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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毕业论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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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毕业论文2020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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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9月1日即将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更全面规范的规定。2、二手房买卖黑中介问题。3、8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中心村两名留守的未成年人在家中被害,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问题,全国媒体、法律专家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4、刑法修正案9草案进一步修改,即将颁布。5、二胎政策即将全面放开。

明朝那些事毕业论文

朱元璋生于乱世之中,背负着父母双亡的痛苦,从赤贫起家,他没有背景,没有后台,没有依靠,他的一切都是自己争取来的,他经历千辛万苦,无数次躲过死神的掌握,从死人堆里爬起来,掩埋战友的尸体,然后继续前进,继续战斗。朱元璋的那个时代有着无数的厉害角色,陈友谅、张士诚、王保保个个都不是省油的灯。朱元璋用他惊人的军事天赋战胜了这些敌人,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最优秀统帅的称号非朱元璋莫属。他几乎是赤手空拳,单枪匹马凭借着自己的勇气和决心建立了庞大的帝国。是的,谁会想到几十年前的那个衣衫褴褛,沿街乞讨的乞丐会成为一个大帝国的统治者。是的,命运之神其实并不存在,他也不会将什么宝剑和钥匙交给一个乞丐,在那绝望的日子里,并没有人去同情和可怜这个人,他的一切都是自己争取来的。他告诉我们,坚强的意志和决心可以战胜一切困难。他告诉我们,执著的信念和无畏的心灵才是最强大的武器。当朱元璋回望自己几十年的峥嵘岁月,回望自己一手建立的强大国家时,他有充足的理由为之而骄傲和自豪!我是朱元璋,是大明天下的缔造者!六百多年过去了,但笼罩在朱元璋身上的争论似乎并没有停止的迹象。他有过不朽的功勋,也有过严重的过失,这些争论可能再过六百年也不会停止。朱元璋,你就是你,历经时间的磨砺,岁月的侵蚀,你还依然屹立在那里,你的丰功伟绩和成败得失都被记录在史册上,供后人评说。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黄昏 京郊马场这本是一片宽阔的农田,在一次政府征地中被征收,种上了草,并成为了皇室的专用马场朱元璋现在就站在这片专属于他的土地上,多年的马上征战使得他对于骑马这项运动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始终不能忘怀当年的纵马驰骋的岁月。岁月催人!当年的风华少年,如今已经年华老去,当年的同伴好友,如今皆已不见踪影。回望这一生,我得到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为了建立这个伟大的帝国,他付出了自己的青春、精力,牺牲了爱人、朋友和属下,他杀了很多人,做错了很多事,现在终于走到了终点。一个孤独的老人守护着一个庞大的帝国,这就是最终的结局。他又一次跨上了马匹,虽然他的身体早已不适合骑马,也不复当年之勇,但当他骑上马,挥动马鞭,一股熟悉的感觉油然而生,是的,一切又回来了:皇觉寺里,明月相伴,孤灯一盏濠州城中,谨小慎微,奋发图强鄱阳湖畔,碧波千里,火光冲天茫茫大漠,金戈铁马,剑舞黄沙!开创帝国,保世宏规,光耀后代!他纵马驰奔,江河大地被他踩在脚下,锦绣山川被他抛在身后。一个个的身影在他眼前浮现:郭子兴、马皇后、陈友谅、徐达、常遇春、王保保、胡惟庸、蓝玉,有的他爱过,有的他恨过,有的他信任过,有的他背叛过,有的是他的朋友,有的是他的敌人。此生足矣,足矣!少贫贱兮壮志扬,千军如烈怒弦张!我雄武兮大明强!我雄武兮天下壮!他勒住马头,迎着落日的最后一丝阳光,向壮美河山投下最后的一瞥,仰天大笑:我本淮右布衣,天下于我何加焉!

正如其他网友所说,去看看《明朝那些事》朱元璋部分,的确很有帮助。反正就是一点点的人物介绍,一些人物的正面评价和反面评价(写历史绝对不可以一棍子打死),朱元璋对明朝的贡献以及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影响,必须写到朱元璋结束了中国的丞相制度,这点在历史上是非常重要的。

用近四个月时间看完了《明朝那些事儿》,很幽默。勾心斗角,权力的斗争,极其细微的小事,足以致命,甚至满门。每一次文官的对决都是一场精彩的演出,成败只在一瞬之间,细微的动作足以扭转整个战局。反观武将对垒似乎略为逊色,没有腥风血雨之感,仅限于拳头的较量,却那无力,心灵的对决才是真正强者对垒。每朝每代正与恶两方此起彼伏,没有永远的胜利,而胜败就在一瞬之间,一言一行充满杀机,为了权力的争夺,诛杀良臣,排除异己,抄其满门仿佛一切就在一言一行当中,为了权利诛杀功臣,一切都是假的。战争就好一点,胜生败死,战略战术系于一人之手,即使兵力在强大,明三大营全军覆没就是在好的例子。皇帝移位便是一场战争,对心灵认知的改变。

文章中的史实改变了我对常规历史的看法,一切看似平淡无奇,却暗藏杀机,动与不动皆处死地。到头来杀与被杀只是别人的棋子,死的那样不明不白,无缘无故,有的到头来只是一撮黄土。顾全大局,从别人思想出发,按其套路出牌,揣摩对手后招与意图,出奇制胜,自己的想法必让被别人所猜。不论辽东铁骑、戚家军还是后来的关宁铁骑,尽管有万夫不当之勇,但终究灭亡,明朝就此完了。在没有成功之前尽量装孙子,一朝成功,斩草除根,成就霸业。

文章最后徐霞客思想与我 不谋而合,一个成功的人就是按照自己的方法去度过一生,他不为名不为利,只为自己心中信仰。别人看法没有改变他,他对朝代没有贡献,仅一本游记,却被作者用于结语,在我看来他的出现加强了自己的看法,自己过好就行,在乎别人干嘛,我将按照自己方式方法来,这就是读罢此书最大的收获,不谋而合之心无意语言表。

朝始朝末,二佰七拾年,完了,就这样,这就是历史,很简单,它就在那,谁看都可以。以史为鉴。

当知道那个于谦不仅是因为写了一首《石灰吟》而流传于世,事实上,在明朝,在他那个年代,他是力挽狂澜,左右时局的人;当明白《三国演义》中主题曲的作者杨慎原来是三朝元老杨廷和的儿子,不仅如此,他还当过状元,本来是无比光明的前途,但在与嘉靖争执“大礼仪事件”中终生被流放……也许你会明白,我为什么会这样迫不及待如饥似渴地看完这整整九本书。

是的,是因为历史知识太缺乏,从课本是学的是点,不曾连成面。现在终于有人带我从头到尾穿越,怎能不亦步亦趋跟随。

学某个朝代的某个人,学得是他的著作一二三四五,他的影响一二三四五点,还有就是意义,总之,知道的仿佛是从历史长河中取到的一瓢水而已。女儿课本上的点动成线,线动成面,在实际中竟然不会触类旁通。

《明朝那些事儿》还帮我顺便巩固了一下原来的历史知识。知道四大名著是《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却没有细细探寻过,原来后三部都是明朝的作品,而且明朝当时也有四大名著《金瓶梅》《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也有一部禁书是《西游记》。还有著名的地理学家徐霞客,著名的医生李时珍和他的《本草纲目》。原来王守仁之所以是圣人,是完完全全有资本的,当你知道了他的为人处世,所作所为,当你知道他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间还会平倭寇,他不畏权贵,不怕陷害,所有棘手的事到他这里都能遇难成祥逢凶化吉,厄运都要绕着他走,你也许会想到,守仁这个名字也不是随随便便可以叫的。

关于明朝,我所知道的是建国朱元璋,亡国崇祯朱由检。受以往历史影响,想当然地以为:崇祯,亡国之君嘛,定是类似于夏桀,商纣,周幽王,或是残忍暴虐误国,或是荒淫无耻误国。没想到事实恰恰相反,他勤政,低调,冷静,为了国家殚精竭虑却无法挽回明灭的命运,一般的皇帝是薨了后,才由大臣之类的借皇帝之名写罪己诏,而崇祯的五封罪己诏,都是在世时所写。他太想领导他的国家走向正轨,他太不想明朝在他手中灭亡,可是事情的发展由不得他,,前世的积怨在他这一世爆发,东墙拆了补西墙,东墙塌了,西墙也没补住,塌了。于是大明亡了。

从朱元璋建国时期的纵横捭阖,意气风发,一言九鼎,至高无上,到朱由检时期的忙忙碌碌,捉襟见肘,疲于应付,涕泪横流;从万历年间一次进贡皇服十五万套到崇祯走路很慢,因为衣服是打了补丁的,走的太快,会露出来——“节俭是节俭,面子还是要的”。直让人看的唏嘘不止,掩卷长叹。

古人和今人差不多,皇帝和平民也差不多,要不然也不会有嘉靖流放了杨慎,时不时问问身边大臣杨大人近况如何,得知他过的不好心里就好过多了;古人和今人差不多,辽王母亲老拿门卫的孙子和辽王比,看人家孙子居正,年龄和你差不多,条件不如你,看人家的学习再看看你,于是演出了一幕仇杀……似乎舞台上台词没变,只是后台换布景了。

历史是个大舞台,这个舞台上一点都不缺少演员,明代的舞台上,从来不缺乏大腕,真真的豪华阵容,只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台,反认他乡是故乡,甚荒唐,到头来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今天终于读完了当年明月的大作《明朝那些事儿》,总共七册,共计96万字。书的内容是从朱元璋的出生讲起,到崇祯皇帝自缢明朝灭亡,以史料为基础,以年代和具体人物为主线,整本书都是以小说的笔法,通俗、易懂且很富有幽默感。真是非常钦佩作者当年明月,能用那么简单的语言(这个说实话很难)来描绘一个朝代的那么复杂历史。回想起在上学期间学校教授的历史课本,只能用肤浅、平庸和随波逐流来修饰,而且对于某些历史事实缺乏考证和独立的见解,鄙视!

其实自从大学毕业以后就很少去用心读一本书,特别是长篇小说或者是历史题材的,不是自己不感兴趣,而是因为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在大学里埋头苦读(老师水平真的一般,只能埋头苦读)的`是自己的专业书,为的是找一份好的工作;工作后读的是行业书籍,为的是干好自己的工作。另外,也怪自己是搞“挨踢”的,知识更新换代太快了。

然而,现在工作稳定了点,但是经常出差。出差路上有时候确实很无聊,特别是乘飞机出差的时候,一坐就是几个小时,很痛苦。思来想去还是找本书看吧,看什么书呢?专业书和行业书我是不看了,看了想吐!后来在网上看到《明朝那些事儿》比较火,想想朱元璋是自己的老乡,明朝的历史自己确实知之甚少。于是下决心买一本好好看看,就这样,在导游当年明月的指引下,我踏上了明朝旅游的征途。

呵呵,当年明月这个导游雇的还是很划算的,在他的陪同下我度过了一个快乐、悲伤、激动、愤怒、遗憾和感慨的旅途,真是受益匪浅啊!我也想以一种简单的方式来谈谈的我的读后感: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创业艰难,守业更艰苦。朱元璋经过近二十年的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创立了大明王朝,而他的子孙们用了近200年的时间来坚守这份家业,期间王朝几近覆没,兴衰波荡起伏。

这本书,让我懂得要获得多大的成功,就得付出多大的代价。从朱元璋的经历可以看出:童年时期生活困苦;少年时期亲眼看着父母饿死,然后为了生存沿街乞讨、四处漂泊,到皇觉寺当和尚被人欺凌,“每一个孤独的夜晚,他只能独坐在柴房中,看着窗外的天空,思念着只与自己相处了十余年的父母”;成年后被迫参加起义军,南征北战、枪林弹雨,从一具具尸体上爬向自己的目标。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官场如战场且胜似战场,是一个国家最高智商的猛人之间的斗争场所。呵呵,看看杨廷和、徐阶、于谦、张居正的经历就明白了。

这本书,让我懂得事物是有使用期限或者叫生命周期或者叫气数的,明朝就相当于一个公司,到后期无论崇祯帝怎样努力也最终走向了倒闭,只能说气数已尽!但是,我要向崇祯帝致敬,他是个好皇帝、一个明君,一个坚持不懈和肯负责任的人。然而,什么事物是没有期限的呢?我认为是思想,例如,王守仁的心学:"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最好,让我用杨慎的《临江仙》来表达我最后的心情:"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明朝那些事儿》,一本绝对的好书。这本书早就听说过,但那时候一直在看《东周列国志》,没心思看这个。别的书看完了才把它翻出来看。这一看就再也看不上其他书了,全扔一边了。可以说正是这本书改变了我的读书的欣赏水平。这本书的作者当年明月是一个非专业研究历史的公务员,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这部《明朝那些事儿》更加的平民化。有人说,历史不可以幽默不可以白话,因为历史是严肃的,这话没错,该书作者也说:“不是历史幽默,而是我幽默”。所以,那些不幽默的历史书是给专业人士看的学术论文,而不是给老百姓们看的历史书。给老百姓们看的历史书,它就应该是幽默有趣的,精彩的说着大白话的历史书。因为现如今的老百姓们虽然大都有文化有文凭,可他们毕竟不全是历史专业出来的,没有那么多关于历史的基础专业知识,如果你给他们看的书,要先让大家伙都去预习一回历史基础课,看完通史或通鉴才可以看,这玩笑就不免开大了。而当年明月就使的我们能看到这幽默的历史“书”,读历史居然可以这样轻松。该书内容以明史为蓝本,几乎所用事件都有史可查,个别出自野史之处,皆注明,并加了作者自己的分析,说明其可信程度。以年代和具体人物为主线,并加入了小说的笔法,对明朝十七帝和其他王公权贵和小认物的命运进行全景展示,尤其对官场政治、战争、帝王心术着墨最多,并加入对当时政治经济制度、人伦道德的演义。作者说,由于早年读了太多学究书,所以很痛恨那些故作高深的文章,其实历史本身很精彩,所有的历史都可以写得很好看,写《明朝那些事儿》就是为了证明给别人看。而作者也的确证明了这句“其实历史本身很精彩”。《明朝那些事儿》从明太祖朱元璋开篇,到崇祯朝结束,前后历时二百余年,共六部。书中出现的人物、事件都是作者经过精心“海选”和“PK”的,作者说:“不是牛人不入书,不是牛事不叙述”。这部书的主线即是明朝的十七位皇帝,按照年排列出各个重大事件及历史人物,它让我们知道历史里好看的不只有野史,其实正史同样好看。而且让我们了解了那些我们只窥其一斑的全豹。它告诉我们,朱元璋是残暴的它登基以后诛杀开国功臣,心狠手黑。所有开国功臣,包括开国六公爵和四个手握免死铁劵的老臣,另外两张铁劵的主人,常遇春开国之初即暴病,当初拉他入伙的汤和也只因当朱元璋看到他时,这位当年英勇无畏的将军只能躺在椅子上,嘴角留着涎水,支撑着向他行礼。据说当初开国的功臣幸免的包括汤和共两人,另一个是朱元璋的外甥。并且朱元璋施行机发明的酷刑简直就是惨绝人寰,而且他还有一个历史上其他皇帝没做过,也没想过的“庭杖”——皇帝亲自拿着棍子在朝堂之上把大臣打死。但它还告诉我们朱元璋是仁慈的。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天下的安定,百姓的安居乐业。他的残暴只对大臣,贪污银六两者剐刑。对百姓可以说是“耶稣救世主”,在朱元璋统治时期,用今天的话说幸福指数快速的上升。它告诉我们朱棣是篡的侄子朱允炆的权。但它还告诉我们在当时朱允炆的削藩就像是好学生要抢黑社会的刀,痴人说梦。朱棣是当时整个大明最优秀的将领他手上又有当时做强悍的军队。削藩,不可能。它告诉我们,宦官郑和七下西洋是永乐大帝伟大英明的决定,但它还告诉我们,郑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宦官,在朱棣造反的时候它更是一位伟大的将领,曾为朱棣立下汗马战功。它还告诉我们,曾经有一个被称为“黑衣宰相”的和尚,他极力的鼓动朱棣造反,可以说是朱棣成势的最大功臣,但朱棣登基后他却退居下层,不做高管。但他依然是那个朝代实际的宰相,因此被称为“黑衣宰相”。…………等等等等。它里面有我们不知道的却非常有意思的事。该书分六部,但前后连贯,无笔法的不同可作为一部明史来看。到最后一直写到朱由校煤山自杀而止,全书完。我不是学历史的,所以我不分析历史。我只是一个读者。我只喜欢好看的故事。当年明月做到了既让我看到了好看的故事,又看到了历史。能把历史写这样,绝了。

毕业论文明朝锦衣卫

一,明朝亡于党争。哪朝哪代都有党争,而且皇帝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人为地制造党争,以取得朝局的平衡与稳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党争不仅不会使天下灭亡,反而会稳固君主的统治。二,明朝亡于厂卫。东厂和锦衣卫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诞生,东厂和锦衣卫并不像影视所描绘的那么夸张,厂卫只是监督不法官吏,与民秋毫无犯,所以说明朝亡于厂卫实在是笑话。三,明朝亡于宦官专政。明朝有宦官专政吗?貌似从万历中期以后,宦官的地位就衰落了,有人说魏忠贤。魏忠贤的确飞扬跋扈,但天启帝用魏忠贤正是为了对付东林党,所以魏忠贤再跋扈,乾坤也在天启那里掌握着。四,明朝亡于万历三大征。哪个朝代的战争不频繁,天启,崇祯两朝的辽东战事还少吗?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的时候那么多的小国家每年每月每日都在进行战争,也没见哪个国家因为打仗,说完就完了。万历三大征耗帑银数百万两,而三大征所耗帑银都是万历从内廷拿出来的,难道几百万两银子就能把大明朝玩完吗?更可笑。五,明朝亡于神宗不上朝。神宗不上朝,天下就会亡吗?明朝的文官体制已经很完备了,皇帝理不理政,大明朝照样运转,况且万历朝的一切大事都是在神宗主导下进行,神宗并非完全不理政。六,明朝亡于北半球气候的小冰河期。长达七十年的气候冰河期导致明末北方粮食减产,瘟疫流行,灾民增多,但这是明朝灭亡的根本原因吗?非也。我们要知道,唐朝贞观年间,明成祖朱棣时期也处在北半球气候冰河期,北方灾情也很严重,但都渡过去了,因为政府赈济,当时政府的控制力强。七,明朝亡于土地兼并。古代封建地租十抽三,然后地主从“三”中拿零点五上交农业税,有了十之七,农民一样可以生活的很好。八,明朝亡于白银输入减少。西方学者提出观点明末国外白银大量输入中国,导致通胀,后由于白银生产无利可图导致白银开采量减少,从而使得我国的白银输入量减少,而民间白银多窖藏,导致通缩,由于前期通胀已经发生,所以最终结果是物资贵,白银匮乏,导致经济崩溃。这种观点错,为什么错?因为白银输入减少用今天的话讲就是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不足,导致物价下跌,而明末在市场上流通白银减少的情况下反而出现物价上涨不是因为前期白银太多,前期白银多导致物价高在白银流通量减少的情况下物价自然会跌落,这个用不着担心,但为什么在白银减少情况下物价反而不跌呢?这是由于结构性通胀的原因,也就是由于基础商品——粮食的产量降低,导致粮价上涨,从而带动其他商品价格上涨,所以根本问题还是粮食问题,而不是白银问题。至于说白银减少政府无银买粮赈济灾民更是笑话,明末粮食减产,就算你银子多难道就能买来粮食吗?所以明朝灭亡跟白银输入多少没有关系。十,明朝亡于李自成起义和清兵入关。这是结果,不是原因十一,明朝亡于气数。这个最可笑,这个理由完全是学者掩盖无知的表现。任何结果都有他发生的理由,千万不要归结于气数。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 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有的时候,真正相爱的人,更容易擦身而过。 他们以为,成全了一份美丽的爱情,即使自己血肉淋漓,也在所不惜。 但却不知,对方也正如此的成全着自己…… 某些考验,不是在生死间的挑战。 生死间见证的爱,壮烈得叫人心痛。 只为相互成全的爱,太傻,太笨,愚蠢到,令人心碎。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而是爱到痴迷,却不能说我爱你。 不能说的爱情,是难以熬过的长夜。 孤独,寂寞,清冷,心痛。 总是默默地、静静地,不露一丝爱恋的痕迹。 却想不到,自己努力维护的那一份懵懂的感情,已慢慢结冰。 或许,很多爱情就是在玩这样的追逐游戏。 相距,相离,相互疼惜。 不断地欺骗着自己:我能熬过去,能熬过去。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我不能说我爱你, 而是想你痛彻心脾,却只能深埋心底。 思念,真是个可恶的东西。 让人牵肠,让人挂肚,相见之时,却只能无语。 明明心里在想,但表面上,只是漠不关心,冷冷清清。 或许,你不会知道,这时候,你不仅在伤害自己,也扎痛了对方的心。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我不能说我想你, 而是彼此相爱,却不能够在一起。 两个人,可以坦诚布公地倾诉自己的爱意。 两个人,可以一起享受短暂的甜蜜,那真是件幸福的事情。 若说,相爱的两人不能在一起, 那么一切幸福的回忆,都会成为利剑,划割着两颗相连的心。 若是不能都在一起,还是不要冒着风险去拼命努力。 否则,只会更伤心而已。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彼此相爱,却不能够在一起, 而是明知道真爱无敌,却装作毫不在意。 不知道可以说什么,这距离真是遥远啊! 带着假面的情侣,看不清对方的真实面孔,也一直掩护着自己的心。 爱她,请看到她,关注她,让她感觉到你的爱。 否则,死要面子的你,会收到一份叫做“分手”的贺礼。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与树的距离, 而是同根生长的树枝,却无法在风中相依。 曾经,看过很多类似的故事。 两个人想要在一起,却无法摆脱身份的束缚,总要忍受着世俗的蜚语, 最终放弃那注定以失败告终的爱情。 那么,树枝与树枝,象征的是否就是兄妹或姐弟间,那永不能实现的恋情?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树枝无法相依, 而是相互了望的星星,却没有交汇的轨迹。 说到星星,总会想起很多小故事。 比如,一光年的距离。 大星星,小星星,相互遥望着,触摸着, 却永远都靠不到一起,只能被无助所折磨。 如果说,我们本就在不同的轨道上,那么就让我们相互遥望着吧! 如果第二天看不到对方了,那就祝福吧! 毕竟,你们不能在一起。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纵然轨迹交汇,却在转瞬间无处寻觅。 我们越走越近,越走越近, 在一颗颗泪痕铺成的轨迹上,终于准备相拥到一起。 却想不到,这只是段迷离的爱情,短暂到不能再短暂。 若是这样,我宁愿不和你在一起。 起码,还能够看到你。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瞬间便无处寻觅 而是尚未相遇,便注定无法相聚。 这句话,说得很有哲理。 如果注定不能相聚,又何必再相遇呢? 事实上,我们若是没有相遇,就不会如此难耐了。 有的人,一生,都等不到自己要等的人。 一生,都将孤独地逝去……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是鱼与飞鸟的距离, 一个在天,一个却深潜海底。 鱼与飞鸟,飞鸟与鱼。从《幻想》的游戏中我就开始感受着它们离合的爱情。 还有天使和海豚,其实是一个意义。 两个世界的人们啊,为什么非要在一起? 距离,好远的距离。 相恋的人不能表达,不能在一起,这是上天对造物的可悲之处。 又或许,彼此间的距离,是上天给予我们的一种考验吧!

明朝灭亡最大的原因是第五次小冰川气候。 闯军的人数一直没有准确的统计,这主要是流民军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流民军流动过程中,会不断鼓动、裹挟人口,并把这些人和军属等全算在军队里,而被打败时,因为缺乏有效控制,流民军又会分崩离析,四散逃窜,所以根本统计不了。 根据闯军最后的辉煌——一片石之战的6万精锐,我们可以推算下:当时这6万精锐应该是李自成的主力了,其守北京及各地的精锐部队应该剩不多,总体上说李自成能掌握的能打仗的部队绝对不超过10万。其它依附李自成的各流民部队及被裹挟的青壮、军属等等就难以估算了。 个人意见,希望对LZ有帮助。

最 爱 是 兵 文/梁晓声 天黑了。 暴风雪呼啸得更加狂怒。一辆客车,已经被困在公路上六七个小时。 车上二十几个乘客中,有一位抱着孩子的年轻母亲,她的孩子刚刚两岁多一点儿。还有一个兵,他入伍不久。他那张脸看去怪稚气的,让人觉得似乎还是个少年呐。 那时车厢里的温度,由白天的零下三十摄氏度左右,渐渐降至零下四十摄氏度左右了。车窗全被厚厚的雪花一层层“裱”严了。车厢里伸手不见五指,每个人都快冻僵了。那个兵自然也不例外。不知从哪年起,中国人开始将兵叫做“大兵”了。其实,普通的“大兵”们,实在都是些小战士。 那个兵,原来是乘客中穿得最保暖的人:棉袄、棉裤、冻不透的大头鞋,羊剪绒的帽子和里边是羊剪绒的棉手套,还有一件厚厚的羊皮军大衣。 但此刻,他肯定是最感寒冷的一个人。 他的大衣让司机穿走了。只有司机知道应该到哪儿去求援。可司机不肯去,怕离开车后,被冻死在路上。于是兵就毫不犹豫地将大衣脱下来了… … 他见一个老汉只戴一顶毡帽,冻得不停地淌清鼻涕,挂了一胡子,样子非常可怜。于是他摘下羊剪绒帽,给老汉戴了。老汉见兵剃的是平头,不忍接受。兵憨厚地笑笑说:“大爷您戴着吧!我年轻,火力旺,没事儿。” 人们认为他是兵,他完全应该做。他自己当然也这麽认为。 后来他又将自己的棉手套送给一个少女戴。她接受时对他说:“谢谢。”他说:“不用谢。这有什麽可谢的?我是兵嘛,应该的。” 后来那年轻的母亲哭了。她发现她的孩子已经冻得嘴唇发青。尽管她一直紧紧抱着孩子。 于是有人叹气… …于是有人抱怨司机怎麽还没找来救援的人们… … 于是有人骂娘、骂天骂地骂那年轻的母亲哭得自己心烦心慌… … 于是兵又默默地脱自己的棉袄… … 那时侯天还没黑。 一个男人说:“大兵,把棉袄卖给我吧!我出100元!我身上倒不冷。可我的皮鞋冻透了。我用你棉袄包脚。怎麽样?怎麽样?… …”一个女人说:“我加50元卖给我!他的大衣比我的大衣厚。我有关节炎,我得再用什麽护住膝盖呀… …” 兵对那男人和女人遥遥头。在人们的注视下,走到那位年轻母亲身边。帮着她,用自己的棉袄将她的孩子包起来了… … 穿着大衣几个男人和女人,都用大衣将自己裹得更紧了。仿佛,兵的举动,使他们冷上加冷了… … 再后来,天就黑了。 伸手不见五指的车厢里忽然有火苗一亮:是那个想出100元买下他棉袄的男人按着打火机。他到兵跟前,一松手指,打火机灭了。车厢里又伸手不见五指了。 他低声说:“真的,你这兵就是经冻。咱俩商量个事儿,把你的大头鞋卖给我吧,200元!200元啊!” 兵说:“这不行。我要冻掉了双脚,就没法儿再当兵了。” 他一再地央求。说哪儿会冻掉你双脚呢!你们当兵的都练过功夫,瞧你多经冻呀!不会的。 唉,说你太傻了点儿了吧!你把大衣、棉袄、帽子和手套都白送给别人穿着戴着了,怎麽我买你一双鞋你倒不肯了呢?没人会知道你是卖给我的!大家都睡着了,听不到咱俩这麽小声说话… … 兵沉默片刻,犹豫地说:“那… …如果你愿意用你那半瓶酒和我换的话,我可以考虑… …” 于是他又按着打火机,回到自己的座位那儿,取来了他喝剩下的半瓶酒交给了兵… … 于是兵弯下腰,默默解自己的鞋带儿… … 二个互换之际,他又灌了一大口酒。好像如若不然,这种交换,在他那一方面是很吃亏的。兵从车厢这一端,摸索着走走向那一端。依次推醒人们,让所有的人都饮口酒驱寒,包括那位年轻的母亲,包括那少女。男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比一个贪心。反正黑暗掩盖着贪心,谁也看不见谁喝得太多了… … 酒瓶回到兵的手中时,兵最后将它对着嘴举了起来——只有几滴酒缓缓淌进兵的嘴里。兵感到口中一热,似乎浑身也随之热了一下… … 车是被困在一条山路上的。一侧是悬崖。狂风像一把巨大的扫帚,将下坡的雪一片片扫向悬崖底谷。 于是车开始悄悄地倒滑了。没有一个乘客感到这是一种不祥。 但兵敏锐地感觉到了,他下车了… … 拂晓,司机引领来了铲雪车和救援的人。乘客们欢呼起来。只有一个人没欢呼,就是兵。就是那看上去怪稚气的兵,就是那使人觉得似乎还是个少年的兵。 人们是在车后面发现他的——他用肩顶着车后轮,将自己的一条腿垫在车后轮下。 他就那麽冻僵在那儿,像一具冰雕。 也许他没有声张,是怕人们惊慌混乱,使车厢内重量失衡,车向悬崖滑得更快。也许,他发出过警告,但沉睡的人们没有听见。呼啸的狂风完全可能将他的喊声掩盖… … 事后人们知道,他入伍才半年多。他还不满19岁。他是一个穷困乡村的多子女的农家的长子。他的未婚妻是个好姑娘,期待着他复员后做他的贤妻… …

明朝的毕业论文好写吗

好些。就看你用不用心了。

《明朝的那些事儿》这本书 你可以去参考

写论文因人而异,一篇毕业论文的诞生,不仅需要掌握自己领域的技巧,还需要将知识、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结合在一起,最后还要修改论文。目前,大多数学校论文的方向仅限于图书知识。没有实践能力,就很难理解这一点的深层含义,也就不可能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有些学生撰写仓促,导致出现许多的问题。 在平时和课堂做研究的时候不做笔记不收集素材,的确现在的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除了吃饭,睡觉和打游戏,都在浪费大学的学习时间。当然你没有一点写作技巧。毕业前,你才想起你还有些毕业论文,你就知道麻烦来了,花很短的时间去阅读各种写作材料和写作技巧,然后急急忙忙的开始写论文,格式要求等等一切都是未知的,导致你最后写出来的论文根本不符合逻辑。所以通过对论文的撰写和复习,学生不仅可以看到论文的不足之处,而且可以使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更好地了解每个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大明的官军是中国古代战斗力持续最长的,万历皇帝28年不上朝,其间战斗,明军几乎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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