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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思考

2015-12-15 11: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21世纪初,党中央和国务院就提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的重要论断,并要求各级政府把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带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工作来抓。近年来,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领域人士在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研究措施的提出缺乏实践的考验,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各项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也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在总结专业人士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对金融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联系我国国情及社会实践,提出了相关看法和建议,以期对支持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所借鉴。

关键词:金融手段 农业产业化 金融约束 设想与构建
  1、导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中国农业长期以来处于一个非产业化的环境中,没有规范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没有一套明确的市场规范,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主体不是按统一的价格和条款进行交易,而是自主定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要发展农业产业化,就要重视企业在农业中的带动作用。之前中国农业发展都是小农模式,小规模经营犹如一盘散沙,缺乏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定停滞不前,更谈不上发展。因此,作为我国第一产业的农业,要想谋得发展,找准出路十分关键。
  从全球农业发展历程来看,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经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比较成熟,已经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近些年来,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开始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但是,由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根深蒂固,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薄弱,要想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我们还面临很大的挑战。
  1.1.2 研究意义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因为农业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培育各种市场要素,需要交通、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的配合,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大量周转资金来收购原料、改进生产加工技术、扩大生产规模等。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农业产业化规模小,农户生产资金严重缺乏,龙头企业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总体融资能力有限。
  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投放的撬动作用,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有利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目标实现;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含义及实践
  2.1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含义
  农业产业化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规范一致的认识,但多数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就是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之与市场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相应的,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即是指相关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信贷机构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筹集资金,打通农业产业化的各个环节,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2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协同运作的金融体系。同时,各地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对农业贷款的贴息机制;积极引领农村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机制,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创新金融支农工作机制,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并于2006年底开始了村镇银行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截止2010年11月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发放贷款536亿元,其中农户贷款185亿元。
  但是,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发展还很不成熟,农业先天的弱质性是一方面,更多的,广大农户没有充分认识到金融支持手段的重要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以及我国长期以来“重工轻农”思想的影响,金融手段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3、我国现阶段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模式
  3.1政策性金融模式
  政策性金融支持模式是我国运用较早的金融支撑模式,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在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对农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⑴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信贷投放;⑵直接向农民发放低息农业贷款;⑶政府相关部门对民间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利息补贴。
  3.2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是与政策性金融相对应的,即是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现阶段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模式,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营利性的,对于农业这一弱势产业,投资力度明显不足。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如果单纯也是商业化经营,也会出现类似结果,但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再加上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缺失,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外,一些基层地方政府领导为了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搞“面子工程”,帮助企业拉贷款,在银行需要贷款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利用手中职权找来单位强迫提供担保,这样的贷款方,有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具备还款能力。如此,贷款担保便成了一纸空文,贷款安全的保证便无从谈起。因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在现实操作中,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体系。
  3.3 信用合作模式
  从世界各国以往经验来看,金融服务农业比较常见的是采用信用合作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社在我国发展较早,它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储蓄机构,是由具 有共同利益的人们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是一种由会员集资联合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经营对农民的存款贷款业务。
  然而,农信社从成立初期,就以营利为目的,办理存款、个人储蓄等负债业务,并面向社会发放贷款,越来越偏离最初成立的初衷,而且自身经营规模有限,服务落后,无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亏损面大,经营风险大。加上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状况的多样性,农民参与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识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亏损和历史包袱严重。
  3.4 农业合作保险
  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制度,是社员为了相互提供农业生产或其他生活服务以应对农业风险而共同出资组成的团体,它不同于股份制和合伙制企业,对内不具有营利性。
  由于农业合作保险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有效地遏制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合作社的成员都是农业生产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都有明确的认识,这大大降低了农业保险运行的风险。而且,农业合作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委托社员来进行,不需要设立专业化机构,不需要储备相关业务人员,这也大大减少了经营成本。
  以上四种模式在我国或多或少地存在,共同构成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体系。政策性金融手段目的明确,简便易行,主要适用于建设规模比较大、周期比较长的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是,政策性金融具有潜在隐患,尤其是在金融生态环境不健全的地区,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而且从长远来说,并不能彻底解决融资难问题。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的模式由于受担保门槛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只要解决了担保问题,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信用合作社由于贷款程序简单,担保条件要求相对较低,是广大农户及中小农业企业获得贷款的重要途径。农业合作保险模式是出于农业生产的安全性考虑,为保障广大农业参与者的经济利益而设立的。然而在我国,农业合作保险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农业合作保险业务还没有在广大农村推广开来。因此,构建中央与地方结合的多层次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发展农业保险,是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总而言之,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各种手段中,金融手段在我国尚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金融手段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4、当前农业产业化在金融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由于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而国家在金融支持农业方面还缺少相关的鼓励或补贴政策,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面对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业发展先天不足,金融服务功能越来越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
  4.1有效贷款需求不足,支农资金投放难度大。
  广大农户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加上银行贷款的高门槛、贷款程序复杂等因素,在缺乏资金时,总是依靠自身力量来筹措,形成不了有效的贷款需求。目前存在的大部分龙头企业由于起步晚、科技水平不高、规模化程度小、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再加上内部管理结构不规范,企业内部信用难以达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来说,因长期受传统思维影响,缺乏创新、竞争意识,习惯按照传统方式办理信贷业务。而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农村信贷激励机制,相反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加上农村信贷资金需求点多、面广、风险可控性低的特殊性,使得广大农村基层信贷机构不敢或不愿给农户发放贷款,致使支农资金的发放基本上反映出重工商业轻种养业、重企业轻农户、重公有制经济体轻个体私营经济体的倾向,“三重三轻”的现实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极不适应。
  4.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之后,对各自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推行集约化经营,实行收缩农村与扩大城市并举战略,发展战略出现明显的从农村向城市移位的倾向,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急剧缩减。截止2009年末,全国就有2792个金融机构空白的乡镇。同时,信贷重心转向了城市,新增贷款资金集中投放到了效益更好、风险更小的重点企业和规模化企业,县和县以下机构基本上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对法人企业的贷款均要上报审批。
  农信社是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其成立的初衷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效益,主要面向大城市、大项目及垄断行业,在农村也主要是面向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个体工商户,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农业企业得到的资金帮助却很有限。而且各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和方式等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更不用说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发展。
  4.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目前,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普遍,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缺乏与农业产业化大量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随着农村储蓄、消费方式的变化,大量资金沿着“村—镇—县—城市”的方向运动,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动。近年来,虽然国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向农村注入大量资金,但是从总体来看,从农村流出的资金总量远远大于资金的流入量。
  另一方面,教育体制的改革促使教育支出大增,加上近年来国家大量提倡搞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促使农村资金需求增大。
  同时,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大量存款并非完全服务于“三农”,还有大量资金通过其他渠道从农村流失。
  4.4农业产业化企业抵押不足,难以获得有效担保。
  据各行社反映,目前对所有涉农企业均没有信用放款政策,而农行规定3A+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才能获得信用担保。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但是相关的《担保法》又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厂 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面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规定和乡镇土地不能抵押的法律问题,抵押担保不足严重制约着农业贷款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农民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收入水平低,面对商业保险公司的高额保费,投保缺乏积极性。发展起来的一些农业企业由于自身力量有限,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及其不足,也形成不了有效的投保需求。
  4.5农业保险发展不成熟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农业经济的通行做法,它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经济的“稳定器”,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与商业性保险有很大的区别。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说有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操作风险大、赔付率高,而政府又缺乏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形成不了有效的农业保险需求。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主要面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实际上对农业的保障作用不大。
  另一方面,农民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收入水平低,面对商业保险公司的高额保费,投保缺乏积极性。发展起来的一些农业企业由于自身力量有限,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及其不足,也形成不了有效的投保需求。
  4.6金融服务功能不健全,抑制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对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但目前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仍旧停留在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提保贷款等传统方式。一些金融机构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要求,开发和尝试了一些新的信贷营销品种,效果很好,但仅仅作为尝试,并没有持续地试行。
  另一方面,贷款的管理机制僵化。目前,各行社贷款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省分行一级,企业申请贷款经过层层申报、调查、审批、批复,一笔贷款业务的完成至少需要一个半月以上,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以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为主,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贷款的时滞性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5、运用金融手段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设想
  加大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力度,是解决现阶段农户及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政府应积极协调和引导,充分发挥各个相关部门机构的能动作用,结合各地优势,积极推行内部机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措施,因地制宜调整信贷结构,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大力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
  5.1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的效益。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龙头企业发展乡镇特色经济,围绕主导产品开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在信息建设方面,由政府进行引导,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龙头企业相互之间的信息高效对接,保证任何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覆盖整个产业领域,在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扩大规模效益,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农村金融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应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思维,不断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应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从现有经济成份中,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带动力强、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发展潜力大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并与农产品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同时,深化服务“三农”的理念,把服务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以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5.2 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提高其自生能力。通过深化体制内金融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多元化的中小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改善经营状况。应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农信社更大的支持,在利率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应进一步增加农信社再贷款的规模,帮助减轻历史包袱,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邮政储蓄银行要尽快结束“只存不贷”的局面,全力发展小额信贷,服务产业化,助力新农村。同时,要逐步推广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切实满足农业中小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
  5.3 进一步加大政策支农力度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户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化企业融资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力度。因此,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政策支农力度。
  一是尽快建立农贷低息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措施,对支农贷款实行减税或免税照顾。并对积极为农业发展而使自身经营效益受到影响的农村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性补贴,以激励其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
  二是针对农村资金外流,直接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如扩大农业贴息贷款的范围和额度,以加大对农业的直接投入。
  三是人民银行可尝试通过降低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等措施,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在目前邮政储蓄不能返还农村的情况下,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简化支农再贷款操作程序,确保支农再贷款及时足额用于农业生产。
  5.4 创新抵押担保手段
  可以成立由财政出资、农业企业和农户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政策上给予扶持,将农业企业、农户和农业金融机构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出台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
  相关部门应强化对信贷部门支农投入的硬性约束,促使其放宽农村信贷抵押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结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办法,除目前的不动产抵押外,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大力发展信用担保、联合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模式,为金融部门农业贷款提供有效保障。
  5.5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贷款业务的可操作性。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一是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品种,努力提高农业保 险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财政对农民、农村企业所交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另外,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机构的超额赔款补贴,解除农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对农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四是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5.6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首先,创新服务方式。针对农业产业化全方位、多层次的信贷服务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在落实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的同时,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全覆盖。要创新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的农村客户群体,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户有效贷款需求。
  同时,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一系列成熟贷款业务品种的基础上,打破“抵押物相对固定、服务方式相对单一”的传统模式,根据农业产业链条延伸的需要,建立以信用共同体、龙头企业、重点农业项目为纽带的多种支农模式;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金额,适度延长贷款期限,为广大农民、种养大户、社区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持续扩大金融服务“三农”覆盖面和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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