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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性的婚姻观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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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性的婚姻观毕业论文

日本女性的婚姻观,大致有以下变化;1,以前,日本女性因为没有经济地位,结婚就是为了找一个饭碗,现在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用依赖任何人,一个人可以过得无忧无虑。2,因为经济地位的提高,日本女性把婚姻已经看得不是很重要了。所以大多数人选择同居。 也是因为物价高,生活压力大, 很多人结了婚,也不想生小孩。 生小孩;1要放弃工作,做全职主妇, 2想边带孩子,便工作那时不可能的。接送孩子时间上配合不上。 3日本老人很多都不愿意帮忙带孙子。3,选择对方年龄;以前都是选择比自己大的男性。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 物价的上升,考虑长久一点的话,现在流行找比自己小5倒10岁的男性。 因为女人最多可以工作到45岁-50岁左右。到女的不能工作了,男的还可 以 工作,养家。4,现在的女性,都活的特别有个性。 有棱角。不愿意为任何事情而委屈自己。 而且整个社会对于离婚,也习以为常了。 不会再被别人鄙视。影响;对社会的影响太大了, 你想啊,女性不结婚,不生孩子,没有后继之人了!现在日本已经到了老龄化社会了。没有年轻人缴纳养老保险, 老年人的退休金只能是社会,国家负担了。 况且日本的退休金是一把找齐的。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楼主您好!《中日女性婚姻观的比较》,国内外研究文献比较少,网上很难搜到。建议您找人写算了,去那个浅论天下看看,我上次也在那写的,还不错。

《中日女性婚姻观的比较》论文我帮你。

参考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1)『现代日本女性史――フェミニズムを轴として』 2)男女の结婚意识格差は、なぜ生まれるのか?草食の时代の女子の生き方【1】3)】「昭和の结婚・家族」の崩壊、少子化、婚活、その先にあるものは?4)这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如在网上查不到的话,请再补充提问,或请问kindmagnet '変迁する日本人女性の结婚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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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大概想写什么内容。「日本における结婚観の変化に関する一考察」「大学生の恋爱観・结婚観に関する研究」「女性と男性の恋爱観・结婚観に関する意识比较」这类的都可以,要看论文的大小和你具体想写的方向。小的投稿论文或者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可以勉强用XXXXに関する一考察,但是如果是修士或者博士论文以及等级比较高的学术杂志投稿的话,就是用XXXXに関する研究这类的比较好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中西方婚姻观毕业论文

西方人把婚姻当成是生命之余的一项事情,不是必须要做的。而中方文化中认为不结婚就是不孝,必须要成家立业。

浅析中美婚姻观差异及其形成原因二中美婚姻观差异形成原因中美婚姻观差异主要源于其经济方式,生存环境,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及人文心态的不同:1.经济方式不同:中国文化根治植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经济中,体力健壮的男性成为劳动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男性是家庭的支柱,女性的劳动可有可无,可以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形成了阴性崇拜现象,而封建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思想残余仍世世代代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直至今日,男性仍在中国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女人体格较为健壮,不存在男女劳动性别上太大的差异,再加上建国历史短,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男女经济地位差别不大。2.生存环境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上看,古代中国地处半封建状态的大陆地域,较为封闭的地理形态形成了人们较为封闭的思想,再加上统治者的专制和愚民政策,使儒家思想一枝独秀,而极少与西方交流。而美国两边濒临海洋,便利的海运为早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提供了条件。而且,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独立性和开拓性较强,积极与其他国家交流,主流思想在各种思想碰撞中迅速发展。3.社会价值观不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弦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是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的。《新结婚时代》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嫁给一个人就是嫁给了他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传统婚姻观念的精髓,家庭第一,个人幸福微不足道。在这个伟大传统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无数的相爱之人放弃了终身的爱情和幸福,并因此得到心灵的平静和自慰。而对于集体而言,小家庭自然要让位于集体。自古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伟大榜样,主流思想宣扬的也是先国后家、先公后私的意识,违反者便会被认为是自私自利,缺乏高尚的道德情操。仅就体育圈来说,不要说老婆生这种心态促使人们脱离实际产生一些超出自己支付能力之外的欲求。三结论通过以上对比,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出中美婚姻的差异及形成原因,使我们了解了中美文化的背景与历史,从而有助于我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透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了解中美差异的目的在于使不同民族之间进行的更好的对话与交流,使我们更好地进行跨文化交际与跨文化传播。

婚姻不是一个仪式,婚姻是一个约定,婚姻所带给人的不是劳苦愁烦,带给人的是责任与担当。

反观当下社会婚姻逐渐被藐视,甚至婚外情成为了主流,而且许多人带有试婚、闪婚、同居而不结婚的态度去生活。

婚姻观的错误给人的认知带来偏差,让人在婚姻中放纵,甚至轻视婚姻的价值,没有尊重和信任在里面。

正确的婚姻观不是一个或者两个原则,乃是对于婚姻的委身和委心——因为有盟约在先,不仅仅是在认识婚姻的层面上,而且在实践与生活的当中,除此之外,神的话是婚姻观的蓝本。

然而,婚姻的偏差,最终指向了犯罪的生活,有的是婚外情,违背婚姻的誓言和约定,背着妻子或丈夫在外面又有了家庭,甚至又生了别的儿女;也有的是没有进入婚姻就怀孕生子,当然这其中也有堕胎的,也有只是为欲望而堕落的人群。

为什么如今人对婚姻如此的藐视,甚至觉得婚姻不重要,在一起最重要?原因何在?是人性的泯灭或是道德的沦陷?是不知道原则还是故意而为之?

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人肉体欲望的问题。

每个人都有欲望,但如果一味地放纵欲望,就会突破底线,忘乎所以,没有法则的生活。

婚姻不是让人玩弄的仪式,也不是提供人消遣的流程,婚姻是盟约,是彼此之间的信任和默契。如果不懂婚姻是什么的人,进入婚姻,乃是危机之中的危机,因为未来有许多的事情需要面对。

笔者曾听一位阿姨提到,她外甥媳妇自从嫁到家里面,从没有主动关心家庭照顾家庭过,生了孩子之后,基本上都交给父母照料,自己根本不愿意照顾孩子,嫌弃照顾孩子麻烦,每天除了躺床上玩手机,就是玩手机,到吃饭的时候吃吃饭,闲的时候也只是忙自己的事情。

而且这位阿姨提到,她这个外甥媳妇之前也是未婚同居,怀孕后孩子因为发育有问题,最终流产,如今又生了一个孩子,他们依然不管不问,不知心疼,因为自己个人不明白婚姻家庭生活,所以导致没有责任心照顾所生育的孩子。

出现这样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对婚姻的模糊不清,因为不明白婚姻的生活、价值、意义,所以造成了生活的紊乱、无责任、无担当,处处依赖父母,自己没有想法和主见,或许随着时间的延长,会有所长进,也或许随着时间的延长婚姻会出现漏洞危机。

正确的婚姻观可以带来家庭的幸福生活,不仅仅妻子和丈夫之间关系融洽,而且在养育孩子方面也能够有一样的看见和负担,把双方的爱活在家庭当中。

婚姻在大众的视野中,常常被误以为,不合适就可以离婚,有了孩子之后发生矛盾可以离婚,性格不合也可以,甚至婆媳之间不睦也可以。

这些错误的主张,已经在整个社会蔓延开来,似乎没有人关心正确的婚姻,只在乎自己是否受伤害,没有人花时间去预备进入婚姻,因匆匆进入婚姻,最终觉得自己看清现实懊悔不已,血气的念头出现选择了离婚的道路。

或许说当代的人给婚姻定上了一个标签,就是很随意、很随便、不受约束、不受监督,当面对罪恶的诱惑时很容易就妥协,就丧失底线。

我们常常说这是个看脸看外表的社会,没有多少人愿意花时间听你讲内在美,因为人的本性调动人的选择。

如今有许许多多的按摩店、瘦身店成为了众多爱美女士或已婚女士的选择,一方面爱美,另一方面是不希望丈夫对自己的审美出现问题,所以就努力保持身材、减肥等。

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追求美是个人的权利,但这其中也蕴含着一些问题,因为妻子想要留住丈夫的人和心,不得不在自己身上下功夫。

虽然从一些角度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有时候也表现人渴望完美的婚姻,渴望在婚姻中获取尊重、信任、认可。

总之,对婚姻观的正确认识是值得每个即将进入和进入婚姻的人学习的,良好的婚姻需要彼此的信任、守约、尊重,不单单在婚姻中向对方学习,也要从新认识自己,改变自己身上的明显和潜在问题。

内心好好地预备,以温柔和智慧的心活出好的品行,这不单单造就自己,也造就身边的人。

当然,对基督徒而言,婚姻观的建立也是必要学习的功课,这样不仅仅可以给家庭带来榜样,也能有美好的见证,活出神的荣耀。

聊聊东西方婚姻观。第一,对个人而言。婚姻对于西方人来讲,是个人情感问题,是个个人幸福问题。会婚姻对中国人而言,是你是不是成人。是你没有完成个人的成长。是你没有找到个人的归。所以你没有婚姻,你是不幸的,你是可怜的,你是值得同情的。所谓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社会解释。如果你如果不结婚,证明独立的人格,证明,你有问题证明,你,没有吸引力,证明你没有魅力证明你的,能力不行,证明你的人格不健全,甚至在单位上甚至单位提拔,都没有你的事。如果你在同居状态 ,没有进入婚姻状态,说明你过的日子不正常,不着调,是不被这个祝福的。你的两性关系是不能公开出来说的。第二,对父母而言。婚姻对西方的父母来说,是孩子的个人隐私,是你自己的选择,有合适的结婚,没有合适也可以不结婚。这完全是你个人的事。婚姻对中国父母来讲,是父母的责任,父母有帮助儿女成家的责任。在古代,父母是必须给儿女建立婚姻。在子女的成家,婚姻问题上,父母有有财产资助的义务,有情感帮助的义务,有协调矛盾的义务,有在道义上赞助的义务。儿女的婚姻是父母永远不能抹去的责任,是父母对儿女成长的一种付出,除了帮助带大孙子以外,这就是最大的一个付出了。第三社会是鼓励年轻人结婚成家的。从对年轻婚姻的祝福,到提供婚姻假期等方便。因此我们这个社会是鄙视拆散别人婚姻的人,鼓励那些帮助别人成家的人。这就是一个追求完整性的文化。中国人的文化里,追求完整,追求圆满,追求儿女成家,夫妻和睦,儿女双全,父母健康,这种圆满的追求就形成了中国人的一种平衡,圆润,满足的社会文化状态。第四,中国人对幸福的理解是表面的,中国人缺少对幸福的情感体验,对幸福的内心体验。所以中国的婚姻即使很不愉快,也会将就着过下去。这就是中国人重视完美,忽略个性的体现。所以现在很多知识女性就不愿意结婚,宁可交男朋友,也不愿意结婚,就是对这个文化的一种反抗。

英语毕业论文写婚姻观

英语毕业论文之英美文学研究论文(共54篇2008年5月30日更新)1.海丝特与卡米拉爱情观的对比分析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Attitudes Towards Love Between Hester and Camilla.解读《简.爱》的帝国主义意识On the Imperialistic Consciousness of Jane Eyre .像鲁滨逊一样在逆境中创造精彩The Creation of Splendor in Adversity like Robinson Crusoe .《三国演义》对诸葛亮和《教父》对考利昂的描述对比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Depiction of Zhuge Liang in The Romance of the Three Kingdoms and Corleone in The Godfather.论《美国悲剧》中萝贝塔的悲剧性The Tragedy of Roberta in American Tragedy.从《鲁滨逊漂流记》看人的性格对命运的决定作用 The Decisive Effect of Character on Fate From Robinson Crusoe.《哈姆雷特》戏剧中的悲剧因素The Tragedy Aspects in Hamlet .从电影《美丽人生》看完美男人形象 About the Perfect Man Viewed from the Movie Life Is Beautiful .从《宠儿》透视美国黑人女性的悲剧与成长 The Tragedy and Growth of the Black Women Embodied in Beloved.从《哈利波特》看儿童的成长Harry Potter and the Growth of Children .苔丝的反叛精神The Rebellion of Tess .一位坚强独立的女性简爱A Tough and Independent Woman .《德伯家的苔丝》悲剧成因探析Causes of Tragedy of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浅析苔丝之死The Death of Tess .《老人与海》象征主义探究The Inquiry of the Symbolism in The Old Man and the Sea .论《白象似的群山》中海明威独特的写作风格Hemingway’s Unique Writing Style in Hills like White Elephants .浅析爱默生的《论自助》人生自主的源泉On Emerson’s Self-reliance —The Source of Life’s Reliance .盖茨比美国梦的幻灭—透视现实生活中的爱情 The Disillusionment for Gatsby American Dream Analysis of Love in Reality.从《西风颂》看英国积极浪漫主义的特征 Analyzing the Features of British Positive Romanticism from the Poem of Ode to the West Wind.我看简爱的爱情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Jane Eyre’s Love .谈如何理解海明威《一个干净明亮的地方》On Hemingway’s Short Story A Clean, and Well-Lighted Place .从《简爱》看知识改变女性命运Knowledge Changes Female’s Fate Through Jane Eyre .从《红字》和《荆棘鸟》看宗教禁欲主义下的爱情 The Love under Asceticism in The ScarletLetter and The Thorn Birds.解读《皆大欢喜》中的浪漫主义An Analysis of Romanticism in As You Like it .基于作品人物浅析菲茨杰拉德 Elementary Analysis on Fitzgerald Based on the Characters of The Great Gatsby.《老人与海》的悲剧色彩:对完美主义的质疑 The Tragic Color of The Old Man and the Sea:Challenge to the Perfectionism.分析简爱的美An Analysis of the Beauty in JaneEyre .论《红字》中的孤独因素On the Aspects of Loneliness in The Scarlet Letter .从《喧哗与骚动》中凯蒂的悲剧看20世纪初女性的社会地位 Social Status of Women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Reflected from Caddys Tragedy in The Sound and the Fury.论福斯塔夫的性格The Character of Falstaff .斯佳丽:旧时代的新女性Scarlett:A “New”Woman in the “Old” Time .美国社会的葛朗台现象 Grandet Phenomenon in America.透过《飘》看现代女性对待生活的态度 Analysis of modern females attitudes toward life through Gone with the Wind.从迷茫的玛尔特的悲剧看女性存在的社会价值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Value of Womens Existence from the Tragedy of Confused Mathlide.从伊丽莎白一世的婚姻看现代爱情观 About the Notion of Modern Love from ElizabethⅠs Love Experience.《倾城之恋》与《飘》的女性主义解读 Feminism in Love in a Fallen City and Gone With the Wind.《简?爱》的浪漫主义解读 Romanticism in Jane Eyre.从《鲁宾逊漂流记》看创新精神和知足长乐The Spirit of Innovation and Satisfaction-The Thought of The Life and Surprising Adventures of Robinson Crusoe.从《变形记》透视家庭环境对塑造儿童健康心理的影响 The Family Influence on Molding Childrens Healthy Psychology Through The Metamorphosis41.论《傲慢与偏见》中的爱情观和婚姻观Analysis on Love and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 .从劳伦斯及其作品《儿子与情人》看恋母情结 Mother Fixation in and His Work Sons and Lovers.论雪莱的自由之路Analysis of Shelley's Freedom Road .《威尼斯商人》中的人物形象分析A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s in the Merchant of Venice .论盖茨比悲剧的必然性On Inevitability of Gatsby’s Tragedy .从《喜福会》透视中美文化冲突与融合 The Cultural Conflicts and Blending Embodied in the Joy Luck Club.《乱世佳人》对21世纪女性的启示 Enlightenment for Women of 21st Century from Gone with the Wind.《喜福会》中母爱主题的文化阐释A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Maternal Love in the Joy Luck Club .试析《老人与海》的悲喜色彩 An Analysis of the Combination of Tragic and Delightful Facets in The Old Man and the Sea.解析《长腿叔叔》少女茱蒂 成长的日志A Girl’s Growing- up Story in Daddy-Long-Legs .莎士比亚的悲剧世界的分析An Analysis of Shakespeare’s Tragedy World .《鲁滨逊漂流记》中殖民文化对殖民地文化影响解读 the Women’s Status Seen in Pride and Prejudice Fixation in and His Work Sons and Lo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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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翻译方向,不过才忙完论文,你们不一定要写翻译类的论文吧?我写的是文化类的,文化和文学类要好写一点。我把我们系上给的文化类题目给你,你可以参考看看哈! 英美人文和历史研究: 1,从跨文化的角度谈汉英思维及表达方式的差异 2,论美国垮掉的一代 3,美国牛仔的成功之路 4,文艺复兴在英国文学史中的作用 5,跨文化交际中英汉礼貌与面子 6,中西方饮食文化的对比研究 7,西方节日的变迁及文化内涵 8,电影《喜福会》所表现的中西方文化差异(我就是这个题目) 9,中美教育制度及教育理念的对比研究 10,英汉称谓的差异及其文化内涵 11,希腊神话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12,英汉商标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13,英语习语与西方文化 14,浅谈英美姓氏的起源及文化内涵 15,中美高等教育大众化路径的比较 16,《阿甘正传》承载的美国青年文化 17,《阿甘正传》美国传统价值观的呼唤与回归 18,浅谈美国文化中的实用主义 19,论美国宗教与政治 20,《圣经》的文学性及其对中西文学的影响评述 选题注意事项: 1,选你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毕业论文是个浩大的工程,要是不能写自己想写的,相信我,在这漫长的写作时间里,你会相当痛苦的。 2,题目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否则不好驾驭。最好是那种“从小角度看大问题”的题目。例如,我写喜福会这部电影,电影体现了中美文化差异,分别有婚姻观,家庭教育观等。但是我以一部电影为出发点,这个角度就比较小。话说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实在太多了,但是我只从喜福会这部电影出发,所以范围就缩小了。再者,没什么人写这个电影,所以也不容易和别人雷同,不是被写滥了的题目。 3,这个题目是好找资料的,毕竟是本科论文,不是研究生或是博士的论文,写作水平有限,平时最多写写几百字的作文忽然要写几千字,想必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内容不可能完完全全出自“自己”,于是就要大量的从网上,参考书上,图书馆搬来。所以最好就是找参考资料比较多的题目,切忌是参考,不是照搬,可以PARAPHRASE里面的内容到自己的论文。 差不多就这些了,我觉得这几点是最重要的,如果你有几个拿不定主意的题目,可以找论文指导老师问问看,当时我开笔写论文前,都找老师问了,老师比较有经验,他应该可以给你很多建议。 你把邮箱留个,我这里有些关于论文格式和要求的资料,要的话发你。里面还有篇范文,可以参考。

"Pride and Prejudice" a well-known British writer Jane thing. Austin representative. Works describe the arrogance of single young Darcy and Miss Elizabeth the Second bias, wealthy singles Bingley and Jane eldest virtue of the feelings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full expression of the author's own marriage, emphasiz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appointment of Love and the impact of is marriage? Since ancient times people are exploring, but none has been to find an answer, it should be said there is no single argument. Indeed, marriage has always been good or bad has a lot of subjective factors. Outsiders seems painful marriage the parties may feel extremely happy, let them, outsiders seem happy marriage, the parties may have made the suffering. Jane. Austin, in her "Pride and Prejudice" in the show give her marriage to demonstrate her views on and love in the achievements of both marital important one and should not care! However, compared to the achievements of marriage for love is more important on some!"Pride and Prejudice" in describing a variety of marriage, Jane and Bingley, Darcy and Elizabeth, Wickham and Lydia, and Charlotte Collins, pastor. Lucas ... .... Charlotte and Lydia on behalf of two extremes, the former only the pursuit of "reliable storage room, the future will not be cold by the hunger": the latter is purely for sexual impulse, totally unmindful of the has been through the marriage house, small yard, furniture and other furnishings of a comfortable small home, but ironically, in her happy life after marriage but not the husband's status. "As long as Collins forgotten, and the rest everything is harmonious and comfortable," Lydia was a little girl confused by the rhetoric of Wickham, Wickham Living as one with no thought of the future life would be no Darcy through marriage to extort at least £ 10,000 a property. Their married life, the authors do not describe too much, so we can not imagine life without love What is the. Marriage is based on love, no love, a rare happy 's cousin Colonel Fitzwilliam is a count of the younger son can not inherit family property and title, but also one of Elizabeth's爱慕者, he frankly said to Elizabeth, who are accustomed to spending their own, in the event of marriage can not but consider the money . He said that the question of marriage there is only a conditional Darcy from the constraints of money free to choose. Darcy also because in terms of money and social status has the very advantage of him become so arrogant and his arrogance so Elizabeth has this bias against so the first time to propose to Elizabeth to be outrightly ruled out the possibility of. Elizabeth will not be because he was very rich and would marry him, no love, she would prefer not to marry, so she refused to Collins, the latter are refuse Darcy. "No love can be tens of millions should not get married," This is the view of Elizabeth is also the author of Austin's view. Darcy was later changed in order to Elizabeth has always been the arrogance of their own, because he really fell in love with Elizabeth, and his own change, but also changed the views of Elizabeth to him, accepted him slowly, Fall in love with him. Finally get can be said that Austin's own portrayal of the author, her marriage, through the Elizabeth we can watch one of the authors are not despise the kind of love, marriage, are opposed to no economic foundation of marriage. Money and love in the achievements of both marital important one and should not care! However, compared to the achievements of marriage for love is more important on some!《傲慢与偏见》事英国著名女作家简。奥斯丁的代表作。作品描写傲慢的单身青年达西与偏见的二小姐伊丽莎白、富裕的单身贵族彬格莱与贤淑的大小姐吉英之间的感情纠葛,充分表达了作者本人的婚姻观,强调了经济利益对任命恋爱和婚姻的影响。什么是美满的婚姻?从古到今人们都在探索,可是一直以来都没找到一个答案,应该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的确,婚姻的好坏本来就是有主观因素颇多的。外人看来痛苦的婚姻当事人却可能感觉美好无比,放过来,外人看起来美满的婚姻,当事人却可能有苦难言。简。奥斯丁在她的《傲慢与偏见》中就给人们展示了她的婚姻观,展示了她对美满婚姻的看法。金钱与爱情在成就婚姻上二者都重要,舍其一而不能!但相比较来说在成就美满婚姻上爱情更重要一些!《傲慢与偏见》里描写了各种不同的婚姻关系,吉英与彬格莱、达西与伊丽莎白、韦翰与丽迪雅、柯林斯牧师与夏绿蒂。卢卡斯……。夏绿蒂与丽迪雅代表两种极端,前者只追求“可靠的储藏室,日后可以不致挨冻受饥”:后者纯粹出于性的冲动,完全不顾后果。夏绿蒂通过婚姻得到了房子,小院子,家具陈设等一个舒服的小家,但是讽刺的在她的婚后幸福生活当中却没有了丈夫的地位。“只要把柯林斯忘掉,其余一切都很舒适融洽”丽迪雅是一个小女孩受韦翰的花言巧语迷惑,一心跟韦翰生活,并没想到以后的生活会没保障。韦翰通过婚姻至少向达西敲诈了一万英镑的财产。他们婚后生活,不用作者过多的描绘,也没想象到没有爱情的生活是怎样的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没有爱情,结婚难得美满。达西的表兄费茨威廉上校是位伯爵的小儿子,不能继承家产和爵位,也是伊丽莎白的爱慕者之一,他坦白地向伊丽莎白说,自己挥霍惯了,在婚姻大事上不能不考虑钱财。他说,在婚姻问题上只有达西有条件不受钱财的约束而自由地选择。也因为达西在金钱和社会地位上非常的有优势,所以他变得傲慢,他的傲慢使伊丽莎白对他有这偏见。所以达西第一次向伊丽莎白求婚的时候被决绝了。伊丽莎白不会因为他有钱就会嫁给他,没有爱情她宁愿不嫁,所以她先是拒绝柯林斯,后是拒绝达西。“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这是伊丽莎白的观点,也是作者奥斯丁的观点。后来达西为了伊丽莎白改变了自己一向的傲慢,因为他真的是爱上伊丽莎白了,他自己的改变,也改变了伊丽莎白对他的看法,慢慢地接受了他,爱上他。最后结婚。伊丽莎白可以说是作者奥斯丁自己的写照,她的婚姻观,通过伊丽莎白我们可一看的出,作者是鄙视那种没有爱情的婚姻,也不赞成没有经济基础的婚姻的。金钱与爱情在成就婚姻上二者都重要,舍其一而不能!但相比较来说在成就美满婚姻上爱情更重要一些!或者你可以自己找一下Analyzation of Elizabeth's Characteristics and Views of Marriage in Pride and Prejudice网上似乎有类似的英语论文内容,你可以试着搜一下看看做参考。

婚姻法离婚的毕业论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假结婚与假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一章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说要讨论的主要是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假结婚、假离婚的处理问题。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或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或离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必须了解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虚假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假表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何为“心中保留”,因其称谓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国,称心中保留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谓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称为心中保留者,谓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也”。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心中保留为“真意保留”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虚假”,又称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的效力,在外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第116条 、第117条分别对“真意保留”和“虚假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心中保留)、第87条(通谋虚假)也有规定。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对于“心中保留”,在相对人明知时,不发生效力。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大陆民法没有“心中保留”、“通谋虚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看,大陆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但对于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之民事行为,原则上发生效力,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应不发生效力。对于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心中保留”、“通谋虚假”效力,能否适用身份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婚之要件,须当事人具有真正结婚之意思,并将之表现于外者,结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结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当然无效。 如 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 。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 “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并没有如德国、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总则适用之充分及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观点,“心中保留”、“通谋虚假”则适用民法总则。但戴东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虽然也认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其理由不同。他认为: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则认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民法总则。“于交易契约,许其为虚伪无效之抗辩;而于婚姻,则禁止虚伪无效之抗辩,与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辩同。盖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栗生武夫认为:从日本民法的规定看,“系特别限定无效及撤销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揽入‘心中保留’”。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无提出非真意抗辩之余地,纵令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亦不能不为表示所拘束 ”。 “关于婚姻,则绝对不许心中保留之对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报者,纵属无心,亦不能不与相对人结夫妻”。 我们认为,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系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于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总之,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关系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如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1万7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3万9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那么,如果经查证,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确实与李某夫妇故意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对这种离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离婚呢?我们认为,这种离婚本身并不违法,宣告离婚无效或撤销离婚,法律根据不足。但对于弄虚作假的事实可以纠正。董某对于李某夫妇离婚问题,只涉及离婚时间的早迟或虚假问题,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查证确实属于将离婚时间提前者,则可以直接确认离婚的真实时间。董某可以真实的离婚时间为根据,主张李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撤销离婚。因为对于董某来讲,李某夫妇离婚本身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怀疑其可能将离婚时间提前,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证李某没有将离婚时间提前,则离婚完全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查证确实将离婚时间提前了,董某则可以据此直接主张李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李某夫妇就夫妻财产和债务如何约定,只要从时间上明了确属于李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不会影响董某追偿债务的权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妇的任何一方追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 瑞士民法第120条、 意大利民法第123条、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即是。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3]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6]高凤仙《亲a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7]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9]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0]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离婚的理由根本就没有法律,这个说法可能是很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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