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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专业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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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点拨:可以写一写书法的发展史,关于一些字书的由来,例文如下: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

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

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

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

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

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

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

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

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也可摘选以下内容: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

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

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

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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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门广福院、云门看经院、芍师院、显圣院(云门显圣寺)、云门广孝寺、王献之故居、辩才香阁、辩才塔、陆游草堂、王献之洗砚池、洗笔池、丽句亭、智永和尚(铁门槛、退笔冢)、明崇祯三年(1630)

书法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论晋唐风格的特点与传承》《楷书的起源与发展》《篆刻与书法的艺术交织》《草书的形成与发展》

美术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美术教育方向 1.营造良好美育氛围、提高学生美术素质 2.“审美素质教育”——中小学美术教育应解决的问题 3.浅谈小学美育 4.中学美术教学探究--中学美术课应解决的两个问题 5.试论美术课中轻松愉快氛围的营造 6.中小学美术课应解决的问题 7.从激发兴趣入手培养幼儿的绘画能力 8.如何正确对待儿童美术素质教育 9. 浅谈中小学美术绘画技能的训练 10. 让学生在主动参与绘画创作中增强美术素质 11. 提高中小学美术教学,塑造完美人格 12. 如何才能当一名合格的美术教师 13. 中学美术欣赏课学习方法研究 14. 浅谈培养儿童学画 15. 谈谈中小学美术教育的意义 16. 怎样搞好美术特长生培养 17. 怎样才能提高中学生美术教学 18. 中学美术教育与提高素质教育的关系 19. 中学美术如何渗透环境意识 20. 中学美术教育改革之我见 21. 怎样体现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的价值 22. 谈中小学美术教育的意义 23. 保持儿童美术的原创性 24. 美术课中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思考 25. 谈美术教育在中小学全面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26. 中小学美术教学改革的初步设想 27. 做现代中学美术教师 28. 培养儿童绘画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29. 中小学美术课应解决的问题 30. 小学美术教育畅想 31. 素质教育观下的早期美术教育浅论 32. 在初中美术教育中绘画技能的训练 33. 浅谈对中小学美术教学中美术常识与欣赏课的几点认识 34. 中学美术教育改革初探 35. 浅论美术课堂中轻松愉快的气氛营造 36. 试论初中美术设计应用课的教学方法37. 激发学生兴趣让学生发现美创造美 38. 美术课中如何渗透爱国主义思想教育 39. 浅谈怎样搞好中学素描教学 40. 论儿童个性化的发展 41. 中小学美术教学中速写作用之散论 42. 对现今中学美术教学的思考 43. 浅谈在美术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品德 44. 美术教育与儿童创造思维发展 45. 如何迈向开放式教学新格局——论素质教育与美术 46. 中小学美术课的再评价与再创造 47.浅谈中学色彩教学 48. 浅谈风景写生教学 49. 素描静物在基础教学中的重要性 50.从“像不像”看美术教学 51.幼儿美术教育初探二、绘画方向 1.中国画创新的道路探索 2.浅谈中国工笔人物画的“传神写意” 3.浅谈素描写生 4.简论书法用笔与中国画笔墨 5.谈画好素描的窍门 6.浅谈艺术中的“目视”与“神遇” 7.浅谈中国山水画的意境 8.论水粉画写生“水”和“白粉”的运用 9.素描作为独立的艺术形式的魅力 10.浅析中国画的美学理念 11.中国画设色中的变色 12.重视眼、脑、手的训练 13.浅论中西绘画中的线条艺术 14. 浅谈美术的功利价值早于审美价值 15. 浅谈中国山水画 16. 浅谈中国画的”形“与”神” 17. 浅谈素描创新——造型、审美、感知能力 18. 略论中国画的构图 19. 浅谈写意花鸟的赋彩 20. 如何看待“笔墨等于零” 21. 浅谈中国画的“笔法”和“墨法” 22. 浅谈中国画的气韵生动 23. 试谈当代油画的写意特征 24. 浅谈自然色彩写生 25. 浅谈中国古代人物画——敦煌壁画“飞天” 26. 水墨画的美学特色 27. 中国水墨画的现状与出路 28. 浅谈中国人物画 29. 浅谈对山水画的认识 30. 浅谈中国画“线”的艺术 31. 面对未来的中国水墨画 32. 浅谈色彩写生 33. 中西绘画色彩比较 34. 浅谈中国画的构图特点 35. 浅谈中国传统绘画的造型观念 36. 浅淡“书画同源” 37. 浅谈中国画的空白 38. 头像素描学习的要求是什么 39. 简论中国画与书法艺术的关系 40. 浅谈文人画对中国画之影响 41. 中国画贵在创作 42. 浅谈中国画中的“气韵生动” 43. 谈徐渭的杂花图卷 44. 如何对待西方现代派美术 45. 线描艺术的魅力 46. 传统水墨与都市水墨 47. 浅论山水画写石方法 48. 论"线"在素描绘画中的作用 49. 浅谈中国画空间的创新 50. 论白描仕女画 51. 谈中国画的现状和出路 52. 浅谈国画百年之变迁 53. 浅谈色彩与人的心理 54. 论白描 55. 笔精墨妙与意趣心契 56. 浅谈基督教对米勒的影响57. 古代书法论所涉“道”“理”“法”三者关系58. 论写生与创作的关系 59. “线条、色彩、构图”——绘画美的本质 60. 散谈中国画的特点----作为阅读符号的中国画 61. 线——造型艺术的独特语言 62. 谈临摹 63. 对中国水墨画传统技法的几点认识 64. 油画之我见 65. 散论中国画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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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书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的必修课程和不可缺少的教育环节,是培养学生科研能力,检验和考查学生专业知识和理论运用能力的重要方式,因此,对毕业论文撰写的各个环节和毕业论文各个构成部分进行系统分析,提高毕业论文撰写效率和质量,加强学生学术论文撰写修养,是一件极具价值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本书以此为任。本书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为切人点,对选题审题、资料收集整理、开题报告、正文撰写和修改、答辩等毕业论文撰写环节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对论文题目、正文、注释、摘要和关键词等毕业论文各个部分进行了系统研究。本书在参考多位学者著述的基础上,力图从理论与应用、宏观与微观等相结合的角度,对毕业论文撰写各个环节和毕业论文的各个构成部分进行仔细研究,也力图写出自己的特色。全书共分两篇,上篇重在理论分析,对毕业论文撰写的各环节和答辩进行理论研究;下篇重在实践探讨,以一篇公开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和一篇已完成的法学毕业论文为例,按照毕业论文的各个构成部分,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实现明理与功用双重目标。由于笔者本来就坚持在教学第一线,或者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既有长期从事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经历,也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且将这些经历和经验融在了本书的写作中。因此,本书既可以满足广大高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需要,也适合广大研究者学术论文撰写的需要。

法硕毕业论文参考书

201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用书及练习题

法硕专业课用书和题

1、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分析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本书也是每年9月出版。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家买书的时候要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考试分析很重要,都是依据大纲和这本考试分析编写的。老师都以这本书出题,同学们最后还是以这种书为主。

2、《大纲配套练习》人大出版社,结合考试分析做的题,对考试分析的知识点的练习的,前期可以做的。前期做错没有关系,听了四联法硕的课后就一定全部做对的。

3、法律硕士(非法学)历年真题或法学历年真题都得做。

这里推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本书每年4-5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本真题是目前市面上解析最详细,答案最权威,题目最真实的书籍。因为该真题的题目和答案都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以官方渠道拿到的,所以该书上题型都是真的,而非收集的模拟题型,全部的答案也都是阅卷标准答案。

4、法硕(非法学)法律法规汇编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每年4月前后出版发行,出版社依然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整合师资力量,在准备了一年多后,出版了这本法硕大纲配套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

5、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指南 全称《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此书每年9月份出版。现在出题机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以考试指南也都是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硕大纲和考试分析为准。指南一般以刑法分则为主看。主要以考分析为主看。

6、法硕(非法学)冲刺背诵手册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冲刺背诵手册》,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每年9月出版。此书依据法硕大纲,把新增考点全部纳入,对难点知识进行讲解,梳理书中的全部重要知识点、框架图、知识对比。在冲刺阶段,本书有助于大家加深难点知识理解和记忆。

7、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每年9月出来一定要买.

8、法学用书加上这种书《法硕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该策略》人大出版社,先有旧的,新的都是9月出来。这本书主要是联考法学方向考试大纲的解析,主要是将大纲要点,考察点进行详细的分析,综合比较真题,找出出题方向。对考试大纲中的要点和联考命题重点进行了重要的归纳。

9、法律硕士(法学)大纲,每年9月出来一定要买,这一般是考度范围。

以上非法学用书1、2、3、4、5、6、7.

以上法学用的书1、2、3、4、5、6、8、9

考研政治用书和题:

1、政治考研大纲,也是每年9月出来一定要买的。

2、英语考研大纲,也是每年9月出来一定要买的。

3、《政治肖秀荣1000题》一定要做。选做客观题。每年9月出版

4、《肖秀荣命题人讲真题》一定要刷,一定要刷。每年9月出版

4、《政治肖精练》或《政治红宝书》要买,每年9月出来

5、《肖八套题》要背,每年11月出版

6、《肖四套题》一定要背,每年12月出版。

结合四联法硕政治老师的讲义会更加加分的。

英语一用书和题

1、张剑黄皮书历年真题试卷版的。

2、星火词汇书。

3、百词斩aap或扇贝aap背单词(每天计划背50个或100个)

每天四个时间背重复背,一定能记住的。

4、作文书可以买一书。根据自己的喜欢选一本。

5、张剑阅读150篇(可以提高增加词汇量和阅读方法)

结合四联法硕英语老师讲解大小作文、阅读、新题型、长难句分析,同学们提高很多分。

结合四联法硕的协议班是大课和小课结合上的方式,给学生提高很多,很多,同学们从做不对题,听老师讲完课小课后进步很快,都能把题做对了,感谢小课小组上课的辅导老师,大课老师把握所有基础、强化、大纲考点、主观题梳理、串讲班、押题班一轮一轮给同学们提高强化且重点、考点的讲解,让每个学生都能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考点,感谢这些专业课的大课和小课老师的付出,才有四联这么多优秀的学生考上一流的名校和理想的院校,我们一起努力加油!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附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法理、宪法、法制史的复习建议用这本书)《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刑法、民法的复习主要使用这本书)《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及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司法考试真题》法硕考试司法化,法硕考试有部分题来源于司法考试,适合学有余力,想考高分的同学,主要是适合刑法和民法的复习。《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参考非法学考试分析及法学教材。四联授课老师针对考试精心编写了讲义,可作为考点参考。

可以用法硕考点解析。法学还要好好复习自己本科的书籍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挺不错的

国际法毕业论文参考书

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 本书著者奥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曾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国际法院院长;瓦茨曾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八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广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订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举深受国际法学界的欢迎。新版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问题。新版第一卷内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五个部分。新版维持原来的水平和声誉,是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参考著作,对实际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伊恩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 全书阐述清晰、分析严密,参考资料详尽,覆盖面综合全面,案例典型而丰富,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 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高超水平,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和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地位,补称为系统全面阐述平时国际法的一部杰作、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和颇具世界影响的国际法教科书。本书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的高超水平,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独特地位,从而有助于人们认识实证法学在国际法研究方面的潜力和无可替代的作用。斯塔克的国际法教材也不错的 引自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一、中文类:1、 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 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5、 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 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7、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8、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9、 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10、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 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1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3、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14、 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15、 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16、 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7、 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18、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19、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20、 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21、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22、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23、 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24、 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5、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6、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27、 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28、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8年版。29、 丘宏达(台)主编:《平时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74年版。30、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1、 王浩:《中国外交事例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89年版。32、 黄凤:《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33、 陈治世:《条约法公约析论》,台湾学生书局1992年版。34、 亨金:《国际法:案例和资料》,西方出版公司1980年版。35、 B.森(印度):《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36、 丘日庆主编:《领事法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37、 尼日尔松:《外交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38、 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39、 马呈元:《国家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0、 陈治中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1、 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2、 柳炳华(韩)著,马呈元等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3、 苏义雄(台):《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44、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45、 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6、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47、 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48、 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9、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0、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1、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52、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版。53、 江国青:《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54、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5、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6、 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8、 阿,菲德罗斯(奥)著,李浩培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59、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0、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大出版社1995年版。61、 亚历山大·基斯(法)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2、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63、 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64、 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5、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66、 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7、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1998年版。68、 刘楠来:《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69、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70、 吴慧:《国际海洋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71、 陈治世:《国际法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72、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3、 斯塔克(英)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7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5、 吴嘉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之研析》,台湾五南出版社1998年版。76、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7、 黄进、肖永平主编:《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8、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9、 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80、 谢启美:《中国与联合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81、 鹿守本主编:《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82、 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83、 凌岩等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4、 徐振翼:《航空法知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85、 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86、 [荷]雷伊南著,谭世球译:《外层空间法的利用与国际法》,上海翻译出版社1985年版。87、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88、 盛愉、魏家驹:《国际法新领域简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89、 夏友富:《国际环保法与中国对外开放》,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90、 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91、 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92、 江伟钰、江伟铿:《国际环境保护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93、 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4、 董云虎编:《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95、 夏尔·卢梭(法):《武装冲突法》,中译本1987年版。96、 李龙、万鄂湘:《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97、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98、 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99、 刘亚平:《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0、 林欣:《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二、外文类:1、, Stark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 and Co.,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auterpacht H.: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Politics, Law and Force in the Interstate System, 219 Recueil Des Cours, 、Thomas M. Franck: Fair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Clarendon Press, 、: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250 Recueil Des Cours, 、: Encyclopedia of Public Law, Elserier Science Publishers, 、Serge Sur: The State Between Fragmentation and Globalization, 、Kaarle Nordenstreng: 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in the 1990s, 、Philip Alston: International Lawyers and Globalization, 、David : States and Sovereignty in the Global Economy, London, 、Jan Klabber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nthony Aust: 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ileen Denza: Diplomatic Law—Commentary o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Clarendon Press, 、John Collie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1976. 19、Karen : The Greening of 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nd :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Dosborn, 、Saskia Sassen: Losing Control? Sovereignty in Age of Globaliz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A. Leroy Bennet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arel C. Wellens: Diversity in Secondary Rules and the 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S. D. Bailey: The Proced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 Legal Re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artti Koskenniemi: 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gnaz 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Lyal S. Sunga: The Emerging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L.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Bruno Stimma: The Charter of the UN: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an Brownl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Use of Force by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 G. Merrills: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6、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 L. M. Goodrich: The United Nations, 、Jordan J. Paus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Dixon and Martin: 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Law,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Oscar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rad R. Roth: Governmental Il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Simon Chesterma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 Conforti: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Green N. A. M: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ld and Evans London,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Clarendon, Clarendon Press, 、Charles S. R: International Law, CLB, Publishers Inc, 、Louis II: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West Publishing Co. 、Anan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Martimo Nijholf, Boson, 、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he Recent Break-Up of USSR and Yugoslavia. 、O. A. Elias and C. L. Lim: The Paradox of Consensualism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国际贸易法值得推荐书籍有:《国际法》、《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国际贸易法》等。

贸易,是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通常指以货币为媒介的一切交换活动或行为。其活动范围,不仅包括商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不仅包括国内贸易,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国际贸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贸易标的从实在延伸到虚拟,市场从有形拓展到无形,不断丰富和进步。万变不离其宗,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货与付款两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

国际贸易:

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对贸易当事国来说是对外贸易。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世界贸易。由于现代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信贷关系、科技合作关系等都以商品运动为基础,故国际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联系的基本形式。国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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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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