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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的方式建设

2015-07-28 19: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支付手段更加具有效率。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模式,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还带来投融资的进一步发展。
  自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正式启用以来,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艾瑞网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3年,其支付交易规模从10104.8亿元增长到53729.8亿元,增长了约5.32倍。到2017年预计上升到184804.4亿元,远远高于现在的水平,说明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在支付发展方面态势良好。[1]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网络借贷领域内P2P借贷平台中达到了350家以上,并且其累计的交易规模达到600亿元以上。如成都小额信贷协会201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年末阿里巴巴小贷累计获贷客户数达到64.2万家,累计放款金额1722亿元。其中客户数量达到65万家,贷款余额达到了125亿元以上,这充分说明了互联网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2]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两种平台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从2000年发展至今,随着业务的熟练、技术的发展以及客户的积累,为其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支付的形式上,跟随移动互联网、手机智能化的步伐,促进了支付手段的进步,由此产生了移动支付方式和手机微信等支付方式;在服务领域上,也不再是单单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而是扩大到了预付卡、收单等服务范围,例如为客户提供资金管理,满足众多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融资平台
  1.众筹模式。众筹顾名思义也就是通过公众筹集,它是应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优势,让缺乏资金的小企业、个人等通过向公众表现他们的创造能力和想法,来获得公众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已有多家银行推出了互联网融资平台,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招商银行的“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推出的“电商快线”等融资平台。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
  2.P2P借贷模式。P2P借贷模式指的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一种新型的资金互助模式。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第三方的名义满足借贷双方的资金需求,P2P小额贷款无须抵押,进入门槛低,操作便捷,并且借贷金额相对较小,为难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为了降低信用风险,通常是一名借款方对应多名贷款方。
  3.电子商务贷款模式。电子商务平台贷款模式,是根据聚集和整理各个电商数据,构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并据此发放贷款的模式。例如阿里小贷,它是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模式的领先者。阿里小贷模式的业务主要是通过阿里互联网金融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进行。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其中的风险也日益显现。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对诸多风险进行分析,以便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
  (一)互联网金融现有风险主要分类
  1.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提高平台内部人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以P2P借贷为例,其内部控制的相关流程和机制不够完善,工作人员对此也缺乏认识,造成了风险失控。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危害。
  2.信用风险。资金需求方虽然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认证借款方的征信报告、资产证明以及企业的相关信息,但是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却非常有限,譬如缺少相关的资信情况、目前的经营情况、家庭成员信息以及个人信用等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具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国家对其也有专门的规定和后续处理机制,而互联网金融产业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互联网金融也不能共享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风险控制相对薄弱,势必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目前,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有的已宣布破产,有的已停止了服务业务。除此之外,资金需求方如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因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会造成信用风险的发生。
  3.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涉及到规模巨大的资金周转,在周转过程中有个时间差,因而产生了大量的沉淀资金,法律和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监管依据和措施,沉淀的资金一旦被互联网企业挪用或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易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很难得到监督和控制,这就为洗钱创造了条件。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假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4.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金融的应用,网络金融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商业银行的通信网络是独立的,其内部的网络,外部难以进入。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它是联系全球网络的,是开放的。虽然为保障安全,互联网金融设定了TCP/IP协议,但是这并不能消除其潜在的风险。而且目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并不完备,技术还不够成熟。这样,互联网金融则会遭受到计算机病毒、黑客的入侵。如果互联网遭到黑客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就会遭受危险,对资金和信息的安全带来隐患。[3]
 5.法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将不利于其规范、健康地发展。互联网金融融合了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领域,二者的结合使得某些法律条文的试用不明确。虽然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针对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其法律法规仍然缺失。[4]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1.互联网金融内部控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实质涉及到的是金融业务,因此传统金融业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同样存在,其风险甚至比传统金融业风险更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郑洪涛认为,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新型互联网金融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将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商业银行常见的经营风险,其内部操作流程还有待提高;其次,内部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薄弱也是导致内控缺失的原因之一。
  2.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目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金融垄断较为明显,虽然我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健全,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
  3.互联网金融技术存有疏漏。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安全亟待提高。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有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这是作为交易双方信用担保的凭证。但是一旦网站的设计有疏漏,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进入网站入侵而窃取。根据资料显示,在2006年6月,由于漏洞被利用,造成其中的数据被窃取,约4000万张信用卡资料被泄露,而且近年来信息泄露的问题依然存在。
  4.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涉及到金融和互联网两个行业,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在互联网金融的体系中,其主体资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低,引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而且,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监管缺乏有效的依据,并且监管主体的各自职责不明确,造成监管的宽松和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
  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在借贷过程中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表现在挪用平台资金,骗取另一方钱财。其次,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消费者在购买货物之后会把资金转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由其暂时保管,待收到货物之后再由第三方把货款转入卖方,从发货到收货有一段间隔,形成资金沉淀,由于缺乏监管力度,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在巨额金钱的诱惑下有可能挪用、占用资金,给用户、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5.借贷违约产生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进行借贷时需要进行一对一的匹配,即放贷人提出申请后,要等到有合适的借款人和贷款项目才能放款,但是由于业务规模庞大,难免产生错配的情况,而且互联网金融也得不到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保障。例如P2P借贷平台中,通过把不同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集中放贷给资金需求方,但是如果匹配错误,融资者违约将会给借方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引发借贷违约风险。加之,监管的相对缺失,以及互联网金融利益的驱使,会使得资金进入高风险的行业,则易于引发借贷违约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6.互联网金融使用者与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能力有限。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经常发生网络“钓鱼”现象。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其风险意识相对较弱。例如,当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其银行账户和密码就会被伪界面的不法用户全部获取。由于它所使用的方法非常隐蔽,很难被人们发现,一旦发现为时已晚,已经给客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的建议
  (一)采取多项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
  采取多项技术手段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料的保障,确保账户信息的安全性。针对互联网技术中存在的纰漏,应该不断改进其中所包含的技术水平,采用更高、更加安全的技术设计来确保支付流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不法分子钻技术漏洞,维护好用户的信息和资金。对于网络安全技术,可以进行多重加密,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采取更加严密、先进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二)构建技术安全制度,加强软硬件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软硬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对网络的依附性较强,所以更应该增加对银行金融网络的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在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备上应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信息技术的引进与开发,不断创新快捷、先进及安全的在线支付服务,例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反欺诈绿色地址栏”,防止黑客有机可乘。建立安全可靠的风险控制系统,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技术安全方面,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安全体系,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利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同国际接轨,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彼此之间的联系。在硬件设施提高的同时,也要加强软件的更新应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加强软硬件系统的研究与开发,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5]
  (三)加强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
  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限制,没有标准的行业规则,监管方面缺乏监管依据,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风险。可以借鉴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经验,加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实际情况,立法规定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多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管理起来相对复杂。所以我们就需要对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身的监管职责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在职责执行过程中,规定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不能互相推脱责任,不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防止不正当经营和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交易双方不受侵害,遏制不法分子的行径。而且各部门的相互合作,可以整治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使其更加健康,这样一来,网络信用体系就会更加健全,更加可信,这样更益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创新发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6]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的支持与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频发,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完善互联网信用体系。通过发展信用中介机构,获取更多的信用记录,并且通过对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体系。同时,需要构建央行征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只有信用体系健全了,用户对虚拟互联网才会有安全感,消除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心危机,保证互联网金融朝阳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政府可以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采取相应措施,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性保障。将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审批制逐步过渡到备案制。尽快建立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利率市场化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进程,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坚决打击一切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7]
  (五)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加强内部控制
  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可 以加大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把这些资料聚集起来,可以为内部控制提供更好的防范风险的重点。建立了数据库,还需要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加以研究,得出更为系统的信息。这可以为业务开展过程提供信息依据,加强互联网借贷风险的防范,增强内部控制。并且通过构建的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可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风险评价。这样可以内部控制风险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从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2]Akerlof.G.,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488-500.
  [3]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J].时代金融,2014(2):55-58.
  [4]张影强.规避互联网金融四大风险[J].中国投资,2013(12):62-63.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1( 4):109.
  [6]宋旺,钟正生.我国金融托媒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1978-2007[J].经济学家,2010(2):80-89.
  [7]尹茂宝.网上支付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论坛,2012,10(16):51-53.
  作者简介:崔曼宁(1978-)女,汉族,山东济南人,中共济南市中区委党校讲师,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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