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阶段唯一一个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正规金融机构,它对我国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但作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产权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本文欲通过产权视角来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产权; 股份制 ;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
引 言
在过去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由于早期受“左倾”思想的影响的管理权下放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后来的改革基本都是控制权的上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变成“官办”的基层金融机构,丧失了农村信用社合作的性质。
在这种特殊的体制结构下,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进行,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和信贷规模都受到限制,同时由于还要承担保值储蓄等再加上自身内部缺乏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很差、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经营亏损日益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这也直接影响到农户和乡镇中小企业的信贷有效需求不足,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迫在眉睫。
(一)根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进行产权改革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要充分考虑我国东中西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区域性差异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规范应该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背景,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合作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分类重组农村信用社,彻底明晰产权关系。
1.实行股份制
在我国农村经济已经实现产业化或者乡镇企业发达、农业产值所占比重低,农民工资性收入比例高的地方,经济的竞争力较强、城市化水平较高、金融业较发达,竞争激烈,已经实现产业化的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可以直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主要也不是围绕“三农”了,而是和商业银行一样面临一样的市场、一样的客户,信贷资金来源于农村、服务于“三农”有机循环已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产权改造,走商业化经营之路,组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股东代表大会实施重大决策,选举董事会,设立董事长,聘任行长。按股份制进行改造后,该金融机构的所有权问题依据《公司法》得到了明确,企业法人主体地位得到确立,股东利益得到保护。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实现“谁投资、谁管理、出了风险谁承担责任”。目前,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的条件是:(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3)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
2.实行合作制
在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城市化水平低、农业生产占绝对比重、农村金融市场相对封闭、农村信用社资金循环基本在区域内形成且能够自求平衡的地区,应规范发展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约束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模式,严格取缔内部人控制制度,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选举、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政治主体,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这种模式下,农民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仅会使农民自己为了抵御市场经济带来的风险和参与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压力而自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且也会使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如政府)就会减少,合作制就有了广泛的根基,但合作制说到具体形式上,目前探索的走县(市)一级法人的路子,适合我国部分地区农村经济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3.实行股份合作制
在我国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混合型经济体制,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体现了渐进式的改革原则。股份合作制的股本结构分为合作股(或称资格股)和股份股(或称投资股)来两种,合作股以农户为主要募集对象,分为自然人合作股和法人合作股两种。合作股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优先享受农村信用社服务。股份股以农村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要募集对象,股份股按股份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退股,但是可以依法转让。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股金与总资产的比例非常低,而且极不规范,亏损信用社要增加股金是非常困难的。老社员要退股、新社员不愿加入,为了增加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在进行合理合法的产权界定的情况下,适当引入一定比例的股份制,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一方面可增加农村信用社股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可强化社员和股东的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有利于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进行规范,改变目前的合作制所有者缺位、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的问题,同时防止股份制单一追求利润、偏离为“三农”服务的方向。
对于较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改革产权的目的就是建立清晰地产权结构,促使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绩效。
(二)政策建议
我国必须针对不同目标不同地区多元化,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的金融模式。而且政府要一方面保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弹性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最重要的政府要为农村金融市场管理和改建重组提供重要的基础扶持,包括有效的政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帮助推动创新,产权的实现等等。我国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一整套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介金融工具,并辅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予以正常进行和实现。
参考文献:
[1] 成思危 《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1.
[2] 韩俊等著 《中国农村金融调查》 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7.
[3] 祝键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 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