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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融资的创新研究

2015-12-31 17: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建设全方位、多系列革新融资产品

 

  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据商务部消息,迄今为止国内公司的国外应收金额不低于1000亿美金,与此同时,还以150亿美金/每年的速度增加。由人民银行官方消息得知,迄今为止国内公司应收总金额高达公司总金额的30%,大大超过发达国家20%的水平[1]。商业银行因当以革新企业收账款方式为手段,调整集资方向,加大集资规模,其革新手段为:加大出口商票集资交易、福费廷与保理力度。在此之中,出口商票集资交易危险系数较高,独立于抵押担保。银行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再担保、第三方购买、危险系数评估的方法来降低集资风险。

 

  2.适时大胆地进行内部制度创新改革

 

  建立新型组织体系,构建专门解决集资交易问题的部门:进行组织体系革新过程中,第一步应当做到扁平化管理,提高商业银行对其下属组织的直接领导程度,简化组织的设置和分支,减少办理集资交易的流程,使客户的需求能够及时被开发工作者与上层领导所熟知;第二步,合理化内部组织机构,去除重复多余的机构,分工明确,使营销权利集中化,。政府应当建立专门针对集资交易的部门,在集资交易过程和发展中其领导和指向作用,全面体现集资交易服务指导中心、专业检查中心、销售中心、、产品定价中心和创新研制中心的优点;第三步,认识到集资交易在整体销售策略中的作用,全面凸显集资交易在整个商业银行销售中的作用,将其与个人金融交易和公司金融交易定位为商业银行三大关键交易。

 

  2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际集资交易自偿性特点突出,并在大大不同于普通贷款的数额确定、集资有效时间等,中国几乎全部中资银行还是以应用流动资金贷款为理念并以此操作,即主要根据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条例来确定借款危险系数,其中,主要以借款人的财务量与信任度来确定资金的借出与否。具体来讲,针对出口信用证押汇,大部分银行拒绝向不能提供所有可转让海运单据(物权单据)的中小公司集资。打包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处理相同。出口应收款集资是一种中国前所未有的集资产品,有效风险量化的工具的缺失使几乎全部的银行建立了较高的集资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借贷者的公司交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长期跟踪核实,更及还要求集资所有人具有有效、足额的抵押能力或担保人。部分银行甚至要求集资所有人额外呈贡投保证明,并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在这种条件下,中资银行不仅在产品思想还是在授信手段上都将国际集资贸易纳入短期流动资金的范围内。

 

  制约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创新存在的问题的因素

 

  随着近几年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相关的操作规章和业务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业务的相关制度和业务系统比较滞后。通常是某产品已经出现,才根据产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研发新的产品系统。这样的做法使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开展步履维艰。最重要的问题是与革新交易流程后的相关交易核查体系不匹配,对资产损失方面的考核没有考虑全面,对操作流程一些细节问题未做详细说明。致使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问题不断。

 

  目前看来,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仍然较高,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小,管理不规范,难以达到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新三板尚未发展成熟,交易并不十分活跃;发行债券也对企业有着较高的要求,并且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私募和创投基金又缺乏了解小微企业情况的有效通道,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的融资仍然十分有限。   4国内商业银行集资交易革新问题的应对方法

 

  把国际集资交易与国内集资交易作比较,银行一方面要承担集资所有人拖款、欠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要承担汇率、利率与国家风险等国际交易本身具备的风险。不仅如此,基于国际核算和国际集资交易的密切关系,国际集资交易也受到核算环节中诈骗风险和交单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怎样提前估计、防范、解决隐藏的风险,成为了国际集资交易发展的进程和目标。

 

  针对降低国际集资交易的风险系数的措施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合理制定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地保证银行的安全度;第二,对革新的方法和过程采取可行性分析,提前估算危险系数。

 

  商业银行不仅要向国家和政府努力争取制定跟国际接轨的条例的机会,还要全面了解当今的条例,仔细探究国内条例与国际条例的差距之所在,提出具有操作意义的体制,预防集资交易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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