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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业保险机制 实现社会充分就业

2015-11-16 11: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失业保险是给予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其尽快就业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其基本作用是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就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其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作用成效明显,但是从目前失业保险体制来看,我国失业保险的功能也仅限于保障失业职工生活,其促就业功能没有发挥。
    一、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
    大笔的失业保险结余资金“无用武之地”,如何发挥这边资金的优势,有效利用这笔资金,使其发挥促就业功能呢?
    1、拓宽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渠道促就业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发展模式上看,拓宽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渠道,丰富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内容,让广大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得到真正的实惠,将是发挥其促进就业功能的一个重要内容。
  (1)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内容中增发“求职津贴”。这里提到的“求职津贴”有别于现行的职业介绍补贴,后者的发放对象是政府就业服务机构,覆盖面相对狭窄。而“求职津贴”主要是指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主动进行求职,并成功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贴,其对象主要为求职者个人,目的在于促进失业者利用各种途径自主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以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合同、社会保险参保材料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并在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兑现求职津贴。“失业期间有保障,就业之后有津贴”,此举一定会对激发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寻找就业岗位,提高就业率起到重要作用。
    (2)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内容中增发“培训津贴”。培训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贴。此举也有别于现行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是以培训机构(主要是政府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为对象的。而“培训津贴”的对象包括培训机构各个人,应该说是职业培训补贴的一个延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参加培训并获得相关资格认定情况对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将民间技能培训机构涵盖到补贴对象中来,即具有相关资质的民间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认定的,可以对其兑现“培训津贴”。这无疑将对激发失业人员自主参加培训的热情,健全我国技能培训体系,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从而提高从业者技能化水平,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起到积极作用。
    (3)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内容中增发“创业津贴”。创业也是一种就业形式,同时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其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党和政府将扶持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也应是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的内容。因此我建议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增加“创业津贴”。“创业津贴”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对其发放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的额度可以根据失业人员创业前景、吸纳就业情况而定,目的是鼓励、扶持其成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4)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内容中增发“企业续聘津贴”。
  促进就业,用人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用人单位除新增就业岗位外,积极对合同到期员工进行续聘,也将直接关系到新增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长期稳定就业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用工的补贴还是一个空白。因此我建议增加“企业续聘补贴”,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积极续聘到期员工的企业进行补贴,以达到激励更多的企业长期用工,减少失业,促进稳定就业的目的。
    二、改变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方式促就业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方式为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按月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每个月领取的补贴标准时不变的。举例说,一个失业人员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金,那他六个月中每月得到的失业金是一样的。这对促进其尽快并无多大作用,甚至可能会导致失业人员延迟就业。因此我建议改变现有的发放方式。
  1、实行“一体化”发放方式。以安徽省为例,目前现行的失业保险发放方式是城乡“二元”方式,既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劳动者在失业保险的征缴比例是不同的,相应待遇的差距也比较大,马鞍山市目前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失业者的待遇相差有3倍之多。随着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形势,以及国家户籍改革的方向来看,这种发放方式显然已经滞后了,且对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也影响到了广大进城务工的农业劳动力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我认为按照公平就业原则,打破现有的“二元”模式,采用“一体化”发放,城乡劳动者实现失业保险同待遇势在必行。
  2、实行“差异化”发放方式。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时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失业人员在职期间的参保标准是高是低,其失业期间的待遇也是一样的。这样的方式看似公平,但是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因为其缴付的金额有差异,待遇却一样,实则有失公允,同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热情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实行“差异化”发放,即根据失业人员在职期间的缴费费率和缴费时限,来计算失业金,即参保费率高、时限长,取得的失业金数额高,此举将更科学、更公平、更合理。
    3、实行“递减式”发放方式。“递减式”发放方式是旨在促进失业人员积极求职的发放模式,主要是指将现行每月一样的发放方式改变为逐月递减式方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失业人员此段失业期间可以领取的失业金总额进行相应分解,比如,失业第一个月可以领取失业金总额的30%,第二个月减少为25%,逐月依次减少,这样在失业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失业期间越长,其越往后领取的失业金数额就越低,其后期生活保障也就越少,这样会刺激其尽快寻找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
    4、实行“一次性”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方式主要是指对失业人员突然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一种发放方式,如疾病等,从而体现其人性化特点。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积极创业且创业资金有一定困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情况对其进行认定,并根据失业人员此前参保期限,给予“一次性”发放失业金待遇。此举加上以上所说的“创业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三位一体”的创业资金扶持模式的建立,将会激发更多失业人员的创业激情,促进更多的人以投身到创业大潮中去,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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