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商的含义及分类
(一)跨境电商含义及分类
跨境电商,是指不同国家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的跨境货物或服务贸易交易。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如2013年8月份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有关政策意见。
跨境电商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例如,按照平台的不同,包括B2B和B2C两大类,《2012~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详细划分为传统跨境大宗交易平台模式(大宗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综合门户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模式(小宗B2B或C2C),典型代表敦煌网;垂直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模式(独立B2C),典型代表兰亭集势;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代运营),典型代表四海方舟等。
(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
支付政策和支付清算渠道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跨境电商资金流能否正常合法流动,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跨境电商的支付结算可区分为不同种类。
一是按照支付币种的不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可以区分为跨境电商外汇支付结算和跨境电商人民币支付结算。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外汇还是人民币,中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跨境收入结汇方式等。
二是按照提供支付的机构不同,可区分为银行机构直接提供的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含同银行机构合作形式)提供的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银行机构直接提供的跨境电商支付结算无论是外汇还是人民币支付从政策上来讲并无禁止性障碍,只要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银行可依法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目前需要做的是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结算服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初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发《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201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文)明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这意味着,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放开。
事实上,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开展有利于跨境电商业务和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的扩大,在政策上具有可行性,在管理上风险可控。
二、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必要性
(一)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迅速,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5%,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速。跨境贸易电商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增长点,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启动等,预期今后从事海外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网站将迎来发展高峰,如“跨境通”、“上海跨境网购平台”等电商平台将陆续上线运营,进口跨境电商将成为国内电商领域的“蓝海”。
(二)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享受本币结算的便利化和优惠
根据现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目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已无政策上的障碍,广大非电商渠道企业已充分享受到使用人民币本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和提高结算效率的便利和优惠之处。出台对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政策支持措施,可进一步增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使用渠道,使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充分享受到本币结算的优惠和便利,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
(三)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当前制约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扩大的主要因素是我国企业议价能力不强,特别是传统出口企业由于出口单笔金额小、产品层次低,很难通过谈判要求境外交易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而跨境电商业务由于实行自建或第三方搭建服务平台的形式(如阿里巴巴、敦煌网等),可通过平台集体议价方式显著提高我国企业的议价能力,有利于要求境外企业和个人使用人民币结算,将有效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四)有利于促进银联等发卡机构海外业务发展
跨境电商业务具有互联网线上交易的特殊性,相当多的跨境电商支付,特别是B2C交易需要通过银行卡交易的方式实现。因此推动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可以促进银联海外人民币卡业务的拓展。从可行性看,目前银联卡可以支持在境外142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并且可以支持海外跨境网购业务。
三、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可行性
(一)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政策上合规
跨境人民币业务自2009年7月试点,目前企业经常项下和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已全面放开。跨境电商大多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属于经常项下业务,符合现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政策规定,因此由银行机构直接提供的跨境电商人民币支付结算本身无政策障碍。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银发168号文发布后,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形式的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也已全面放开。
(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专项措施支持在部分地区推广跨境电商业务
商务部2013年8月份出台的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先在上海等五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实施,并于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广。海关总署等部门也就跨境电商业务出台了有关管理和支持发展的政策。
(三)当前银行卡跨境支付功能和离岸人民币资金存量可满足跨境电商人民币业务开展需求
从支付功能看,目前中国银联推出互联网跨境网购支付功能,可满足跨境网购的支付需求。支付
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数年前就开始与银行合作尝试跨境支付业务。从离岸人民币存量看,根据香港金管局对香港的人民币存款的统计数据,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存量在2014年末已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境外不断增长的人民币存量使得跨境电子业务具有了海外人民币支付的来源。此外,伦敦、新加坡、首尔等海外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人民币存量也不断增加。
四、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政策管理框架
当前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政策虽然已无障碍,但如何完善管理框架,以更好的促进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防范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流动风险,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的特点,可以按照结算主体、信息报送、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四个层次,将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服务全面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
(一)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特殊结算主体
在跨境电商业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同境内结算银行的地位和作用类似。因此,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特殊结算主体,按照结算银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要求其接入RCPMIS系统,对跨境电商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统一报文格式报送跨境电商人民币收付信息。跨境电商涉及到的境内主体为个人时,在国际收支申报上,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境内主体进行申报。
(二)信息报送可采取单独报送和批量报送并行的方式
参照《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中关于RCPMIS信息报送的最新要求。根据跨境电商单笔交易金额确定是单独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还是报送“小额批量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对于大额的信息采用实时方式报送,大额交易标准可参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行跨境清算业务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则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三)业务审核以交易真实性为主要原则
银行主要是以物流与资金流的拟合程度来审核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支付主要采取“快递公司录入物流信息、收货人跟踪物流信息、收货验货后付款”流程,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物流信息为依据,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对于无物流信息或物流信息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交易,不得提供支付服务。
(四)以事后非现场监测为主要监督管理原则
按照现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坚持市场化管理,坚持事后非现场检查管理为主的特点,对于跨境电商中介支付结构及其提供资金结算业务也应坚持上述监督管理原则。人民银行主要依托RCPMIS系统对跨境电商中介交易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的物流和资金流匹配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错误要求及时更正,违反反洗钱、国际收支申报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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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安立.跨境人民币支付利好海淘[EB/OL].http://www.techwe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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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上海自贸区推“跨境通”平台 国内跨境电商将迎新机遇.[EB/OL].http://www.zj.xinhuanet.com/dfnews/ 2013-10/16/c_117746909.htm.
[5]国际商报.跨境电商支持政策将全面铺开.[EB/OL].http://finance. ifeng.com/a/20130926/10766988_0.shtml.
作者简介:宋新伟(1975-),男,河南驻马店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国际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