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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索赔分析

2015-10-15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在我国全面实施,本文探讨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索赔管理工作中如何及时、全面地发现和把握潜在索赔机会,做好索赔管理工作,增加企业效益。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同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人计价行为,在技术上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索赔分析
  要进行工程索赔,首先需要明白索赔是否成立及索赔的主要原由,可从事件.工程量清单.合同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1.事件分析
  一般地,索赔机会分析的对象主要是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 干扰事件。如事件凋查.事件原因分析.影响结果分析以及索赔费用的计算等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干扰事件对承包人施工过程的影响情况,是索赔费用计算的前提和基础。承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的干扰事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干扰事件的客观存在。对于干扰事件的发生及经过必须要有详细的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书面材料。二是干扰事件与承包人无关,即干扰事件的发生不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承包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2.工程量清单分析
  对承包人来说,索赔的机会分析应该从投标报价阶段就开始,重点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哪些项目可能调整.哪些可以调整以及在多大范围内给予调整,还有对于合同履行中风险责任的认定等。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合同实施阶段凡增减不超过1000元的单项设计变更不予调整,超过1000元者,其超过部分予以相应调整,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做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调整,除此以外,其他不再作调整。”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有关索赔的内容也作了相关规定。如在410110中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101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因此,作为承包人一方面应熟悉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分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并尽可能的对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3.合同分析
  合同分析即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研究,切实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进行工程索赔的可能性,从而采取有效的索赔管理策略。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合同中对于有关索赔的一些规定,必须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如某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时,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在上述范围中,尽管干扰事件存在,非承包人责任,承包人的损失也存在,但却不能提出索赔,因为它们是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另外,施工合同的分析方法还可以从合同分解和合同总体两大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通过由粗及细的结构分解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剖析,另一方面是通过由分到总的统筹规划对合同内容进行系统研究。
  三、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引起的索赔
  索赔工程量清单的错误使得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工程索赔。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或监理人) 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下面列举因工程量增减所引起的工程索赔。
  1. 工程量减少所致的工程索赔
    某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工期为6个月,在施工中发现由于发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致使实际工程量比清单中的工程量要少碍多,且竣工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仅为280万元,工期为3个月。经双方确认: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为10万元,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为8万元。最后,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①因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 600 - 280) ×10÷6 = 5133万元; ②因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600 - 280) ×8 ÷600 = 4127万元; ③发包人总共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补偿额为91607万元。
  2.工程量增加所致的工程索赔
  某国外投资工程项目,采用F ID IC合同条件,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工期为30个月,合同中规定:增减同类型工程量按原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执行。在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而增加了同类工程量很多,经承包人申请申报,监理人批准工期顺延215个月,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20万元。最后,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因工程量增加致使承包人现场管理费增加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 215 - 30×20 ÷600) ×214 = 316万元。
  3.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引起的工程索赔
  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导致施工方案的变化,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且使承包人在短时间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超出了一个理性投标人在既有信息边界约束条件下的合理预测及风险防范,承包人可提出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索赔。但不得与合同中有关工期奖罚条款相冲突,即在合同中如有工期奖罚条款,则承包人就不能提出此项索赔。
  4.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工程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包括地质条件变化(即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未探明的顽石) 和工程中人为障碍(如图纸中未注明的地下电缆.管道.文物等) 引起的索赔。在处理此类索赔时,应重点掌握的原则就是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5.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引起的工程索赔
  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在通知发包人的情况下,暂停施工或减缓进度,并有权获得工期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利息) 。
  四、结语
  工程索赔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工程量 清单计价基础上,承包商的索赔内容和风险有了新的变化。承包商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完善的企业定额,增强企业竞争力,还要善于分析,发现索赔机会,研究索赔策略,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做好索赔的各项准备工作,使之达到索赔的预期效果,最终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赵平法.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浅述[J].太原科技,2003(04)
    [2]姜贤.浅析高速公路的施工索赔[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3)
    [3]褚林虎.基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谈减少工程索赔的几个方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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