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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实务研究

2015-10-19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通过与国内外城市水价结构和定价机制对比分析与研究,探讨国内城市供水价格定价与管理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供水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上的对策和建议,水价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供水定价和调价机制,难点在于供水价格动态调整,关键在于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关键词:水价;定价机制;研究
我国人均水资源匮乏,加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多年来我国部分城市水价体系不甚合理,近年来全国各地正在进行水价改革。研究国内外的水价定价机制, 对我国城市水价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内外城市水价结构和定价机制
  (一)国内外城市水价结构和收费模式
  世界各国的水价结构各有不同,最常用的水价结构是一部制和两部制水价,一部制水价收费只采用固定收费或计量收费,而两部制水价收费则应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成本分摊到固定收费和计量收费上,固定收费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保持不变,而计量收费随着用水量的变化而变化。
  综观国内外主要城市的水价结构和收费模式,主要为四类:
  1、固定收费与定额收费模式。居民用水按家庭人口、居住面积或住房类型、房产价值等进行收费,非居民和经营性用水按照入户管径大小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模式比较粗放,不利于节水,已逐步被淘汰。例如,英国利物浦至今依然对没有装水表的居民用水按照单户、独立房屋、半独立式平房、公寓和排屋等建筑或居住形式进行收费。
  2、固定收费(或基本收费)+计量收费模式。固定收费部分一般按照入户水表口径进行收费,这是欧美国家、日本、台湾、澳门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模式,但各国就固定收费部份占总收费额的比例不同,许多国家的固定收费占总收费额的40%-60%。
  3、分类方式的计量收费模式。分类水价有分类数与分类价格两个参数。国内大部分城市实行分类水价,一般分为:居民生活、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等。欧美日国家主要城市的分类水价一般依据入户水表口径进行分类。在分类水价的比价关系方面,一般为居民生活用水水价较低,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处于中间,而特种行业的水价最高。
  4、分类方式与阶梯方式相结合模式。国内目前正在统一推进阶梯与分类相结合的水价模式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其中国内城市中已经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分类相结合的城市有:南京、深圳、长沙、重庆、合肥等。香港、新加坡和欧美各国很多城市均采用阶梯与分类相结合的水价模式。阶梯水价一般仅用于居民用水,由阶梯数、阶梯幅度和阶梯水量限度三个参数确定。在阶梯数方面,一般分为2-4级,水价差幅10%-50%不等。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水价阶梯为3级,各级水价之间的比值为1:1.5:2.0,阶梯幅度为50%。
  (二)国际水价管理与定价机制
  世界各国的水价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各有不同。法国水价的定价权在市政府,主要采用水价听证会制度合理定价。德国水价调整由反垄断机构监管,由该机构按照民主机制对水价进行审核。英国水价调整由政府水务监管局负责,水务监管局通过定期价格评审制度确定一个水务公司在下一个周期(目前为5年)的价格调整上限。美国没有统一的水价审批机构,政府主要通过限制资本投资收益率来监管水务公司,确定水价。水价调整时主要由专业咨询机构对5-10年内的水价成本作出预测,然后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调整水价,普遍采用服务成本定价法。
二、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面临困难和问题
  我国城市水价定价的制度先后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水价改革起步阶段和水价改革发展阶段。《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中国的水价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全面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分类和构成、定价原则和价格形式、审批程序、执行与监督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确定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更好地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使水价管理制度日趋成熟。在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推进城市水价改革的过程中,又面临着不少新问题、新矛盾,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水价改革总体进程缓慢。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水价偏低,供水企业财务状况不容乐观
  水作为生活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需求弹性很小的特点。我国自来水综合成本在1.0-1.8/m3元之间,各大城市水价约在0.7-2.0元/m3之间,总体处于较低水平。与国外水价比也明显偏低,若每立方米换算成人民币,德国8.1元,澳大利亚9.3元,香港20元,东京22.8元,国外家庭水费、电费开支相当,水消费占个人收入的4%左右,而我国城市家庭水费、电费开支悬殊,水消费仅占个人收入的1.2%。低水价也使供水企业收入与成本倒挂严重,近年来随着电价、人工工资出现快速增长,全国有一半左右的自来水公司出现亏损,行业前景堪忧。过低的水价限制了水务行业的发展,社会投资者不看好供水市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无法形成,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难以进入供水行业。
  (二)长期对居民水价进行暗补,群众节水意识不强
  城市水价标准偏低,价格管理机制不健全,水价调整缓慢是我国目前城市供水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一些城市的调研,由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程序复杂、周期长、难度大,往往在城市水价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偏低较多,水价偏离供水成本最为严重。为使居民生活用水能得到正常供应,供水企业除了企业积极通过内部各项措施来挖潜增效外,实际上是采用其他供水业务收入填补了居民生活用水倒挂的成本。因此,尽管偏低的供水价格能使城区居民在生活用水方面得到较大的实惠,但因水价低廉,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不强,优质水资源浪费也较严重,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与有效利用。
  (三)缺乏配套措施,居民阶梯式水价实施难度大
  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有利于培养和促进全民节水意识,也是国家多年来倡导的方向,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居民生活用 水调价,但城市阶梯水价推进难度依然很大。实施阶梯水价必须抄表到户以确定每一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并按规定计收水费,而我国大部分城市原有住宅小区都是总表制管理模式,多家用水户共用一个水表,水务企业只对用水总表进行结算,不对单个用水户结算;新建中高层住宅虽然多数计量表已出户设置,但未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给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带来很大技术障碍。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措施,很多城市对已建住宅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或对中高层“二次供水”改造进展缓慢。因此各大城市实施阶梯水价的进展不一,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大部分城市未能使阶梯水价在一个城市里全面实行,两种水价并存情况较多。
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供水定价和调价机制,建立结构合理和水平适宜的供水价格体系,促进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模型在水务行业的合理应用
  价格杠杆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水价的制定有供求定价法、平均成本法、边际成本法等。目前国内城市水价形成机制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确定。城市供水作为资源产品,应采用政府定价,依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价格模型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的合理利润应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其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6%来控制。目前国内较多城市需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改变售水收入和成本长期倒挂的现状,来建立成本加合理利润供水价格体系。
  (二)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水价管理模式转型,逐步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水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水价是体现产品(服务)价值的载体,是供水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水价调整是供水企业解决供水成本倒挂的主要途径。但水价调整往往难度大、周期长,调整周期从前期调研、审核成本到组织召开听证会,再到上报政府研究,时间普遍超过一年。因此往往刚完成一次水价调整,由于供水成本的快速增长,供水企业又进入新一轮水价调整的申请。因此有必要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供水价格动态调整,建立主要供水成本与价格动态调价机制,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费、动力费、职工薪酬和PPI(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等指标项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供水价格费调价启动的边界条件,扭转成本倒挂,实现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的定价与调价机制。同时,结合水价管理模式转型、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调整的契机,促进水务行业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
  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时,应同步建立动态调价公式与之相配套:
  (1)调价周期的确定。以基年供水价格为初始价格,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个调价周期。
  (2)调价因素和价格调整系数的确定。调价因素主要选择供水成本的主要成本项,如原水费、动力成本和职工薪酬等,其他成本调价因素可通过PPI的调整来覆盖。价格调整系数主要取各成本项在供水总成本中所占比重。
  (3)调价公式:Pn=P0×K
  其中:Pn为第n年调整后的供水价格;P0为基年的供水价格;K为调价系数
  K=李朝鲜《中国未来价格波动趋势及动因研究》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作者简介:周秋霞(1976-),女,浙江海宁人,工程师, E-mail:hzzqx1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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