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简介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需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因为电子商务本身就是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的产物,它的方向是全球一体化,它要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境,而不能是条块分割、各自独立的市场,它必须在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才能真正起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尽管新兴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市场交易有着很多方面的不同,但电子商务毕竟是在传统市场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有的市场秩序状况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事实上,我国传统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如市场及其体系还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骗行为时有发生,市场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法律监督,市场中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监管政出多门的状况还比较严重,立法滞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加速培育市场,使其尽快成熟起来,并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
二)电子商务的快速、隐蔽等特性使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显得更加重要。电子商务依托网络,而网络社会的虚拟特性使电子商务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均呈虚拟化、数字化,这为建立在物化形态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方面,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对于交易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否具备订立合同、从事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确定。例如:供货方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是否有实际的供货能力;购买方是否有实际的付款能力等;能否根据在交易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唯一地对应或确认对方?等等。
另一方面,由于网上商务活动无具体地点,无书面证据,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且多数是随时可变的,因而很难查找和确认有关证据。由于电子商务快速、隐蔽的特点,公开性、透明性就必然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技术保证,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通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同一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建立起便捷、动态、共享的企业信息档案,为实现对企业联动的、跟踪的、全面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其次,要促使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递,把分散在不同部门手中的信息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的市场行为。由于市场行为牵涉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市场监管也涉及到技监、烟草、交通、环保、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和这些部门联网,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职能。最后,要实现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之间的传递,形成共同的监管基础,并适时向经营者提供网上工商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掌握着大量市场准入、企业经营、市场退出信息,这些信息对市场发展和企业经营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通过设立网站提供网上登记办照、网上年检、网上商标注册等网上工商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工商信息、办理有关工商手续,甚至进行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