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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参与供应链融资的创新模式

2015-11-11 09: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诸多新的经济特色,引发了对传统银行业务创新的思考。银行业应如何融入物流供应链并分享利益?应如何适应信用证向赊销结算方式的转变?应如何给予中小企业完善的融资支持?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一、供应链融资中银行与核心企业的合作
   (一)供应链融资需要银企合作
核心企业是指在业界具有一定引导力,具有相当固定资产和优秀经营业绩的实力生产企业。同时,供应链融资也是银行的必然选择。核心企业凭借其优势,在传统融资中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会降低银行融资收益,但供应链融资中,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可以使银企关系得到优化和稳定。
   (二)银企合作方式的探讨
    1、应收账款融资。随着供应链企业合作的紧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被货到付款 、赊销和记账取代,应收账款融资也成为替代信用证融资的主要创新方向,可以在改善核心企业的应收、应付状况的同时,实现对上下游客户的开发和占有。
    2、流动货押深加工融资。供应链的最高利润回报来自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这就决定了核心企业往往深入挖掘产品链,进行深加工。如果银行介入其中,从原材料到最终产成品,一笔资本就可以在同一供应链中派生多次贷款机会,从而分享价值链升值。在此模式下,银行还可以考虑配合给予核心企业项目、设备、技术改造等融资,以抓住产业链上的关键节点,对整个产品链形成支撑,实现规模融资收益。
    3、组合融资。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与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往往涉及运输、保险和仓储等诸多环节,提供融资可以选择仓单质押、担保、不动产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这就决定我们可以以多种方式的组合来创新业务品种。比如银行可以占用核心企业的额度,垫付部分进口货款,取得物权单据,在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全程监控下货物到港,进入指定仓库,向银行质押仓单,企业分批付货款和融资利息提货。这就实现了垫付货款,担保,仓单质押的融资结合。还可以通过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信用证结算下以未来货权进行仓单质押代替开证保证金,付款提货。
    这种组合融资不仅限于产品组合,也适于地区组合,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结合,给予核心企业的国内合作伙伴以国内信用证融资,保理融资服务,再与仓单质押,信用险买断等业务品种配合,就可以深入挖掘国内客户,如果其今后取得进出口资格,则又可续做国际贸易融资,实现双向开发。
二、供应链融资中银行与实力物流企业的合作
(一)合作的必要性
    除了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实现与实力物流企业合作,加强对普通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是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必然选择。
    作为一个整体,中小企业和物流企业都是供应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大量库存占用资金,又缺乏固定资产抵押,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融资,而我国物流企业大量接受期末结算,由于竞争激烈,一般服务的利润率极低,也急需资金融通和与银行合作提供新的服务品种,增加附加值。
    对于银行而言,传统融资往往接受有价证券和不动产质押,品种有限,客户有限,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也拥有大量适宜为抵押的库存,但银行难以对库存科学估价及有效监管,从而限制了资金投放。此时如果与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使之为银行提供透明、可信赖的质物监管,评估、拍卖,甚至信用担保,银行就有条件实现对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且这种短期融资具有风险低,客户广,监控成本低的特点。
(二)合作品种探讨
    银行与实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一定程度上建立在仓单质押的基础上,常见有保兑仓、融通仓、物资银行三种模式。
    保兑仓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为客户提供金融担保服务。在交纳部分保证金后,银行可为经销商开立承兑汇票,并由物流企业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在物流企业的货物对物流企业进行反担保,银行收到经销商部分融资款后,签发《提货通知单》,通知物流企业部分发货,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物流企业与银行己开展了此项业务。
    融通仓主要服务中小企业,与银行合作,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开展典型的仓单质押业务。企业将产成品运至融通仓,以备旺季之需,银行可凭其库存作仓单质押,对其发放贷款,企业则以产品销售收入分批偿还贷款,合作物流企业有责任对货物进行特别监管。此模式已经在珠江三角洲、苏浙沪等地区多有实践,对象包括TCL,诺基亚等。
物流银行区别于以上两种模式中物流公司主要负监管责任的特点,以物流公司为中心,银行可以通过物流企业寻找客户,对合作物流公司的要求很高。银行与其合作,不仅可以实现现货质押,还可以实现质物流动质押。物流银行模式下,实力物流企业可以凭借其经营实力和固定资产,享受银行统一授信,根据客户需求和条件自由分配贷款,银行基本上不参与具体运作以减少繁琐手续,也可以由库存企业联合向物流企业担保,再由物流企业向银行担保。目前许多银行已与中储,中外运在有色金属、建材、家电、汽车、化工等产品上开展了统一授信合作。
三 供应链融资中同业及与非金融机构的合作
    供应链融资作为新生业务,进行同业合作便于交叉组合,模仿推广创新产品。其中,可以特别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因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客户资源有限,而我国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特别是金额大、期限长的融资项目上,由于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也非常需要分散业务风险,同时还可以利用其在外国的网络,了解国外客户信息。实际中,“风险参与”业务在我国已有一定的运作。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纸质单据交易受到挑战,eUCP,BOLERO, CCEWeb均可以实现电子单据处理和  网上支付。UPS等跨国物流公司在传递货物的同时也可传递资金,提供金融服务,而Tradecard能把买卖双方,物流公司、金融机构在网上联系起来,提供一站式服务。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物流和网络等性质的公司均不得涉足金融服务,因此银行可积极寻求与新时代背景下的非金融机构合作,通过Tradecard等国际网络获得融资信息,也要积极与我国物流企业,如中储、宝供、海尔物流、宅急送,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尝试货到付款,垫付货款,物流保理等业务,提高供应链的国际竞争力。
四,供应链融资合作中的风 险控制
    融资前期应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包括客户的行业地位,经营状况,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和信用状况,纳税状况,在本行有无结算账户、保持一定存款和授信余额等;其后,应对融资项目逐一审核,包括贸易的真实性,有无重复授信,质物的合法性,完整性,品种是否有市场需求、价格稳定,流动性好,并请专家参与货值评估;在融资项目执行中,应监控贸易过程,规定制式单据,检验预留印鉴,出库单等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多极授权出质,采取计算机管理,减少操作风险,严格记录台账,定期对帐,防范市场风险,必要时据市场状况重新核定额度。
目前,供应链融资在我国蓬勃兴起,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但也存在操作流程无规范,法律不完善,信息不统一等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合作各方的不断努力尝试和探索,本文只是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银行业只有在合作中对客户需求积极响应,才能使供应链融资展现出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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