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管理论文>公共管理论文

城市管理问题改革及对策论文(共3篇)

2023-12-06 13: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落后地区县级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落后地区县级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落后,市容秩序混乱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推进了城市建设步伐,落后地区县级城市建设逐渐跟进,城市空间进一步拓展。由于落后地区城市建设大多是以老城区为基础进行改造、拓展,老城区规划缺乏前瞻性,城市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一是交通秩序混乱。落后地区县级城市大多道路狭窄、缺乏停车场,城区大部分街道都划了临时停车位,这些车辆基本是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人车争道现象严重,致使交通秩序十分混乱。二是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由于部分专业市场管理不到位,不少经营者违规经营,流动摊点、店外占道经营现象严重。三是随意设置、张贴广告。有的城市对广告的设置没有统一规定,多数城市虽有规定,但一些商家不按规定要求随意悬挂、摆放广告,特别是非法小广告难以根除。


  (二)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效能低下


  在城市管理体制上,管理主体多,管理缺位现象严重。城市管理工作点面广,涉及城管、公安、交通、环保、市政园林、工商等诸多部门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城市管理的职能。事权、财权过于集中分散,部门间协调配合差。加之,城市管理分工过细、部门分散、各部门工作重点不一,造成部门间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一些地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三)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成果难以巩固


  落后地区县级城市管理大多仍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城市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政府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实际上大多停留在口头上,部门间合作不够,相互推诿现象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本是一项持续性工作,但很多部门存在“突击式”、“运动式”管理,一些管理工作应形势和上级需要开展,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反弹现象严重,如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靠、城市“牛皮癣”等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不高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者的管理水平。目前,县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队伍中的大部分人员都是临聘人员,这些人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多数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实,执法粗暴,因执法水平低下与市民的冲突屡见不鲜。不按程序执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现象时有发生。


  (五)市民文明素质不高,增加了城市管理难度


  城市管理要求市民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与之相配合。然而贫困地区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城市人口流动性较强,人口构成日益复杂,以及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惯,一些市民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不良行为屡见不鲜。加之部分人群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当城市管理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城市文明往往被抛在一边。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处罚违规违章事件时,有的受处罚人员拒不配合,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市民文明素养的缺失给城市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加强县级城市管理的对策


  (一)统筹规划,完善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保障,如能源设施,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生态环境设施,防灾设施等直接影响到城市管理质量,重点加强以下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交通建设。加强路网主要干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对城区部分路口进行拓宽改造,施划道路交通标线,设置防护栏。二是加强管网建设。进行水电管网的扩能改造,加强露天线路改造;疏通地下水道,对积水地段排水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排水能力。三是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垃圾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增设垃圾桶、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提高环卫保洁能力。规划和增建公共场所公厕,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在新建的办公楼、酒店、商场、车站等公共服务性的建筑,应设计停车场,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执法效率


  落后地区县级城市管理要根据地方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政府要加强协调,构建起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职权、职责,切实解决部门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条块分割、协调不力的问题。对城区道路、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管理,政府应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理顺部门权限,分清部门责任,落实部门管理。建立起齐抓共管,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这样,可以避免“多头管理”和“缺位”的现象。同时,注重整合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重点在交通运输、工商质检、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保、城建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做到齐抓共管,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管理常态化


  建立有效合理、动态发展的城市管理机制,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是促进城市长效管理的基本保障。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城市管理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城市执法人员和市民行为。二要建立和完善机制。从制度、考核、体制上着手,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和监督体系,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城市管理领导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机制、城市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管理绩效考核机制等。三要加强管理方式创新。要改变以前城市管理靠突击整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各部门要把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抓紧抓落实,实行常态化城市管理。要加强城市管理手段创新,逐步建立城管执法对象数据库,推进落后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要坚持建管并重,疏导结合,以市容市貌、城区污染、交通秩序为重点,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质量高低与城市执法部门执法水平密不可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理念,在行政执法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二是加强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育。从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引进一批管理型、服务型城市管理专业人才组建起城市管理团队。三是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把好入口关。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思想品德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四是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以提高其爱岗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通过就地培训、外出学习深造等形式培训一批具有较高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城市管理人才。同时,对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清理出执法队伍。


  (五)加强居民素质教育,提高市民城市意识


  城市管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才能真正搞好城市管理,要从思想上培育市民城市精神,增强市民"城市是我家,创建靠大家"意识。一是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市民中广泛开展城管法律法规、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等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道德约束、道德实践意识。二是以活动为载体感召市民加入到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来。通过开展城市“志愿者服务”、“巾帼服务队”“干部上街服务”等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


  作者:龚亚芬

  第2篇:善治视角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改革


  1引言


  善治是一个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它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即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这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现期并存的中国现状相适应。城市善治表明城市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确立共同的目标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政府与市民拥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新型关系即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合作成功的关键为公民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且强调市民的广泛参与。


  为了提高政府实施管理的工作效率,落实以人为本的全局观,加强市民的管理沟通,以公众需求为中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城市管理中,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事件管理法相结合,建立“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即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模式。


  2武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现状


  2005年7月,武汉市被国家建设部批准为全国首批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2010年1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武汉市数字化城管项目列入城建计划,同年5月17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了武汉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的专家评审,6月正式启动汉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建设工作。2012年6月数字化城管系统试运行,9月正式运行。


  武汉市以街道和社区为基本框架,将中心城区划分为8430个网格状的单元,一共可调查206万多个部件,将各类城市管理对象分类编号,准确掌握城市管理所属的位置、种类、数量和归属,使部件与网格单元进行结合,形成多维的空间信息构架。


  2.1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流程


  2.1.1信息收集


  一是城市管理监督员在其所负责的单元网格内巡视,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后进行问题信息的采集,并记录下图像、位置等问题的基本信息,上报至监督中心。二是较被动的由市民发现问题通过投诉热线和城管通投诉的方式收集问题信息,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与否继而解决问题。


  信息收集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础部分,只有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降低被动发现问题进而接洽处理的情况发生,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系统才算是高效的,两种信息收集手段比率的增减,是评判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指标之一。


  2.1.2立案派遣


  监督中心接收城市管理监督员或市民上报的问题,首先对问题进行立案,然后审核案件情况,若通过则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分类,转交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收到案卷后,根据案件的类别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派遣相关职能部门去处理案件。


  这一部分仍属于处理案件的前期工作,着重强调分类标准和部门职责的划分,明晰的工作职能和分类标准能有效解决责任划分混淆、部门工作推诿的现象。


  2.1.3处理反馈


  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指令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案件现场,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后进行处理记录并将将结果信息反馈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将相关信息批转到监督中心。


  此阶段有三个重要步骤,即派遣、处理、反馈。派遣的要点是事件人物明确、下达动身及时,处理的要点是修整完善程度和市民满意程度,反馈的要点是记录结果的规范性、完整性。


  2.1.4核查结案


  监督中心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后,通知相应区域的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监督中心,若现场报送的结果和指挥中心批转处理结果相一致,则由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反之相关职责部門则需再次进行处理,重新反馈核查。


  核查结案为城市管理数字化流程的善后部分,也只有循环到开始区域的单元网络的监督员确认无误,一个案件才算结束。这阶段重要在于其处理监督、结果保障、成果验收的作用,万不可虎头蛇尾。


  2.2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管理模式


  武汉市建立“两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再造了闭环管理的流程,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


  2.2.1市区两级监督和指挥中心


  市和区上下别治,却层级制约,均采用双轴心监管分离模式设立了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监督中心主要有投诉受理、案卷建立、核查结案、考核评价、设施监控等工作,指挥中心主要有管理部件、事件任务派遣、处置和结果反馈工作,并要协调指挥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2.2三级考评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督考评体系


  即实现绩效考评、岗位考核和管理效果考评三者结合,将城市中市、区、街、社区全部细化并接入城市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实现市对区、区对街、街对社区层层联动、级级制约的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善治视角下武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责任性


  3.1.1主导部门内部职责不分明


  责任性要求管理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其位谋其职。“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处事原则是万不可提倡的,如格里·斯托克所说,治理主体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导致逃避责任或寻找替罪羊。但现实中因为案件责任不确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各部门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这一方面是案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一些案件具有鲜明的部门职能特征,能毫无疑义下派执行,但一些界限模糊的的案件因牵扯到多个部门难以及时决策、执行,不仅降低了总体效率,也降低了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持组织内部公平而稳定的氛围。


  造成这一情况的另一原因是部门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在旧的管理模式还没有被完全取代之前,冗杂的管理机构不可能立刻职责分明、条理清晰,如武汉市城管局的火车站管理部分就与火车站专属的管理部门有所重叠,部门职能交叉、管理交叉、执法职能交叉的现象依然顽固存在,不但浪费了一定社会资源,更是造成了执法重复、执法冲突、执法纠纷,进而导致执法部门内部的消极怠工和外部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


  3.1.2民众参与管理的责任划分


  在实行善治理论放权于民的过程中,民众扮演的角色有遇事寻求解决办法的投诉者,有看见问题无动于衷的旁观者,有环境改善后乐于评价的建议者和密切关注并在意的反馈者等。因此群众其实处于一个隐形监督者的地位上,他可以选择行使他的这一权力,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这种权力。所有人都没有从根本上把民众作为推动城市管理运作贡献的思维定势扭转成为民众是与政府同等地位的协作管理城市的一部分。


  一个普通民众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冷眼旁观,而是积极上报,他此时行使了自己这一方面的权力,就应该成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中的一员,而不是虚化落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中的一环、一个步骤中的不可见因子。因此参与管理的民众可以接受绩效评估和相应酬劳或奖励,也负有一定责任,不能随便滥用这一权力,上报者不可有“狼来了”不实的投诉,反馈者也不能误导舆论导向,需做到客观有根据,不然须受到一定惩罚。


  3.2合法性和法治性


  合法性指社会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是一个与法治没有关系的概念,但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将合法和法治看做因果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具有强制规范的特点,规范人民的行为,但要使群众真正从心里接受,心悦诚服遵从,自然而然履行,则是合法性所涵盖的了。从这点看来,武汉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并没有做到合法性和法治性的单个落实和完美结合。


  武汉市从数字化城市管理计划落定以来制定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系统管理部件、事件和专业部门分类与编码》、《武汉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2008年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指标考评(试行)办法》和《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顺利进行。然而发现它在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之前以及运行初期还能起到的良好作用并没有一直延续下去,工作报告陈旧、信息开放不够,这一方面是“重建轻管”思想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追进完善力度不够。这种政府工作的滞后和懈怠往往易造成组织合法性、公信力降低,给公众留下不良印象的同时,使民众降低共建环境的积极性。


  3.3回应性


  在俞可平的《治理与善治》中,他将回应性定义为“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尽管他后来补充到一点参与性(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笔者仍认为回应性不仅是官员对群众的发声,还应该是公民对政府、对社会的发声,即一种互动性。


  武汉数字化城市管理在相互回应的方面亟需改善。一是服务热线未整合,来电管理不系统;二是回应反馈不及时,群众难以迅速得到有效答复;三是宣传普及方面欠缺,存在群众三不知:不知道数字化城市管理这一方面信息,不知道如何上报问题,不知道从哪里得到反馈。政府始终要注意的是组织和民众双方必须要保持沟通畅通、交流协调,以期良好的运作和发展。


  3.4有效性


  有效性指管理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率,是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身为一个高效率智能集成体,避免人力工作者流程拖沓、态度懈怠就有必要完善组织的绩效问责体制方面的缺陷。


  3.4.1绩效评价体制不全面


  武汉市目前以大量数据为基础建立考评系统,对于个人基于案件上报率和处理质量,于整体从流程中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等各部分作出评价。但是评价标准有些片面化,评价主体的确立只有上级结构,存在不了解工作具体流程和正确绩效标准评比的情况,缺乏同级互评和公民参与,绩效评价体制的不全面易致使内部不公平氛圍滋生和工作者投机取巧的情况发生。


  3.4.2问责机制的不健全


  对比政府公布的内部绩效好评,市民更乐意寻找组织中的相对值即成员的差距和不足,以滋看到组织的进步、系统的优化,以期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环境及其公共设施产生更正向、更积极的影响。但外部和内部监督问责机制的虚化使得部门内部积极性的丧失,也使得公民的关注度和期待度一降再降。群众的上报反映和反馈追加降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塌陷,相应会导致在外部监督更加岌岌可危的状况下,管理者和执法者应付工作、应付考勤、追于评比、追于升迁,政府有效性骤减。


  2017年4月绿色科技第8期


  4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对策


  4.1重新界定职责


  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统计历史案件的基础上找到职责模糊不清的案件重新界定职责,使混淆方面集中规划解决,以加快下次出现类似案件时的下派速度和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应做危机应对的准备,即针对紧急事件作出备选方案,指挥中心在相关职能部门当时无业务办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3个方案:①轮流制。相关的几个职能部门按照之前作业的次序轮流处理,公平且有秩序;②地区制。地理就近原则,离案件发生场所更近的职能部门优先处理,处理案件更及时;③案件类比制。将案件与相关案件进行类比,下派与之相似程度高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案件处理熟练度更高。


  同时,在总体的职责划分中,应该把参与的公民纳入评比体系,从数字化城市管理开始正式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公民协同管理的体制。每一个投诉上报的公民都是一名流动的监督员,每一个反馈建议的公民都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者,按个人参与力度进行同等的评比,奖优惩劣,形成一个固定有序的大系统。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未成熟阶段,奖励可与酬劳和荣誉为主,而惩罚则与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权限挂钩。


  4.2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停留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初级阶段,条项对运行滞后且更新信息封闭。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运作保障,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随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运行不断改进,尤其武汉市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才刚刚开始,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需要适当增加运行中缺乏约束的部分和模糊不清的范围以及删改运行中不合理的条例。如流程循环中的相关规则,运行过程中自我调整的模式更新,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责任界定等,方方面面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逐渐规走向范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跟进有利于确保运作流程更流畅、工作效率更高效。


  4.3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一种全新管理模式的普及离不开有力的宣传和有效的工作成果。政府需要高强度的宣传,诸如通过新闻发布、电视广告、城市喷绘和LED播放等尽可能多的出现在人们视线之中。同时以定期成果报告的形式加强公众对工作原理和流程的认识,使群众由好奇到持续的关注,从单纯的了解和偶尔的参与到加入长期管理监督的工作中去。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工作必须是正向的进步,实现工作的有效、互动的及时,在改进和督促中得到良好的稳定的发展。政府獎励有关参与者,从初期的利益诱因到后期的荣誉评比,由个人物质奖励上升至自身价值实现和满意度提高的层面,使组织保持新鲜的活力、拥有开放民主的氛围,保证积极的发展方向。


  4.4完善评估问责机制


  评估体系实现全面高效,在现有数据基础上生成的评价项目中,加入平级评比、公民选择;在评价主体中增列公民参与者的评比项目,尽可能避免片面、笼统和武断。问责机制走向透明公开,不能全面飘红,而是有奖有罚、有淘汰有晋升。此时要求监督机制走向严格化,在保证政府内部监督公平有效的前提下,提倡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政府相关组织不可忽略被服务群体的意见,而应以此为鉴追求卓越和更高层次的和谐。


  5结语


  在21世纪,移动终端公众持有比率的增加为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和传统城市管理体制的落后为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而公民对政治体制的认识加深和参与利益相关管理的意识增强,为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


  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效的改被动管理为政府主动发现问题、自觉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反馈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由粗至细、由慢到快、由点到面、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成好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政府和专家致力于具体建成一个集信息共享、统一管理、统计分析、科学决策与综合考核评价为一体且持续良好正向运作的综合性大型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期待政府真正实现还政于民、官民对等的一天,那时民众广泛参与国家政治、城市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只是其中一环,旨为人民创造更便利、高效、完善的生活环境。


  作者:程烨

  第3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研究


  0引言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体现,落脚点在于各级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是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统。然而,作为城市管理的典型代表城市管理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


  合法的执法程序是社会法制的必然要求。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如果程序缺失,行政行为的后果则会偏离方向,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城市管理工作更为明显,因为城市管理工作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例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与城市改造的区域不断扩大,更加大了城市管理执法的难度。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如何依法约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权利,使其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原因


  行政执法行为是城市管理部门的一项常规职能,是衡量一座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形成直接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城管执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


  (1)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基础法律依据层面,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在行政强制领域建立了基本程序,实现了城管执法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管理的操作层面。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许多适合本地特点的法规、规章。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提供具体程序,保障城管执法行为的顺利实施。


  (3)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单独制定行政执法规章。比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市建设单位和相对人都做出了明确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解决城市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


  面对成绩不应固步自封,还必须看到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突击行政执法中,会因为没有缺乏具体的法条支撑而造成公众的误解;或者出现部门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相矛盾的情况。就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律观念转变缓慢。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程序意识的薄弱。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误区。总认为实体法律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义,程序法不过是一种“陪衬”的角色。


  (2)简单的行政执行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不同环节尽管有程序规范,但是对于具体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只是断章取义的,选择如何快速实现执法活动,而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规范并没有放在关键位置。


  (3)执法部门职能设置科学程度有待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工作设置,尽管清楚界定了各级各类执法的范围,但是在城管与其他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职能重叠的情况。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情况屡见不鲜。


  (4)执法目标设置缺乏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之一,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经常性管理活动。虽然在我国延续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已经被打破,但受此影响,上级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仍与执法人员的升迁、奖惩等挂钩,依据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管理了多少小贩、撤除了多少处违法建筑等。难免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罔顾法定的执法程序。


  (5)执法队伍本身素质不过硬。严格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由公务员队伍组成。但是受限于行政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城管执法人员来源复杂,有公务员还有协管员等等。因每个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尽相同,表现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水平层次不齐。其中不乏作风粗暴的执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不利于城市建设进程。


  2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合法性的探索


  (1)变革传统思想,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环境下,城管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自觉学习法律文件,善于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


  (2)理顺城市管理执法职能。职能不清晰,是造成执法重叠与推诿的原因之一。因为每座城市的建设进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到职能的全划转,依照职权的实际效果划分减少职能碎片化。


  (3)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实施者,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合法化,就必须严把人才关,建设职业化、各项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作者:王泽民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