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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2015-07-04 20: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的 金融 分业监管模式的正式设立,也是将金融监管业务正式从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域中分离出来。在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究竟应该合二为一还是分开执行,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论。本文分别从逻辑的一致性和现实的冲突性两方面分析了贷币政策执行与金融监管行为之间的关系,突出强调了它们之间的相融与矛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 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英国将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在国际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此后,韩国、澳大利亚、卢森堡、日本、匈牙利等国家也进行了类似的变革。而随着 经济 金融 发展 的世界一体化,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不断高涨,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克服这种不协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顺应世界潮流,进行了改革。2003年4月28日,

  四、实现货币政策与 金融 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
  
  无论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还是从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上的一致性强于冲突性的现实来看,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在实施金融监管上的分工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可以而且应当寻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合作,实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良性互动,尤其是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和高效运行。Www.133229.cOm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但随着金融开放不断深化和金融 发展 与创新步伐加快,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和现实中金融创新的内在需求,客观上已使不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加强。因此,对某种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和风险防范已不是某个监管机构或中央银行单独的责任,需要有专设机构协调各监管机构政策和力量,形成合力,超前研究和预见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共同构筑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防范措施,弥补三大监管当局对个别金融组织和产品的监管真空。而事实上,三大监管机构早先已经召开过监管联系会议,通过了三大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在协作配合上迈出了一大步。因此,对于中央银行来讲,除了整合好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反洗钱局等内部职能司局,努力提升工作效率之外,还应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参加的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由中央银行内设的金融稳定局召集,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金融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和协调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减少机构摩擦和组织成本,使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更好的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从目前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来看,建立基层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途径,可采取以下途径:
  1、建立金融统计资料定期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金融统计资料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交流,明确双方责任、交流范围、交流内容和交流时间,及时了解辖内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如人行填报《信贷现金收支统计月报》、《金融机构贷款累收累放报表》、《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统计月报》、《非现场监管季报》、《房地产信贷业务季报》、《金融机构计划执行情况进度表》、《各项存、贷款增长情况分析表》、与银监管理机构填报的《辖内机构人员业务量情况分析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下降情况表》、《非现场监管季报》等进行交流。
  2、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对涉及有关金融机构监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反洗钱、金融稳定、社会征信(信用村镇创建、信用环境建设)、内控制度建设、信贷资金投向投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 农村 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对方配合的文件,相互主动抄送。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在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等情况调查中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对银行业日常监管中涉及利率、支付结算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保险及证券业务中的出现的重大违规事项,相互间进行及时通报。
  4、建立工作沟通机制。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比如通过货币政策简报、金融监管简报、保险简报、证券简报等内部刊物,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商定具体工作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辖内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状况,研究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发挥整体合力,以共同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预警水平。
  5、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互间适时借阅、查询有关金融数据信息资料,以方便、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情况。
  6、健全信息资源库。这就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统一信息披露标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可以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颁的《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准则》和《辅助文件》中提出的原则和做法,提高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鼓励在信息搜寻上的竞争性。在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情况下,独立的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会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和方法收集支持各自立场的信息,而统一的机构则没有这样的竞争机制。在信息搜寻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可以获得对整个金融体系和宏观 经济 的信息,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决策的有效性;运用 现代 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库。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可以充分利用现代 网络 技术的成果,加快金融业 电子 化、信息化进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有关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共享的原则和标准开发统一的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情况反映软件系统,最终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共享信息数据库。
  
  (三)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使得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经、分业监督”的金融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一方面,现阶段要提高银监会金融监管的权威性,除了在 法律 上确立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外,中央银行应该明确对问题银行和金融机构实施“最后贷款人”援助的有条件性承诺的配合,即中央银行要慎用“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难设想,如果中央银行对问题银行和金融机构造成的不良后果无条件的照单接收,那么银监会实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可置信度就要大打折扣了,金融监管的权威地位也将难以树立。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监管成本大致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 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的工作费用;执行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包括被监管者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的成本、进行内部检查的成本和由金融监管而造成的业务收入和效率的损失等。因此,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必要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确定监管强度、实现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了有效地减少“双头监管”带来的弊端,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影响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应通过一定的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避免无效率的重复检查,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有效性。
  
  (四)建立和谐的执行传导机制
  对于中央银行来讲,监管职能分离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为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整体协调发展,需要中央银行在加强对金融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监测的同时,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这就涉及到如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将其货币政策的意图纳入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的协调问题。以证券市场为例,虽然在现代各国的金融制度下,商业银行和货币市场在货币政策传导中起着主导作用,但随着直接融资比重的日益扩大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证券市场作为货币政策传导中介的功能也越来越突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货币政策一般通过利率和信贷渠道这两种主要机制或途径作用于证券市场,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进程,而能否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货币政策传导功能,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协作配合。因此,应借助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建立和谐的、畅通的货币政策执行传导机制,确保货币政策各项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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