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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时期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方向

2015-07-08 09: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民主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建设责任政府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通过分析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指出了我国责任政府构建的方向。

  关键词:责任政府;官员问责制;政府改革。

  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从最广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平发展,因此“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责任政府,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当前我国政府在责任体制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即责任与权力出现了严重的分离,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相互推诿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权力对责任的侵犯,如权钱交易、越权施政、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二是权力对责任的回避,如推诿、扯皮等现象。究其根源,导致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受传统等级文化的影响,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WWW.133229.COM

  由于传统文化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政府行政人员习惯于高高在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行为的规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严重的不对等性,政府缺乏履行自身责任的内在动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为一种行政格言。行政人员自身缺乏责任感与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树立责任理念,因而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就难以落实到现实的行政活动中去。

  (二)政府自身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导致政府责任缺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既有其责任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又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这些利益包括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小集体利益以及不同的压力集团的利益等。由于这些非公共利益的存在,使政府在决策时可能背离公正的轨道,做出错误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决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部分自律意识差的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道德品质败坏,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影响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坏了政府形象。

  (三)公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也是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的一个原因。

  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对于政府形成责任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撑。由于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公民参与途径,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效力。因此,如何构建政府责任观,建立政府责任的保障和实现机制是构建我国责任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责任政府构建的方向。

  如何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建构责任政府模式,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政府,为我国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社会并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关系规定了政府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服务于社会的工作系统。建立责任政府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某个时期的基本任务,确立政府的工作重心,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转化政府职能。

  (二)实行官员问责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惩罚制度,“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而“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使损失最小化。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加大行政责任的惩戒力度。

  (三)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构建责任政府。

  “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公民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根据公民的意志和愿望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就目前来看,为了改变我国政府权力监督制度虚置、行政责任不落实的状况,必须在国家权力分配层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既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宪失职、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坚决予以罢免;另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应该扩大,由只能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能审查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由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既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站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都要求加快责任政府建设的步伐。一方面,要以多元化的方式与路径保证责任政府的早日建立;另一方面,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责任政府改革的同时,还需要确立合理与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加强人大、司法等国家权力机构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提高市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能力,做到“上下连贯,一致监督”,从而实现我国责任政府的建构。

  参考文献:

  [1] 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构建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56-61。

  [2] 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建设法治政府[j]。瞭望新闻周刊,2002(10):16-17。

  [4]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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