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工资是不合法的。不写论文并不是正当理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法律分析:公司要求交毕业证原件不合法。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合理,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员工可以索回、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再加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所以,如果有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个人证件的,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如果因扣押行为造成了劳动者无法正常就业等其他损失的,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犯不犯法暂且另当别论,起码是不道德品行不端正。弄虚作假。这样的人在社会上能生存吗?企业敢用他吗?再者犯不犯法要看后果的情况,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必然犯法。这样没有底线的情况下,即使今天不犯法,早晚会犯法的。也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
法律分析:公司要求交毕业证原件不合法。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个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满意又没退钱,不但违法,还违反了规矩。
找人帮写论文本身就不合法,呵呵,一连串的不合法行为
硕士毕业设计要上交。
学生只有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课程设计与实习之后,经考试、考查及格后方可进行。是评定毕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学生通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及格才能毕业。毕业设计是需要上交的。
简介
高等学校技术科学专业及其他需培养设计能力的专业或学科应届毕业生的总结性独立作业。要求学生针对某一课题,综合运用本专业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作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设计。毕业设计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相当于一般高等学校的毕业论文。目的是总结检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是评定毕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毕业设计,也使学生对某一课题作专门深入系统的研究,巩固、扩大、加深已有知识,培养综合运用已有知识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也是学生走上国家建设岗位前的一次重要的实习。
hr要毕业论文正常。因为一些跨国公司,或者国内500强这样的正规公司,还是比较看重毕业论文水平的,毕业论文可以考察一个人在大学或者是研究生阶段的所有学术水平。所以hr要毕业论文也是正常的。HR一般指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即人事,最广泛定义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和劳动关系等。
可以向公司提交毕业论文用于评估和审核。但是您需要先阅读学校的政策以及岗位申请相关文件对此进行探讨。另外建议您提前与导师或招聘方沟通一下,了解一下他们是否需要这份论文,并确认是否有涉及到保密事项。如果是机密信息,则需确保在不泄露内容的情况下仍然满足要求。
需要。 毕业论文是需要交一份手稿的,你可以去打印交上去主要是答辩的时候给老师观看。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学生选定课题后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正常。HR一般指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即人事,最广泛定义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和劳动关系等。其中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所有专业都有毕业论文的包括HR,是正常的。
兄弟,这玩意儿躲不过的,我感觉你的性格和我差不多,要等到不能等了才发急,你的意思是说你还没写?那得抓紧了。 说实话想简单一点就网上搜,关于你论文的题目找一些材料,借鉴一些网上的论文(并不是说照抄)来拟一片稿,这很快的,传给你老师看一下,看看老师给你的建议,我就是这样,被退了几次,改了几次,大概是老师觉得烦了或者老师“善良”,就发给了一些很针对我论文的材料,结果就过了,如果你牛,可以像我同学一样,拿了本教材自己慢慢编(结果还被评为优秀论文) 实习总结无所谓,我是自己慢慢编的,也没有论文这么严啦
你自己所应聘的公司行业内实力怎么样,这些你之前可以在网上先了解,大四是读完还是先上班取决于你自己以后的定位,是上班,还是继续深造读研。如果想工作,可以和学校协调一下,等大四毕业的时候再回来做毕业论文。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你所要去服务的公司给你安排的是什么岗位,自己对该岗位是否了解、喜欢。不要到时候做的郁闷。这些你都知道后,如果去面试,你可以直接告诉HR,能得多贵司的这次面试机会,我感到很荣幸。直接问他 如果能为你们公司服务那么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样子,大概什么时候入职上班。这些可以问的。
方便安排工作岗位。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毕业时的必做项目,公司通过看员工毕业时的论文可以更快的了解员工之前所做的方向和课题,通过这些课题结合公司发展方向和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可以更好的分配岗位和安排任务。
如果你案例数据真实的话 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怕你出入不一样,如果实在不懂 可以请教我
行的,,,原创论文给你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这个我我知道怎么做我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