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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

2015-11-19 09: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从发展目的、期望和发展中的问题对“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公司+农户”模式具有模式本身的固有矛盾,其制度设计决定了这个模式是不成功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能够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克服当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的发展形式。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政府给予“公司+农户”模式以大力支持,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户的积极性,拓宽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对于农户来说,大公司,低成本、不用担心销售、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养殖技术、“只要不笨就能赚钱”的承诺等等,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模式的好处似乎有:可以节省场地、设备、人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有保障的原材料供给,不仅避免了生产风险而且节省了巨大的市场搜寻和交易费用;可以优化资本配置,集中于科技开发、综合经营等高附加值项目的效益。
  虽然“公司+农户”模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之初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大力支持,但是从其在中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却并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目标。早在2006年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公司+农户”有80%以上的案例是不成功的,而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存在三个共同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圈的钱很少用于农业;二是大部分农业公司都有圈占土地、以资源获得资本化收益的本质;三是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其结果是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的剥夺倍加。随着这种“公司+农户”模式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学术界对这种发展模式的批评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认为公司与农户的行为不一致,权利不对等,导致博弈双方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容易导致不合作行为。(2)认为该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因为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的垄断势力不均衡、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与农户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形成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该组织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3)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在生产要素流转受限的前提下,对农民增收作用不大。未经过充分竞争就过早追求“产供销一条龙”、“纵向联合”等会促进公司垄断势力的发展,妨碍中间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农民增收,会阻碍农业发展。
  对于进入市场的农户来说,“公司+农户”模式的实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之间的短期契约转变成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农户与中间商之间就存在地位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则会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放大。本来长期契约的原意是希望分散农户能够规避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风险,然而契约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使得单个农户丧失谈判资格,只能作为公司所定价格的接受者,而在发生企业不履约的情况时,单个农户又无法承担维权费用,因此只能采取不合作态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 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学者的观点比较一致,凡是研究、关注或涉及这一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体制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偏小,很难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进行微观经济体制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寻求交易过程中的联合与协作,使内部交易费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综合合作社的产生显然可以看成是专业合作社的扩大版,不过是将合作领域由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
  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无论是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参与主体、运行规范程度,还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人才缺乏。会技术、懂管理的人才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出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有知识、有本领的人才,但这些人才几乎都留在城市,因此 如何吸引、培养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之一。(2)法律缺位。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现在依然处于量的扩张阶段,许多制度除参照国际经验外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法律条文形式。(3)资金运作困难。国家虽然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但难以落实。实际上许多农业合作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4)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应该是一个“自治社团”。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上当前阶段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5)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如管理人的作用过于明显,缺乏民主;组织化程度不高,职责不明;“按交易额返利”的分配机制没有形成等。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显然,无论是“公司+农户”模式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之所以要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都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规避农业生产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农户”模式并没有将改变农户的分散性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的短期契约变成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而已。由于分散农户与公司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因此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必定要依靠公司的自觉性。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部分地由政府支持激励生成,因此并不具备内生激励机制。农民专业组织则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其具备与市场上的交易方相对等的谈判地位,从而解决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单方垄断问题。
  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都显现了不少的问题,但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问题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由于市场、法律不完善,以及组织发展不成熟所致,并非是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公司+农户”模式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该模式未能赋予分散的农户以市场主导权,它在看似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时候,却又创造出了一对新的矛盾,即“小农户”与“大公司”之间的矛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中国坚持市场改革方向,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也会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并坚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
2. 林柯,任红岩.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J].科学经济社会,2006(2).
3. 李斌.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微观经济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
4. 胡宗山. 农村合作社:理论、现状与问题[J].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007(4).
5. 吴晓东,丁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述评,2006(2).
6. 秦岭.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综述[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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