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财政金融论文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2015-12-14 12: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出发,就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合同管理、结算审核等几方面论述如何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本文着重介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实施各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造价控制;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1.1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组成。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采用综合单价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也避免了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这种计价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大胆创新、推行新工艺、新方法的使用,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内部定额水平,提高其在招投标中的竞争力,从而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健康迅猛地发展。
  1.2 要求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项目逐项报价
  其一,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如:有些招标规定,投标总价必须等于各分项报价之和,避免有些临开标时随意调整投标总价,另外,投标时的单价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改变的,如果谁改变了,该次招投标就会受到质疑。
  其二,如采用定额加费用招标,定额缺项项目、特殊工艺项目的计价就无据可依,使标底计价与各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很难统一,招投标工作难度增大。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编制综合单价,优价中标,从而克服了原有定额计价招标的不足。
  1.3 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
  投标时的分项工程单价在工程设计变更计价、进度报表计价、竣工结算计价时是不能改变的,为此大大简化了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编审工作。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2.1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在改施工图预算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式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招标投标,以求得合理的工程价格,所以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正确与否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环节中,必须由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范围及招标条件、工程现场的情况计算出工程量,并且要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在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管理、监督力度,这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能否成功的关键。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2投标价格的管理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成本、利润,按规定计取税费,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费用标准、工程利税费计算规则;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安装设备的市场参考价、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投标人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计算错误、不明确处,应向招标人提出,要求给予解释或答疑,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此类要求所作出的解释、答疑,均应以书面形式抄送给所有投标人,以示公平。
  2.3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4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 结语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可按“量价分离”的原则进行有效控制,也就是对主要影响工程量的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等采取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的措施,以及对单价采取合同措施,最终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张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政府项目投资管理探讨[J].安徽建筑2004,(6):135~136.
[3]林轶红.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投标中的作用[J].嘉应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04,(6):104~ 105.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