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刘易斯拐点”的定义入手,并参考其它国家经历刘易斯拐点的经验,透过最近几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的一些明显变化来说明我国正面临刘易斯拐点。并结合我国当前一段时间内的税收体制,来说明我国政府应该如何在税收体制方面做出调整,来应对刘易斯拐点的到来,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的劳动力供给得以保证。
关键词:刘易斯拐点 税收体制
一、 我国经济正面临刘易斯拐点
1.刘易斯拐点的定义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在上世纪50年代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后,提出了“二元经济”理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二元经济格局,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廉价。等到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完毕,二元经济就会逐步变成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这个剩余劳动力被转移完的这个时点,被称为“刘易斯拐点”,而这个拐点到来的根本原因就是经济增长。
“刘易斯拐点”是“二元经济”理论中的一个关键点。进入拐点以后,农业剩余劳动力消失,劳动力开始成为稀缺的生产要素,现代部门要想继续获得劳动力供给必须提高工资水平,由此,劳动和资本开始共同分配增长的利益。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整个的调整过程不会在一瞬时完成,在他们看来,在发展中国家,这个过程可能经过几十年才能完成。因此,刘易斯拐点实际上是一个转变的过程,由于自然禀赋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这个转折过程在不同国家经历的时间和表现形式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
2.我国正面临刘易斯拐点
从2004年开始,我国沿海地区开始出现“民工荒”,这几年这一现象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大有从沿海地区向内陆省份蔓延之势。劳动力短缺不仅表现为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也开始短缺。中国的劳动力不再是取之不竭了。和2004年的“民工荒”不同,2007年的基层劳动力短缺,已经由东南沿海蔓延到北方内陆,从东部扩展到中部乃至全国,从暂时的缺工变成了长期的趋势。
其实在那些发达国家在二元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都经历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到劳动力出现短缺的转折时期。英国和美国劳动力工资在拐点的1820年,日本在转折开始的1920年以后,工人实际工资水平都开始明显上升。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是否面临“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上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另外,人均GDP达到一定的水平也是一国达到“刘易斯拐点”的基本条件之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进入“刘易斯拐点”时基本上人均GDP都在300-500美元之间,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比重下降到40%-50%,工人工资开始有一个较明显的上涨。而我国人均GDP在2003年就突破了1000美元。
因此,从国际经验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刘易斯拐点”,即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局面即将结束,最近几年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很多变化也说明我国正面临刘易斯拐点。但由于我国在自然禀赋不同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很多因素与国际的众多发达国家不同,所以经历“刘易斯拐点”时可能具有长期性、结构性和迂回性。
二、刘易斯拐点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在面临刘易斯拐点的过程中,因为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数量不断下降,再加上我国青壮年劳动力绝对数量的下降,这就意味着我国经济可维持的潜在增长速度可能由原来的百分之十几即将降低至7%甚至更低。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工资上涨和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作用,CPI一直面临较高的上涨压力。从2008危机前后的CPI变动看,食品价格都是CPI上涨的主要因素:危机爆发前的2008年,食品价格同比涨幅都在10%以上,最高达21.2%。危机后的2010年,食品价格再次出现较快速度的上涨,推高了CPI。因此,当前的通货膨胀是刘易斯拐点的表现,并不单纯是货币因素的作用。
此外,在经历刘易斯拐点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由我国历史原因和我们所处的二元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工资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保障公平的税收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居民的税收负担不轻,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的直接税不重,间接税偏重。
三、刘易斯拐点到来之际,我国的税收体制方面需作何调整
面对刘易斯拐点的到来,我国应该将重点放在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而体现在作为分配社会资源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的税收方面,就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税制的情况作出一些调整,主要就是减税:
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要完全替代营业税,成为覆盖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税种,营业税同时取消。对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同时营业税取消,这是势在必行的。这项税制改革并不是无依据可循的,参考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较早的法国、德国的增值税实施办法,我们不难发现,其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工业、商业、交通运输、服务及农业等,即一切在其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实行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并没有营业税这个项目。如果将我国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其减税效果将非常大。
在所得税方面,修改个人所得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向中低收入者倾斜。这样才可能起到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在其他税方面,在减税的同时,对两高一资大幅增加税收,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也将加强,同时要提高房产税、环境税、资源税等等的征收。值得注意的是,要制定适度的房地产税,否则会使上述税收的优惠被消化掉。
通过以上的我国税收体制方面的改革,相信使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降低,从而能够带动企业的创新,产业升级,使我国快速平稳的完成由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转为集约型发展方式,伴随着物价的稳定,通货膨胀的消除,缓解经历刘易斯拐点带来的负面影响,顺利的完成刘易斯拐点时期的过渡。
四、参考文献
1. 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5总第300期
2. 蔡昉:《刘易斯转折点与公共政策方向的转变—关于中国社会保护的若干特征性事实》,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3. 税务总局政策研究处编译,《各国增值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