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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5-12-14 12: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一是实行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二是改革了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三是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同时指出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二是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日渐严重;三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任务越来越重等。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 制度问题 分析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的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强制力不够,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都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作了具体与明确的要求,即所有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参保率低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在规范这种关系时除《劳动法》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由于行政规章约束力不如法律,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⒈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⒉政府与被保险人之间养老保险有关争议时,裁定无“法”处理。政府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无法强制履行,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也不能依“法”得到保障。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中组织了实施,而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极小,收缴率连续下降,除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导致处罚不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任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赤字运作。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钱,经办机构承担的是服务养老保障事业的社会责任。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征收的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这样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也保障了各种待遇的支付,但压缩了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多年来,受统筹范围的限制,各地的基金支出、结余差别较大,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导致社保基金的各种漏损惊人,挪用情况频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严重弊端。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人口老龄化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囿于以下几个方面: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绝大部分。这样的限定和基金储存构成,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银行存款方面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3年的连续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1993年7月11日恢复保值补贴后,到期的3、5、8年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可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息计息,但按银行规定,保值贴补不给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结余贬值加快。从国库券方面看,国库券年利率受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也同样存在贬值问题。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1989年到期时,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也存在同样问题。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只能是1991年或1992年或1993年发行的。假设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这三年发行的国库券各占三分之一,那么,1993年以国库券形式存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约为12.0%,而1993年全国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6.1%。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库券也难以保值。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根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74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8016亿元,占总收入的85.75%.同期各级财政补贴1437亿元.养老问题不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家庭、个人和政府都要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的分担上。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极不合理。突出表现在是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政府责任不到位,个人责任过轻。1997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为8%。这两项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在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占到了71.4%,个人缴费占28.6%。政府几乎没有承担责任,只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补助也是弹性的,没有法律约束)。笔者认为应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明确界定企业、职工个人、政府三者的责任。在总费率中,政府要负担40%(设置特种税来征集,主要用于支付应由政府承担的“老人”退休金)、企业负担40%、个人负担20%。因为缴费分担比例与方式欠佳,不仅影响企业竞争力,个人发展,还导致制度运行出现”褶皱”,扩面征缴更困难,实际缴费降低等等.
  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养老账户结合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主要是解决目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即老人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绝大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主要是用来解决新人未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按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最高费率28%(企业缴纳20%,个人最高缴纳8%),个人账户占了其中的11%,社会统筹基金为17%。这种分配显然产生了两个大矛盾:⒈个人账户占整个养老保险的比例过低,使个人未来所能享受的退休养老金与其工作时期缴纳的保险费之间关系更为松散,从激励角度看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⒉养老保险在继续承担历史包袱情况下,社会统筹基金实际上承受着三个方面的负担:⑴“老人”的退休金负担;⑵“中人”“视同缴费年限”所衍生养老金负担;⑶“新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用完后,在余命期内继续支付的养老金负担。社会统筹基金不堪重负的后果是,用现在职工“个人账户”的钱来给已经退休或将要退休的人员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形成“空账户”,养老保险又形成了对“中人”和“新人”的新的基金负债,养老保险的财政危机始终难以解除。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不断完善,服务不断创新,实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基本上是符合现实国情的。由于改革方案很难尽善尽美,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上在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改革进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才可能获得成功。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33.
(2)李连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作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3)徐瑞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J];开发研究;2006年01期
(4)郑双胜: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综述,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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