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农民贷款难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抵押担保问题是影响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本文认为,通过建立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成立龙头企业担保公司、以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金融联结中介以及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四种模式来构建农村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关键词:农民;贷款难题;抵押担保
抵押和担保机制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用户获取贷款的基本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的信用担保制度设计与农村经济实际条件之间的差异很大,现行制度安排无法促使农村金融交易有效进行及拓展,这是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缓解上述困境,构建以服务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参与金融交易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引入一个传递信号的第三方担保,已被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是一条有效途径。这种第三方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金融中介活动,对贷款人而言,第三方担保所起的作用与普通担保类似,即当借款人违约时,可为贷款人提供补偿损失的额外渠道;对借款人而言,第三方担保排除了其向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能力不足的障碍,可以有效缓解目前的信用担保困境,达到促进金融交易的目的。除此以外,第三方担保还可以在借贷双方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有利于缓解借贷双方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一、由政府组建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农民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具有面广、量大、数额小,担保风险和管理成本均很高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必然要提高担保费率,以致于从事低收益生产活动的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因此,在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构建的初期,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由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同时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为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增强其办理农村信贷的意愿。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既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能体现政府的支持作用。同时,通过引入外部民间资本,还可以增强农村担保机构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行为是否规范,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其垄断力量过度干涉担保机构的运营,侵害民间资本的利益;另一方面,还需要具备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解决经营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二、成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以其特殊的产业联带效应和对农民增收的特殊影响力,一直被公认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的生产协作方式。这种生产协作方式使得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了如指掌,而且通过收购其产品的方式控制着农户的未来现金流。对龙头企业来说,为这些农户提供担保的风险非常小,而且根据国家的规定,担保公司每1元的资本金可以给高达5~10元的贷款提供但保,这样龙头企业就可以迅速扩大基地规模、做大做强;农户则可以通过农业龙头企业的担保获得信贷支持,从而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三、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农户提供担保。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下述特征决定了它可以为其成员农户提供担保: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专业生产组织,其成员的生产经营具有同质性,成员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能够相互帮助,共同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市场销售难题等;在诚实守信方面,成员之间也会相互监督和督促,从而使整个合作组织的信用提高;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对其成员的生产规模、家庭资产以及信用状况比较熟悉,具有信息优势,能够对成员的信用等级做出较客观的判定,为金融机构筛选借款人并根据评级结果发放对应等级授信额度的农业贷款提供参考依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农户提供担保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把对入社农户的贷款由“零售式”转为“批发式”, 即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贷款单位,实施整体授信,从而降低直接面对中小农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节约经营成本,避免繁琐的单个农户贷款手续;合作组织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农户贷款信用证,按农户经营行业、规模、效益、信用状况的不同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建立合作组织推荐客户制度,由合作组织优先选择行业内运作规范、信用良好、效益明显的优质客户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推荐客户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四、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农村信贷风险。
1、政府组建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筹集或参与筹集初始资本和准备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免税、补贴保费和管理费用等支持政策。农业保险公司以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为政策目标,而不以盈利为目的。
2、互助合作形式的农村保险组织。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和帮助农民建立互助互济、自我服务性质的群众保险组织,由下至上设立村级、乡镇级和县区级农业保险合作组织。
3、借助于已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按照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成立推动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在政府财政能够承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农民支付一定数额保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灾害补偿。另一种是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微利标准的商业保险技术测算确定不同险种的农业保险费率,完全以商业保险方式来经营农业保险,政府对投保农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4、成立政府监管下的综合性农业保险机构。树立“大农险”的观念,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使政策性保险机构附加商业保险业务,用商业保险业务盈利弥补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的结合、两种优势的互补。
参考文献:
[1]董晓林,吴昌景.《四大担保模式化解农民贷款难题》,《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2]贺晓梅.《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及财政政策取向研究》,《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