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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明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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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明代监察制度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权的末期,集各种权利于一身的皇帝,在总结汉唐以来统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致力于皇权的加强和巩固。为了皇位的稳定,明清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特别重视,在沿袭元代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制度和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使其在巩固皇权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御史的权力过大,地位过高,造成意气用事,争权夺力,互相牵制。到了明清后期,这种弊端日益严重,使监察机构无法起到维护皇权和澄清吏治的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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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君主集权的强化而得到了充分发展和完备,虽然官不大,但是权力很大,活动范围广。

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明朝监察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明朝时期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体制建立的巅峰,这种完善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明朝官员的言行举止,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反腐体系。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是农民出生,见惯了社会底层百姓悲惨的生活,且他还亲身经历过元朝末年各地混乱的起义战争,深刻的认识到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要维护百姓的利益,杜绝朝廷腐败的隐患。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权初期就颁布了严格的反腐制度,对于腐败官员的惩处十分严酷,明朝相关法令规定但凡有朝廷官员受贿贪污的数额达到六十两白银以上,一律格杀勿论,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朝廷官员,无论涉案的官员官职有多高多重要,哪怕是帮助朱元璋开拓疆土的开国功臣也无一例外。反腐作为明朝的一项国策在实际执行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明朝也为此建立了一套完善详备的反腐监察体制。

一、明朝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

明朝建国初期的监察制度建设是沿袭于前朝,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罢免了丞相一职,沿袭中国古代数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止了,这一重大政治制度的变革对于明朝的监察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明朝初期时,御史台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朝廷百官,由于朱元璋废除了丞相制度,所以六部直接从原先的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中央朝廷最高的行政单位,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强化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时于中央朝廷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承担御史台的职责,同时扩大了都察院的职能范围,都察院不光负责对朝廷百官的监察工作还具有司法的职能,都察院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机构的限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在朝廷内部,皇帝还设立了内阁帮助自己处理政务,在嘉靖帝以后,内阁逐渐独立成为中央朝廷的中枢机构,与宫廷宦官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明朝在地方上还设立了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以及都指挥使司三司,这三司互不隶属,分别掌管地方的民政事务,司法事务以及军事事务,三司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听命的中央朝廷部门也有区别。

明朝政府在地方上还设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用来配合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控制,除了御史巡按制度,在地方上还增设了六科给事中加强与中央监察机构的联系。除此之外,明朝还有个最为特色的监察系统——特务监察机构,明朝的统治者在中央设立了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

作为皇帝的眼线日常监视各级官员,甚至于对市井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有所监控,这些另类的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式掌握国家的日常动态,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进行控制,且这些特务机构的监察人员并不会受到任何机构的制约,拥有的权力也极大,具有调查审问逮捕甚至直接用刑的权利,特务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创新,在中央和地方上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监察系统,具有显著的特征。明朝时期的监察官员虽然在形式上受到都察院的限制,但是在执行实际监察工作时并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并且由于御史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所以这些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用再经由吏部进行任免事由。

这种独立的监察机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监察权,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完成。明朝的监察官员在官职品级上是比较低微的,像六科给事中这种也仅仅只有七品官级,但是这并不妨碍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的大小,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极大,朝廷百官的行为举止,国家各项政治军事事务,祭祀朝会乃至皇帝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监察官员的监督,监察范围广泛,监察权利也很大。

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谨慎细致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力巨大,并且除了皇帝基本少有限制他们的存在,明朝在对待监察官员的选拔上十分慎重。在人品学识方面要求官员刚正不阿,清廉正直,学富五车,对于明朝各项法令能够熟记于心;在考核方面注重多重考核并举,选拔推任和考试检验缺一不可。由此来保证选拔出来的监察官员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是上乘,构成的监察体制可以更为优秀突出。

明朝监察官员一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他们的行为与职权,明朝的法律规定但凡在监察院任职的各个监察御史和官吏,不允许在其他的衙门吩咐公事以权谋私,发现有监察官员违反相关规定,处以常人的三倍刑罚;一旦发现有人贪污受贿,则从重处罚。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制约监察体制内的官员可以保证监察体制更为清廉,更能客观的对国家进行检查监督。

特务组织作为明朝新增设的监察机构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皇权的集中,明朝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帮助皇帝监视朝廷百官以及对市井百姓的言行也有所监察。特务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法对国家的动态进行监察,方便统治者加强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的控制,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三、明朝廉政监察制度的利与弊

明朝严密的监察体系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明朝建国初期,国家政治经济基础还不够稳定,急需国家实行有效政策作为发展保障。明太祖朱元璋通过建立严格的反腐监察制度来控制中央以及地方的官员,防止他们对朝廷下派的物资进行贪污克扣。

由于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惩处力度极大,所以在早期的明朝这些严酷的反腐制度对于国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明朝监察制度的不断更新发展,到了明朝中期,关于反腐监察的制度建设已经十分完善,还出现了新的监察方式——上访制度。

上访制度规定不论是低级官员还是普通的基层百姓都可以对国家官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上访申诉,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完善了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虽然明朝在地方上设立了分级官员,并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但是中央官员的巡察并不能十分详细的了解当地实际情况。

上访制度的补充让最基层的人民有了诉说民情的机会,更加有利于地方监察体制的建设发展。这种由下而上的监察体系对明朝的官员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朝廷反腐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明朝政治经济的发展。

明朝中后期以后,统治者的昏庸和朝廷内部的腐败让反腐监察制度的发展遭遇了极大的阻碍。例如原先为了加强皇权而设立的特务监察组织反而成为了宫廷内部争权的工具,宦官反而开始专权。尤其到明朝后期,监察机构的分工逐渐模糊不清,监察人员选拔条件放松,机构内官员质量良莠不齐,监察工作敷衍,监察效率低下,还有部分监察官员同贪官污吏相勾结,从监察系统内部开始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整个监察体系逐渐崩坏。

宫廷内有东西厂宦官把持朝政,他们通过监视官员的日常行为判断阵营分立,原先为了反腐而给予特务机构的职权反而成为了这些宦官除去敌对官员,排除异己的一种便利手段。这种病态的监察制度发展不光造成了朝廷的政治黑暗,还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皇权,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明朝时特务多 有锦衣卫后期设立东厂和西厂,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摊丁入亩,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权的末期,集各种权利于一身的皇帝,在总结汉唐以来统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致力于皇权的加强和巩固。为了皇位的稳定,明清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特别重视,在沿袭元代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制度和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使其在巩固皇权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御史的权力过大,地位过高,造成意气用事,争权夺力,互相牵制。到了明清后期,这种弊端日益严重,使监察机构无法起到维护皇权和澄清吏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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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2019毕业论文

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展特点,你知道吗?几分带你牢记,欢迎收看,记得关注点评和反馈啊!

特点: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背景原因:秦统一天下,创立了皇帝制度,世卿世禄制的选官制,被官僚制度所取代,为了加强专制统治,避免官吏权力滥用威胁到皇权的至高无上,故采用监察制度加强君主专制。我打字辛苦了,晚安!

1、秦朝的监察制度的特点: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2、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别是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 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秦朝历任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既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索质。

4、秦朝的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5、秦朝的监察制度形成的原因:秦统一天下,创立了皇帝制度,世卿世禄制的选官制,被官僚制度所取代,为了加强专制统治,避免官吏权力滥用威胁到皇权的至高无上,所以采用监察制度加强君主专制。

扩展资料:

监察机构的职权:

1、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央的侍御史有15员。但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其职责因需要而定。

2、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方面,监察制度有利于督促官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贪污,且忠心服务于朝廷。另一方面,加强皇权,有利于巩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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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制度毕业论文

中国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满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猎为业,每年到采捕季节,以氏族或村寨为单位,由有名望的人当首领,这种以血缘和地缘为单位进行集体狩猎的组织形式,称为牛录制。总领称为牛录额真(牛录意为大箭;额真,又称厄真,意为主)。八旗的建立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他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镶,俗写亦作厢)。旗帜除四正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 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八旗组织中蒙古旗与汉军旗的建立比满洲旗稍晚。清太宗皇太极天聪三年(1629)时,已有蒙古二旗的记载,称为左右二营。八年改称左翼兵和右翼兵。九年,后金在征服察哈尔蒙古后,对众多的蒙古壮丁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编审,正式编为蒙古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汉军单独编为一旗,据考证是在天聪五年正月(一说天聪七年)。皇太极崇德二年(1637)分汉军为二旗,旗色玄青,四年分二旗官兵为四旗,七年正式编为汉军八旗,旗色与满洲八旗同。从明万历四十三年八旗制度建立,直到清崇德七年才完成八旗组织三个部分二十四旗的组织建设,八旗每一旗下都包括满洲、蒙古、汉军三个部分。上三旗与下五旗八旗又有上三旗与下五旗的区别。顺治七年(1650)底多尔衮死后,清世祖福临为了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对八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由皇帝控制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由诸王、贝勒统辖的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此后终清未改。上三旗较下五旗为崇,是皇帝的亲兵,担任禁卫皇宫等任务,下五旗驻守京师及各地。清世宗雍正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诸王、贝勒对各旗的控制,严格区分下五旗中的旗分佐领(俗称外佐领)和府属佐领(俗称内佐领)的隶属关系。下五旗中的主要部分旗分佐领,实际上也由皇帝直接控制。诸王及贝勒仅能控制其府属佐领。又以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居左,称为左翼;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居右,称为右翼。八旗制度的特点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实际上,清代兵有常数,饷有定额,随着满族人口的不断增加,并非所有满族人都能披甲,而到后来披甲的人数占满族人口的比例愈来愈小。清太祖、太宗时期,八旗组织有较快的发展。入关前满洲八旗共309个佐领,又半分佐领18个;蒙古佐领117个,又半分佐领5个;汉军佐领157个,又半分佐领5个。八旗满、蒙、汉佐领共583个,又半分佐领28个。清统治全国之初,由于统一全国的战争需要,以及平定各地的反清斗争,满洲八旗发展迅速。康熙时满洲佐领达到669个,嘉庆时增加到681个。此后维持在这一水平上。蒙古佐领顺治时增加11个,康熙时又增加76个,雍正二年(1724)定制为204个。八旗制度建立时有蒙古人编在满洲八旗内,直到清末亦有蒙古佐领35个,又半分佐领2个,编在满洲八旗下。顺治十五年有汉军佐领206个,又半分佐领3个。康熙五十一年(1712)增至258个,又半分佐领1个。雍正十二年定制为270个。此后,因八旗生计愈来愈困难,一部分汉军出旗为民。乾隆五十五年(1790)汉军佐领减少到266个。此后终清不改。八旗官兵的额数,清末光绪、宣统时,实存职官约6680人,兵丁12万人。八旗初建时兵民合一,全民皆兵,凡满洲成员皆隶于满洲八旗之下。旗的组织具有军事、行政和生产等多方面职能。入关前,八旗兵丁平时从事生产劳动,战时荷戈从征,军械粮草自备。入关以后,为了巩固满族贵族的统治,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的控制,同时为了解除八旗官兵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为清王朝效命,建立了八旗常备兵制和兵饷制度,与绿营共同构成清朝统治全国的强有力的军事工具,八旗兵从而成了职业兵。八旗兵无论满洲、蒙古或汉军,均以营为单位,由都统及副都统率领,称作骁骑营,用于驻防或征战。并有炮营、枪营、护炮藤牌营,附属于汉军骁骑营。八旗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如封爵,天命、天聪时期定王公爵止于贝勒,崇德元年始走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九等。顺治十年(1653)增奉恩将军为十等。亦有异姓封王、公、侯、伯、子、男的,但汉人甚少。清代世职,太宗时与官名本多相同,顺治四年成为荣誉称号。乾隆元年定民爵精奇尼哈番为子爵,阿思哈尼哈番为男爵,阿达哈哈番为轻车都尉,拜他喇布勒哈番为骑都尉,拖沙喇哈番为云骑尉。八旗按引军旗色定户籍。壮丁原则上三年编审一次,分正户、另户、另记档案及旗下家人等。八旗兴办宗室觉罗学、官学等,课其子弟。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等均有规定。清初定满汉不通婚,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才取消禁令,实际上民间早已通婚。八旗制度的兴亡禁卫军制清朝定都北京以后,绝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在北京附近,戍卫京师的八旗则按其方位驻守,称驻京八旗,俗称京旗。另抽出一部分旗兵派驻全国各重要城市和军事要地,称驻防八旗。驻京八旗负责皇宫和京师的安全,实即禁军。清禁卫军制大类有二,即郎卫和兵卫。郎卫即指御前近卫,专门负责皇帝及后妃等的警卫与服务,其内部又根据具体任务的不同,设置侍卫处、銮仪卫、善扑营等不同的机构。侍卫处初选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分班入值,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供宿卫扈从之需。銮仪卫亦系侍从武职,掌管帝、后车驾仪仗等机构。宣统元年(1909)避溥仪名讳,改为銮舆卫。善扑营,顺治初年曾设善射鹄、善强弓、善扑等侍卫,各有专管,统在三旗额内。康熙八年为惩治鳌拜专横乱政,选侍卫中一部分年少有力者练习扑击之戏,鳌拜入见时,即令侍卫等掊而絷之,于是有善扑营之设。该营专习掼交、射箭、赛马等技艺,供皇帝游玩宴乐时表演。兵卫即指京师及宫禁的警卫,也根据不同的任务及防卫的需要,分设前锋、护军、步兵等不同的营制。八旗的驻防入关以前,已有八旗驻防之设。清统治全国以后,分为畿辅驻防、东三省驻防和各直省驻防。畿辅驻防为守卫京师附近地区,包括保定、张家口、热河、察哈尔及木兰围场等地。各省驻防多为省会或重镇。八旗驻地及兵额,视各代而有增损、裁并,但变化不是太大。清末全国驻防共有817个佐领。八旗在全国各地驻防,一般不设都统。在重要地区如盛京、吉林、黑龙江、江宁、杭州、福州、广州、荆州、西安、成都、绥远等处设将军。凡设将军处下设副都统。将军为该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但不理民政。后热河、察哈尔由副都统升为都统后,即为该地区长官。八旗的旗务管理无论满洲、蒙古或汉军,均由固山额真管理。顺治十七年,固山额真一律改称都统。各旗均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雍正元年,设八旗都统衙门,由上述各旗都统二十四人及副都统四十八人组成,掌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凡八旗之方位,京师及各地之驻防,陵寝守卫,壮丁编审,选子弟充执事,选送秀女,以授地之法定八旗世业,奴仆管理,田租定额,房产购置,红白赏恤,选送俊秀入官学出具考试名册,会选旗营官员,功过劝惩,世职袭废,稽户丁,定兵额,选马甲等等,无不统一管理。八旗的兴衰八旗制度建立在“兵民合一”的基础上,入关前没有兵饷规定。天聪四年皇太极说:“我国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当时,兴京(今辽宁新宾)内城居宗室勋戚,外城居宿卫亲兵万余。此外远近十余万户,散处辽河东西,无事耕猎,有事征调,征调时所发行粮也很有限。清统治全国以后,八旗兵饷的主要形式是坐粮,包括钱、粮两部分,从征时发给部分行粮。八旗兵丁按其兵种可分为亲军、前锋、护军、领催、马甲、步兵、炮甲、养育兵、匠役等,其兵饷的数量亦有所差别,且时有增损。清军入关,满族人口大量涌入北京及其附近地区,为了安置八旗官兵和闲散人口的生活,从顺治元年底至康熙四年清政府共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见图地令),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兵三次共分得旗地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七十七晌零九亩。八旗兵丁的份地为五晌(一晌约六亩),终清没有大的变化。兵丁份地大多数靠本人带同家属从事耕种,后迫于生计被典押出去。清初规定旗民不交产,几经反复,直到光绪三十一年才最后取消禁令。清统治全国以后,由于八旗制度的严重束缚,八旗兵丁生计日渐拮据。八旗生计问题主要是北京正身旗人的生活问题。康熙、雍正时业已出现,乾隆初更趋严重,从而引起清统治集团的严重关注。康熙、雍正时曾先后赏赐银两数次,但不久即罄尽无余,于是增加兵额,扩大食饷面。雍正二年始设教养兵,后改称养育兵,给予钱米。光绪时养育兵共计27408人,清末达到29407人。乾隆时曾准许京城和各省驻防汉军八旗出旗为民,令其各得生计。但直至清末,八旗生计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而且陷于贫困的境地。八旗制度从正式建立到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覆灭,共存在296年。它是清王朝统治全国的重要军事支柱,曾在中国历史上起过积极和进步的作用,为发展和巩固多民族统一的国家、为保卫边疆防止外来侵略等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满族社会的发展,更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嬗变,八旗制度中落后的一面也日益明显,严重地束缚了满族人民的发展,在征战中的作用也愈来愈小。八旗制度与清王朝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过了由盛而衰、由衰而亡的整个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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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

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规定每300人为一牛录,设牛录额一人,五牛录为一甲喇(队),设甲喇额真(参领)一人,五甲喇为一固山,设固山额真(都统、旗主)一人,副职一人,称为左右梅勒额真(副都统)。 八旗编制----八旗的最小单位是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 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牛录既是一种社会组织,也是作战时的一个单位编成,每牛录300户,每户出一个壮丁,父死子继,兄亡弟代,在全军出动时才有每牛录300人。一般作战,每牛录只有几十人。八旗的组成是满洲八旗300牛录,其中包括约100个已经满族化的蒙古牛录,纯粹满洲牛录仅210个。蒙古八旗129牛录和汉军八旗167牛录。 正黄、镶黄、正白三旗,由皇帝亲自统领,称为上三旗,余下五旗称为下五旗。侍卫皇室的成员从上三旗中选拔。 皇太极即位后为扩大兵源在满八旗的基础上又创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其编制与满八旗相同。满、蒙、汉八旗共二十四旗构成了清代八旗制度的整体。满清入关后八旗军又分成了禁旅八旗和驻防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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