原主办单位持有股份的改制企业,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保留原主办单位的名
称。对于改制后融入社会的企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继续冠以原主办单位的名称,以支持其平稳发展。
四、需深入研究的问题和建议
企业改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一些深层次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需要深入的研究。
1、关于资金问题。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融资渠道。大部分企业在设立之初,主要依靠修旧利废、租赁主业的闲置资产、主办单位通过内部借款方式等建立起来的。贷款难是个长期困挠集体企业的大难题,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技术更新改造资金等缺乏来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土日施行),有关部门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鼓励政策等发了通知,印发了指导意见,特别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的要求,这些为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但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如何尽快建立资金的扶持体系并真正发挥作用是集体企业最为关注的事情。
2、集体资产处置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也总结出三种模式,但还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地方,主要是那些集体职工相对较少,而集体资产又较多的企业,如何合理处置集体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将部分集体资产界定为本企业之外的集体职工所有,暂时有主办单位依法成立的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或工会代订所有者权和这样处置的考虑是,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不仅有企业职工劳动的积累,也有主办单位和国家政策扶持的结果。因此如果将全部的资产界定给现有的职工,与其他企业职工形成过大的差距,会引起不平衡。但这部分资产应占多大比例,目前普遍认为最多不超过30%为宜。另外,对这部分资产的最终所属尚未达成共识,一般认为可用于净资产过少或破产集体企业分流安置人员调剂使用。集体资产能否如此处置,尚无现行的政策法规作依据,还需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3、企业改制和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多种经营集体企业是二轻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二轻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得到了主办单位的大力支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外部环境如工商、税务、车辆管理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我们集团公司就此开展了专题研究,我们也希望国家有关方面也加强这方面研究,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为集体企业的改制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