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简要探讨了招标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关键词:招标投标;清单;计价
建筑业是我国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行业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建筑业在技术水平和制度变革等方面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作为国民经济的云集产业,建筑业为社会提供大量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涉及国计民生相关部门众多,尤其是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以国家为主体,一直作为高速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手段。因此,建筑业是政府管制较严格的行业。如在我国生产资料市场几乎达到百分之百市场定价的情况下,建筑产品的定价仍然以传统的计划模式,即以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这种计价模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使公平合理的建筑市场秩序难于建立,进而影响了工程咨询业和工程其它相关行业的发展,表现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市场分割、条块管理、价格歧视等,使建筑企业缺乏市场激励机制,创新不足。因此尽快建立建筑产品市场定价模式是促进建筑业不断创新、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核心是市场定价来源
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正式提出了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将工程实体与工程措施分开,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类消耗数量标准和获取这些组成的费用、制造成本分开,体现了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地域性和生产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充分调动竞争者的能动性和想象力,为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提供了合理框架。这是一种行这有效的方法,其特点有两个方面:
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采用市场定价
这种方式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估计工程量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时,由招标方(或委托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能力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承包单位在统一的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做出各自的报价,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业主对各承包商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
以这种方式为基础的招投标交易可达到择优选择承包商,确保业主所希望的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00年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提出的“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已为改进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现行计价模式和建筑市场秩序的缺陷,此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模糊性差。如设置标底时,以标底下浮5%为“合理低价”;进行无标底招标时,中标的合理低价仅达测算标底价的15%以上。这些巨大的差异使许多投标企业认为现行招投标实行的是直接费下浮。现行计价模式难以引导市场参与者以积极的心态对工程进行有效的造价管理。当然,不规范的业主行为也是影响工程造价合理的一个主要因素。
1.2 市场定价决定建筑企业理性的市场行为
市场定价使建筑市场一般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者。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的实质,是对同一产品反映出不同价格,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最低价格。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是国际惯例。这种确定的、可衡量的标准为投标人提供了能够进行充分市场运作的方式和方法,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策略。投标中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的策略,如采用低价格竞争、差别化产品竞争等策略。
2.以市场定价的模式促进建筑业创新
随着加入WTO,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随市场化进程由“行政管理”转变为“市场监管”的宏观管理,行业管理职能逐渐由行业协会所替代。建筑产品市场定价模式代替传统定价模式反映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定额管理方式,取消政府定价,逐步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投标交易价格,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制度变革。
实施符合市场机制的建筑产品计价模式,是建筑业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这一变化将竞争性的建筑行业和市场机制统一起来。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体系和竞争机制不仅发挥着提供信息、经济激励和决定收入分配三大功能,而且在市场随机动作过程中可自发的培育组织创新。这种定价规则的变化是生产者决定产品价格的主权回归,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预示建筑业将出现以下的变化:
2.1 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化来源:
我国建筑业生产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差异。1996年我国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为1456美元,美国为6.8万美元,为美国的1/46。究其原因,就是市场激励机制动力不足。政府管制下的定价方式缺乏引导作用,价格的刚性扭曲了市场需求,抑制了创新动力,建筑业技术进步缓慢。如果说鲁布革引水工程项目使我们认识到管理技术和激励机制能产生巨大的生产力的话,那么,建筑工程交易方式实行市场导向的招标投标制度,不与相应的市场运行规则相配合,所产生的效应将就甚微,使我们认识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市场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和挂靠投标等违规的现象,与现行的市场竞争规则有缺陷有关。实行建筑产品市场定价及按最低价中标法确定投标人,将杜绝政府定价存在的租金空间,改变企业行为,促使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法,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来提高投标竞争力。企业将改变以往投标主要靠经营预算部门、经营和现场施工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为适应新的投标模式,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市场价格分析,发挥企业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优势,即不断创新,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2.2 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有关资料表明,西方国家的技术创新源于企业的占70%左右,20%左右源于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合作,而我国源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只占20%左右,尤其是源发性创新活动更是少之又少。缘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府对建筑业的管制,将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营业范围限制于建筑产品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使从事于建筑产品生产和安装的施工企业很少涉及建筑产品前期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而工程设计咨询及工程研究部门往往自成一体,对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成本和可建造性关注较少。而
建筑企业主要从事单一的建筑安装活动,以施工经营为主导,缺乏研究和开发,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创新活动,是被动加工型企业。同时,在转型时期,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对业主政府又缺乏有效监管管的情况下,过度竞争导致建筑企业成为市场弱势群体,更无暇顾及创新活动,2002年度2474亿元的拖欠工程款就是一个明证。
由政府实施严格监管下的市场定价、以投标最低价中标这种竞争方式,一方面,反映了中标企业应具有技术人员素质好、技术装备先进、运转费用低、施工技术先进、施工组织设计切实可行、经营管理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等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另一方面,业主也赋予了依约履行义务的责任。合约的双方在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下的交易活动得到保证。实践表明,竞争性合同目标的实现,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源,而有效的技术创新活动,比单纯仿造项目管理更能发挥积极作用,更有可能保持项目管理质量、成本和工期等三大目标的良好调控。市场竞争机制对创新活动产生持续不断的激励,表现在企业要自负盈亏、创新收益的内部化、完善研究开发部门以提供持续的创新源。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成为促使建筑业创新的必要条件。
2.3 建筑经营模式的创新
建筑产品生产的固定性、一次性、复杂性和生产组织的临时性,使建筑产品生产者的创新活动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且建筑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受到严格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创新的难度。同时,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承担任务的不均衡,局限于单一的、具体的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产品供应链的上下游涉足较少。因此,建筑企业仅从建筑施工方面的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保持企业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
建筑企业要保证效益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生产资料的充分利用,保持生产均衡,减少间歇时间,在不增加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获得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资源,如劳务、建材、设备等。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条件和环境,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加大职业教育投资,增减高素质的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建筑业管理制度创新是有效实施建筑产品市场定价的保证
市场经济具有很多优势,人们可根据市场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组织生产和指导消费,即根据“看不见的手”来高速生产和消费。不仅需求和供给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而且也能达到激励相容,通过正当的竞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研究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轨迹和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异同,不难发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经济学家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是与其背后有一套适宜的制度以及惯例相联系的。只有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制度,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内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建筑业是在国家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其管理制度自身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建筑业管理制度是其体制、法制和机制等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建筑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对建筑业的发展和以建筑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活动影响很大。我国自1992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筑产品的定价模式滞后于经济体制发展的步伐,迄今以政府颁布的法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仍在实行,政府在行业管理中依然发挥着很大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革旧布新,创新管理,才能获得经济的长足进步。
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应该是在建筑业管理法规的约束下,围绕建筑产品的生产、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构成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及监督管理关系。如果违反了合同法规合同主体的平等地位,必然造成交易的不平等,市场定价的原则就会破坏。
通过建筑业管理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管理模式转变,在新的游戏规则下,政府将作为裁判而不是为竞争者发挥调控作用,契约化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建筑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只有积极展开创新活动,才能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