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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创新监管方式和市场监管体系

2016-12-17 11: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中央提出了“放、管、服”的要求,更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存、生活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日趋成熟,成果显着,但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并造成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如天津滨海新区的“812爆炸事件”,造成了100多人遇难;近日来深圳等地学校的“毒跑道事件”,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等。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五重五轻”,造成了监管着力错位、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完善“监管者、市场主体、监管方式”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的关键所在。


(一)监管者。监管者包括:(1)政府职能部门。当政府部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后,监管手段方式也要随之跟上,保证市场的良序运行;(2)行业协会。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和权限,使之形成政府与社会在市场监管中的合力;(3)社会公众。他们是各种市场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是出于内心正义、或是出于外部利益,可能成为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监督市场中的各种违规行为;(4)市场主体。他们靠法律、市场信用体系等形成自律,从根本上杜绝各类违法事件的出现。


(二)市场主体。泛指参与到市场运营中的各种组织,主要是企业、公民或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同时要落实好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责任。


(三)监管方式。可实行部门联合监管、强制标准、责任追究、舆论监督、信用体系、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


二、树立服务理念,确定监管者责任


(一)克服畏难情绪,主动做好工作。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取消下放,很多政府部门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因为权限下放了,责任并没有下放。“谁审批,谁监管,你取消本部门的审批,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监管责任由本部门负责!”正因如此,很多人怕担责任,怕丢了乌纱帽,主观上并不愿意下放权力,但又不得不下放。要解决此问题,政府部门人员首先应从心理上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公仆意识,主动做好工作。


(二)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身素质。监管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落实好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明确监管是市场外的裁判,而不是市场中的运动员。明确政府的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使市场主体创造财富。


(三)机构独立运作,保证公平公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才能保证监管结果的权威性和被接受性。因此,监管机构,特别是行业协会应独立运作,才能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性。如果监管部门频繁受上级领导干预,甚至与之不分彼此,则很难保证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管权。


(四)推行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很多是分段和分部门监管,这固然可以使之相互制约,避免职权滥用,但客观上也造成由于各部门利益不同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并由此出现监管上的重叠或空白。因此,应整合市场监管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可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相对集中执法权,组建综合性、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机构,把相关部门的监管事项统一到一个平台上来,使监管者能够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实现监管效能新突破。


三、创新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一)监管对象由市场主体转向市场行为。改变以往监管对象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监管方式,转向重点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降低门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同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让企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出现问题自己买单。通过这种转变,使市场监管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不正当行为的监管上,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监管标准尽量运用强制性标准。采用强制性标准是最理想的监管方式,但也不能将其无限放大,可以将其作为监管的底线。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设定了强制标准适用的三大范围:第一,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国家安全;第三,生态环境安全。主要监管市场主体的四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是假冒伪劣行为。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标准,监管部门依据标准严格监管。


(三)监管基础实现统一数据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探索互联网和“互联网+”下的政府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现有的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实现数据共享,将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合二为一,方便使用,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采用了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如果一级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暂时难以统一的话,也可以采用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如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这样也能保证监管的高效和准确。


(四)监管手段采取多样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多媒体在不断地涌进和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因此,监管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避免单一的监管方式。如可以采用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或匿名举报,既保护了举报者,也能扩大监管范围,使微信、微博的用户成为了潜在的监督员,助推了群众监督。但在使用该方法时应避免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等。


四、促进企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


(一)加强企业自律,主动约束行为。由于目前市场普遍低迷,经济下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企业行为频繁碰触法律底线。固然我国有各种法律去规范企业行为,但企业不能只依靠被动的政府监管,自身自律其实更加重要,否则就会被无情的竞争洪流卷走。


(二)源头追溯倒逼,迫使企业规范。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食品行业监管,借鉴我国古代和近代国外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方法,每一件产品标有生产者的名签或编号,出现问题后严惩不贷。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份试点食品的追溯,但由于前期投入和后期维护成本较高,还没有被顾客和企业广泛接受。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成本的不断降低,这必将是食品市场监管的趋势。


(三)借助行业协会,实现立体监管。相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具有草根化的特点,他们更接近于市场主体,因而更能充分了解关于行业、产业的整体知识和信息,可以更为灵活、更为快捷地应对市场变化,形成为行业所接受的规则。所以,政府可以借助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有效地弥补政府监管层面的不足,进而实现对于企业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


作者:任丽霞 王梅 赵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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