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诸多弊端,迫切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与公平二者的统一。公平与效率自古以来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课题,二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实现国家稳定富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现行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它在维护我国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公平与效率的界定以及二者的关系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从字面的含义就是公正和平等,它既具有伦理学含义,有具有道德含义,还包括价值方面的判断,其真正的实质是属于哲学范畴,它是一种宇宙自然观念,包括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生命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理由,因此公平首先可以理解为人的生存权利,其次每个人在社会中和自然中都进行着不断的能量和物质交换,因此公平在这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为交换的劳动权利。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公平,它又包括两个方面机会的平等和收入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就是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机会的到来是琢磨不定的,但是具有一定的平等性。收入的平等就是指收入的起点和收入的多少是平等的。
(二)效率的含义
效率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成本投入与商品产出或者是成本与收益二者之间的除数即比率,它是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表达的能力、做出的效率、以及达到的某种水平。效率是人类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社会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追求低成本、高收入,也就是最大限度的追求降低成本以达到最高的收入,提高产品的产出率,降低投入比,可见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是每个社会个体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经济规律。
(三)二者之间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课题,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密切联系、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类在社会中的时间过程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为了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用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提高社会总效率,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改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让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更多人的肯定和认可,这就是公平状态,也只有在公平的状态下,才能提高社会效率。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二者又是对立的,虽然二者都是以利益为中介,但还是存在着差别,效率是看重个人或者团体对整个社会做出的贡献多少,并且根据贡献率而决定人们的收入分配的多少,会存在很多的差距,但公平的实质就是尽可能缩小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做到公平分配。
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它的不规范不合理性已经越来越突出,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少公平原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完善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镇建设投入了巨额资金,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以及住房方面,却忽视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据相关资料表明,农民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70%~80%左右,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10%~15%左右,城镇人口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20%~30%左右,而国家对城镇的社会保障支出却占85%~90%,可见二者之间差距十分巨大,已经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对部分人实施救济,属于临时性的保障,但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方面的实施,还不够完善,缺乏公平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农村地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未得到全部的实施,例如:很多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不全面,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区域发展不均衡,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明显优于内陆地区,东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明显优于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甚至连温饱都无法解决。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少效率原则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是农村的五保政策和农村社会补贴以及农村社会救济,获得保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十分困难的人们,保障的主要内容就是暂时性的单项保障,是补贴性的和救济性的,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建立在少数的富裕地区,全国大多数地区还处在试点的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劳动力的流动问题,过度的劳动力严重阻碍了国家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我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1956年6月通过,自从这一制度提出以后,2003年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五保人员供养已经转变为由政府开支,而且是在各级财政中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截至到2005年底,全国已经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五保人员已经达到329.5万人,而且其年人均水平已经达到了998.7元,我国建立了农村敬老院总数高达32574所,集中供养五保人员635万人。2006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走过了50年头,我国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于3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建立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一)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就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二者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此想要建立完全公平的统一模式和统一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能的。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生产力状况和发展水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党和国家应该以农村地区人民的最低生活收入保障为突破口,然后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其次,还要完善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党和国家要科学的制定农村人民生活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的标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惠及到每一个农村人民,让那些真正连温饱都难以解决的农村贫困人民在政策的保障下能够顺利生存。最后,还要逐渐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水平和质量,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社会福利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不但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还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安定。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实现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要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发挥其保障的功能,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统一,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形成一种良性竞争的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就是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关系,要认识到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不能割裂来看,既不能因为实现公平而忽视效率、也不能盲目的为了提高效率而忽视公平。党和国家可以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四、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自身利益和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党和国家要清楚的认识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减少收入不平衡、缩小贫富差距、改变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社会不平等的现状,从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目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服务的目标。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总之,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道路任重而道远,需要党和国家、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作者:茹洁
第2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研究
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也遇到了一定的阻碍,为此政府积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扩大内需、刺激国内消费水平已经是促进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中国一直处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人口总数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农村经济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对我国来说,刺激消费水平提高,不仅要拉动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还要激活和推动农村消费这个广大极具潜力的市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消费增长,通过这一举措,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落后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村的消费水平也有了一定的增长,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落后是长期存在的,我们无法一步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立刻将农村的消费水平推到理想的水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和农村消费增长仍然不足的现状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农村消费增长关系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是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政府获得的二次分配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需要面对市场和自然这两重风险,再加上收入增速跟不上支出增速,使得农村居民未来的收入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影响当前居民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能力以及消费意愿,两种共同决定居民的消费行为。其中消费能力是居民消费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消费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居民收入的多少,而消费意愿则是影响的重要因素,其要受到经济形势、消费环境、收支预期、社会保障等的作用,其中社会保障是影响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原因。对于居民而言,当具备了足够的消费收入的情况下,其仅仅具有了潜在的消费需求,只有当具备足够的消费意愿时才能将这种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为实际行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提升他们的消费能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农村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存风险,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转变,有效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途径。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调节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其主要构成包括救助部分、保险部分以及福利部分,通过救助部分的实施可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的目的,通过保险部分的实施则可以为农村居民未来的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可以影响农村居民的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其影响的途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心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那些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提高最低的经济保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一部分的国民收入流向中低收入人群,促进国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更加平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可以得知,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只有极少的部分用于消费,对于那些中低收入人群,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其通常会将储蓄减少而用于消费。农村居民在这种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再加上缺少基本的保障,会大大抑制他们的消费倾向,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后,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收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心理逐渐发生变化,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其一,通过政府救助功能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比如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农村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参保以后,其每月都可以领取养老金,政府对于基础要老金部分全额支持,标准是每月不得低于55元,这部分的政府补助成为农村老人的一部分收入;其二,通过多样化就业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减少他们的担忧,从而加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还能加快农村产业化的进程,这些都可以给农村居民带来增收。收入是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随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其消费能力必然增强。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减少不确定性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意愿。农村居民未来的不确定性来源有三个部分:其一是收入来源单一,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未来支出不确定,农村居民需要应对未来的医疗、生存问题,其三是未来环境和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得农村居民不得不做长远的打算,对现有的收入进行储蓄以备自己在未来失去劳动能力时的需要,这必然会使得他们的现阶段支出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自身的保险部分可以为农村居民的未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提供保障,因此农村居民的收支预期得以改善,未来生活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都得以降低,从而去除了他们的流动约束,减少了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大大激发了他们的消费意愿。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引发收入再分配,使得农村居民的收入得以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的结构空间。在生存得以保障之后,人们的消费要求就不会仅仅限制于温饱,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将对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的期盼。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居民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的状态下,因此他们的消费结构还能得到巨大的优化。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毫无疑问我们能偶将一部分的低收入人群推进中等收入的队伍,从而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方式发生改变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国家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与了重要的关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晚,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较较小,这里的政府支持主要是指资金方面的支持,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因此对于政府支持的需求就更加急切。而根据资料表明,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仅仅是城镇的八分之一,人均占有社会保障额度农村只有城镇人口的三十分之一。一旦缺少可靠的政府资金的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无法持续发展下去,这对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产生严重的阻碍。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太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区域覆盖面小,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高于96.4%,其余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很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选择小,其保障对象只是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人群,然而农村人口中有许多的贫困户,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不健全。管理不健全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管理部门处于分割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众多的部门在内,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处于分割状态,缺乏统一管理,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实现统一、科学、合理的构建。二是,城乡保障处于分割状态,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很好地进行衔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回到农村以后,之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法与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对接转移,或者是农村人群更换工作城市以后社会保障项目不能对接转移。毫无疑问,这些都将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低下,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不完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支撑,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定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立法主体不明确、相应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偏低等问题,使得各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模糊,项目实施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以外,还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立法,造成已经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居民的福利获得。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消费的改善建议
1.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对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个月55元的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将更多的疾病治疗和医疗保健纳入到现在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中去,或者增加农村最低保障水平的投入。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城乡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失衡问题加以解决,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拓宽资金筹集途径,以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
2.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太小的现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人群和区域,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做到应保尽保,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项目,除了大病头筹以外,适当将一些小病纳入到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多层次、多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激发群众的参与社保的热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借助媒体向农村居民进行宣传,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正确地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相关内容、政策、措施等,引导群众自觉参保。
3.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第一,对于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混乱的情况,应当基于各个相关的机构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各个区域、各大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给类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理念,打破城乡界限,建立一个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跨城市、或城乡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因此必须从立法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形式的明确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依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多方监管机制等,通过这种立法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参与,为保障金支付风险防范打好基础。
四、结论
农村和农民为题依然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树立农村居民消费信心,促进农村消费的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作者:宋宇阳
第3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不公平现象探析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劳动保险立法阶段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件》。1953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条例》规定:通过企业缴费建立全国统筹基金,企业缴费率是工资总额的3%,在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实行差额缴费,30%逐级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70%用于本企业的各项支出。该《条例》建立了“四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使劳动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此后国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建国初期的劳动保险制度。并通过发展逐渐形成了企业职工低工资、高就业、高补贴及高福利的统包模式,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组织管理系统逐渐瘫痪,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遭到破坏,企业不得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其发展远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保障立法阶段
1978年,中国开始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个体经济的相继出现,形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缺乏竞争力,使生产经营严重受阻,常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拖欠职工退休金和医药费,有的中小企业就连在职职工也会一连几个月都发不出工资。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这种实际困难,党和政府开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先后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改革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定》(199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第26~28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关于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等等,由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而配套设计的,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特点无不带有明显的为国企改革的配套的特征。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不公平现象探析
经过多年的努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参保覆盖面的扩大,国有企业职工基本上按政策规定以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起比较全面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顺利实现了当年改革的初衷,并将这种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企逐渐推向非公经济成分及农村,在此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及不和谐现象,具体陈述如下:
(一)由“双轨制”导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间的不公平
1.由社保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不公平。在国有企业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同时,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依旧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或单位单方筹集资金,职工个人不缴费的方式,无疑两者“付出”成本上形成了较大不同。2.由离退休人员待遇上的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以养老保险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两部分分别计算得出的,其中基础养老金来自社会统筹,替代率是当地平均工资的20%~30%;个人养老金来自个人账户,是全部积累额的1/120;支付养老金的水平是地方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但事实上由有关数据显示,其实际的替代率大都低于60%。另一方面,根据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大多数公务员退休后最低养老金替代率也有80%。3.由不同行业企业职工间社保待遇上的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垄断行业和民营中小企业这两极间,两者因收入上的差距,直接导致了其在社会保险待遇上的差距,结果通常是,效益越好的企业或单位,职工收入越高,社会保障也越全面,这样经过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两者之间的职工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正是由于双轨制及其衍生出的多轨制导致了这种种的差别和不公平,未能体现出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二)由“二元化”导致的城乡间不公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农业生产机械化产生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城镇各种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出现了年轻农民常年大规模外出务工的现象。同时,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生活质量及思想观念的更新,最终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的保障功能也日趋弱化。党和政府在城镇社会保险发展的基础上于1992年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陆续出台,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在全国推广开来,但由于我国的国力有限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初始就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使得各种制度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只好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三大基本体系与城镇比较,明显表现出城乡的“二元结构”,并由此形成了必然的差异和不公平。
1.城乡养老保险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以及乡镇招聘的工作者均可自由选择缴费标准,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到59岁时缴足40年,60岁开始每月可分别享有养老金70至700元不等,这和城镇职工相比较有较大的差距。2.城乡医疗保险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同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及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建立,但其就医环境、覆盖面、缴费方式及待遇享受上也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相差甚远,使得一些农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3.城乡工伤、失业保险差异所导致的不公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得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区改造以及城市清洁环保等等行业都无处不见农民工的身影,他们通常就以累、险、脏的工作为生,而这些工作的阶段性及周期性又比较明显,对他们而言工伤、失业保险确实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但事实上,农民工的这两项保险无论是缴费方式还是监管力度都有待加强和规范。
(三)由“管理理念”不明确导致的代际间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使得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在支付标准上也没有充分体现收入和预期寿命等的制约作用,使得各代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上规定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但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实质上却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这样便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使得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也必将对下代人产生代际间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月领取账户养老金额为1/120,是以职工退休后10年的预期寿命为依据所确定,显然退休10年后剩下来的余命期间的养老金就需要财政负担,其实质还是要由在职劳动者负担的是造成代际间的不公平的原因之一。
三、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危害
(一)缺乏收入再分配功能,抑制全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要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社会保障制度被誉为是社会公平强有力的“调节器”。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可以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很好的调节和平衡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反而加剧了各种差距和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发展预期”,将抑制全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不断增强的公平意识和权利意识对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体系既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从整个经济运行看,只有企业的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完整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建立不起来,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健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会受到影响。
(二)阻碍正常的社会流动,加剧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保障发展历史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目前“条块分割”的状况,而这种状况又由于“条块”内各自的“个性”发展而进一步走向了“碎片化”,由此造成了社会流动和发展的严重阻碍。这里所谓的社会流动,不仅限于农民工的全国性流动,还包括着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间人员的正常流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间人员的正常流动、各省市城镇间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间的正常流动等。其阻碍作用主要源于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碍了退休后不同制度下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转续和各类社保待遇的兑现。其次,由于地区间发展的差异,大量年轻劳动力由经济不发达地区外流到发达地区,这使得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越不利于该地区经济发展,由此加剧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三,劳动力自主择业和自由流动原本是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由于现行社保制度的这种“碎片化”现状,使各种社保关系转续都出现现实的难题,成为严重影响人力资源正常社会流动的障碍。国内劳动力要素流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大势所趋,全国大市场的形成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和支持。
(三)缩减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了社会的就业平衡
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基本上都属偏高,其直接后果是一些企业逃避或变相逃避参保,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加大工作量来进行成本弥补或者直接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这种由于社会保险缴费直接造成的劳动力成本提高,影响了投资者的利润,打压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缩减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这种“双轨制”导致的分配的不公平,人为地不合理地将同等的公民分成了“三六九”等,造成每年公务员招考或部分行政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招考时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的“盛况”,和其形成极度反差的是一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企业年年出现招工难的窘境,使整个社会对就业的选择出现了极端的偏激观念和严重的人为障碍。
四、重新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和谐的状态。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源于其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先天被动性和滞后性,那么,今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就应着力于提高其主动性和适应性上;要从公平性的角度重新审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设计、政策制定和具体技术环节上更加重视战略规划和总体设计;同时应该理性地认识到我们必须以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为基点,从顶层设计着手,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有重点的、多层次的、渐进式地进行发展和完善,重新构建出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尽快破除“双轨制”
对于“双轨制”造成的社会保障的不公,源于城市内部各不同群体之间的制度差异,主要是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所致。这几套制度分别覆盖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类不同的人群。这三个制度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不能相互自由转移的,参加的医疗保险也不能自由选择和转移,其结果之一是导致各类不同人群在不同制度下获得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差别很大,之二是严重阻碍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之三是违背应有的公平和效率原则而人为地形成了极大的不公平。从这点讲,“双轨制”造成的不公平,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热点问题,应该首先重点给予解决。
(二)推动城乡“一体化”
城乡之间的差异是从计划经济时期以来、或者说更早就一直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实质是城乡间的生活来源、生存方式、消费支付的内容和数量(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就业压力等等)等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的较大差异所导致,这些综合性差异最终使城乡社会保障呈现出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对于这样一个大的差异想在很短暂的时间内有实质性的改变或者消除确实有很大的困难,它必须伴随着城乡居民间各种差异的减小而逐渐减小,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而逐渐缩小。为此,站在长远规划的角度讲应该分两大步走,第一步要首先在农村范围内部建立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第二步再考虑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接轨,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鸿沟真正填平。
(三)建立具有再分配调节力度的筹资模式
从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及社会反映来看,如果国民财富不能让全体国民合理分享,那么,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也将是社会不公的扩大过程,由此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将会更加突出,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针对各方面工资收入相差甚远的实际国情,社保部门除应该主动积极地协调社会各职能部门,除制定出比较科学的薪资分配制度外,更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杠杆调节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做出自己的贡献,主动制定出比较科学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征收费率标准,逐渐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养老保险税(费)和征收税(费)率,起到自身的杠杆调节作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四)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能够使参保人员数量极大化,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从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五)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
我国的社保部门集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监督检查三项职责于一身,根本起不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尽管目前部分省份收支已经分离,但在本质上还没有触动原有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监督体制始终未能形成,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尚未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国家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制。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要规范化及制度化,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行现代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二、建立财政、税务、社保、审计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做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第三、社会保障基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中,并定期进行公开,实现管理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基金使用合法,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基金管理处在大众的监督之下;第四、对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有及时可靠的信息反馈、政策研究和及时的修正解决途径;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廉洁高效、良性循环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运行机制。
(六)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及风险防范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为保证其安全性为主的选择。除保证正常开支外,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难以保值增值。随着我国老龄化的逼近和不断加大的通货膨胀,迫使社保基金必须走更加广泛的投资增值渠道。对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上加大财政干预力度的前提下,走市场化、投资多元化路的道路,在稳妥中使其保值增值。在此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如:对基金投资的范围和项目进行必要的限制等,对投资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项目也必须写进法律,同时应该注重学习和借鉴西方百余年商业保险的一系列运营技术以及对投资基金的管理经验,逐步培育、发展、规范竞争性的保险、保障和投资基金金融市场。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受历史、地区发展、收入分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制度性缺陷,特别是由“双轨制”、城乡“二元化”结构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这些不公平现象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只有改革现有机制才是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出路,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对包括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政策等的综合配套改革,新的改革将面临新的制度设计的难题,其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使得符合我国国情的、成熟的、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迫切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整体调控、学者及理论家们的理论支撑和人民的群策群力,排除万难、重新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机制。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作者:孟燕
第4篇: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总体较快,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基层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仍将面临制度的公平性、财务的可持续性、制度运行效率等新老问题……
我们需要从推动制度一体化发展、建立更加公平的待遇确定机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重新构建缴费基数确定机制、提高制度运行绩效和保障能力等方面,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适应社会结构快速变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区域间人口流动的需要,“十三五”时期,要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
(一)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十二五”时期,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持了较快的扩面速度。截至2013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8.2亿多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13亿多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分别覆盖了1.99亿人、1.64亿人和1.64亿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已发放了5.4亿张,初步构建起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自2005年以来实现“十连涨”,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人均养老金水平由“十一五”末期的不足1400元,增至2014年2300元左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病种及报销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政策内报销比例进一步提升。预计到“十二五”末,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支付比例不低于75%,支付上限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8倍以上。
(三)基金实力持续增强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担的筹资机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并略有结余,资金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13年底,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53万亿元,较“十二五”末增长了87.3%,基金支出2.79万亿元。同时,建立了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规模2013年已超过万亿元,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作了必要的资金储备。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基层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
“十二五”时期,我国继续加强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建立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改善了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条件,提高了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社区7.83万个,占全部街道社区的86.9%。全国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5620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9.1%。同时,继续开展“电子社保”示范城市建设,推广网上经办,提升社会保险数据质量,13个省份实现了异地联网待遇资格协助认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公平性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制度设计、缴费水平、筹资机制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不同人群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权益待遇还存在着显著差距,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从养老保险看,以农村居民为主要目标对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没有建立明确的待遇调整机制,中央对于居民养老金待遇的规定标准连续多年没有调整。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财政实力较为雄厚的地方政府提高了养老金标准,但从全国情况看,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偏低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医疗保险为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助标准为320元,总筹资水平普遍在400元左右,不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30%。受此影响,新农合报销目录所规定的基本药物、诊疗项目也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二)待遇确定机制不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所退化
由于尚未建立起科学的指数化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调整依据、调整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缺乏系统安排,各省份的待遇调整细则很难统一,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倒挂”现象日益凸显,从而破坏了既定的养老金计算模式,扭曲了劳动者对未来养老金待遇的稳定预期,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所退化。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确定机制上,也存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的待遇确定水平采用最低工资关联的做法,即根据本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导致保险金数量与参保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额不相关联,也无法对失业前的收入形成较好的替代保障。工伤保险的工伤核定范围狭窄,大部分参保者无法报销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务工补偿。生育保险的报销对象被局限于缴费达到一定期限的在职劳动者,有一定参保记录但生育期未在职的和参保期过短的劳动者被排斥在了生育保障之外。
(三)基金存在远期支付能力缺口,财务可持续性不足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金资产规模过小,维持可持续的长期支付能力面临一定的挑战。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实现了收大于支,但基金收入构成中保费收入1.76万亿元,财政补贴收入3038亿元,剔除财政补贴收入,基金已无法实现收支平衡,出现“赤字”1563亿元。同时,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和待遇水平的上涨,远期的支付责任会进一步扩大,保费“收不抵支”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养老金将出现“人不敷出”的财务失衡问题,可持续性无法得到保障。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2001年~2013年收入增速为18.9%,而基金支出增速为22.7%,已出现了基金“支快于收”的趋势。由于统筹层次过低,无法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调剂,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基金紧张的问题。
(四)企业缴费成本偏高,扩大就业受到制约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增长依据是本地非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从经验数据来看,非私营单位的工资会保持比较稳定的变动趋势,以13%以上速度较快增长,从而导致社会保险缴费成本同比变动。由于在岗职工工资统计基数是城镇居民中收入较高的部分群体,进而导致城乡居民的收入增速低于社保缴费基数增长。同时,缴费基数的过快增长显著提升了企业和个人的社保成本。对于那些企业规模较小、利润水平不高、工资基数偏低的低端加工制造业和普通服务业的企业,则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成本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吸纳就业。对于收入增长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普通工薪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的增长也显著拉低了其个人可支配收入。
(五)管理机制建设滞后,制度运行效率不高
一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不顺畅。各类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实现顺利接续,跨地区社保关系转移和待遇享受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医保异地就医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制约了劳动者工作转换和跨地区流动。二是医疗保险支付机制改革滞后。基本医疗保险普遍采用按项目为基础的费用结算机制,无法控制过度医疗行为。同时,逐步引入的总额预算制改革设计不完善,影响了供方的服务意愿和服务质量。三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低下。我国规定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仅能存人财政专户,不能进行市场化的运营,积累基金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计息。严格的管理办法虽然保护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但同时抑制了基金增值能力和长期保障效能,在某些通胀率较高的年份,基金投资收益甚至赶不上物价上涨水平,社保基金的实际购买力被侵蚀。
三、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的保障制度
(一)发展思路
从我国人口结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的实际出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严峻挑战,需要努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十三五”时期,要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要在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激励约束功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要在着力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平稳运行。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契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服务高效便捷、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1.公平性。实现全覆盖,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实施全民参保。到2020年,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超过10亿人。进一步巩固“全民医保”成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98070以上。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双轨制、待遇差距等问题。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
2.可持续。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实现省级统筹,解决医保直接报销问题。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适时适度降低企业费率,提高个人依法参保缴费的比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多元投资机制,强化保障效能。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平衡社会保险待遇和增长水平。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增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建立更加灵活的转移接续机制,彻底消除制约劳动者转移就业和迁往异地在享受待遇上的制度性障碍。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达到30%,更多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三)重要举措
1.缩小城乡间和人群间的待遇差距,推动制度的一体化发展。“十三五”时期,应改变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发展格局,稳步推进制度整合。同时,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待遇同步增长机制等缩小不同人群间的待遇差距。一是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在组织方式、筹资基础、经办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共通性,具备制度融合基础,一些地区也进行了一定的先期探索,积累了相关实践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全面加快实施两种制度的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以此为契机,整合城乡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下一步建立起统一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框架基础。二是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强化职工基本养老的省级统筹质量,并建立全国调剂金机制。在省域范围内,统一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方式,缩小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三是加快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同步增长,遏制不同制度之间待遇差距扩大的趋势。
2.建立更加公平的待遇确定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待遇权益与缴费责任之间关系不明确,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不足的重要表现。“十三五”时期,应从顶层设计人手,理顺制度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待遇确定办法,兼顾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一是建立常态化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指数化调整机制。应参考养老金制度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起以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当前养老金待遇水平为主要影响因素的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既保证再分配环节的公平性,也兼顾“多缴多得、多劳多得”的经济激励功能。二是改革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将失业保险的数量和发放时限与个人缴费基数、失业前收入、家庭未工作人数等因素挂钩,实现对失业者退休前收入的合理替代。同时,保障失业家庭生活稳定。三是完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机制。生育保险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险种,是对执行计划生育国策妇女的特殊保护。应本着“全民皆保”的理念扩大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已建立起生育保险关系或者有较长缴费记录的育龄期妇女享有各项生育津贴和孕产期费用报销待遇,鼓励地方探索生育保险“家庭化”,允许未工作育龄妇女通过配偶单位参保方式获得相应保障。
3.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确保制度长期可持续。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过程中没有明确清偿转制成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蕴含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十三五”时期,要抓紧弥补过去改革的欠账,防止社会保险制度财务平衡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是重新精算未来可能发生的社会保险支付责任。由于人口年龄结构日渐老化,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丧失了“做实”个人账户的时间窗口,过去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精算准备也不适用于现实制度。应根据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方式和未来目标,运用现代精算工具科学测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过去形成的和未来即将发生的财务缺口规模,制定可行的应对方案,合理安排新增财源,确保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社会保险制度保持稳健的财务可持续性。二是明确政府的财务“兜底”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缩减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将节省出来的资金用于弥补当期社会保险保费缺口,对于已发生的缺口部分,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助责任,安排专项资金补贴。三是健全社会保险储备基金制度。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定位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战略性储备基金,拓展储备基金使用范围,对基本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可能发生的收支缺口提供支付担保,更好应对人口老龄高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冲击。增加社保储备基金的收入来源,扩大基金储备率,将部分资产性所得税收入和国企上缴利润收入也转拨给全国社保基金,增强社保储备基金的支付能力。
4.重新构建缴费基数确定机制,使社保成本回归合理区间。“十三五”时期,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缴费成本对企业盈利和个人收入的侵蚀效益,通过调整缴费基数、降低不合理费率等方式,使社会保险成本回归合理区间。一是科学测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改变以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增长率的做法。选择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核定年度社保基数,使社会保险成本和居民实际收入同步调整。同时,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最低工资水平,避免过高的缴费门槛对中低收入者形成挤出效应。二是对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援助,对受政策环境、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外界因素影响发生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并允许缓缴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通过杠杆效应维持生产和就业的稳定,实现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适当降低部分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根据现收现付制适度平衡的原则,对于工伤、生育等已经存在积累过度倾向的险种,可在确保基金收入平稳的同时,动态调整费率水平,适当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并为补充保险的发展提供融资空间。
5.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制度的运行绩效和保障能力。“十三五”时期,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好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解决制约制度长期稳健运行的转移接续机制不畅、基金投资运营体制保守等问题,提高制度的整体效率,扩大保障效能。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机制。理清不同基本保险制度之间的待遇衔接关系,使既得的社会保险权益清晰、透明化。可参考欧盟跨国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办法,建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归并发放”的新机制,使劳动者的养老金权益不会因跨地区流动产生损耗。由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解决跨地区医保权益享受难问题。二是健全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体系。不断完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特点、服务量等要素,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变动和服务需求增长,科学核算年度预算额度,并建立预算超额度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医疗服务项目的特点,构建复合型支付体系,平衡不同支付方式的优劣。三是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健全完善基金管理运营体制,合理运用资产组合工具,在不过度增加风险水平的同时,增加市场化投资份额,提升基金长期受益水平。通过提升社保基金的增值能力,减轻筹资主体的财务负担,增强个人的参保积极性,提高社保制度的抗风险能力和长期的支付能力。
作者:谭永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