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海南金融》2014年第4期,版权归原期刊和作者所有。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健康状况及医疗水平的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5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据预测,至2013年年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突破两个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5;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3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4。另外,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四二一”家庭的增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是以国家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但鉴于我国养老问题的紧迫性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系列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养老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达国家比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相对完善,金融保险市场发达,相关养老经验丰富。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美国的相关业务开展相对深入、制度相对完善、影响相对广泛,其制度模式、政策法规等对我国以房养老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美国的运行模式,同时因亚洲文化的特殊性,还分析了新加坡和日本的运行模式。借鉴别国经验,依据我国实际现状发展适合国民的金融养老产品,对缓解我国养老压力,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意义重大。
二、“以房养老”的概述
“以房养老”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在此主要讨论其狭义概念,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Housing Reverse Mortgage)。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又称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款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购房者不能拥有全部房产产权。而“反向”即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意借款人以拥有的独立房产为抵押,其独立评估机构受委托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借款人年龄、预期寿命、房产未来估值及折损等。金融机构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房屋折损及未来贷款利息及各项咨询服务费用后,将房屋剩余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即定期或一次性从金融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满足“住房富有、现金贫穷”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及医疗保障的需求。借款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房屋时,贷款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处置该房产,将房屋进行出租、销售或拍卖,从而获得贷款补偿。但贷款人或其继承人还清贷款及贷款利息时,可重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面向退休后储蓄减少、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较少,而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或没有子女的,不足以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及医疗卫生保障的老年人。这种状况下,拥有独立产权住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式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保障老年生活水平。
三、“以房养老”的国际模式
(一)“以房养老”的美国模式
目前,美国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国家。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于20世纪60年代萌芽,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大都停留在理论研究,且业务数量甚少。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1987年联邦政府颁布《1987年国家住房法案》,明确阐述了联邦政府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政策。1989年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推出住房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e Mortgage, HECM),同时美国住房按揭贷款联合会(房利美 Fannie Mae)将资本证券化引入住房反抵押贷款的资本运作,加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0年以后,由于国会和政府的支持及消费者的认同,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迅速发展。目前,美国有125家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每年签订贷款合约13000~18000笔[1]。现阶段,美国已形成了三类产品为主体的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美国联邦抵押联合会推行的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简称HECM)、房利美公司推出的房屋保管者(Home Keeper)和私营机构财务自由老年人融资公司推出的财务自由计划(Financial Freedom Plan)。
目前,HECM是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中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贷款品种。在美国各州都能获得,约占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95%,因此本文主要就HECM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1.申请者条件要求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供的对象是62岁及以上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且要求该抵押房屋为老年人的主要居住地。申请者要向相关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签署协议。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之前要向相关机构咨询,并出示证明。咨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益处和弊端、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可能选择,以及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将对他们生活及财务状况有何影响[2]。咨询机构必须是经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简称HUD)批准的机构,这些机构要与反向抵押贷款的提供者保持独立关系,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咨询机构多为专业咨询公司或老年机构,以保证潜在申请者得到准确的信息。
2.贷款额度及贷款发放、偿还方式
贷款的额度主要受借款人的年龄、当时市场利率的影响及房屋评估价值的限制。贷款额度要低于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房屋的出售价格。房屋价值越大,可贷金额越多。但贷款额度有所限制,最高额度为$417000,贷款最高额度因所在地不同而额度不同。
贷款的发放及偿还也较为灵活。一次性全部领取、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段领取或者取得一个信用额度,都是可以选择的领取方式。在信用额度内,贷款人可以按需提取。所贷款项可以按借款者的意愿,选择将来某一时期偿还,也可以选择借款者死亡或者永久性迁出后偿还[3]。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之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在贷款协议到期时,房屋将被放贷机构出售,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本利和后的剩余价值返回给贷款人或其继承者,若房屋出售所得金额不足偿还贷款的,放贷机构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也无追索权。
3.借款机
构的相关要求
房屋价值转化抵押贷款(HECM)是由政府主导,贷款机构为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授权的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其他私营金融机构[4]。当资产出售时,贷款额度超出净资产的话,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保的保险可以保障贷款机构避免损失。
对房屋价值可转换抵押贷款(HECM)产品来说,利率由政府规定,但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根据一年期短期国库债券利率调整;年度调整利率最高上浮2%,总共不得超过5%;月度调整利率总共上浮不得超过10%。
4.申请涉及的费用
(1)贷款申请费。即用于借款人准备借款合同及贷款程序中的费用。该贷款申请费的多少依据申请者的房屋评估价值。实际中,不同贷款机构的收取的实际费用不同。
(2)贷款保险费。申请者申请反向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联邦政府的保险。HECM保险保证贷款机构破产后借款人仍继续收到贷款;或贷款到期,贷款数额超出住房价值、房屋贬值,出售住房得到的资金不能弥补全部贷款,则联邦保险可确保贷款人能全额收回贷款。贷款保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高不能超过HUD规定的房屋价值的2%,之后每年的年保险费为贷款额的50个基点。另外,HECM最新规定,允许消费者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以保证他们将来足额拿到贷款。
(3)房屋产权调查费用及产权保证保险费。不同的州域和贷款机构对房屋产权调查费用的收费标准不同。
(4)房屋评估费用。申请反向抵押贷款前要申请房屋评估。房屋评估费用受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所在州域不同而变动。该费用由房屋所有者在反向抵押贷款申请前用现金支付,且该费用不能用所贷款支付。
(5)服务费。服务费用由贷款机构向申请者收取,服务内容不仅包括初期借款服务,还包括之后发送账目清单及合同执行的一系列服务。费用大概为每月30~60美元不等。该费用每月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每年的借款手续费也提前从贷款金额中扣除。
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后,房屋所有者仍要求缴纳房产税、房屋责任保险,直至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贷款机构。
5.风险分析
(1)借贷人的风险。首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需要高额咨询成本和手续费用,交易成本比较高,通常占到住房价值的1%~2%。对于房屋价值较低的申请者,是一笔较大的支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还可以居住在自有房屋内,所以,从美国来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规定的可贷金额不少于住房评估价值的40%,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60%。其次,当借款人不能持续缴纳财产税、保险和房屋修理费用时,则抵押贷款合同失效,贷款金额及利息需全部偿还。另外,对于和配偶一起借款的老年人来说,当其中一方老人去世或永久性搬离(即需要医疗救助)时,对于另一方,若不全部偿还贷款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即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这对于其中另一方将来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2)贷款者的风险分析。一方面,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放贷人来说,所有欠债都依赖于未来住房销售时的收入,对借款人住房以外的财富或收入没有追索权。因此,房屋价值的波动是影响贷款机构风险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认知相对贷款人有优势,当借款人的寿命大于预期寿命时,导致贷款数额高于房屋价值的风险。
(二)“以房养老”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实行“以房养老”模式已超过了10年,亚洲文化的特殊性使新加坡的“以房养老”模式有较强的借鉴性。本文主要介绍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于1997年由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率先推出的,60岁以上拥有私人住房且产权在70年以上、并且是公司的寿险保户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由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年人在去世前可以居住在抵押的住房内,保险公司在老人去世后处理房屋产权,若有房屋价值高于贷款金额及其利息,则其继承人有权获取剩余资金。但此产品仅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房且该产品的设计是有追索权,一旦贷款本利和超过房屋价值,屋主或其继承人就必须负担超过部分的归还。这使得房屋所有者担心由于长寿问题导致本利和超过贷款而被迫出售房屋[6]。
新加坡政府组屋全称为组合房屋,其主要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由建屋发展局统一建造和管理。2006年3月,新加坡八成居民人口的政府组屋也可以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拥有政府组屋的70~90岁的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职总英康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负责发放生活费,直至贷款期满或屋主去世。贷款机构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卖掉房屋,以收回贷款,或申请者的家人、继承人还钱贷款收回房子。
(三)“以房养老”的日本模式
东京都的武藏野市于1981年将“以房养老”模式引入日本,现阶段实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地方政府的福利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以房养老”模式,也有通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参与机构的“以房养老”的模式。
1.政府参与型
就政府福利部门推行的模式来说,各地具体实施模式不同,但总体上,申请门槛较高。以东京为例,要求申请人拥有独立产权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且不能与子女同住;要求建筑为独门独户且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以上。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无资格申请,且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不能申请,集体住宅不能申请。
每个月的融资上限是30万日元(可以支持老年人夫妇两人的生活),但总额度不能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价值的70%。贷款额度到达总额度上限,则贷款期满。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生活费,贷款利率比较低,约为年利率3%。贷款的偿还期限是申请人去世后三个月内,由担保人负责一次性偿还[7]。
2.民间机构参与型
参与“以房养
老”的民营机构大多为银行、信托公司、信托银行及房地产公司。而结合信托业务开展“以房养老”是日本的典型特点。1981年在武藏野市试点推广时,信托业务就有所涉及。日本将结合信托业务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称作“资产活用型银行贷款”或“信托反向抵押”。民营机构参与的方式主要采用借贷人将。该信托业务可以使多数信托机构持有的居住用不动产结合,形成更大的资产资源。
四、国外“以房养老”经验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是在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机构及申请者的权益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涉及产权、土地70年使用权限、金融保险及市场监管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市场运作环境,增加市场透明度,增强借款方的市场信心。
(二)政府支持
国外经验表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市场培育、资金支持、风险保障、监督审查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还会面临利率波动、寿命风险及房价波动等的可能性。同时,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多为老年人,贷款机构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风险控制能力高。因此,没有政府的支持培育,相关金融机构及贷款人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
(三)加大思想宣传
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国民对“以房养老”模式的接受度较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顺利推行需要国民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了解及认可。虽大部分机构民众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了初步认识,但了解程度不够深入,要加大对其宣传力度,使各层级政府、社会、相关机构及国民真正了解其发展模式及利弊。
(四)相关机构合作配合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新型的金融产品,结构复杂。国外成功运行的经验表明,各相关机构积极合作,政府担保,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同时保证机构信息的独立真实性,是国民信任该产品的重要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功能尚不完善、投资渠道少、新产品开发能力弱;同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贷款机构来说,贷款年限长、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比较大。因此,各相关机构积极合作,保证信息的独立真实性,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