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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调查与思考

2015-07-22 09: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农村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是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根本。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下,土地流转信托顺势兴起。在信托公司的参与下,土地流转趋于规范化,土地规模效益上升,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可获得性增加。当前,土地流转信托还面临着土地确权登记进度缓慢、流转风险高等问题。为加快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政府部门要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综合保障水平;信托公司要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项目投资吸引力。
  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金融
  我国是农业大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根本。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加快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在地方政府支持推动下,土地流转信托兴起,试图利用金融资源的优势激活农地流转。2013年起,中信信托、北京信托等相继在安徽、山东、河南、贵州、湖北等地推出各自的土地信托计划,涉及土地面积超10万亩,土地流转信托在全国呈现加速布局的势头。近期,笔者就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土地流转信托的前景,并有针对性提出加快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土地流转信托的重要意义
  三十年来,我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城乡二元结构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阻碍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做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部署。“四化同步”中的短板是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农业只有实现了上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才能经济合理地有效采用现代化技术和现代化设备,也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刘明志,2013)。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一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二是培养现代农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是实现发展现代农业生产与保障农民利益的统一。土地制度创新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助推器,土地流转信托则是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有效实现的重要选择。它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一方面,与以往农民分散承包经营不同,现代农业趋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如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等,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与以往向种粮大户或农业企业流转不同,土地流转信托开创了向信托公司这类金融机构流转的新形式。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一种将信托制度、金融机构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创新型生产关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有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土地流转信托的前景分析
  (一)优势
  1、制度有优势。引入“信托模式”进行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及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互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将土地和金融有效结合起来,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这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民实现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2、流转规范化。信托公司是金融企业,具有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参与土地信托流转,能提供更加系统和全面的一揽子金融服务,能够更加高效和规范的运作。信托公司还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重组效率,使土地经营权依法、规范与经济流转。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财产保护和财产管理功能,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可以让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平与效率。
  3、土地规模效益上升。对于土地流转信托而言,通过信托平台,能够整合资本、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有利于土地结构调整,促进农地整理,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升农村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土地利用规模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并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
  4、农民收益提高。农民将土地交给信托公司,一方面可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市场化成果,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建设现代农场,也可为当地农民提供就近工作机会。例如,安徽宿州埇桥区农民作为流转土地的出让方,可以获得每年每亩相当于1000斤小麦的基本地租收入、土地使用后增值收入的70%,以及农民转化为农场工人后的工资收入,收入将明显增加。
  5、融资可获得性增加。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很难在银行获得贷款。但是,在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中,有的信托公司会对流转土地项目直接提供信托融资,有的通过信托公司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券化操作,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获得银行抵(质)押贷款,拓宽了流转土地规模生产的融资渠道。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二)劣势
  1、土地确权登记等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从制度层面上,尽管国土资源部主导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对所有权完成确权,但对土地流转的主要标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到户仍进展缓慢。对土地流转信托来说,最重要的前提是权属清晰。土地没有确权,就没有稳定的承包关系,土地流转就存在制度障碍,就难以运作土地信托,农民的权益也难以保障。
  2、土地流转风险较高。农业是高风险行业,流转土地农业生产企业盈利能力有限,在风险化解措施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没有农地经营的准入条件限制,过快过急地推进流转,过度向企业集中,规模过大,流转土地农业生产效益会下降,会发生来自自然、市场、金融等方面的风险,难以实现收益目标,甚至出现亏损,农民权益也无法兑现。而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一旦出现兑付危机,很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直接影响土 地流转信托项目运作的稳定性。
  3、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待加强。土地流转是新型城镇化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是让农村的土地进行了流转,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保障、医保、社保和就业等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农民仅仅依靠土地租金,生活压力会加大。目前,很多开展土地流转信托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对土地流转后农民社会保障投入的可持续性也没有保障。
  4、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可复制性较低。从地方实践角度看,各地情况有所区别。以中信信托的安徽宿州埇桥项目和山东青州项目为例,其共性之一是同为农业转型升级项目,以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节约成本、增加效益。而宿州埇桥区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青州市拥有国家级蔬菜标准园,承担国家“菜篮子”蔬菜产品生产项目,两个地区都具有相当的产业基础,不具有全国普遍性,并不适合在其他农村地区的简单复制,这将增加土地流转信托管理难度和成本。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越做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土地流转信托的商业模式不清晰。
  5、投资吸引力有待加强。如何吸引投资、实现获利,成为目前土地流转信托面临的最大问题。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来源于土地流转后所产生的地租提升及其他增值收益,即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产生意味着信托公司青睐现代农业以及判断土地价值在未来大幅提升具有较大可能性。但短期来看,土地流转信托涉及的资金量大、回报期长,资金来源和资金回报水平是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三、推进土地流转信托的建议
  (一)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大量土地未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这也是政府未来5年的工作重点。已确权颁证的土地,大部分是在上世纪90年代完成的,因为当时的测量精度、制度等问题,造成实际土地面积与凭证面积不符,这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实际推进也会造成诸多不便,需要信托公司重新梳理土地确权工作。因此,选择土地确权情况明确的项目对信托公司的介入更加有利。在2014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央政府应给予专项补贴,提高各地特别是农业大省积极性,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
  (二)出台配套措施降低流转风险
  建立规模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制定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制度,完善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并引入担保公司等金融杠杆,防范经营风险。构建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要顺应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供需双方的信息发布、获取平台,完善土地勘测、估价、法律咨询、合同管理等业务,提高服务能力来满足农民的需求。要建立规模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完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
  (三)提高农民综合保障水平
  土地信托中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但是,地方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尊重农民的自主意愿,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大财政对民生工程倾斜力度,提高土地流转地区农民社会保障水平。通过政策支持、购买公共服务等,加强土地流转后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近就业,提高工资收入水平。
  (四)因地制宜选择土地流转信托模式
  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均衡,以及城市化、人口增长、宜农土地资源及土地开发历史的地区性差异也比较明显,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的土地具有不同的利用方式和不同的价值,不同地区形成了气、水、热、土壤、植被等自然要素的不同组合及错综复杂的地域差异。这些自然条件都是信托公司在开展土地信托时必须认真对待的制约因素。信托公司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探索出有盈利保障的土地流转信托模式。
  (五)借助信托专业优势提高投资吸引力
  信托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管理者来具体运作农业产业项目,但是农业企业及项目的盈利能力普遍不高,且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这就要求信托公司要能够挑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合作。这样的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科技化、集约化水平,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土地盈利能力。信托公司还要发挥专业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信托项目合作企业的投资吸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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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盼盼.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引发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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