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研究
农业部下面的部门基本覆盖了农业生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各个方面,其行政管理职能也呈多样化发展,主要包含有:农业市场宏观调控管理、农业生产发展政策制定、农业市场经济监管以及农村公共服务等,这些职能部门共同建设出了地方与中央农业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系统化、差异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管理体系。
一、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
(一)扩大管理范围
经过体制的改革后,国家制定了新的农村发展战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服务业为市场导向,注重农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促进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当前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不仅农业市场经济提供优越的环境,还包含了产业化经营、机械自动化生产以及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等多个方面。
(二)改善管理理念
在我国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明确提出了要明确相关职能、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职能运作要协调统一,这也促使了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逐渐往多元化、市场化、开放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业公共政策的实施
我国在进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的农业政策,而这些政策的落实以及应用有效程度都需要经过相关数据反馈和审核才能评定。要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就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只有落实了政策,才能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并探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相关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然后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下面是利用层次分析法对我国某地区农业政策应用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的相关研究探讨(如表1):
表中:X1是指经济繁荣、X2是指生活提高、X3是指生态文明;Y1代表农用机械总动力、Y2代表农业总产值、Y3代表乡村水电站个数指标、Y4代表农村用电量、Y5代表农民家庭固定资产数、Y6代表人均粮食拥有量指标、Y7代表有效灌溉面积、Y8代表化肥施用量、Y9代表水资源总量指标。
对农业政策影响最大的是农用机械总动力,然后依次是人均粮食拥有量指标、农业总产值以及乡村水电站个数指标等。所以我国农业政策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农业生产总值的提高,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农业生态文明的建设力度。
三、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调控方式有限
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控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调控手段有限。目前国家采取的农业调控手段主要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三种。其中,最先应用的就是行政手段,其作为传统调控手段的延续,缺乏对市场结构和市场实际需求变化的综合分析,早已经不适应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目前我国采用最多的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进行农业发展的调控,并且在市场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有时候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经济手段失效,无法正常的进行调控;而法律手段由于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需要综合其他手段共同使用,法律调控方式的不足,也导致行政管理信息缺乏真实性、可靠性,使得行政管理措施更多地是依据人为主观判断而执行。第二,调控范围有限。过去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资源的充足供给,使得我国农业发展调控范围主要局限在生产能力这一方面,而在农产品生产质量、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以及生态平衡等方面缺乏合理的调控措施,使得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不能满足农业生产产业化、可持续化、标准化的发展要求。
(二)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1.目前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在职能的划分上仍然具有传统职能划分的特点,就是依据不同等级、不同时节、不同内容将职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划分,但是国家只注意到职能的全面性,而没有注重职能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这种被分割的细化职能管理,使得不同职能的人员都只在乎自身的职责和利益,出现了问题互相推诿,有利益可言就向占为己有,这样不仅会降低农业行政管理的综合效率,而且可能会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中形成管理真空区,导致有关企业能够垄断农业市场,而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平衡持续发展。
2.地方政府与中央在农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很严重的同构化现象,这种模式单一化、等级层次清晰化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结构,没有综合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缺乏差异化发展,无法推进地区特色农业以及主导产业的发展建设,也不利于农业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农产品品牌效益和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影响。农业高效化、产业化生产需要依赖良好的自然条件和优越的环境资源,所以,国家要因地制宜的建设地区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才能综合提升农业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我国农业行政管理职能过分的干预农业市场经济的资源分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性的进行市场调控,既破坏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调控规则,又无法进行资源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已经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生产、可持续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4.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分为决策层、中间层和执行层,而执行层作为基层组织在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力量过于薄弱。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的基层目前处于没人员、没资源、没自主思维的局面,不仅执行效果不理想,而且无法为农业市场提供贸易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农业行政管理法制建设不完善
在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中,不论是农业生产的群众,还是执法的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的建设和利用都比较模糊。行政管理人员自身较差的执法态度加上群众淡薄的法律意识,降低了法律在农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指导性,使得许多农业发展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都无法落实到位。由于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导致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中,出现了任人唯亲、利益趋势的管理模式,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部分官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利用自身的职权来谋取额外的利益,不仅影响了农业行政管理法制体系的建设,而且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四)农业中介组织发育滞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目前的小农分散经营模式陷入了生产规模小、生产效率低、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面,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国际化、标准化、产业化的发展需求。而且,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指导和公共服务建设,都不能及时快速的在农民团体中得到响应,这主要是由于农业中介组织发育滞后而造成的,使得政府、农户与市场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实现路径。这样既不利于国内农业市场快速、合理的发展建设,也降低了我国农业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措施
(一)增强市场服务职能
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措施,首先就是要加强行政职能对农业的基础服务意识,其主要分为服务硬件水平和服务软件水平。提升农业服务硬件水平就是指,大力推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我国较偏僻、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增添更多的投资项目,包括道路、电网、供水等,解决当地农民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而提高农业服务软件水平则是指,加强农民生产技术的培训,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给农民提供适当的补贴政策和信贷政策,促使我国农业向集约化、产业化、科学化、国际化快速发展。
(二)增强市场调控职能
农业生产十分依赖自然条件和环境资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调控的不稳定性。而市场调控失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国家不能准确的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而农民也不能对国家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做出及时的响应,导致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工作效率低下。所以,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要综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加大对农业市场的调控力度,促进信息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的系统建设,提供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集约化、产业化、差异化的农业政策,来确保整个农业市场稳定、快速的发展。
(三)合理规划权力配置
在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中要明确岗位职能,保证权责一致。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行政职责就是确立工作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而行政权力就是实现其目标而具有的控制协调手段。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我国行政管理结构从金字塔型逐步转变为扁平型。所以,要注重农业体制中基层组织的建设,要为基层组织提供更多的权利的扶持力度,这样才能充分的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基层组织具有的信息优势和结构优势,及时有效的实施国家政策和指导方针,提高国家的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四)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建设
加强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法制的建设,要确保三个基本要求:第一,是明确职责要求。农业行政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自身具有的行政权力,不能逾越自身权利范围行使职能,也不能将权利和责任分开,要努力的运用自身的职能完善农业行政管理体系,促进农业的发展;第二,遵纪守法。不仅是行使的对象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行使人员自身也要严于律己,不能明知故犯,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破坏市场结构,损坏农民利益;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利用不合理手段垄断行业、哄抬价格的企业要进行打压,对侵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要严惩不贷,确保农业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建设全面化、系统化、智能化、时效化、科学化的信息系统,来完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完成农业服务和行政协调管理。同时,要建立与农民互动的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的共享程度、传播速度、执行力度更加高效。
五、结语
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许多次的改革和完善,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但是要实现农业生产国际化、产业化、标准化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农业行政管理市场职能,合理规划权利配置,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农民、市场一体化的建设,确保农业市场稳定、快速的发展。
第2篇:关于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农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财政农业投资的经济意义及其巨大的社会投资引导作用。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决定了中国特色的投资管理体制,就农业投资管理体制而言,其历史沿革的轨迹就注定了它特殊性的效率周期。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管理规定,针对不同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事隔数年,农业投资及管理体制的原发性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相反,在某些领域,这些矛盾还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利用国家统计局及农业部所公布的相关年鉴资料为依据,以预期计算的投资收益×农业投资利用指数/投资周期内实际投资额为基本运算原理和模型,分别对中央及地方财政农业投资的效率进行了匡算,结果表明,2006年,我国中央财政农业投资效率仅为51.6%,地方财政农业投资效率仅为52.1%,分别比2001年下降了1.2和1.6个百分点。“十五”和“十一五”前两年中央与地方财政农业投资效率平均仅为52.7%,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平均83%的效率水平。调研显示,责、权、利不对等、管理体制不顺畅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问题都表现的尤其突出。
课题组对国内主要农业投资大省的调研表明,体制不完善所造成的部门矛盾与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农业投资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而所有省份调研的结果都显示,中央财政农业投资效率低下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央层面政策的非协调性。因此,总体而言,相对于我国农业和农村建设领域存在的投资总量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及其在各个领域所引发的矛盾是现阶段影响农业投资最核心的因素。这些因素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与农村投资效率及效果,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最大的体制障碍之一。52.7%的效率水平意味着当前我国农业投资运行的巨大浪费与不经济,从52.7%到83%向我们昭示了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鉴于此,我们认为,从根本上彻底改革现行农业投资管理体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体制约束下的农业投资政策失灵
(一)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比较与弊端
中国特殊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失灵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农业的部门与管理和农业密切相关的平行产业的部门分设;农业产中与产前和产后环节的管理分割;农业调控手段分散;农业部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等。中央政府层面涉及农业与农村投资的部委多达十几个,这些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关系在各层级政府之间又存在着极其相似的映射,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农业投资与管理效率。
美国完善与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100多年前,90%以上的农民人口比重决定了美国不仅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也是名副其实的农民大国。当前,作为世界农业与农产品大国,美国农民人口的比重下降到了2%左右,然而,作为管理农业事务的核心机构——农业部,却日益庞大,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大的机构之一。虽然农业部正式编制职员多达10万人,但真正从事上层管理的人并不多,大部分职员都分散在各州地,从事最基层的农业推广和信息服务工作。当然,这与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息息相关的。在美国,不是每一个行业都有对口的行政管理部门,这既与美国的高度市场化有关,也与它的联邦体制有关,因为各州政府没有执行联邦决定的义务。联邦制订的计划和政策必须由自己的机构和人员去完成。因此,美国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它将农业、农产品以及有关的管理服务都容纳到这个大一统的管理机构中,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工作领域的分割,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部门分割,有利于明确责任和提高效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部门分割,各自为政,任务不明确,管理手段分散,任务和手段不一致,部门之间对有利的事争,无利的事推,有事大家一起干,出了问题谁都可以不负责任,矛盾难以在部门之间协商解决,只能将大量的矛盾上交国务院,使国务院领导忙于协调,提高了决策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执行就更困难了,部门利益还渗透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之中,使政策法律出台扯皮多,时间长,出台后没有一个具体部门督促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冯海发,1998)。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必然触发并不断强化农业投资与管理体制的原发性矛盾:第一,主要依赖下一级政府作为政策执行机构必然产生政策执行力的缺失;第二,网状运行格局决定了农业投资的范围、领域和职责混乱,中央与地方政府投资不能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补;第三,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严重的部门分割及分块管理体制,使得有限的农业投资不能有效形成合力;第四,多部门管理下的多部门监督最容易产生管理缝隙与监督漏洞。
(二)农业投资结构偏差与政策失灵
尽管人们总是试图制定并实施最有效率、最能解决问题的政策,但现实的情况是,政策失灵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低效率是当前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失灵政策之一。我国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财政农业投资制定与执行良性机制的缺失,这种缺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财政农业投资的结构性偏差,从而直接导致农业投资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改革和完善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体系是优化农业投资支出结构,避免政策失灵的根本原因。显然,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农业投资政策以持续供给农业与农村增长所必须的公共产品是我国政府的理性选择。但是,经济转轨的制度背景与现实条件又决定了以纠正市场失灵为目标的政府行为同样会面临着外部性、交易费用、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突出问题。中国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能否实现社会最优配置的预期目标,不仅取决于其目标制定过程中能否准确地将“三农”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需求集合为“社会”需要,而且取决于财政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能否被正确理解、准确贯彻和高效执行。
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可以看出,在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农业投资政策目标决策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特征。在财政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制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财政支农政策主要收益者的农民,因其人数众多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之中,难以形成对决策层产生较大压力的游说团体,被排除在政策目标决策程序之外(李焕彰,2006);另一方面,财政支农政策制定的决策者缺乏相应的“三农”公共产品偏好的信息。财政支农政策制定过程的这一特质往往使政府所确定的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偏离社会的需求结构,导致政策失灵(李容,2003)。就财政农业投资与管理政策的执行过程而言,由于政府的决策层和行政执行系统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两者在动机、压力、利益导向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制定出来的政策不一定能被有效地执行(江小涓,1994)。
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虽然根据税种明确划分了地方税,并充实了地方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的税收收入,但是总体而言,县乡政府主体税种不足、零星税种庞杂以及税收收入可持续性增长的不确定性大等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分税制下,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各自的财政收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不得不采取层层下压的策略,尽可能多地从下级财政抽取资金,这样势必造成了作为最基层一级财政的乡镇预算内财政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同时,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也并不彻底,表现为现行分税制只是解决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而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的事权并未得到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体制仍很混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也就是说,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却没有承担对等的公共服务职能,农业公共品主要由地方政府尤其是面临着财政缺口的县、乡政府提供。
此外,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失衡与教条主义的目标模式也是产生农业投资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因素。正如李焕彰所指出的,在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提拔体制下,对地方政府业绩的考核主要采用经济增长速度等指标。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地方政府更偏好于将财政资源投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尽管中央政府可以采用奖励、惩罚等选择性激励措施,但具有信息优势的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而有可能削减或挪用财政支农支出,其财政支农支出行动常常表现为:更偏好于投资见效快、易出政绩的项目,而不是期限长、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性”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农业技术等“软性”公共产品。这一状况必然导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
二、以县为单位的农业投资整合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国内学术界曾经有相当部分学者提出以县为支点整合农业投资,并且推动了政策层面的整合试点。应当承认,支农资金整合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在集中财力办大事、防止重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实际调研资料也显示,支农资金在县级政府层面上整合,可以一定程度上在县级层面实现统筹使用,缓解资金分散等问题,尤其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整合效果更为明显。但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以县为单位的农业投资整合效率是缺乏制度保障的。
第一,以县为单位整合政府支农投资无法回避投资运行的低效率陷阱和投资方向的变相离农。地方政府代表的是地方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尤其在分税制以后),县级政府更是如此。在强大的地方利益面前,地方政府投资于农业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不高,因为较之能够迅速带来GDP增长的第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而言,投资农业的收益太少、回报率太低、周期太漫长。更何况当前政绩考核与评价体系主要是以经济增长目标为核心,因此,无论从独立的地方利益还是地方领导的升迁利益等角度来看,地方政府都不可能把对农业的投资作为重点。同样的理由,我们相信,当把整合中央财政支农投资的权限交给县级地方政府时,在强大的地方利益面前,县级政府有足够的理由和技巧,通过投资方向变相离农等各种手段和方法使中央财政支农投资陷入低效率陷阱。关于财政分权对农业增长和支农服务的影响,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课题组对1978—2006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计量经济分析显示,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大并不能激励其增加支农投资,同样,县级财权的扩大也很难保证其对普惠的农业与农村基础建设投资的有效增长。
第二,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以县为单位整合多渠道来源的支农投资难以操作。来源于各个渠道的农业投资都有其特定的用途、规划、时限、目标和验收标准。在县一级层面上整合,既保证支农资金的高效率运转,又保证各项投资政策目标按计划实现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因为工作量大,更存在着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调整以后的利益再分配问题。仅就支农投资项目验收而言,不同来源渠道的投资项目验收的方式、标准和要求不一样,项目完成后,以什么标准验收以及怎么验收等都是在操作过程中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尽管各种渠道的支农投资最终都落实到县里去组织实施,但任何农业投资管理政策都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无权自行变更或调整中央支农投资项目及内容。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行整合中央支农投资项目,将不仅削弱中央支农投资审批的权威性,而且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严格管理政府投资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政策资源的混合和政策行为的重叠使得各项支农投资政策评估无法进行。政策评估是政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政策评估,人们才能够判断一项政策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从而决定这项政策是应该继续、调整还是终结;同时,通过政策评估,还可以总结政策执行的经验教训。政策资源的混合和政策行为的重叠是政策评估最大的障碍。政策资源的混合指的是投入不同政策的资源彼此纠结在一起,分不清某项资源的支出究竟是执行的哪一项政策,或者某项政策的总投入到底是多少。政策资源的混合使政策的成本难以核定,而其“纯效果”更是无从测定。政策行为的重叠指的是针对相同的或相似的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群体,不同的机构和部门都制定并执行各自的政策。各种不同的政策效果混杂在一起,很难将某项政策的实际效果从总体效果中区分出来。以县为单位的农业投资整合本质上就是人为政策资源的混合,其必然会产生政策行为和效果的重叠。因此,从政策科学的角度来看,以县为单位的农业投资整合,尤其是中央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最多也只能是权宜之计。
此外,县级整合资金的做法多是选择一个或几个大项目或区域,围绕这些项目和区域进行整合。而在将各种渠道的政府支农投资集中投向某些项目或区域时,虽然解决了投资分散问题,但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受益辐射面太窄、大多数人并不能从中受益的现象,这在本质上加剧了县域范围内的区域差距,有失公平。因此,我们认为,以县域为单位进行的财政农业投资整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财政农业投资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三、过渡性与战略性政策选择
(一)过渡性政策建议
承认现实、强化协调,在保持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最现实的政策目标选择。目前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以及农口主管部门(农林水气等部门)都负有管理政府农业财政资金的职能,这是历史形成的,客观的态度就是承认现实,并适当加以改进。在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下,农业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投资效率第一、兼顾部门公平的原则。各个部门之间是否需要协调以及怎样协调的问题应当以投资效率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在当前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科研咨询机构及审计监督等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尤其在当前部门利益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背景下,第三方力量的作用是农业投资效率的重要保证。
要改革财政涉农预算分配管理方式,统一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科学划分财政涉农预算科目,把人员机构经费与建设发展支出严格分开。将人员机构经费等日常支出纳入财政统一管理,逐步将财政建设性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统筹安排。按照“减少交叉、权责一致、强化协调、增强服务”的原则,调整和归并部门职能分工,切实改变目前支农投资多头管理的局面。
要尽快理顺农业投资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和关系。要明确投资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农业行业管理部门在涉农投资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宏观管理,衔接行业间发展建设规划,提出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按照权限审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农业部门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承办农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以及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办理各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总之,要逐步形成两个层次的财政涉农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当前最现实的政策调整目标。第一层次,即资金总的分配、管理原则及其制度由财政部门和发改委部门负责。这样便于财政部门和发改委代表政府对涉农投资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第二层次,政府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安排及实施、后续管理等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暂时做不到这一点,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政府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协调议事机构,由政府领导担任协调人,负责协调包括资金安排使用在内的各项农业和农村发展事务。但这只能是临时的,需要逐步向规范的方向迈进。
(二)战略性改革方向与目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非均衡的行政管理资源布局是当前包括农业投资管理等在内的诸多行业投资管理体制与体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因此,从长远来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强调中央在农业投资事权与财权上的职能和执行力以及行业投资向大部委整合等是政策选择的战略性改革方向和趋势。
第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从中央与地方的范围和关系的调整入手,逐步建立新型、高效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当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与省的关系。但是,无论从人口意义还是从疆域意义上讲,我国的省都不是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最适当、最经济的规模单位。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它只是解决了财权划分,并未解决事权的合理划分问题,从而使县乡财政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央与以省为代表的地方进行的分税改革。因此,我们强调,行政体制改革应当首先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入手,中央政府应逐步强化各部委的垂直管理职能,同时虚化省的实体地位,实现省级政府的中央化,省的性质不是也不应该是纯粹的地方,它的性质是双重的,既是中央的分支或块块,又是地理范围最大的地方政区。在农业投资及财税体制方面,要逐步实现中央和省重新合灶,建立中央、省与以县、市为代表的地方之间的新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
第二,在中央和地方的农业投资事权和财权划分上,应当强调投资主体的职能和执行力,即要逐步形成垂直管理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要逐步确立“谁投资、谁执行、谁负责”的事权、财权统一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财政农业投资要尽量由其垂直的部门执行和落实。当然,这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前提的。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以垂直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确保农业投资管理责、权、利对等的根本所在。所以,从根本上讲,国家农业部门垂直管理体制的确立才是理顺农业投资管理体制的关键。中央财政农业投资应当由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体系具体执行、落实和负责,而不需要由地方政府代理执行,因为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必然产生过高的代理成本,甚至是中央政策的扭曲。
第三,逐步推进农业“大部制”改革,重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大部门体制”的提法源于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称,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是行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的方向。从形式上看,大部委制的实行似乎只是将职能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合并,但它并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将职能相近、业务雷同的部门整合在一起,使其更好地对社会进行宏观管理,减少对经济的微观干预。它的实质是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这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来构建政府的组织结构。因此,在“大农业部”体制下获得新生的支农投资管理体制就可以有效避免当前的诸多矛盾和弊端,有利于形成透明的责、权、利对等体系。所以,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农业投资权限,应当逐步向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整合,这是提高农业投资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