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互联网金融为其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同时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目前对其监管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审慎尺度等方面,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仍属盲区,以至成为行业监管的重点、难点和风险隐患的多发点,使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从国外成熟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前景,并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一些应对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态,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如同插上了无形的翅膀,在“顷刻间”就增添了透明度更高、参与度更广、协作性更优、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性更强等一系列比较优势。目前,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一整套的综合金融服务,如提供多种金融产品(资产类、权益类、份额类、项目类等),多种金融业务(P2P/P2C/P2B、众筹等),多种交易模式(发行认购、发售、招拍挂、询报价、定价、协议、竞价等),多种资金交收模式(三方存管、银商转账、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消费者似乎在“一夜之间”便进入到了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与此同时,其对经济金融秩序和宏观调控效果带来的冲击,对金融消费者带来的风险隐患更不容小觑。
一、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风险考验
互联网金融其“跨界经营”和 “普惠金融”的特质,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客观上会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并存,加上目前对其尚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造成在监管上“人人管、人人都不管”的尴尬局面。长此以往,难免可能会引发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的日益积聚,有由小范围的结构性风险演化为大面积的系统性风险的危险,使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严峻考验。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所承载的风险和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点多面广、潜伏性强,危害度大、风控度弱。一是风险防控措施缺失。互联网金融的线上交易,具有瞬时性、高频性、跨界性、虚拟性、超时空性等特点,从而使现有诸多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措施失效。正因为如此,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暂时也只能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如2013年央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和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些都仅能起到风险提示的有限作用,不具备实质性防控措施的强制约束功能。
二是风控革新举步维艰。风控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常采取人工调查、数据分析和经验判断等方法来实现,以尽量压低坏账率。而互联网金融的解决方案是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以容纳更多的数据来实现。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方式,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而互联网金融采取的这种风控思维,也同样未得到长期实践的验证,短期内也应很难被证明行之有效。以P2P网贷为例,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采取的风控方式,其实仍然是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人工上门核查,在风控层面的革新几乎为零。
三是交易对象身份不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大部分均在线上完成,交易对象的身份往往难以确认,由此引发或隐含的洗钱、网络金融诈骗等风险,也应引起高度警惕。
四是网络安全隐患较大。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毋庸置疑,通过电脑或手机即可在瞬时完成交易。然而由于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故障及恶意软件等因素的影响,手机钱包化带来的资金安全、涉密数据信息泄露等主客观安全隐患,亦不容小觑。
五是个人信息难以保护。由于网络平台环境复杂,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由此引发的资金、账户安全等问题应引起重视。同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还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二)机构及其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目前,受制于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的羁绊,以混业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缺乏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的法律法规,其机构的市场准入尚无明确的国家标准,亦未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注册登记,部分投资、担保类公司目前仅仅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成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互联网金融机构其身份的合法性,作为普通投资者难以判定,更无法掌握其资质和信用度等信息的真实性,以致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上交易在线上进行,以前需要金融机构员工和客户当面沟通并操作完成所办理的业务,现在完全变成“隔空对话”式的线上进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真实性更难以得到预判确认。普通投资者往往主要依据各投资产品宣传的收益率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另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有的甚至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乃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目前全国各地已有大量类似的非法案例出现,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合力不足、盲点有余。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这种“多头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管理零乱,难免导致出现“多人管”和“没人管”同在、管理重叠和管理盲区并存现象,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带来从业者经营不规范和监管者标准不统一等乱象,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不可预测。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一“决定”的出台,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的新要求,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业态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这无疑对金融监管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以期达成“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经济效益与服务质量同步”的目标。
(一)厘定法律法规,定准发展方向。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是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野蛮发展并产生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进综合化、规范化、理性化、权威化的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此,须从顶层设计上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从法律层面厘定发展方向、界定业务范畴、确定准入门槛,制定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梳理细化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促其在“不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的前提下,于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要从国家层面改变多头分业监管格局,加快完善配套的相应金融稳定制度,如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等,确保经济金融秩序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更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创新。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潮流并呈现出了发展的加速度,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也存在着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的显著特征,带来现有金融监管理念、监管体制与金融创新发展的矛盾日益增多。因此,抓住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本质,并在监管理念上与时俱进,是金融监管创新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与传统金融业监管一样,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处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管理状态下,有的甚至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现实情况表明,现有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针对目前监管的现状,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主体职责,实施联合监管。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并健全和完善部门之间的稳定交流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且共享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
第二步,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非现场的网络监管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建议开发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实时监管。
第三步,破除体制羁绊,促进监管转型。即在条件成熟时,对现有监管机构和体制进行重大调整,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推进监管创新。面对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混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然。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按照其功能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合理引导其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健全风控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从某种意义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但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而且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会使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会产生急剧放大效应。其原因在于:一是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二是互联网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具体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洗钱风险等。因此,应在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综合权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防范”,充实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健全风控体系,将由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降到可控的最低限度。
(四)拓展数据应用,完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让交易双方回归到可追溯的实体。健全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社会征信体系,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化后引起了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征信体系的健全显得尤为重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处于较为依赖对不良信息是否存在的定性判断阶段,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主要参考不良信息是否存在来决定是否投资,而尚未发展到根据不良信息的多少、涉及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衡量的定量判断阶段。因此,应全面地对信用评级体系进行多层次的顶层设计,全面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优势,着力拓展数据应用,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逐步建立更趋完善的、相对开放的信用评级机制和征信系统查询平台,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经济和社会效用。
(五)深化金融消保,强化行业自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各监管部门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三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也要配合监管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综合平台。平台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产品咨询服务,并将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投资参与者提供风险警示。五是组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扩大国际合作,提升监管效能。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各经济体、国家或组织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合作机制,深化与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的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愈来愈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因此,国际间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监管的新特征并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
作者:葛亮 来源:西部金融
在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互联网金融为其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同时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目前对其监管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审慎尺度等方面,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仍属盲区,以至成为行业监管的重点、难点和风险隐患的多发点,使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从国外成熟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前景,并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一些应对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态,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如同插上了无形的翅膀,在“顷刻间”就增添了透明度更高、参与度更广、协作性更优、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性更强等一系列比较优势。目前,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一整套的综合金融服务,如提供多种金融产品(资产类、权益类、份额类、项目类等),多种金融业务(P2P/P2C/P2B、众筹等),多种交易模式(发行认购、发售、招拍挂、询报价、定价、协议、竞价等),多种资金交收模式(三方存管、银商转账、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消费者似乎在“一夜之间”便进入到了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与此同时,其对经济金融秩序和宏观调控效果带来的冲击,对金融消费者带来的风险隐患更不容小觑。
一、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风险考验
互联网金融其“跨界经营”和 “普惠金融”的特质,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客观上会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并存,加上目前对其尚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造成在监管上“人人管、人人都不管”的尴尬局面。长此以往,难免可能会引发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的日益积聚,有由小范围的结构性风险演化为大面积的系统性风险的危险,使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严峻考验。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所承载的风险和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点多面广、潜伏性强,危害度大、风控度弱。一是风险防控措施缺失。互联网金融的线上交易,具有瞬时性、高频性、跨界性、虚拟性、超时空性等特点,从而使现有诸多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措施失效。正因为如此,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暂时也只能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如2013年央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和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些都仅能起到风险提示的有限作用,不具备实质性防控措施的强制约束功能。
二是风控革新举步维艰。风控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常采取人工调查、数据分析和经验判断等方法来实现,以尽量压低坏账率。而互联网金融的解决方案是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以容纳更多的数据来实现。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方式,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而互联网金融采取的这种风控思维,也同样未得到长期实践的验证,短期内也应很难被证明行之有效。以P2P网贷为例,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采取的风控方式,其实仍然是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人工上门核查,在风控层面的革新几乎为零。
三是交易对象身份不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大部分均在线上完成,交易对象的身份往往难以确认,由此引发或隐含的洗钱、网络金融诈骗等风险,也应引起高度警惕。
四是网络安全隐患较大。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毋庸置疑,通过电脑或手机即可在瞬时完成交易。然而由于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故障及恶意软件等因素的影响,手机钱包化带来的资金安全、涉密数据信息泄露等主客观安全隐患,亦不容小觑。
五是个人信息难以保护。由于网络平台环境复杂,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由此引发的资金、账户安全等问题应引起重视。同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还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二)机构及其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目前,受制于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的羁绊,以混业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缺乏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的法律法规,其机构的市场准入尚无明确的国家标准,亦未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注册登记,部分投资、担保类公司目前仅仅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成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互联网金融机构其身份的合法性,作为普通投资者难以判定,更无法掌握其资质和信用度等信息的真实性,以致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上交易在线上进行,以前需要金融机构员工和客户当面沟通并操作完成所办理的业务,现在完全变成“隔空对话”式的线上进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真实性更难以得到预判确认。普通投资者往往主要依据各投资产品宣传的收益率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另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有的甚至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乃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目前全国各地已有大量类似的非法案例出现,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合力不足、盲点有余。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这种“多头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管理零乱,难免导致出现“多人管”和“没人管”同在、管理重叠和管理盲区并存现象,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带来从业者经营不规范和监管者标准不统一等乱象,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不可预测。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一“决定”的出台,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的新要求,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业态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这无疑对金融监管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以期达成“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经济效益与服务质量同步”的目标。
(一)厘定法律法规,定准发展方向。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是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野蛮发展并产生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进综合化、规范化、理性化、权威化的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此,须从顶层设计上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从法律层面厘定发展方向、界定业务范畴、确定准入门槛,制定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梳理细化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促其在“不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的前提下,于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要从国家层面改变多头分业监管格局,加快完善配套的相应金融稳定制度,如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等,确保经济金融秩序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更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创新。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潮流并呈现出了发展的加速度,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也存在着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的显著特征,带来现有金融监管理念、监管体制与金融创新发展的矛盾日益增多。因此,抓住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本质,并在监管理念上与时俱进,是金融监管创新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与传统金融业监管一样,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处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管理状态下,有的甚至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现实情况表明,现有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针对目前监管的现状,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主体职责,实施联合监管。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并健全和完善部门之间的稳定交流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且共享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
第二步,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非现场的网络监管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建议开发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实时监管。
第三步,破除体制羁绊,促进监管转型。即在条件成熟时,对现有监管机构和体制进行重大调整,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推进监管创新。面对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混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然。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按照其功能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合理引导其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健全风控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从某种意义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但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而且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会使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会产生急剧放大效应。其原因在于:一是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二是互联网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具体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洗钱风险等。因此,应在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综合权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防范”,充实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健全风控体系,将由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降到可控的最低限度。
(四)拓展数据应用,完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让交易双方回归到可追溯的实体。健全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社会征信体系,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化后引起了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征信体系的健全显得尤为重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处于较为依赖对不良信息是否存在的定性判断阶段,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主要参考不良信息是否存在来决定是否投资,而尚未发展到根据不良信息的多少、涉及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衡量的定量判断阶段。因此,应全面地对信用评级体系进行多层次的顶层设计,全面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优势,着力拓展数据应用,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逐步建立更趋完善的、相对开放的信用评级机制和征信系统查询平台,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经济和社会效用。
(五)深化金融消保,强化行业自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各监管部门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三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也要配合监管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综合平台。平台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产品咨询服务,并将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投资参与者提供风险警示。五是组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扩大国际合作,提升监管效能。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各经济体、国家或组织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合作机制,深化与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的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愈来愈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因此,国际间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监管的新特征并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
作者:葛亮 来源:西部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