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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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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探望权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 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给付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四、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01 首先我们知道毕业论文是大四最后一学期写的,毕业论文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拟定题目,比如论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论探望权的完善。 02 拟定了相应的题目以后,就要拟定内容大纲,然后交给论文指导老师查看,老师批评指正以后,就可以开始写初稿了。 03 一般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是8000到10000字,包括四个大点,论题的背景,论题的提出,论题的分析,论题的完善。四大章里面,要包括三到四个小点,也就是一级标题和二级标题。特别重点的问题可以增加三级标题。 04 一般来说,论文包括,引言,摘要,目录,正文,结束语。通篇正文选择宋体四号,如果是一级标题,就要选择三号字体。引言,摘要一般是300字左右,概括性的描述。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论探望权毕业论文任务书

【导读】:对大学毕业生来说,论文的写作相当重要,写好论文会给大学生活一个完美的句号。阳光大学生网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论文的写作指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任务书范例

一、主要任务与目标:

本文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根据沃尔玛的经验,旨在研究如何解决我国的连锁零售业目前存在的供应商与零售企业不良冲突,建立和谐的长期的合作关系,进而实现我国连锁零售业能够有所突破,使其发展壮大,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希望通过本次毕业论文,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根据论文写作方向,能独立查找、分析和翻译外文资料;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和应用现状,能独立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文研究的是供应链管理在我国连锁零售业企业中的运用探析,先介绍供应链的基本理论,本文侧重于研究供应商关系管理,并结合沃尔玛在中国零售市场中的供应链实践活动。本文基本要求贴近实际生活,最后所提出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可取性。

论文写作中的基本要求:

1、根据论文研究方向,独立进行文献查找和分析文献资料;

2、能够独立查找、翻译和分析外文资料;

3、参考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成果,独立分析、写作、完成完整的毕业论文。

三、计划进度:

确定论文题目、收集资料、准备开题报告

完成开题报告

准备文献综述、英文翻译

完成英文翻译

整理资料,准备文献综述及正文

完成文献综述及正文

提交论文初稿

提交论文修改稿

完成论文全文

四、主要参考文献:

[1] 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

4].

[2] 丁欣.供应链管理环境下连锁零售企业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合肥

].[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2005] .[4-5].

[ [3] 胡军.供应链管理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54-56].

[4] 马晓静.沃尔玛的供应链管理对中国连锁超市的启示. [J ].[新疆]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4] .[21-23] .

[5] 赵凡禹.零售巨头沃尔玛—零售业连锁经营的成功奥秘. [M].[北京]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3].[72-78],[113-116].

[6] 刘爱菊,屠巧平.沃尔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J ].[北京].[企业活力管理实务] .[2005,2].[11-15] .

[7] Tim S. McLaren , Milena M. Head, Yufei chai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capabilities.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J].[Infor-mation Systems and e-Business Management Springer-Verlag ].[2004,5].[208-212].

指导教师 (签名) 年 月 日

系 主 任 (签名)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任务书

论文题目: 论《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人文主义

系部: 文学院 专业: 汉语言文学

班级: 10级汉语言文学1班 学生: 易山明 指导教师: 左攀峰

1. 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英国著名作家笛福的《鲁宾逊漂流记》被认为是英国的第一部小说,也是西方社会除《圣经》外流传最广的一部文学作品。本文将以人文主义为线索,简要介绍作者笛福的人生经历和《鲁宾逊漂流记》的内容,探讨人文主义的由来、影响和它在文中的体现,以及给现代社会带来的启示。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论文撰写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论文应做到中心突出,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必须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并能进行深入分析,见解独到。同时论文字数不得少于8000字,还要有300字左右的论文摘要,关键词3~5个(按词条外延层次,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最后附上参考文献目录和致谢辞。

3、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对于《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人文主义的研究,我将着重从作者笛福的生平、小说创作背景(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的发展)、人文主义的发展过程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文本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探讨人文主义在小说中的体现,以及形成的原因和意义等。

4、主要参考文献

[1]笛福. 义海译. 鲁宾逊漂流记[M]. 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

[2]展文婕. 试析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及其历史影响[J]. 开封大学学报,2011.

[3]张莉. 浅谈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思想[J]. 科技信息,2010.

[4]虞雅芬. 人文主义的内涵与发展[J].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9.

[5]张玲. 人文主义对《鲁滨逊漂流记》的影响[J]. 时代文学(下半月),2009.

[6]杨浩勇,杨保利. 人文主义对《鲁滨逊漂流记》的影响[J]. 许昌师专学报,2000.

[7]徐德林. 论《鲁滨逊漂流记》中体现出的西方价值观[J]. 渝州教育学院学报,2001.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刘友古. 论人文主义概念形成及其意义[J]. 兰州学刊,2005.

[10]王淑娟. 从《鲁滨孙漂流记》看十八世纪西方文化[J]. 芒种,2012.

[11]钟素花. 《鲁滨逊漂流记》的二元解读[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

[12]马玉梅. 《鲁滨逊漂流记》体现的文化价值刍议[J]. 作家,2009.

[13]刘菲菲,丁爱侠. 《鲁滨逊漂流记》中人物的时代特征[J]. 北方文学(下半月),2012.

[14]张红梅. 《鲁滨逊漂流记》中的启蒙思想窥探[J]. 时代文学(双月版),2006.

[15]查新舟. 《鲁宾逊漂流记》之人性问题分析[J]. 文学界(理论版),2010.

[16]刘冰洁. 《鲁滨逊漂流记》的后殖民主义解读[D].陕西师范大学,2011.

[17]张文丽. 《鲁滨逊漂流记》的《圣经》意识[J]. 文教资料,2009.

[18]李少伟. 生态学视角下的《鲁滨逊漂流记》解读[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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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文的标准格式

论文任务书作用: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任务清单,具体要完成什么内容,完成这些需要用到什么东西,时间怎么安排,参考了什么书籍或者期刊。 任务书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帮助你确立正文中的大标题。

任务书一般是老师在你定题目后,根据题目他来下达的,包括题目设计目的,课题任务的内容和要求等一些要求。

主要信息: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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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的内容和要求——课题内容:主要写作课题目的意义,用简洁、概括性的语言来表达课题的内容;课题要求:主要用什么方法完成论文、达到什么目的。

2、设计的技术要求与数据(或论文主要内容):论文主要内容应写明具体做哪些方面可分几点来写,注意不要将实验方案写在此处。

3、研究方案与研究目标:论文要求立论有据、观点鲜明,文章结构完整、语言顺畅、层次分明;研究内容与提出的观点要求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并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文章的撰写过程中对所研究的课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文章应尽量避免错别字和错误标点符号的出现,文章格式参考学校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样本。

4、进度计划与应完成的工作——分3-4或4-6个阶段写,将每个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写上。例如:进度计划的开始时间2017年3月,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如:2017年3月至5月:查阅资料、试验准备工作;2017年5月到7月:进行试验。

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列出参考文献、资料10篇以上其中外文2篇,近2年参考文献、资料2-3篇。此处参考文献、资料最好与后面开题报告中参考文献、资料一致,但数量不能大于开题报告中参考文献、资料数量。

拓展资料:

学年论文一译“课程论文”。指高等学校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师范类专业本科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学期内,在教师指导下就给定的课题独立进行研究所写出的小论文。其撰写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与理论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接受查阅、评述文献,制定研究方案及计算、论证、撰写论文等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论文题目由教师下达,因人而异,应是学生在掌握已学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可以解决的小型综合性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撰写期间,教师须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启发和指导。

毕业论文任务书怎么写?下面学术堂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毕业论文任务书模板,欢迎大家参考~毕业论文任务书模板论文题目: 浅析北京社区户外媒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系部: 专业:班级: 学生: 指导教师:1.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本部分能够说明本论文要解决什么问题,得出什么结论即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单亲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数量在逐年增长,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家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调查和研究,来分析单亲家庭的现状和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情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政策,来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对改善单亲家庭生活情况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撰写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论文应做到中心突出,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必须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并能进行深入分析,见解独到.同时论文字数不得少于8000字,还要有300字左右的论文摘要,关键词3~5个(按词条外延层次,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最后附上参考文献目录和致谢辞.3、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以下以《浅析北京社区户外媒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文为例说明:全文拟分五个部分来研究北京社区户外媒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其中第一部分将阐述研究社区户外媒体的意义: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户外媒体的高速发展,但社区户外媒体没有充分发挥出它的宣传及服务功能.第二部分将综述北京社区户外媒体的特点及现状,让人们对北京社区户外媒体的现状有所了解.第三部分将对制约北京社区户外媒体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拟从社区户外媒体所受到的各方面制约来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根据现在的社会经济及科技水平的发展对社区户外媒体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将重点介绍数十种会在社区大量普及的新型媒体及其所采用的新技术.第五部分将得出本文的结论:将通过预测互联网、无线通信和数字视频技术的发展,从而得出未来社区户外新媒体与其它媒体将相互溶合为一个整体,成为真正的多媒体,并最终支持新兴虚拟系统的视、触觉控制技术.4、主要参考文献[1]〔加〕埃里克 麦克卢汉.麦克卢汉精粹[M].何道宽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1-315.[2]陈培爱 覃胜南.广告媒体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6-160.[3]〔美〕约翰 帕夫利克.新媒体技术--文化和商业前景[M].周勇 张平锋 景刚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29-331.[4]特里 K.甘布尔 迫克尔 甘布尔.有效传播[M].熊婷婷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442.[5]蒋宏 徐剑.新媒体导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89.[6]曾小彤.国际广告[J].渠道的盛宴--2007户外传媒市场的细致盘点,2008,2(194):116.[7]林旭峰.国际广告[J].瞻前顾后:谈谈2006~2007年的户外广告,2007,4(184[8] H. Morris,. Kuratko. 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within organization. New York, HarcourtPress,2001[9] Antoncic B ,Hisrich RD. Intrapreneurship :construct refinement and cross cultural validation[J ] .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1 ,16(5)5、进度安排设计(论文)各阶段名称起 止 日 期1确定具体选题2撰写、提交开题报告,参加论文开题3准备资料、撰写修改论文4论文定搞、打印装订及答辩准备5论文答辩

民商法毕业论文选题探望权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居住权制度初探的毕业论文

一、 前言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即定日期,分成六个小组审议物权法草案。这已是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分组审议这一事关每个中国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大家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修改突出了重点,对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同时,委员们对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意见,归集起来大概有十个热点问题,其中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有无必要就是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二、 居住权制度的概述      居住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的人役权。所谓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法上居住权是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1]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法国民法典完全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和地役权的二元结构体系,并在第二卷“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中设专篇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使用权是作为用益权的一种而规定的,居住权则是一种使用权,其限制于受益人及其家庭必要的居住,因此居住权又被称为“小使用权”,基本适用使用权的规则。      德国民法典则于第三编第五章规定了役权,把役权分为地役权,用益权和限制的人役权三种,所谓用益权指使用他人之物(包括权利)并收取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由他人行使,但不可转让,也不可继承,用益权又分为三种,即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和财产上的用益权,而限制的人役权指为特定的某个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在有限制的人役权中,最主要的是居住权;法典1093条专门作了规定:“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作为住房所有的权利,也可以设定为有限制的人役权,”[2]此即居住权。      比较罗马法及近现代各国立法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1)结构体例安排基本一致,先承认地役权和人役权的划分,然后把居住权视为人役权的一种而规定于用益权(或使用权)之后;(2)基于居住权的人身属性,权利义务的设计上多沿用了罗马法的规定,如不得转让和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等,这导致了居住权的封闭性和不可流转性。(3)功能大同小异,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为自己养老保留居住权的房屋出卖;为实现供养和扶养而保留居住权的赠与行为以及生存配偶的居住权等,但无论如何,居住权都仅与日常和家庭生活有关,都具有人身性和社会保障性质,只是各国表现方式不同。[3][page]      目前,我国对“居住权”这个词使用比较混乱:有的从人权的意义上使用居住权,认为居住权是人权的一项权能,与生存权、安全权共同构成社会主义人权;有的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认识居住权,例如许多国家实行住房的最低保障政策,实行公共住房的低租金制度,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可见居住权是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有的从取消户籍制度的差别待遇,保护农民在城镇中的居住权角度,把居住权视为与迁徙权等同的概念;有的把居住权混同于承租权;有的把居住权理解为国际移民法上的居留权。[4]物权法上的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居住权是这样定义的:是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草案虽然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且对居住权制度一直以来争议颇为激烈,但居住权这一制度非但未删,且所涉及的条文有所增加,足见立法者对这一新制度的青睐。      三、 我国物权法中有无必要设立居住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提出了居住权的问题。他说,他家有个老保姆,他就此联想到,当前,城市里有很多老保姆,如果雇用她们的老雇主去世后,下一代很可能不会继续雇用她们,那么老保姆们就没有地方住了。因此,江平提出应该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确保老保姆能免费继续住在原雇主家,直到去世。物权法草案吸纳了江平的观点,把居住权制度写入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也认为,在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是中国目前现实的迫切需要,这也是由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但是,很多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居住权制度无法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制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必要设定这一制度。理由归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住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它的功能横跨了物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说在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体现比物权法中更为明显,既然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占据物权法的空间去加以规定,况且居住权的设立可能造成与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冲突。      第二,设定居住权后,可能会妨碍该房屋的正常经济效能的发挥。因为一旦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其期限就一般会很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实际是个空权了,即无法占有,也无法用益,也不能担保,那么就可能没有人愿意购买、承租此房屋。因此,居住权的设定实际是以牺牲房屋的流通性为代价,势必会妨碍房屋的正常经济效能。[page]      第三,规定居住权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在物权法中设立一项单独的制度成本过高。居住权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养老,中国历来就有家庭成员互相扶助以及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而且婚姻法、继承法等都对其作了规定,没必要在物权法中重复规定。有人提出居住权是为了关注保姆的权益,但是在中国保姆人数并不多,而且保姆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住房,为了这一个特定的人群而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似无必要。保姆权益的维护可以依靠别的方式来实现。      然而,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活现实需要以及居住权所具有的不能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物权属性,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势在必行:      第一,居住权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的住房权利又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贫富悬殊日益增大,房屋价格又直线上涨,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使城市人口过度集中。造成一部分人有钱人的房屋过于宽裕,房大住人少,而有部分人却既买不起,也租不起房,属于弱势或是特殊人群,她们也享有住房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这些既不买起房又租不起房的人们享受长期稳定的居住的权利提供了一种现实可能的选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      第二,居住权有利于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或使用。在现代社会,财产以它的价值得到最大化利用为首要原则。也就是说,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设立居住权,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利用权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化,是对社会财富的所有与利用所作的理想配置。      第三,居住权的设立也是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对于居住权应否纳入立法,不能简单地从成本上考虑。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项权利,而权利的保护是不能看人多人少的,立法更不能因为只涉及少数人的利益就怠于保护。      生活中的常识让我们知道,一只木桶盛水容量的多少,最终取决于其最短的木板的高度。同理,衡量一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程度,某种程度上不在于立法确认了多少权利,而在于还有多少权利没有被确认;不在于大部分人的权利保护水平有多高,而在于社会上那些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水准。用“木桶理论”分析,那些少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社会权利保护的“最短的木板”。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在权利内容还是权利主体上,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是提升整个社会权利“容量”的必然要求。[page]      第四,居住权具有与房屋租赁有不同的功用。居住权的设立可因法律规定或合意,须结合登记才能生效,生效后具有物权效力得以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一般为权利人终身。房屋租赁虽然也具有某些物权性质,但其期限相对较短,不能为权利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主要为扶助弱者,解决家庭问题而设立,而房屋租赁基于双务有偿合同而设立,不具有扶助弱者之功能。此外,附条件买卖的方式不能使出卖人在让出所有权的同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因附条件买卖所订立的合同未经公示,只具有债的效力,所附条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保持居住权利作为条件转让所有权给他人,该条件从属于债权合同,因而所设的居住的权利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起作用,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居住权制度的设置能更好地解决离婚后暂时无房一方的居住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机会的增多以及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使得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的依赖性趋弱,独立性明显增强。西方思想的渗透及传统家庭观念的弱化也使得现代家庭关系趋于不稳定化,离婚案例的数量、频率都大量增加。离婚后一般都会出现一方无房无住的情况,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中主要通过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之规定,即夫妻离婚一方对原住房享有居住权来解决此类问题。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弱于基本法规定的效力,通过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才能更好地为解决此种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更好地明确所有权人一方和居住权人一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第六,居住权的设立能更充分地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协调家庭利益关系。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遗赠及合同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同时将所有权留给法定继承人。而将财产所有权留给后辈的同时为配偶保留居住权,这既符合了中国人房屋传于子孙的传统观念,又可兼顾到家庭各方利益,达到协调家庭利益关系之目的。[3]      当然,在肯定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的同时,有关法律体系的问题(即居住权制度是否可以融入现有制度体系框架内的问题)、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协调问题、普通法规则和特别法规则的衔接问题必须认真思考。      四、 结论:      我国物权法有必要设定居住权制度,但应合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物权法应对居住权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应用还应反映在婚姻法、继承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的特别规定之中。

本期是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的起源和条文分析

法律分析:一、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基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我国居住权的特点与域外比较法下这一古老制度的一般特点大体一致,可总结为以下特点:其一,居住权为特定人设立,具有不可移转性。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与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或继承。其二,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甚至终身性。居住权以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的终身为限。其三,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人役权通常为家庭伦理等具有特定情感关系的人设立,以无偿为基本特征;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值得一提的是,租赁权系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且有期限限制,委实难以替代居住权,由此更加凸显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毕业论文的愿望和希望

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扩展资料:毕业论文的目录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设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稳压器压力控制系统所设计与研究的我可搞定

写作思路:总结就是把论文的主要观点,主要成就写出来。展望就是发展,计划。

本文在阅读、参考大量国内外相关理论及具体应用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现有的工作条件、网络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设计并实现了基于J2EE平台的公安信息管理系统。

本文的主要总结如下

1,总结分析国内公安信息系统建设的`现状与经验,分析了J2EE平台的优势,找出当前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系统分析和研究信息系统的需求。

2,提出全市公安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规划原则和思路,确定系统建设总体结构。

3,根据系统架构的总体设计思路,确定全市公安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原则和思路。

4,根据系统的功能需求,提出了系统网络部署架构设计和软硬件要求。

5,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系统功能设计,给出了公安信息系统的逻辑结构、功能结构,并详细阐述了各子系统的功能设计;

6,对一些重点模块及用到的关键技术进行了阐述。

此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网络环境下的办公环境,让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方便灵活地在系统的应用环境下处理信息,提交公告,发布新闻,使各种信息得以充分利用,有效地提高了办公效率,具有实用性和可扩充性。

展望

在今后的系统开发中,信息平台将依托警用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系统的改造和对数据库中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完成查证信息定位、地理关联查证、区域排查、地理轨迹分析、人、案件、机构地理特征以及四色预警功能,实现信息平台与GIS的无缝整合;通过外网信息采集以及互联网实现与社会信息的整合共享,以实现信息系统为民所用,为民服务。

1,实现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无缝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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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点拨:总结可以写自己的论文整个的框架结构是怎样的,主要是针对研究哪一方面的知识,最后可以写一下自己论文中的不足,展望的话也就是希望自己从论文中收获一些什么东西,希望自己得到哪些方面的发展,例文如下:

总结:本文阐述了信息系统、J2EE开发平台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对该信息系统的各个设计实现环节等进行了研究,给出了公安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具体的实现方法。通过开发此项目,提高了本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动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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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一些重点模块及用到的关键技术进行了阐述。此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网络环境下的办公环境,让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方便灵活地在系统的应用环境下处理信息,提交公告,发布新闻,使各种信息得以充分利用,有效地提高了办公效率,具有实用性和可扩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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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的系统开发中,信息平台将依托警用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系统的改造和对数据库中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完成查证信息定位、地理关联查证、区域排查、地理轨迹分析、人、案件、机构地理特征以及四色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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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参考以下内容:

3月至5月的这段时间,论文主要是进行格式的进一步规范,内容的充实等工作。在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下,论文三稿完成。在论文的后期修改过程中,我发现应更加深入地探讨问题,感觉需要提升的地方比较多,要参考的文章也很多。如果还有时间,论文应该还会有所突破。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毕业论文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徜徉书海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书本的罗列,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在整个过程中,我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

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论文撰写中获得的最大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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