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工人、农民阶层逐渐呈现出弱势化的趋向。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是一个危险的征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近年来,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学者们探讨了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成因、分析了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表现、特征及其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成因,负面影响,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过程中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逐渐形成。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大约有2.8亿人,[1]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患者。自然性弱势群体由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构成。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性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并且总以一定的规模依附于社会中。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民工、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等,他们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制度变迁的特殊产物。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它构成了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征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2]
一、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的成因
历史上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因有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个人原因论和社会原因论。个人原因论认为某些人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由个人因素(如懒惰、素质低等)造成的。在西方工业化早期,这种观点占主导地位。20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原因论逐渐占主导地位。该观点认为,某些人成为弱势群体,并不是他们自身所能决定的,而是由于社会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分配机制使他们失去机会而成为弱势群体,具体地说是由于政府的政策偏向了强者而忽视了弱者,所以弱势群体现象是由社会造成的。
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势的成因来看,大多数学者赞同社会原因论。如我国最早研究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学者吴忠民教授就认为,中国之所以会出现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两个十分突出的背景原因,一是“自由相对有余而平等相对不足”的时代条件,二是中国渐进型改革中的失误所引致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性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工人、农民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中国民众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获得了极大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一种“初级的自由”、“一种缺乏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能够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保护的自由”,因而导致“平等的相对不足”。在此背景下,掌握较少资源(包括资本资源、权力资源、知识资源等)的社会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包括农民工群体)、农民阶层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与此同时,在渐进型改革中,由于政府目标取向的错位导致了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的政策偏向,并由此引发政府在公共投入方面的行为失当,从而助长了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3]
王春福教授指出,“要搞清楚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真正原因,必须彻底摈弃那种把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素质低下’或者‘懒惰’的荒唐逻辑”。他认为,一部分人沦为弱势群体,原因非常复杂,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来自体制上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导致机会不均等,是中国社会主要群体迅速弱势化的主要原因。[4]
张立今认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可从两个方面考察:其一,社会结构失衡是弱势群体产生的宏观社会原因。其中包括社会阶层的失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失衡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失衡。社会阶层的失衡导致中国社会主要群体迅速弱势化,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城乡二元结构的失衡是农民弱势化的根本原因;社会保障机制的失衡使工人下岗失业后迅速“加入”了城市弱势群体的行列。其二,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分配不公是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制度缺陷,社会公平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导致分配领域里的不公正,从而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不断扩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境遇变得艰难,成为社会弱势群体。[5]
李迎生教授认为,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与我国经济转轨及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有关,其中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效应、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导向的变化、主要社会群体实际政治地位的下降以及这些群体总体素质的不适应等是基本原因,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则使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在这里,李迎生教授特别谈到了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问题。他指出,“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的总体素质特别是文化、技术素质状况,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下降,因而逐渐被甩入弱势群体”。[6]笔者认为,李迎生教授的分析比较客观,符合我国实际,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是重要因素之一,不是主要原因。
除了上述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之成因的宏观分析之外,学者们还从不同地域、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之不同部分(如农民中的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工人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对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之成因进行了具体分析。如,刘育红分析了陕北地区农村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
她认为,陕北地区恶劣的地理条件、脆弱的生态环境、干旱少雨的气候等自然因素是农村弱势群体产生的重要原因;文化教育落后与知识贫困等文化因素是造成农村弱势群体弱势化的根本原因;弱势群体自我发展能力薄弱、资金短缺和思想观念陈旧则使其难以摆脱弱势地位;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分配的城乡不平等则加重了农村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7]许爱花分析了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认为农民工弱势地位的形成与他们遭遇的不公平制度有关,主要有二元户籍制度和与其有关的歧视性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都是命令性的或禁止性的,其人为地将自然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严格区分了各种身份,限制了阶层间的流动,不仅严重地束缚了农民工的活动范围,而且从他们出生时起,就赋予了他们农民身份,让他们遭受不公正待遇,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最底层群体。[8]刘鹏从传统社会价值规范所积淀的体验结构与现实制度结构之间的张力角度对中国农民弱势处境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民目前的弱势处境归根结底在于思想、文化和权力、制度的深层结构上存在着严重缺陷。这种缺陷又进一步复制了贫困的亚文化价值观,形成不重视产权、自由和平等的意识形态。受单向度的集中的权力体制流弊的影响,党和政府在对农村社会的综合治理方式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结构性缺陷,它制度化地屏蔽了农民阶层与城市居民的接触而使农民逐渐被边缘化。[9]这些微观层次的研究,为弄清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之成因提供了实证材料。
二、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的表现及特征
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的表现,学者们主要从其群体规模、生存境遇、社会地位、权利保障、发展机会等方面来进行归纳。
从群体规模来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进入弱势群体的人数在迅速增加。有学者测算,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大约在2.8亿人左右,其中失业及下岗工人达3300万人;[1]农村大约有1.5亿人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其中包括4000万人以上的缺乏最起码生存保障的失地农民。[2]
从生存境遇来看,大量的工人和农民处在十分窘迫的生活困境之中,他们同时经受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困扰。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反贫困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贫困人口的总数在减少,但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8%的贫困面计算,目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仍有4600多万人,[10]另有学者估计,我国大约有261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4977万农村低收入人口。这些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下,生活状况处于十分困苦的境地,面临着基本的生存风险。[11]
从社会地位来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社会及政治地位在逐步下降。他们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获取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能力弱,职业声望低。[12]吴忠民教授通过分析各级人大代表中工农代表比例的变化论证了工人、农民政治地位的下降:从1977年至1999年,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当中,工农代表的比例变化不大,但是,在最为重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比较重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农代表比例在迅速下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工农代表的比例1977—1981年分别为26.74%和20.59%,1983—1984年迅速降至14.88%和11.69%,1993年降至11.15%和9.40%,1996—1998年再降至10.84%和8.06%;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农代表比例也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3]
从权利保障来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近年各地屡次出现伤亡数百人的矿难,各种生产事故有增无减。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面临着种种歧视。农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此外,许多工人和农民还要面对来势汹汹的强行圈地、强行拆迁等危及生存的严重问题。[6]
从发展机会来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不仅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而且其弱势群体处境已经影响到了下一代,使他们通过下一代改变家庭弱势地位的希望变得渺茫。[6]社会学家哈格维斯特曾经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已成为个体向上流动的主要途径;缺乏教育、教育失败是个体向下流动的基本原因。[13]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家庭把送孩子上大学作为改变家庭弱势地位的主要途径,然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高校扩招和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自主择业等改革,学历资本的价值严重贬值,导致弱势群体家庭供养孩子上大学的机会成本增加、风险变大。部分大学生“毕业即失业”;一些大学生沦为“蚁族”,处境艰难;还有一些家庭因此背上沉重债务,陷入贫困。这种状况表明,弱势群体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及子女社会地位正变得越来越艰难,“知识改变命运”对他们来说已成为美丽的传说。
学者们在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势的表现后,还对其特征进行了分析。吴忠民教授认为,中国现阶段主要群体的弱势化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占据突出位置。
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层面的保障,致使其基本生存底线无法得到保证,比如,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常常被侵害、劳动者经常被迫超时加班、征地拆迁中农民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等;2、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与特定的阶层结构化过程密切相联。由于不公正的户籍制度、缺乏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缺陷的就业制度以及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等原因使弱势群体向上流动变得十分困难,导致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同时存在两种趋势:既存在着健康的发展趋势,也存在着主要群体弱势化的不健康趋势;3、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3]
三、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负面影响
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是一个危险的征兆,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改革的深化、社会的稳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然构成重大威胁,对此,学者们有比较一致的认识。
李云智分析了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首先,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不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其次,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制约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加,使其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且合理的使用,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2、低收入群体扩大导致消费需求萎缩,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会削弱经济发展的推动力;3、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使他们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到其建设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次,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妨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的实现。因为弱势群体容易把个人的弱势地位与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联系起来,这会降低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另外,如果不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工农群众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最深厚的群众基础,影响社会主义民主目标的实现。最后,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表现为:1、弱势成员的各项需求得不到满足会限制其潜能的开发,不利于其文化素质的提高;2、由于弱势成员往往有自卑感,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这会使他们仇视社会,导致社会责任感淡化、社会规范失落,不利于全民族共同精神信仰的树立;3、社会价值观念紊乱、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的流行,使弱势群体对于自身文化素质的更新缺乏应有的重视,会减弱社会肌体中的人文成分,不利于社会创造活力的充分激发。[14]
吴忠民教授将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负面影响归纳为5个方面:第一,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不利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优化,会妨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导致社会排斥和社会断裂;第二,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违背了“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发展宗旨,将会抵消发展的意义,造成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现象;第三,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会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对党的执政地位合法性构成挑战;第四,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使得大量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受到限制,内需拉动力被严重削弱,进而造成消费市场的不振,影响经济发展;第五,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会造成十分有害的影响,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3]
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之负面影响,学者们最为关注是社会稳定问题。陈运遂、曾贤贵通过调研分析了四川省社会主要群体中下岗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心理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他们发现: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心理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最为直接,成为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最大;三线企业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的社会心理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极具特殊性,应予以特别关注;失地农民弱势群体一般不会引发跨区域大规模群体事件,但对稳定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企业退休人员不会成为不稳定事件的引发主体,但作为不稳定事件的参与者是有可能的;农民工作为大规模不稳定事件的引发者的可能性较小,但作为大规模不稳定事件的参与者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危险性极大。[15]刘卓红、胡宜安认为,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从三个方面影响着社会稳定。1、弱势群体在心理上有一种被剥夺感,这种被剥夺感极具扩散性,会形成社会焦虑与社会心理危机,危害社会稳定;2、弱势群体在面临生存与道德冲突的情况下往往会不择手段地选择生存,将道德抛在一边,并采取社会报复行为;3、弱势群体具有自身高度整合性,社会隔离会使他们产生一种被剥削阶级意识,形成一种命运与共的针对社会根本制度的不满情绪,一旦得到境外反华势力支持,极有可能成为颠覆统治政权的重要力量。[16]
四、关于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应对之策
李云智认为,解决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正确认识是前提,解决就业是关键,政策调整是重点,建立社会安全网是保障,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是途经。首先,必须理性地看待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既要摒弃那种歧视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又要反对那种不顾国情,在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强行拉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差距的平均主义倾向。
其次,要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注意开发适合弱势群体的就业岗位,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再次,要加大政策调整力度。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规范人们收入的分配秩序;逐步消除户籍、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完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健全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制度;加快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弱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给予弱势群体必要的救助和提供必需的保障。第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网络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培训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多种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脱贫能力。[14]
陈波、卢志强、洪远朋研究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问题。他们认为,我国改革中形成的弱势群体需要进行利益补偿,否则将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行经济利益补偿的对象主要有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以及过早离退休的干部、职工、知识分子。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适度原则、“造血”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补偿方式包括帕累托补偿、卡尔多补偿(即完全补偿)和非卡尔多补偿(即非完全补偿),当前应以非卡尔多补偿为主。[17]
部分学者探讨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覃有土、韩桂君认为,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18]凌世敏认为,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存在很多不足,通过完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已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这种不足体现在三个方面:1、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在总量上较少,甚少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且大多立法层次较低;2、现有法律保障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程序性保障;3、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此,他提出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内容包括: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写入宪法;制定一部针对所有弱势群体的基本法,如《社会法总纲》;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弱势群体保护特别法,如《农民工权益保障法》。[19]
王春光从利益分化角度分析了社会主要群体在利益分配中的不利处境,提出了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地位的对策措施。他认为,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形成了以利益集团和强势阶层为主导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导致强势阶层和利益群体对其他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掠夺。因此,应从制度和法律上遏制强势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贪欲,制约他们的无作非为,压缩他们的利益空间,隔离他们之间的利益交换,以此遏制中国当前不断扩大的利益分化势头,缩小收入差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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