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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及其改善措施

2015-12-14 11: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集中监管”体制到“分业监管”体制的过度。“分业监管”体制能够存续至今,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随着市场化体制的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分业监管模式遇到了更多的挑战,如何改善其运行效果?作者提出了五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合理性;完善措施.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
    1979年以前,我国采取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监管发展很不健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政策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金融监管业也伴随着金融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我国进入了“集中统一”的监管阶段;随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步伐加快,1992年以后,我国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简称“三会”),并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金融业界与金融监管实务,完成了央行监管权力的分转,实现了由“集中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
二、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合理性
    纵观历史,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一国经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就目前而言,分业监管体制在我国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相一致。“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到“分业监管”体制的转变,正是我国经济由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对世界开放,逐步市场化的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二)分业监管体制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在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下,实行分业监管不仅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指引,还能形成促进各行业专业化发展的氛围,提升其发展速度。而且由于我国三大行业的发展不均衡、目标不一致,各行业的监管标准也难以协调,因此,分业监管就成了不二选择。
    (三)分业监管体制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方式。监管体制是为了更好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使其得到稳定长足的发展,从根本上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我国虽然也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但数目不足100家,我国三大金融行业的业务分界线依旧存在,这也是目前分业监管持续至今的客观因素之一。
    (四)分业监管体制是实践的选择。在分业监管体制运行的过程中,我国承受住了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甚至连目前仍肆虐世界的次贷危机也没有动摇我国金融业运行的根本,这从实践上证明了这种监管体制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 我国监管模式遇到的挑战
  日益凸显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和国内分业监管体制的失灵更加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金融市场的大门向国际敞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为我国带来贸易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行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首先,混业经营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相对于分业经营具有更好的竞争力。因此,拥有熟练技巧和丰富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入驻将对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构成了巨大威胁。其次,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然而分业经营相在融资方面的劣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金融业国际化的步伐。
    第二,来自国内市场的挑战。为了应对外资金融机构带来的挑战,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2006年开始,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大型银行都纷纷涉足保险、证券等行业或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态势开始在我国显现。然而,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与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并不匹配,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当局更加关注与控股公司下各个子公司业务的运行情况,“三会”的监管重点和目标不一致,使得每个部门都只侧重于各自的监管目标,从而不能准确全面的评估该金融机构的风险,造成了监管的失灵。
    第三,融创新模糊了业务范畴,交叉业务的诞生造成“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大力加强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也直接导致了三大传统业务范畴的交叉,降低了监管效率。
    第四,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缺失将影响市场信心,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截至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明确法律文件。即使是在近年次贷危机的冲击、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如长期放任,必会动摇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心,从而降低资金运行的效率,减缓经济发展的速度。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合理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研究课题,据此作者建议:首先,在目前“一行三会”的体制下,增加对于交叉业务的监管组织,并依据市场业务情况及时更新其监管范围,缩小目前的“监管真空”范围。其次,设立“三会”之间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并颁布相关的法律确定其地位和权利。这样不仅保证决策者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运行的情况,并作出有利于市场运行的政策决定,还能加强“三会”进行沟通和协调,在保证金融业稳定有效的运行的同时为分业向混业体制过渡做好准备性工作。再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小组”,专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并颁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具体准则(包括对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细则等)。这样的模式,不仅能促进监管的有效性,避免重复监管,还能发现和解决混业经营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举两得。第四,设立“混业经营及监管研究小组”,集合专家力量对各大金融机构业务进行合规、合理的引导,保证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高质量过渡。最后,无论是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亦或是两者的过渡时期,明确细致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应迅速被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我们必须明确并牢记,只有消费者的信心得以稳定,才能有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谢平等.《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宋清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武汉金融,2007,12.

作者简介:
张冬阳(1991-),籍贯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09级本科生,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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