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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2015-12-14 12: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贷款风险的形成可分为银行风险、客户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的形成而采取的措施。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
一、贷款风险的形成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商业银行取得利润的重要渠道,也是其参与社会活动、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盈利资产, 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手段。
  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是信贷,即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由信贷的性质所决定,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或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期待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和有效增值,使资金的清偿能力相应受到影响;或者借贷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意于偿还贷款致使借贷风险发生。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与形态不同,划分为两类。按质量和风险程度分类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按风险形态分类是:正常、逾期、呆账、呆滞。两者的后三种为不良贷款。以目前的操作习惯,商业银行大都是采用质量和风险程度来对贷款进行分类。
(一)、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贷款风险的概念,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贷款风险通常是对贷款人而言的。从贷款人角度来考察,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在经营贷款业务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贷款风险是可以度量的,贷款风险具有可测性。
  贷款风险与风险贷款也是有区别的。常说的风险贷款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不良贷款,亦即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贷款本息的回收已经发生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收回;另一种是指高风险贷款,如科技贷款,这种贷款本息回收的不确定性很大,贷款人在承担了较大的贷款风险的同时,有可能取得较大收益。
  说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与信用风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信用风险存在于一切信用活动中,不仅银行信用有信用风险,国家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以及民间信用都存在信用风险,对贷款人来说,贷款风险最主要的是信用风险,但贷款风险除了信用风险之外,还有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二)、贷款风险-风险种类,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贷款不能正常还贷: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发放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
  2、抵押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旁落,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出质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1)质押无效(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贷款款项发放 (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4)质物的损坏,灭失,被盗窃。
    4、担保无效。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5、保证虚置。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合,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
  6、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达到预期止的就会退出或更改,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估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大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具体说就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金融机构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损失或资本损失的金融风险。利率风险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1)市场利率发生波动;(2)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一但具了这两个条件银行就面临利率风险。
二、贷款风险的管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方法
  说到风险,我们就想到要防范与化解,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合规经营。要将风险化解,必须真正做到了合法、合规。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逐年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所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划、制订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 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以下就如何从法律上对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及补救措施作一探讨。
(一)、贷款风险的管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方法
  1、强化风险管理,切实落实贷款的“三性”,即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特别就是要强调贷款的安全性,安全性是前提,流动性是保证,效益性目的。
  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在各种风险中应始终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安全经营,提高资产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贷款投向多元化,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出口型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增长速度的减缓,从严的货币政策,使大量小企业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生产难以继为,甚至面临倒闭。商业银行对此类小企业贷款同样面临难以收回的地步,信贷资产风险增大。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拓展中,应注重风险管理,首先是贷款投向上应该分散风险,行业上不能过于集中;其次在借款个体上,贷款不能垒大户,特别是要符合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的比例,防止累加信贷风险;再次要根据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发展有特色的金融产品,把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中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发挥商业银行的最大作用。
  2、健全内控制度提高管理人素质 强化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多年以来各种矛盾积累结果,它既有政策因素,社会因素问题,但也有内部管理上的问题。要提高商业银行风险贷款的防范能力,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在确保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系和事后监督协调运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抑制内部违规行为,要不断强化信贷员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作用,完善信贷操作的合规合法情况,把信贷风险控制在原始的萌芽之中。另外,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银行的灵魂。只有业务精良的高级管理人员,才会发挥一个领导者应有的号召力,督促下属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商业银行风险贷款的防范化解能力。
  3、从源头防范风险,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完善档案管理
贷款操作程序是指贷款过程的基本要素和各项环节,是保证贷款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合规合法性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监督、贷款收回、贷款展期、逾期处理、信贷制裁等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建立信贷关系十分重要,近年来较多的商业银行忽略了潜在客户发展培养、建立信贷关系的环节,有时误认为建立信贷关系就是接受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其实建立信贷关系是指对贷款对象的初步资格审查,并根据初步的资格审查确定信贷关系的确定、变更或中止,是黄金客户建立的基础。
  在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等环节中,则应注意各种书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在贷后检查监督环节,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和使用这一重要风险防范措施,不能简单的认为贷款发放了,只要借款人按时结息还款就行,应该从贷款人怎么用、如何经营管理的层面去有效检查监督,如果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在陷入困境前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必将会给商业银行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给贷款风险埋下极大的隐患。商业银行信贷员要特别重视和遵循贷款操作程序,加强贷后管理,以确保贷款安全,从源头防范贷款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大部分都是以抵押为主,而房地产抵押又占贷款业务中有大头。所以要着重从房地产房抵押的角度,深层次的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房地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注意风险点,将可能形成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以下从房地产抵押的实际操作层面去分析应如何防范该风险。
  1、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点
  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由于租赁仍然有效,商业银行将无法处理抵押房产。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在抵押前签订长期(最长不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那么商业银行将无法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和多年不能处理抵押物的风险。对策是: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对已经出租的房产,一般不予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也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给予办理,但一定要出租人提供真实的租赁合同,及时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抵押的事实。
2、抵押登记权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的风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流转)土地使用权。商业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没有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登记期限的风险,商业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
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因到期而自动失效。对策是: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便于处置抵押房产。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预留够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在这里还要说一下,集体(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一定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商业银行也是不能实现抵押权的。
  3、土地性质与土地用途引发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出让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商业银行将无法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借款人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国家可以随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商业银行也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4、在建工程抵押(留置权)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纳税人欠缴税款的 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5、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财产共有人没有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
(三)、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注重合同文本的订立,从根本上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最大程度避免客户对贷款人的诉讼。
  1、 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2、借款合同一定要明确借款用途。
  3、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4、借款合同履行问题及违约规定。
(四)、以下从贷款人角度,阐述贷款信用风险的回避、分散、转嫁、控制和补偿策略。
  1、贷款风险的回避策略
  回避简单来说就是不予贷款。但回避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贷款是银行运用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不贷款的银行是不存在的。对贷款人来说,务实的回避是指对风险较大的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通俗他说就是不该贷的不贷。为此,贷款人必须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分析,根据信用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回避,换句话说,信用分析是回避的前提,只有在信用分析基础上进行的回避才不致于是盲目的,才是必要的。
  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把好信贷审批投放关。要严格掌握贷款发放标准、落实贷款发放条件,首先要重点考察客户信用状况,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其变化趋势;其次要考虑第二还款来源的有关情况,审查保证人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备保证能力,审查抵押物的设定是否合理,确保抵押、保证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其资本收益情况,结合本行在该行业、地区、客户信贷风险的累积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要严格按照银监局关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文件要求做好对集团、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工作。在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既要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经营和财务状况,又要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严格控制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信用保证,尽量采用可靠的抵押担保,防止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落空。加大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和掌握,防止借款人在无真实经济往来的情况下,随意将贷款资金划给集团或关联企业。
  严格贷后检查制度,狠抓贷后检查跟踪。通过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等的经常性检查,对贷款用途进行核实,判断工程项目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匹配,一经发现企业有挪用贷款或经营出现危机征兆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2、贷款风险的分散策略
  分散策略是贷款人管理贷款信用风险的一种常用而且有效的策略。贷款分散化分散了贷款风险,最终能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贷款越分散,根据概论中独立事件的乘法法则,所有贷款同时成为呆帐的概率就越小,而且贷款越分散,每一笔贷款的金额就越小,即使某一笔贷款成为呆帐,对贷款人冲击不大,相反,如果贷款非常集中,某一笔大额贷款的损失都有可能使贷款人倒闭。
  贷款置换,转移信贷风险。即把风险转移给新的相关借款人。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将有相当风险的贷款转移或置换给与原借款人相关的新借款人,起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但银行转移风险的同时,还要关注和防范新的借款人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
  贷款保证,分担信贷风险。有保证的贷款把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保证方,但银行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保证方的信用风险。
  3、贷款风险转嫁策略。贷款风险的转嫁策略是指贷款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将贷款信用风险转嫁给他人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嫁策略在风险管理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它包括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两种方式。实行贷款保险制度,将贷款风险部分转移给赔付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是减少银行风险、加强信贷管理的有效措施。但我国各银行目前仅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飞机、船舶信贷等方面实施,还有大量的信贷融资未办理投保。具体做法是:贷款银行在发放某笔贷款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借款方因保险合同内因素所致不能履行偿付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以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指导方针,化解信贷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和有效监管体系的建立的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事业不断壮大,特别是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也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和业务风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制定出台这四个部门规章。
  1、全流程管理,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强化支付管理,保障信贷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就是要把握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
  2、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主要是贷放分控与实贷实付这两个环节。贷放分控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实贷实付是批商业银行(贷款人)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实贷实付原则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三大精髓之一,实贷实付的贷款使用支付原则不公是对国际先进经验的成熟的有效借鉴,更是结合当前贷款时弊,推动商业银行管理根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实行实贷实付有利于将贷款资金引入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银行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贷款的支付的两种方式是以受托支付为原则、自主支付为例外。 
三、结束语
  要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前移风险管理的关口,突出以贷前风险防范和规避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银行要从加强自身建设做起,建立一套严密、先进、适用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努力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加强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并对风险的波动趋势做前瞻性的,而不是事后的判断,争取风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健 全信贷风险预警制度,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核心竞争力。
  联动预警,一是系统内部上下联动,由上级部门汇总监控产业、行业、区域性信贷风险,并及时就典型事例、应对措施通报全行,提高风险预警的灵敏程度,变事后诸葛为事前警示;由下级部门对重点客户跟踪监控,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上级行参考,迅速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二是同业联动,借助人行和银监局,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并采取曝光。保护中国经济平稳发展、保护商业银行和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贷款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7]《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8]《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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