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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与规范

2015-11-16 11: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具有私人性、社区性等方面的特征,同时存在地下性、非正规性等风险,必须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制度和业务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组织;金融风险;组织制度
  一、民间金融组织的概况
  民间金融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其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消费、投资等方面都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民间金融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即民间直接的自由借贷与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但现有的研究往往忽视了二者的差别。事实上,传统的农村民间金融往往以直接的自由借贷为主,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逐渐出现了一些借贷中介组织,如钱庄、基金会等,这些组织通过吸纳一定的社会闲散资金,向资金需求者提供借贷服务,这些借贷中介组织就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虽然名为组织,但相对而言,组织程度并不高。与正式的金融机构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组织形式、组织规模等各方面都相差甚远;但与农村单纯的自由借贷相比,他们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如有一定的人员、场所、资金等。目前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有钱庄、基金会、典当行等,也包括各种合会。
  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运行中的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成因除了金融业具有的共性因素外,还有其个性因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具有地下性、非正规性等方面的特点,导致了风险的特殊成因。
  (一)地下性
  由于政策上的限制,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多处于地下状态,属于“地下金融”。地下性完全是由现行政策制度安排所造成的。从政策上看,一方面,尽管中央现行政策不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但地方政府则采取相对宽容的政策;而另一方面,面对客观需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又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于是,这种组织只得隐蔽发展,处于地下状态。
  地下性有利于自主经营,不受行政干预,没有税费负担,可以降低经营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但是,地下性也容易带来风险,因为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脱离了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自生自灭,其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通过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因而也就不能及时防范与化解。由于地下性,政府并不能在税费等方面获得利益,而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经营失败,其风险则可能要由社会和政府承担。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一旦造成借贷纠纷,很难通过正规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非正规性
  被调查钱庄虽然属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但组织形式非常松散,不正规。从人员的角度看,有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就只有经营者本人,而本人也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之外,附带从事金融业务;有的尽管也任用一些人员开展业务,但也大多是利用亲戚关系建立网点,业余开展活动。从经营场所来看,大多是上门服务,没有专门的固定的场所;即使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也往往是借用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场所。
  非正规性有利于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盈利。但从风险的角度看,非正规性可能导致经营的随意性、管理上的混乱性,从而影响经营的稳定性,这样就使风险的出现带有很大的随机性。
  (三)信用贷款比例高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缺少抵押和担保,一旦借贷方无力偿还,或者出现发生赖帐、诈骗等行为,钱庄就有发生支付危机甚至是倒闭的可能。一般来说,钱庄的规模越小,经营所涉及的地域范围越小,其经营者对借款者就越熟悉,信用放款的可靠性就越强,风险就越小;而钱庄的规模越大,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越大,信用放款的可靠性就越弱,风险就越大。
  (四)借贷利率相对偏高
  地下钱庄的借与贷利率都偏高,往往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的三倍以上。一般来说,收益总是与风险相对应的。利率偏高说明风险相对偏大,无论是从存款来说还是贷款来说,都是如此。从贷款的角度看,能够承担过高利率的借款者可能是那些从事高风险投资的人,因而钱庄经营者对其贷款可能要冒更大的风险;从存款的角度看,那些能够承担过高利率的钱庄经营者可能是那些在经营中更加愿意冒更大风险的人,存款者在获得高利率的同时,必然相应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普遍存在的事实说明,明令禁止不可行,强行取缔不必要,但放任自流则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必须改善和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发展。
  (一)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制度
  从存在形式看,应该由地下转为地上。这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基础,也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为此,应该承认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性,确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理的准入门槛,控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税费标准。
  从产权性质看,应该坚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私人性质。产权的私人性质具有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任何具有官方背景的单位或组织都不应该成为其股东。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应该提倡股份经营。
  从组织规范程度看,应该实行有限的规范。存在形式的非正规性既有利于减少成本,增加盈利,也可能影响经营的稳定。从现实和可能出发,不能要求农村民间组织完全正规化,而只能进行有限的规范。
  从组织活动范围看,应该坚持社区性。社区性意味着单个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的范围相对狭小,这样经营者就能够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资源和信任优势开展业务,降低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减少风险。
  (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
  从资金来源方面看,应当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社区范围内吸收存款,同时,也必须坚决制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冒名吸储等行为,使农户存款的收益与其能够感知的风险相对称。
  从资金运用方面看,资金运用灵活机动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优势,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象正规的金融机构一样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统一的标准,不需要有太多的硬性的规定。
  从融资期限方面看,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交易活动时,融资期限短期化是相关各方避免风险的一种普遍手段,在规避借贷风险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该明确融资期限应该以短期为主。
  从借贷利率方面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正常的,也应该被允许。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可以基本放开,由市场决定。灵活的利率水平也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从贷款对象方面看,为控制风险,应该明确规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对象只能是个人,如果中小企业需要贷款,也只能是企业的经营者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借贷,以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者有无限的追索权,保证贷款安全。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3、苏士儒,段成东等:《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J],《金融研究》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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