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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统计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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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统计学毕业论文

现共同富裕论文如下:

全面脱贫攻坚是2020年的“重头戏”,基层干部还需不忘为民初心,牢记脱贫使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紧绷全部脱贫”这根弦”,做到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

紧绷“持续帮扶”这根弦,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开展扶贫措施要有“要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扶贫措施是脱贫攻坚直接动力来源。因此,在帮扶措施上持续发力是过渡期的必由之路。

要留住帮扶力量开展动态帮扶,驻村服务队作为贫困村脱贫摘帽的急先锋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为贫困户脱贫、产业项目创收指明了道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还需坚持留住服务队,站好最后一班岗。

同时要注重产业帮扶,巩固脱贫成效。支持扶贫产业项目持续稳步复工复产,提升带贫能力,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更多机会。

紧绷“稳定脱贫”这根弦,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的稳定脱贫情况和扶贫成效直接挂钩,如果在脱贫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致贫、返贫,就会“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忘记了我们扶贫的初衷是为了全面小康。

所以,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要杜绝各类数字脱贫,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关注辖区脱贫情况。同时要重点关注贫困边缘户,及时保障边缘户的住房饮水安全,防止贫困边缘户出现因病、因学而致贫返贫等情况。

紧绷“共同富裕”这根弦,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我们要全力做好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面完成脱贫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要以扶贫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壮大乡村产业,逐步扩大受益人群,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致富。同时要充实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投入乡村沃土,以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总之,在这伟大时代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还需紧绷全面脱贫“这根弦”,做好持续稳定脱贫的文章。我们必须以必胜的决心、坚定的理念,扎实的工作,勇于担当,全面落实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百倍用心、千倍用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指出,“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指向明确,旗帜鲜明。

建党百年之际,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正当其时,广大驻村干部要不忘初心使命,紧扣时代脉搏,紧握风云时代“交接棒”,奔赴伟大复兴“大考场”,以“三心”蕴“三气”,为全面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决心,砥砺大刀阔斧、攻坚克难的锋芒锐气。“惟其艰难,更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

”面对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的客观情况,广大驻村干部作为共同富裕新征程上的领头雁、排头兵,要敢挑“重担子”、敢接“烫山芋”、敢啃“硬骨头”,充分诠释公仆底色的形象担当,树立引领基层前进的标杆风向。正所谓,中流击水,奋楫者先。

在迎难而上、砥砺奋进之时,广大驻村干部必须时刻保持“甩开膀子干,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干事之心,发扬“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的做事之情,永葆“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谋事之志,勇担当、善作为,在共同富裕新征程上砥砺大刀阔斧、攻坚克难的锋芒锐气。

以“困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的信心,涵养运筹帷幄、总揽全局的蔚然大气。在城市化大力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稳步步推进、2小时城市经济圈逐步确立的背景下,产业集群化、人才差异化、中心城市人才虹吸现象在不发达县市,尤其是偏远山区乡镇尤为突出。“小乡村也有大特色”。

广大驻村干部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在大局上谋划,于关键处落子,全面摸清各村的经济发展底数,理清制约发展短板,找准自身发展定位与远景目标。

在环境资源上坚持“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做到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在科技创新上积极与科研院校、大型企业合作,力促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谋新方、出新招,提升产品附加值,打造多元产业链。

在人在引进上结合人才需求梳理清单,选派精兵强将,响应政策号召,给足权能信任,为乡村的建设与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引得来人、留得住人、养得出人,全面联动,多点开花,使资源适配产业、科技带动效能、创新引领人才,于大局上开新局,在共同富裕新征程上涵养运筹帷幄、总揽全局的蔚然大气。

共同富裕论文800字示例如下:

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共同富裕是共同和富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它是相对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言的;富裕则是用来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它是相对于贫穷而言的。

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一再强调要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百分之九十几以上社会成员的富裕,其要旨在于要实现普遍富裕。

作为一名建行青年,我认为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建行将继续坚持"三大战略",顺应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趋势,落实普惠金融、住房租赁、金融科技三大战略。

以金融科技为载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与普惠金融和住房租赁双轮驱动,互相支撑,共同发力。以数字化转型带动金融改革,发展以人为核心的全方位普惠金融目标,以金融担当助力打开浙江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通道。

发挥“三大战略”优势,服务乡村振兴。我行应充分发挥我行“普惠金融”战略优势,结合浙江城乡发展阶段和产业特征,对城乡领域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创新打好“裕农通”、善融商务等系列“组合拳”,做大消费扶贫,做好乡村振兴,充分运用善融商务等平台,使城里资源下得去、农村产品上得来、外来产品接得住。

运用科技和金融相结合,助力“智慧乡村”建设,力促浙江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推动金融服务共同富裕实现新突破。

青少的我们充满朝气与活力,是初生的太阳,是五月的花海,是未来浙江省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生力军,要为谱写浙江省更美好的明天而拼搏奋斗。

青年的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砥砺前行。世界变化风云莫测,时代发展瞬息万变,浙江省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暗流冲击,我们理应紧跟时代,勇往直前,保质保量,在2035年建设全国第一个共同富裕示范区。

人们向往过上富足有尊严的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是全民的美好愿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在当今世界,我国的制度优势日渐凸显,党领导全体人民建成了全面小康的社会,完成了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未来,我们正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大步前行。然而,共同富裕不是简单粗暴的杀富济贫,而是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去创造财富来实现的。

共同富裕毕业论文

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其一,以就业为基础,在创造致富机会中推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带动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其二,以分配为抓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推进共同富裕。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其三,以服务为保障,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其四,以协同为方向,在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中推进共同富裕。应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其五,以文化为引领,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推进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国家繁荣昌盛,作为青少年,作为一名当代合格的大学生,我知道,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党倡导“共同富裕”,是为了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说明它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具有一致性。共同富裕是什么?经过深入学习与思考,我认识到,它包含全民共富、全面富裕、共建共富、逐步共富等等方面。它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人多地广,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防止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牢固的政治保障。当我们看到乡村发展、乡村振兴、共同富裕这几个鼓舞年轻人成长的话题,说真的,共同富裕是年轻人实现梦想的动力。但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有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才能实现共同富裕。那么,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如何为国家共同富裕助入自己的一股力量呢?首先,我们要有自我发展的良好意识,自我意识就是自己认识自己的一切,包括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以及自己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我们要加强自我的调控,我们还需要遵纪守法,努力的学习知识,充实自己的技能,还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勇于克服和钻研在学习中遇到的难题,时代是不断发展的,如果我们不主动学习就会被时代唾弃,会被时代淘汰。注重自我发展意识,这是助力国家共同富裕的基础。其次是我们要有自我发展的行动。发展自我单单有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有脚踏实地的行动。这种行动表现在道德的修炼上应该是:自觉遵守《河北工院学生手册》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表现在文化知识的学习上应该是:不论学习上取得怎样优异的成绩,都能永不满足;不论在学习上遇到怎样的挫折,都能坚韧不拔。表现在能力的提升上应该是: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的各项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为班级服务,为学校服务,在活动中展示自己,锻炼自己,提高自己。最后,我们要养成尊重他人的习惯。和谐的集体、和谐的校园,应该是每一个个体都受到尊重的集体。说到这里,其实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自觉地肩负起构建和谐校园的责任来,这不仅有利于建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也可以提高我们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我们真正步入社会后,能更努力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为实现国家共同富裕贡献一份力量。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从自身情况出发。坚持自我发展意识,以奋进之姿跑赢共同富裕的新赛道,不能纸上谈兵,更不能超出实际情况,这样是不现实的,我们要有自己的方法,不能盲目模仿的先富者,我们要做的是吸收先富者的经验,去寻找、探索最适合自己致富的道路,这样才能达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论文范文如下: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天下大同的思想,早期农家的并耕而食理想、道家的小国寡民理想、儒家的大同理想等,都是其集中体现,它主要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于没有束缚、压迫、贫穷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天下大同与共同富裕有相通之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深植于我们的脑海中。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系统的思维谋划全局,促进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断向前迈进。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40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大跨越,在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下,202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万亿元,国民经济运行稳定恢复,稳就业保民生成效显著,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上有更大作为。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民生福达到新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复杂性和阶段性,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自主创新力的大力提升、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发展、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既要立足于做大,持续做大、做强、做优经济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设定了共同富裕的过程性目标。在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在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期要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升经济循环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完善再分配制度,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鱼水情深,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忘却人民情怀、忽略人民关切、背离人民期盼,我们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人民事业更加积极有为地奔跑,凝聚起在新征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的强大力量。

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可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具体如下:1、要保持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基本实现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包括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挖掘我国经济增长的一切潜力。2、要保持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同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GDP增长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同步性明显增强,所以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历史性成就。继续保持同步性,就意味着人均GDP的提高可以转化为居民收入的提高。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叠加发力。国际上通常把的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基尼系数都有所下降,但这个下降趋势已趋于平缓,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保持在左右。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物质生活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人们精神生活的充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必须建立在物质生活的富裕上,如果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所谓的道德、理想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物质生活是基础,但物质生活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人民生活的改善并不单指物质生活的改善,而是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各方面生活全面提高的问题。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丰裕以后,精神生活将成为决定人们富裕和幸福程度的一个关键因素。

共同富裕毕业论文题目

文章自身的质量如何是一方面,老师的审查也很关键,象你这样一点头绪都没有的确很困难,如果非常着急的请HI 我,走捷径。

实现共同富裕论文范文如下: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天下大同的思想,早期农家的并耕而食理想、道家的小国寡民理想、儒家的大同理想等,都是其集中体现,它主要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于没有束缚、压迫、贫穷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天下大同与共同富裕有相通之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深植于我们的脑海中。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系统的思维谋划全局,促进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断向前迈进。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40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大跨越,在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下,202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万亿元,国民经济运行稳定恢复,稳就业保民生成效显著,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上有更大作为。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民生福达到新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复杂性和阶段性,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自主创新力的大力提升、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发展、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既要立足于做大,持续做大、做强、做优经济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设定了共同富裕的过程性目标。在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在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期要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升经济循环效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完善再分配制度,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鱼水情深,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忘却人民情怀、忽略人民关切、背离人民期盼,我们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人民事业更加积极有为地奔跑,凝聚起在新征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的强大力量。

概念性参考:“共同富裕”理论是邓小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先富后富”和“共同富裕”两个方面,“先富后富”是手段,“共同富裕”是目的。在经济工作中,“共同富裕”理论集中体现以下原则:一是适度倾斜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先富后富”是一个客观规律,承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允许先富、鼓励后富,逐步实现均衡转变的过程上。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小康水平以后,“共同富裕”将成为我们的“中心课题”,并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怎样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宁夏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寻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对于更好地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以上内容仅做引言之用,我找到的就这么多了。如果方便的话图书馆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面的书籍应该很多。像这种纯经济发展理论性的知识,书本还是最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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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论文800字示例如下:

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共同富裕是共同和富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它是相对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言的;富裕则是用来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它是相对于贫穷而言的。

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一再强调要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百分之九十几以上社会成员的富裕,其要旨在于要实现普遍富裕。

作为一名建行青年,我认为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建行将继续坚持"三大战略",顺应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趋势,落实普惠金融、住房租赁、金融科技三大战略。

以金融科技为载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与普惠金融和住房租赁双轮驱动,互相支撑,共同发力。以数字化转型带动金融改革,发展以人为核心的全方位普惠金融目标,以金融担当助力打开浙江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通道。

发挥“三大战略”优势,服务乡村振兴。我行应充分发挥我行“普惠金融”战略优势,结合浙江城乡发展阶段和产业特征,对城乡领域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创新打好“裕农通”、善融商务等系列“组合拳”,做大消费扶贫,做好乡村振兴,充分运用善融商务等平台,使城里资源下得去、农村产品上得来、外来产品接得住。

运用科技和金融相结合,助力“智慧乡村”建设,力促浙江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推动金融服务共同富裕实现新突破。

青少的我们充满朝气与活力,是初生的太阳,是五月的花海,是未来浙江省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生力军,要为谱写浙江省更美好的明天而拼搏奋斗。

青年的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砥砺前行。世界变化风云莫测,时代发展瞬息万变,浙江省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暗流冲击,我们理应紧跟时代,勇往直前,保质保量,在2035年建设全国第一个共同富裕示范区。

人们向往过上富足有尊严的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是全民的美好愿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在当今世界,我国的制度优势日渐凸显,党领导全体人民建成了全面小康的社会,完成了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未来,我们正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大步前行。然而,共同富裕不是简单粗暴的杀富济贫,而是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去创造财富来实现的。

一是共同富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富裕”展现的是生产力,即社会财富的发展程度,是相对于贫穷来说的。“共同”展现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即社会财富以何种形式归谁所有,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及两极分化而言的。二是共同富裕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因此,在谈到共同富裕的时候,我们不能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在同一时间点拥有相同数量和质量的社会财富。三是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仅需要在数量上实现增长,更需要在质量上有所突破,而实现这一过程需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

现共同富裕论文如下:

全面脱贫攻坚是2020年的“重头戏”,基层干部还需不忘为民初心,牢记脱贫使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紧绷全部脱贫”这根弦”,做到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

紧绷“持续帮扶”这根弦,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开展扶贫措施要有“要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扶贫措施是脱贫攻坚直接动力来源。因此,在帮扶措施上持续发力是过渡期的必由之路。

要留住帮扶力量开展动态帮扶,驻村服务队作为贫困村脱贫摘帽的急先锋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为贫困户脱贫、产业项目创收指明了道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还需坚持留住服务队,站好最后一班岗。

同时要注重产业帮扶,巩固脱贫成效。支持扶贫产业项目持续稳步复工复产,提升带贫能力,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更多机会。

紧绷“稳定脱贫”这根弦,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的稳定脱贫情况和扶贫成效直接挂钩,如果在脱贫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致贫、返贫,就会“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忘记了我们扶贫的初衷是为了全面小康。

所以,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要杜绝各类数字脱贫,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关注辖区脱贫情况。同时要重点关注贫困边缘户,及时保障边缘户的住房饮水安全,防止贫困边缘户出现因病、因学而致贫返贫等情况。

紧绷“共同富裕”这根弦,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全面脱贫是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我们要全力做好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面完成脱贫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要以扶贫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壮大乡村产业,逐步扩大受益人群,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致富。同时要充实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投入乡村沃土,以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总之,在这伟大时代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还需紧绷全面脱贫“这根弦”,做好持续稳定脱贫的文章。我们必须以必胜的决心、坚定的理念,扎实的工作,勇于担当,全面落实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百倍用心、千倍用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法学毕业论文夫妻共同债务

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 合同财产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我国《婚姻法》则着眼于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很多人都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结合《婚姻法》阐述一下自己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看法。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已逐步体现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体现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诞生,才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是用“但书”做了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显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自古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财产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第二、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分别财产制对于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的财产的婚姻当事人而言是合适的。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限制以及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只有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而且较独立的才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另外除上述规定的几种类型外,还享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3、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因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而且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关于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2)关于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无效或可以撤销。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3)关于对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的过程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应尽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4)关于夫妻《婚姻法》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共同表示,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人们常说“口说无凭”,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效力。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如果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效力问题,《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的有效要件 夫妻关系双方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合同时已超过成年年龄,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低下、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的约定行为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相违悖,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则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的行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合同契约。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有以下情况的行为无效:(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三)总结任何一个时期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力性质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是由人们凭空创造,而是在不断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自身社会成长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伟大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种类、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明确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以及与第三人交涉时明确夫妻间财产权问题,已突显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被大众认知此财产制度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资料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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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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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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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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