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改失败原因对策
摘要:本文直陈股改失败的种种表现,并对股改失败的原因作了简要的阐述和分析,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但愿失败乃成功之母,但愿今后的股改能够从失败走向成功!并最终取得伟大的胜利!
正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自今年五月份风风火火地开展以来,推进到今天,尽管比较主流的声音都讳言失败,而称其进入了“关键时期”。但依笔者的管窥之见,现有股改的失败即是不争的事实,其实也无须讳言。相反,我们应该正视股改的失败,并且,对此失败必须给予高度地重视,必须认真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探求所以失败的原因,果敢提出科学有力的解决之道,以免最终酿成更大的市场灾难,并尽力争取股改的最后胜利。
一、股改的失败
股改的失败,有下列种种表现:
(一)股改步入歧途
股改的根本目的,原本应该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革,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使上市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进而推动股市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实际的股改却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的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逐步演变成了拯救机构的行情。其相距诚信和公平越来越远。这从宝钢、上汽等动用数十亿人民币为机构投资者接盘,权证被疯炒,以及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中,可见一般。
(二)g股成为“跌股”和“死股”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g股就应该有投资价值;就应该是“香勃勃”,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应该成为“涨股”和“活股”。WWw.133229.COM然而,事实上,g股却成了“跌股”和“死股”,据有人统计,“截至11月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企业共234家(不含清华同方),其中送股类的企业为224家,比例达96%。在送股类的224家企业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99家,其中97家跌破股改前价格,占98%,73家跌破自然除权价,占74%;已公布方案尚未实施送股的准g股企业125家,方案推出后首次复牌的有95家,其中59家跌破停牌前价格,占62%”。而惟有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则在“创新”的旗号下,被一些违规资金操纵着,疯狂的上串下跳。以至于管理层竟要冒天下之大不违,毫无法律依据地搞什么“倾斜政策”去支持g股做优做强。照此下去,如果还未股改的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之后,也是如此地跌跌不休,岂不是要在已被推倒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再踏上一只脚吗?岂不是要将已被推倒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彻底粉碎吗?股改的“成功”又从何而来呢?
(三)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的越来越少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的热情就应该得到维系;中小投资者参加股改投票的比例就不会越来越少。然而,事实上的股改,从试点第一批到全面推进后的第一批,流通股平均参与率为58.37%、50.26%、37.36%,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虽然,因为保荐机构的努力“工作”,全面推进后第二批37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38.74%;第三批21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41.74%,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投票参与率有所起稳,但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是无可争辩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越来越少的事实,表明了中小投资者在股改中的弱势,以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四)“对价”越来越低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买卖公平的法则”在“对价”的支付上就应该得到遵守;优质就应该优价;劣质就应该降价。然而,事实上的股改,在平均十送三股的预期中,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实际上付出的“对价”反而更少,(其送出的股份)豆腐买出肉的价格,公平再次地被践踏。而如果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其对价水平不断下降:“第一批(第二批公布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开始出现中小板上市公司)10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是10送3.78,第二批20家平均对价水平就下降到3.44股,而到了随后公布的方案,这一数据已经下降到10送3.14股”。这也充分显示了对价水平的实际不公。
(五)股指数度面临千点之危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就应当确定,股指在经历了4年多的下跌之后,就应该呈现稳中有涨的局面。然而,事实上,以沪市综指为例,自股改以来,股指从2005年4月29日的1159点,在短短一个月后的6月6日跌到998点;后虽被所谓政策性资金托住,但又在此后不久的7月12日和7月19日两度跌至1004点;之后,股指虽有所回升,在9月20日达到1223点;而就在各界人士特别是管理层因股指的上涨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股指却又再度掉头向下,并在10月28日又跌到1067点,直逼1000点的大关。(深市综指则更是于11月16日创下2593点的次低点位,相较6月3日的低点2590点,只有一步之遥)股指的如此走势,其彰显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并没有因股改而得到确立,反而更加惶恐不安!如此,股改的成功从何谈起。
(六)股市的成交量一再缩减
如果股改成功,股市的吸引力就应当增加;就应当能够吸引新资金的加入;股市的成交量就应该有所放大。然而,事实上,股票型基金不仅发行困难,而且遭遇净赎回;除了一些所谓的政策性资金外,增量资金其实很少,以至于管理层急急企求于qfii,使其得以乘虚而入。而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也就一直不能有效放大。如此,如果,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不能因股改而得利,反而令到外国的资本有机可乘。则股改的“成功”将仅是外国资本的胜利而已,而且其将来(很可能是在两、三年内)胜利退出之日,很可能就是中国股灾再度降临、金融危机暴发之时)。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何益?
(七)大股东的增持承诺渐渐消失
如果股改成功,上市公司果然有投资价值。大股东就不怕做出增持的承诺。然而,事实上,股改开始的时候,虽然还有不少大股东信誓旦旦地誓言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并承诺出资增持。但是,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失败以后,其他上市公司后续推出的股改方案,就再难看到大股东增持的誓言了。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如中化国际)的大股东干脆就直接背弃诚信,将自己已然做出的承诺置于脑后,一赖了之。可以说,大股东增持的失败,以及大股东增持承诺的逐渐消失,也同样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以上种种,已然充分表明现有股改的失败。那些以为股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就是成功的人们,请扪着良心好好想一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吧!
二、股改何以“败走麦城”
现有的股改,所以陷入失败,其原因何在呢?依笔者拙见,主要有下列一些。
(一)知识和经验不足
笔者早在今年6月4日,就曾撰文指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并且明确指出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种种表现:如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现在看来,股改的失败也正是“知识和经验不足”所招致的必然结果。
(二)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
可以说,股权分置原本就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的产物。而现在依然沿袭计划的方法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市场问题。此乃导致股改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股改的问题上,政府沿袭了计划的方法,其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组织”、“锁一爬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新老划断不确定”、“保荐制度”以及“倾斜政策”等。兹简单分析如下:
1、关于“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现行股改所遵行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谁试点,谁先改、谁后改,完全由组织者说了算,缺少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管,尤其是缺少对组织者的监管,没有公开、自由地竞争可言。客观上为设租、寻租开了方便之门。此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却成了股改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股改沿袭计划方法的突出表现。因此,“统一组织”应当改为“统一规范、严格监管”,这样,所有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在严格的监管之中,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使股改遵循市场的法则,有序进行。从而奠定股改成功的基础。
2、关于“锁一爬二”
“锁一爬二”,是指证监会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一项股改政策,即“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明显是以计划的方法限制流通,和导致股权分置的“暂不上市流通”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客观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人为地强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股改方案时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股改“对价”少之又少;使非流通股股东得以利用制度再度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是导致股改艰难进行的又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股权的流通一般是自由地,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但是,因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公平解决,对非流通股在可上市流通后的转让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以市场的方法,而不应该以计划的方法;应当促进公平,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锁一爬二”的政策,应当以“连续三天达到涨幅的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受市场约束的条件取而代之。惟有如此,股改才能有利于股价的上涨,实现互利多赢。
3、关于“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可以说是体现“统一组织”原则的具体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计划方法,“成熟”与否没有任何具体的、公开的标准,为行政权力肆意妄为提供了空间。正是这一管制措施,使得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使得股改的成本人为增加,并使得其他众多未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面临边缘化的危险。这对广大被深度套牢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其是导致股改为中小投资者所厌弃的原因之一。因此“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管制应当取消,应当依申请在先的原则来确定股改的先后,同时申请者,则依上市的先后确定股改的顺序。这才是比较公平的合乎市场要求的做法。
4、关于“新老划断的不确定”
股改开始以来,新股的发行是暂停了,但是暂停到什么时候,将来新股发行时有何新的举措,始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对于股改难有稳定的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改的失败。笔者认为新老划断应当尽早确定,但是,在股改期间,新股发行应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为三年,转股比例最高以3比1为限。前不久建设银行虽然在香港实现了成功上市,但是,实际上乃是银行上市的下策。如果其选择在国内通过各商业银行或者券商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则可以避免肥水外流,并可以实现互利多赢。如建行(按3比1转股)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商业银行或券商承销可以获得大笔的佣金,改善资本结构;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银行成长的成果,国家的金融安全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等。
5、关于“倾斜政策”
“倾斜政策”,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的,但其在国内的倾斜政策大多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所以倾斜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怀。然而,我国政府的“倾斜政策”与此大不相同。其倾斜往往是为了确保某一项政策的实施,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倾斜的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在证券市场上,“倾斜政策”已然用得很多了,如“发展资本市场为国企脱困服务”造就了持续数年大熊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演义了机构投资者的各种“黑幕”和“灰幕”,并最终导致了许多机构的破产;“设立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了亿万富翁,而使众多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特许权证的t+0交易,使得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被操纵着上串下跳(最后必然难逃在疯狂中崩溃、覆灭的命运)等。如此这般的“倾斜政策”,其只是计划的附庸,相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其远也。现在,管理层为了推进股改,又要搞什么“倾斜政策”了,说什么“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何在?倾斜政策以何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的法则?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搞“倾斜政策”的话,就请确认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方案提案权;确认股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才真正有利于股改的顺利进行;才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背弃诚信和公平
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其中诚信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互利多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因和永远的追求。原本以为籍着股改,可以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现有的股改实际上是背弃诚信和公平的,从下列事实中可见一般。
(一)股改政策向非流通股东倾斜,对流通股股东不公
尽管有人宣称股改使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然而,事实上,现行股改政策实际上是倾斜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比如,只有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推出股改方案;而流通股股东无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推出这证、那证,而流通股股东异议回购也未得确认;股改多次(表面上看是两次,实则是多次)停牌制度实际上胁迫流通股股东或者用脚投票,认输出局;或者听任股改方案通过,而任人宰割;股改否决后三个月的间隔期,客观上增加流通股股东否决方案的成本,使其难以在股改的投票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等。这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二)股改让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先行,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公
现行的股改,在“统一组织”、“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保护伞下,实际上使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而其他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则因倾斜政策,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非流通股股东公然背弃股改承诺
有的上市公司刚完成股改,其大股东就公然背弃股改承诺,对自己推出的股改方案,作出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解释,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四)股改沟通演变为拜票、贿票
股改方案推出后的沟通期,在保荐机构的帮衬下,实际上变成了拜票期,甚至贿票期。以至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频频暴光。
(五)创设权证拯救机构,戕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现行的股改,在创新的旗号下,推出种种权证,特许t+0交易,并允许券商创设权证,进行疯狂炒作,本质上是为了拯救“抱团取暖”的机构和恶意圈钱,其对市场诚信和公平的戕害,相较股改前发行新股恶意圈钱,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认为,权证不仅不应该特许实行t+0交易,而且其交易主要应该在场外通过做市商进行。
凡此种种,这些背弃诚信和公平的股改政策及现象,都极大地伤害着股改本身,也伤害着虚弱的证券市场,伤害着广大投资者的心,是导致股改失败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