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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应拓展履约担保业务

2015-12-14 12: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目前担保公司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业务模式受制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法律的角度,融资性担保也属于特殊的履约担保,是针对借款合同的履约担保。因此,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应回归履约担保这个宽口径的定位。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
  担保公司的发展是我国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金融市场的产物,从总体而言,其应归属于金融业。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与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其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比关系,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证券公司的信用互换业务(该项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开展)。
  目前,金融机构中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里面,有车贷险,房贷险,学贷险等,信用保险中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中信保一家操作,以承保出口企业的应收款信用风险为主要业务。银行的保函类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领域,有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其他类似加工贸易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等,而备用信用证实务应用较少。
  担保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2000年12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法律法规规定了五种典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法规之外实务领域,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包括按揭、回购、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押汇、收费权质押、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等等。
  总体上说,从法律概念出发,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在国内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市场份额最大的是中科智担保公司,履约担保做的比较好的有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等,主要以工程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包括向法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中投保对此份额较大)、有关船舶的海事担保、向海关出具的关税担保等。
  现阶段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承兑担保、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主要指开立信用证担保,进口押汇担保,担保提货等)、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为车辆贷款、房屋贷款、信用卡透支及学生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股本金贷款担保,过桥贷款担保等。
  但融资性担保并不具有经济性,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成本问题。通过银行操作需要保证金,担保业务只能放大10倍,按2%的担保费计算收入资产比在20%左右。除去经营费用和风险拨备,所剩利润其实并不多,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无法采用规模经济来产生更多的资金效益,导致实务上担保公司很多情况下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过高利率来解决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部分担保供公司不惜违规从事变相的存款放贷业务,最后沦为地下钱庄,严重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融资性担保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也属于广义范围的履约担保,只不过它只是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市场上除了借款合同,还有更多的是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如果能对此类合同进行担保(事实上市场存在这些合同担保的需求),业务拓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履约担保应成为担保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关键优势是不占用资金。只要投入适当的人力资源,把握好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短时期内业务规模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还是有可能的。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履约担保主要有: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企业交易履约担保等。
  为了进一步缕清履约担保业务的思路,我们可以将现行保险公司、银行操作的履约担保作一下比较: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保险公司保证、信用保险业务类有:产品质量担保、住宅质量担保、雇员忠诚担保、国内贸易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银行保函业务类有:租赁担保、维修担保、工程尾款担保、加工贸易担保。
  可见,只要市场上存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就有相应的合同履约风险,我们可以在风险可控或概率精算的前提下,设计出相应的担保品种,以开拓市场规模。
  笔者建议担保公司目前应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类:
1、保证担保业务(买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购环节,企业往往急于得到赊销商品,上游企业却担心企业的偿债信用,如果担保公司介入,并由下游企业支付担保费,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可行。
2、信用担保业务(卖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销环节,由租赁公司的厂商租赁得到启发,是否可以开展厂商信用担保业务,即对厂商产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由厂商承担,厂商出于权衡应收款催讨及坏账费用的考虑,该模式应该有一定市场空间。
3、大型装备和建设领域的履约担保类(参照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模式)
4、雇员忠诚担保类(即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关键位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除了业务模式,担保公司应同时配套建设信用审查评估体系,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比商业银行还难以操作,故不能单纯引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可以考虑引入证券公司关于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的理念,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财务报表并非主要的风险评估依据,只有把握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信用评估结论。

参考文献:
[1]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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